深圳市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1+6”文件要点解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0]7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0〕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九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为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结合当前我市经济运行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一、“抓服务”,加大服务企业的力度,增强企业发展壮大的信心(一)全面落实“下基层送服务促转变”调研成果。
认真梳理市领导下基层调研和现场办公会的指示要求,逐项提出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对策措施。
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特别是由于政策不到位、服务不到位、体制不顺畅等原因引起的共性问题,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扩大和深化调研活动的成效,有效促进企业生产经营。
(牵头单位:市科工贸信委。
目标进度:8月底前完成调研成果梳理和责任分解工作。
)(二)加强企业“处方式”和“定制式”服务。
大力创新政府服务,优化政务流程,细化政策扶持,加强政策落实,努力做到“研究分析到产业、政策制定到行业、工作落实到企业”,最大限度地让企业得到实惠。
(牵头单位: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区政府、光明新区和坪山新区管委会。
目标进度:8月底前完成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强化服务的工作计划。
)(三)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23、深圳“营商环境20条”全文第一时间流出:6大方面,126个政策点!
深圳“营商环境20条”:6大方面,126个政策点!2018年,是中国各地招商引资的“营商环境提升年”。
近日,深圳正式印发了《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引发了各地的高度热议。
该措施对标新加坡和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为参照,从贸易投资环境、产业发展环境、人才发展环境、政务环境、绿色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等6方面,提出20大改革措施、126个政策点,着力在服务效率、管理规范、市场活力、综合成本方面,率先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一、营造更加开放的贸易投资环境1、打造国际一流投资环境。
放宽外商准入限制。
除法律已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外,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广至全市。
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切实做到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实行国民待遇。
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一律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符合省财政奖励条件的,市财政予以 1∶1 资金配套;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 亿元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 1 亿元。
放宽港澳专业人士执业许可。
拥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会计、规划、设计、建筑、医疗等港澳籍专业人士,经批准后可在全市执业。
深化自贸区商事改革。
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试点简化跨境商事法律文书流转程序,利用电子文书进行商事登记,推动深港两地跨境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
在全市推广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跨境电子支票、跨境电子缴费等业务。
2、突出深港金融合作。
丰富前海金融开放创新政策体系,争取出台前海深化深港金融合作政策,推进前海金融新一轮开放创新。
探索符合条件的港资主体在前海发起或参与设立法人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探索放宽在前海设立港资保险公司条件。
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
探索在前海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深发改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产业机构调整优化升级,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完成《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产业政策,我局对《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现予发布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2009年修订)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全面完成《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发展规划,结合深圳实际,在《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第二条《导向目录》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目标是: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赋予深圳的战略定位和目标任务,坚持产业第一和产业强市战略,建设具有深圳特色的高端化、集群化、总部型、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加快形成以循环经济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新模式;实施产业、人口和布局的联动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
城市更新类贷款培训
1、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际操作的注意事项
操作难点
计划申报
确权登记
专项规划
拆迁补偿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拆迁补偿阶段是旧改项目的核心环节,一旦该阶段进展不顺利,拆迁补偿很可能进入“持久战”状 态,严重影响项目后续工作的推进及开发商的整体运营计划。
旧改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要素:
政府:政府旧改的决心和支持力度是项目顺利推进的保障; 原权利人:例如由村集体组成的股份公司在其利益得到保证
后,会积极动员村民,上下沟通,排解纠纷,加快拆迁谈判 的进程;只有村民的利益得到满足,才会同意拆迁;一旦发 生“钉子户”现象,拆迁的进程就会受到影响,开发商所付 出的成本也将增加; 开发商:开发商的品牌和实力尤为重要,一方面品牌的号召 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村民的信任度;另一方面,实力雄 厚才能保证拆迁补偿顺利进行。
6
宝安区
松岗街道东方水围旧村改造
7
龙岗区
元屋围片区更新单元
8
龙岗区
南湾南岭村改造
9 光明新区
北山牛场
10 龙华新区
茜坑新围改造
11 龙华新区
龙塘旧村改造
12 龙华新区
陶吓旧村片区更新单元
13 大鹏新区
土洋社区沙鱼涌更新单元
备注:原2010年第一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 (2014)8号文),文中明确规定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项目,可按程序调出更新单元计划:
特点
“二不改变”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 •不改变使用功能
“二不改变”
•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征求
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保障股份合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以及《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用地,是指为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需要,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使用的土地,包括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的留用土地。
具体指:(一)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二)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三)《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留用土地。
第三条坪山区范围内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含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非农建设用地的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应遵循“尊重历史、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和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核准通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方式产生的协商交易受让主体。
社区党委负责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统筹协调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项目,使其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街道办事处负责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具体指导、服务和监管,审核备案报告,核准交易准入条件。
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保等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对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的情况提出意见。
20130131_深圳市“1+6”政策文件要点解读
“存量挖潜”:从多方面注重存量的挖掘,是政策的一个主 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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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政策策出出台台背背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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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键键词词解解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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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完善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 行)》
规模
区位
需求
供应计划
目标:拓展产业用地来源,不仅仅政府用地,把社会的集体社区土地也投入市场。
用地申请
﹥ 改变以往需向不同部门提出申请的局面 ﹥ 收集企业空间需求,实现信息共享 ﹥ 政府和社会有空间能力与企业需求对接
4. 明确转让增值收益须按比例 上缴
﹥ 为避免因工业楼宇流转市场的放开而引发工业用地炒作、工业楼宇投机买卖等 扰乱工业楼宇交易市场的行为,对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上缴国土基金及其上缴比 例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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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并举”:实行房地并举,优先供房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四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价格原则上为同片 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70%。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 五条,工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 企业,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区产业主管 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核。
发展都市型工业的互鉴经验
发展都市型工业的互鉴经验作者:王晓羚蒲卓岩杨存陈杰来源:《产城》2020年第01期都市型工业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传统工业与新型工业相结合而发展起来的。
对一个城市来说,都市型工业能够在市中心区域内生存和发展,并与城市功能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工业革命之后,世界发达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主要经历了都市化、郊区化和再都市化三个阶段。
成都的发展也正经历着城市中心城区产业结构演进规律,存在着工业支撑城市发展的作用不断下降等问题,加快发展都市工业体系已经成为中心城区的当务之急。
探索成都工业的发展之路,则是我们将要研讨的方向。
都市工业发展典例中心城区工业转型升级,上海整装待发上海是我国都市型工业与都市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发源地,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上海形成了系统的都市型工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积累了发展都市工业园区的丰富经验。
自1995年上海提出发展都市型工业的概念以来,市经委和各区积极探索发展都市型工业的新路子,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0年,上海市经委提出利用市区内旧厂房建设都市工业园(楼宇)发展都市工业的思路,着重发展服装服饰、印刷包装、日化等六个重点领域。
2008年以后,上海都市工业进一步转型升级,中心城区都市产业只保留品牌运营、销售等产业链高端环节,加工制造外包,重点发展文化创意、工业设计、技术研发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业。
2016年,上海提出对都市工业进行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高附加值都市产业,通过都市工业发展打造国际时尚之都和设计之都。
上海在都市工业发展历程中,政府的推动作用突出。
上海市经信委从40多个产业门类中进行筛选,确定了都市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并将都市工业统计数据纳入统计年鉴。
经信委下设都市产业处(创意与设计产业处),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都市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相关产业发展和园区建设。
当前,上海市都市型工业与高新技术制造、战略新兴产业及创意设计产业不断融合,呈现出2.5产业特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
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构建梯次型现代产业体系,加快“三岛一区”和“美丽大鹏”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及其配套文件(简称“1+6”文件)和《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鹏新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准入配置、申请与租售、监督检查与调剂退出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三条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新区管委会分管产业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文体旅游局、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心、坝光指挥部办公室、葵涌办事处、大鹏办事处、南澳办事处及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产业领导小组”),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服务局。
产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计划;(二)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社会合作方的合作方案;(三)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购买、统租、出租(出售)价格的议定办法;(四)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标准、分配原则和办法;(五)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购买、租售价格执行情况报告以及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报告;审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六)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落实、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七)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用房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承担产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协调、信息收集及联络事宜;(二)负责产业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包括各种报告材料的督查督办;(三)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相关政策解读等工作;(四)撰写创新型产业用房年度分配情况及使用成效报告;(五)承办产业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M1类用地工业上楼探索与实践
深圳市M1类用地工业上楼探索与实践PART ONE“工业上楼”的概念解析及内涵演化为解决产业用地紧张问题,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全国各地开始探索产业载体新模式——“工业上楼”。
由于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其产业特征以及对空间供给的需求出现了变化,因此,“工业上楼”的内涵不断发展变化。
工业上楼案例(腾飞新苏工业坊、全至科技园、松湖·智谷)1.“工业上楼”与“多层工业厂房”等内涵辨析●“工业上楼”:从字面来理解,一般指多层工业厂房。
但从不同的调控目标出发,无论是国家层面顶层制度设计还是地方层面实际政策制订,对于“工业上楼”的诉求都在不断细化延伸,使用的名词并未完全统一,具体包括“多层工业厂房”、“工业上楼”、“工业楼宇”、“工业大厦”、“工业综合体”等等。
●“多层工业厂房”:出于国家层面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支持,原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9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提出“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
这里的“多层工业厂房”,本身内涵与深圳提出“工业上楼”的本意是一致的,但并没有使用“工业上楼”的概念。
自然资源部在2019年发布《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其中也提到了与原国土部《意见》中相似的关于多层工业厂房的指导内容。
而在地方层面上,为充分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应对产业用地稀缺的问题,各地不同层级的政府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出台了大量推动建设多层工业厂房的政策或文件。
省级层面上,以福建省202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为例,文件以新建项目用地、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提升服务监管能力三个方面提出八条措施,其中第五条即为推进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市、县层面上,地方政府多以激励性或惩罚性政策落实多层工业厂房的建设,通常将容积率作为参考指标。
粤港澳大湾区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解读及展望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全面铺开、纵深推进为各城市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新使命,也为土地利用和管理带来了新挑战、新要求。
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大城市纷纷设立新型产业用地(M0)作为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以发展新型产业项目,有效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截至目前,粤港澳大湾区中深圳、广州、东莞、佛山、惠州、中山六大城市出台了相应的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在下文中,我们将针对当前粤港澳大湾区中六大城市的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进行梳理分析。
[1]一、新型产业用地(M0)的概念及特点新型产业用地(M0)是为了适应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用地效率而提出的城市用地分类,具体是指在工业用地(M类)中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类型,用于建设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更好地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多种创新型产业功能。
与传统形态的工业用地不同,新型产业用地(M0)具有单位土地开发强度大、用地形式混合成分高、功能需求多元化等特征,可以有效支撑当前新产业和新业态的发展。
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六大城市目前已出台的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可以归纳出新型产业用地(M0)的主要特点,与传统工业用地相比,新型产业用地(M0)有以下重要突破:(1)土地功能利用更加多样,能够同时满足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多种功能需求,允许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更加符合当前城市空间统筹利用的趋势和产业转型发展的诉求;(2)单位土地开发强度更大,新型产业用地(M0)基准容积率一般为2.0-4.0,有些城市甚至未设置容积率上限[2],能有效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3)分割转让方式更加灵活,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基本都允许有条件地分割登记、销售、转让,可按幢、层等基本单位进行分割登记、转让,允许有条件地转让给从事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4)拿地成本更低,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出让底价基本按照出让时点同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20%-50%予以计算,再根据分割转让比例、容积率、实际出让年限等因素进行修正调整;(5)用地准入和供后监管更加严格,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符合各地产业发展导向,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项目,推动产业地产回归产业本身。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深府[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1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四日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坚持“产业第一”和“长消平衡”,不断加强和改善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效能,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对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引导与服务(一)成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深圳市产业发展与企业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
负责研究判断全市产业发展特别是工商业发展的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有关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健全企业联系和服务制度。
我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调整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市、区政府领导要带头定期到重点企业调研服务,引导并支持企业实现发展转型和产品优化,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企业为大的意识,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切实加大跨部门协调服务力度,继续完善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和企业家服务制度。
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对符合产业导向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产业链缺失环节、关键环节的投资项目,要参照我市年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完善周边配套设施,力争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深府[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2007年3月13日深府〔2007〕47号)《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
《总体规划》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和综合性规划,是近期五年的发展蓝图和总体安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
确保《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对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加快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粤府〔2006〕132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市政府决定将《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各部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工原则和工作要求实现《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应主要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一)分工原则。
1.明确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
充分体现政府与市场在《总体规划》实施中的不同功能,对涉及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自主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2.落实具体事项和责任主体。
深圳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
《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深圳荟邦控股有限公司2019/06/12目录第一部分 规划先行,引领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第二部分 转变理念,深化城市更新内涵第三部分 多措并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第四部分 有机更新,鼓励城中村综合整治第五部分 持续创新,实现城市更新高质高效第六部分 规范管理,确保全市城市更新“一盘棋”第一部分规划先行,引领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1.搭建三级更新体制2.加大片区统筹力度3.提升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水平搭建三级更新体制n增加从宏观层面调控城市更新政策及规划制定的指引,建立长期至近期的层级目标,保障各层次更新规划衔接n长期规划为在对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上编制的全市城市更新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n中期规划为市、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n 近期规划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长期规划:《深圳市城市更新规划(2019-2035)》对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市更新总目标、发展方向和实施策略,评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能力,协调各类型存量土地开发模式的关系,指引更新政策及规划中期规划:市、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近期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1.修订全市及各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适时启动全市城市更新“十四五”规划编制;2.符合更新立项条件但处于更新“十三五”未定义区项目的开发商们要积极与政府沟通,通过“占补平衡”争取纳入拆除重建范围内。
任务下达、过程跟踪、年终考核、计划调控n创新“案例+政策工具箱”的工作机制,选取试点片区,总结经验并适时转化为政策;n规划统筹上“刚弹结合”;n实施统筹上,综合运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查违等各种实施手段,合理确定实施时序,保证公共利益用地优先落地;案例+政策工具箱n鼓励各区选择拟更新改造用地相对集中的片区作为试点,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工具箱”,发挥政策组合拳优势,推进片区整体开发建设;n以试点项目为案例,重点分析遇到的问题,总结提炼可推广可复制的解决办法,适时转化为行之有效的政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深府[2013]120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7日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以下简称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促进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政府服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型骨干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大型骨干企业名单初审,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本措施等日常工作。
(二)市领导挂点服务。
市领导挂点服务大型骨干企业,落实大型骨干企业帮扶措施,实施大型骨干企业帮扶联系人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大型骨干企业创造条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增长质量。
(三)落实直通车服务措施。
为大型骨干企业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办事绿色通道、审批时限缩减、重大项目跟踪、进度结果反馈等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
(四)提供优质通关服务。
为大型骨干企业提供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政策宣讲等个性化服务,将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优先纳入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管理,缩短上调管理类别审批时限。
6+1政策解读
产业用房 ( ≥ 70%)
其他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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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改政策研判—增值税上缴方式
工业楼宇以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增值税缴纳方式不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2014.8.8) 三、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属于配套设施的部分,按照市场评 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免缴增值收益;属于工业楼宇的部分,增值收益按照《细则》第十四条规 定的方式缴交,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的,其增值收益按以下方式缴纳:
限制转让,即使需要转让,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较低。政府不回
企业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承租企业如需继续租用,可在合同期限 届满6个月前向相关管理主体申请续约,经管理主体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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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部分(≤30%)
增加建筑面积:按 照公告基准地价的 50%补缴 产业用房(≥70%)
整体转让:按照工业 用地基准地价补缴
持有:工业用地基准 地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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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改政策研判—地价补缴
非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方法补缴地价
销售形式 创新性 产业用房 节约集约 存量挖掘
销售比例限制、销售对象限制、转让补缴地价
城市更新项目配套设施最多占总建筑面积30%,取消了原《办法》中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中的自用比 例不低于50%的比例;工业楼宇销售对象必须是符合产业标准条件的准入企业;商品性质工业楼宇转让 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深圳市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1 6”文件要点解读
工业楼宇转让 所需上缴金额
50%
(转移登记后5年内转让的,增加值收益额100%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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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产业用房”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符 合规定的可以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 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小交易。
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 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深圳市产业发 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相关产业。
以往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按批次报市政府审批
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外,其余情形由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决定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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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相关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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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思考
1.集体土地和房屋的产权问题 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最核心的当属处分权。但农村集体土 地上房屋则不同,是不完全的所有权,尤其是在处分权上受限,主要表现在农村房屋买卖登记,如果 买方不属于房屋所在村集体,则不予许可;且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须经村集体同意才可。
深圳市优化空间资源配置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6”文件要点解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 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 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 事设施用地等;
• 增加了两项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的情况; • 取消了原《办法》中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中的自用比例不低 于50%的比例; •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的工业楼宇及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 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均可分割转让(配套设施转 让建筑面积不超过总量的30%)。
2013 深圳规土委——“1 6”文件汇编及解读介绍
(十二)推进工业楼宇市场化运作。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修订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规范流转管理,盘活工业 楼宇存量资源。适度放开工业楼宇分割转让范围,建立转让时 限控制、准入资格审查、政府优先购买和转让增值分配等制度。
四、创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十四)整备产业用地资源。结合全市产业空间布局规划, 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资金等多种手段,加快整备成片土地资源, 保障和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土地整备政策,强化市、区联 动,建立健全各区(新区)土地整备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增减 挂钩机制。对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原使用土地纳入土地整备 范围的,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
(十九)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市、区协调和部 门联动,明确各方监管责任,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采取 检查、考评、通报等措施,及时监测、分析产业项目用地用房 利用效益。健全产业项目用地用房准入、退出机制,鼓励和引 导低附加值、低效能产业有序退出,为优质生产要素提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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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二、创新城市空间规划,优化产业发展布局
(三)统筹产业空间规划。加强规划引导,科学布局和优 化产业发展空间。统筹规划配套完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 服务业、总部经济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
03
深圳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6”文件汇编
统产业园区等多层次、全方位的产业空间载体,促进产业集聚 化、高端化发展。加强区域合作,引导部分生产制造环节向深 汕特别合作区和对口共建的省级专业转移工业园转移,实现产 业布局的区域统筹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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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
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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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思考
2.小产权房的确权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 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 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 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 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2009年出台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 筑,与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规违法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并且再次强调 坚决查处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目前没有出台处置政策。
继 受 单 位 收 益
50%土地收益
50% 地价收益
或
或
70% 地价收益 20%物业
政 府 收 益
30% 地价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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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改进之处 • •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与 2008年出台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暂行办法》比较
增加了两项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的情况; 取消了原《办法》中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中的自用比例不低
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进入市
场;第七条 对于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且符合规 划的工业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在先行清理 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 补偿和拆除后,可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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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挖潜”
完善土地整备政策
• 建立健全各区(新区)土地整备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制度,整备成片土 地资源,保障产业发展空间需求。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创新之处 • • 1.实施差别化地价标准 • 新增新型产业用房、物流等新兴业态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 新增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系数,实现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对总部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现代服务及高端制造业等鼓励发
展产业,给予0.5-0.6的系数修正;对限制发展产业在地价方面给予 1.0-2.0的地价修正系数。 • 2.细化地价测算规则 • • 3.统一原特区内外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 • 根据建筑类型不同对地价政策予以细分,分别规定商业、办公、 新增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停车库、创新型产业用房、现代 新增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土地地价修正系数。 重新拟定了工业用地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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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产业用房”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符
合规定的可以转让的工业楼宇,可在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 机构公开交易或自行小交易。 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 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深圳市产业发 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相关产业。
1. 扩大分割转让范围
于50%的比例;
•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的工业楼宇及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
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均可分割转让(配套设施转 让建筑面积不超过总量的30%)。 • 转让的工业楼宇可选择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也可 改变原来必须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作法。 规定工业楼宇可以栋、层、间为基本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对于 改变以往以一宗地为单位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登记模式。 为避免因工业楼宇流转市场的放开而引发工业用地炒作、工业
差别化供地、差别化地价、差别化管理模式
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深圳产
业发展导向的产业,在地价政策、配套用房、土 地供应等方面,除了优先供地外,对战略性新兴 业等还最高给予50%的地价优惠,同时对不同产 业用地供给方式和供地年限实行差别化管理,国
家定最高50年使用期,为了契合深圳实际,体现
2. 转让方式更灵活
选择自行交易;
• •
3. 改变工业楼宇登记模式
限整体转让的工业楼宇,可以栋为基本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 • •
4. 明确转让增值收益须按比例上缴
楼宇投机买卖等扰乱工业楼宇交易市场的行为,对工业楼宇转让的增 值收益上缴国土基金及其上缴比例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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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节约集约”,最高是定30年,而且不设下限, 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和产业配套设施用地仍采用 市场化方式配置。 对于落后产能,按照“控”、“压”的限制、 淘汰原则,最高提高 100% 的土地资源使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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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并举”
实行房地并举,优先供房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创新
型产业用房租售价格原则上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 价格的50%-70%。
一方面从市场来讲,也就是通过修订工业楼宇转让 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开工业厂房的市场流转,使城市 更新的工改工项目占更大比重。
另一方面,推出创新型产业用房这一新模式。有点 类似住宅中的保障性住房。主要为需要扶持的新兴产 业和企业提供优惠的产业用房,政策优惠主要体现在 租和售的价格明显比市场价格要低。
甚至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无论是何种主体(农民、政府或者投资者),如果想实现城市的扩张或者建立新的城市,或者意 图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那么必须完成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这一前提性的 要件,即便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也不例外; 土地所有权的转化主体是单一的,即只能是国家, 土地所有权的转化方向是单一的,即只能从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而不能将国有土地转化为 集体土地; 所有权转化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农民集体土地 所有权进行征收;二是,通过城市规划将集体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然后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 行无偿国有化或者有偿征收; 不能主动把集体用地卖给国家,而只能被动等待国家前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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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政策出台背景
关键词解读
二
三
改进内容解读 相关问题思考
四
4
Part 1 政策出台背景
5
“1+6”文件出台背景
到2020年,深圳市可供新增建设用地只有59平方公里,而且这些地块零星、分散,重大 项目、公共设施要落地就会遇到土地空间匮乏的问题,产业转型、城市发展受到了土地空间的 制约。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区位
需求
规模
用地申请
改变以往需向不同部门提出申请的局面 收集企业空间需求,实现信息共享 政府和社会有空间能力与企业需求对接
供应计划
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工业用地可申请进入市场流通
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土地使用权,两种收益分配方式供选择
免收《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 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 权交易若干规定》(198号令)中规 定的10%的公告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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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
第一是提高空间的利用质量和效益,在这次出台 《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 (试行)》第六条 政府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 的政策中,主要通过建立全市统一、公开的空间供 需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优质 企业的落地效率,及时淘汰没有潜力的企业。 第二是促进优质要素资源向产业基地和园区集聚, 提高空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通过分区规划管理、 区域合作协调、城市综合体和复合型城区等空间规 划,引导新增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促进产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和第 五章明确了准入配置和调剂退出的条件。 业集聚化、高端化发展。同时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 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容积率上限、 预留产业发展空间资源、集约布置配套设施、规范 土地的弹性引导与量化控制等措施,来满足重点产 业发展需求。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深圳市关于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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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关键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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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化”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三条,土地使用年限 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表5产业发展导向修正 系数表,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修正系数 0.5,高端制造业0.6;限制发展类产业修正系数2.0以上。
的受让人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
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三)工业楼宇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原则 上不得转让,5年内确需转让的,增加值收益额100%上缴。
增值收 益额
60%
扣减总 金额
50%
50%
工业楼宇转让 所需上缴金额
(转移登记后5年内转让的,增加值收益额100%上缴)
提高工改工项目比重
•支持拆除重建的旧工业区项目升级改造为深圳市鼓励发展的工业产业园区;对于涉及旧 工业区局部加改建、部分功能调整等改造的,在规划、土地和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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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改进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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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
目标:拓展产业用地来源,不仅仅政府用地,把社会的集体社区土地也投入市场。
深圳市优化空间资源配置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6”文件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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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