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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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法院网上委托鉴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法院网上委托鉴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法院网上委托鉴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鲁高法办〔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法院网上委托鉴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办〔2021〕2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推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的深度应用,提升对外委托鉴定质效,省法院制定了《山东法院网上委托鉴定工作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法院网上委托鉴定工作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深度应用,全面提升对外委托鉴定质效,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案件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网上委托是原则,网下委托是例外。

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通过网上委托的案件,应当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确需网下受理的案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委托鉴定系统,统一编号。

第二条对于业务部门移交的鉴定案件,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司法技术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接收立案。

对鉴定事项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鉴定要求明确、鉴定材料齐全且经过质证(部分无法质证的刑事案件等除外)的予以接收立案并确定案件承办人。

司法技术部门案件承办人于2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案件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

对不符合接收立案条件的,退回业务部门,说明退案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明确的内容、变更的事项和补充的材料。

第三条选择鉴定机构时,司法技术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当对备选机构的行业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进行审查,谁委托,谁负责。

第四条对于委托鉴定系统中没有相应专业机构的鉴定案件,司法技术部门案件承办人可以组织当事人网下选取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经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供当事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采用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鲁高法发〔2010〕25号2010年12月24日印发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机构和职责第一条庭审质量考评是对本院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考评检查并评定庭审质量等次的审判管理工作。

庭审质量考评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考评,包括自评、随机考评、重点考评和分管院领导的考评。

第二条院庭审质量考评组(以下简称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庭审质量随机考评;(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庭审的认定;(三)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确定庭审考评的案件;(二)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三)负责考评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业务庭的质评组成员由庭长确定。

第二章考评程序第五条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审理的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庭审质量考评,每次至少考评每名法官2件案件的庭审,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评。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院质评组随机考评庭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

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考评的案件不少于2件。

第七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庭审质量进行重点考评。

重点考评案件包括:(一)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可能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三)党委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四)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五)新类型案件;(六)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考评的案件。

第八条属于重点考评范围的案件,相关部门于开庭日期前5日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重点考评。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茌平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条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案件卷宗质量,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已审结的一审刑事、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及各类再审(含审查起诉)案件,归档前,均应先评查后归档,切实把好案件的出口关。

第三条评查工作由院长主管,审判监督庭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分别由各庭结合本庭特点,先草拟出初稿后,报审监庭修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评查方法:(一)案件审结后,在自查无误的基础上,即结即报(上诉案件除外),不受时间限制。

报评的卷宗必须附填结案卷宗明细表后,再报审监庭评查。

上诉案件中院退卷后,各业务庭须于当月报审监庭评查。

(二)经评查认为合格的,审监庭加盖卷宗评查专用章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凡属不合格卷宗或发现卷宗材料有需要补正和更正的,由审监庭提出补正意见,退回原业务庭补正,补正工作应在三日内完成,补正后,与新结卷宗一样,再行评查。

经两次评查仍不合格或经评查发现有明显事实和程序上的错误或案件存有严重质量间题的,由审监庭报经审判质量监督委员会讨论处理。

(三)卷宗评查后,各业务庭的结案数均以审监庭移送归档的案件数为准,并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备案。

(四)评查工作采取双向监督,评查人员要对办案人员和所评卷宗高度负责,一丝不荀,严格监督。

办案人员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有向评查人员提出申辩理由的权利。

第六条评查标准:(一)评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评查得分在95分以上的(含95分)为优秀卷宗,得分在85至94分的为合格卷宗,85分以下(不含85分)为合格卷宗。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卷宗:1、卷宗得分低于85分的;2、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或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退回补正后材料仍然不全的,或未在三日内重新报送评查的;4、无审批手续,未在法定审(执)限内结案的;5、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未按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的;6、应预交的诉讼费未交或欠交而又没有办理减、缓、免手续的(立案庭负责),缓交到期未足额收取的(审理庭负责),对未收取的以上诉讼费用,由审监庭填写催收通知书,转立案庭送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鲁高法〔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7〕111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试行试点工作,注重总结经验、创新方法、完善机制、查找不足,为全省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罪名扩大试点工作作出有益探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细则。

一、危险驾驶罪1.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环境、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血液酒精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刑期。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全部责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在此基础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轻微伤或者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经济损失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或者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增加二个月刑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四项机制加强执行廉政建设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四项机制加强执行廉政建设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四项机制加强执行廉政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鲁高法办〔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四项机制加强执行廉政建设意见的通知鲁高法办〔202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专责监督、监察室内部监督、执行局自我监督作用,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省法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四项机制加强执行廉政建设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2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四项机制加强执行廉政建设的意见为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专责监督、监察室内部监督、执行局自我监督作用,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进一步筑牢执行工作人员纪律规矩意识,有效预防和遏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执行权公正高效规范运行,经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与省法院监察室、执行局协商,决定建立重点案件跟踪、当事人回访、专项督察、外出执行情况报告“四项机制”。

一、重点案件跟踪机制全省各级法院要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监察室和执行局的职责分工,对重点执行案件实施跟踪监督,监督案件执行流程管理情况、执行行为规范化情况、纪律作风情况以及当事人和社会方面反响等情况。

(一)重点执行案件范围1.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2.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3.有明确线索的投诉举报案件;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5.其他需要跟踪监督的案件。

(二)确定跟踪监督程序建立执行案件评估机制,执行局对执行实施案件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拟跟踪监督的重点案件,由执行局、纪检监察组、监察室进行会商后,分别派员组成工作小组,对确定的重点案件实施跟踪监督。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为了规范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加强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管理监督,减少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促进司法公正与公平,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制度。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在不断完善司法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

一、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定期、随机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和责任进行全面监督的管理制度。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

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促进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第二,能够防止错误判决和裁判失误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发挥案件审理的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第四,有利于维护法治和社会稳定,增强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对于法院的健康发展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二、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案件评查制度法院案件评查制度是指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议等方式,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查。

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审理了非法证据、是否对证据做了充分审查、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

评查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各级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评查的审查标准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审判质量。

2.人员考核制度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还包括对法官、庭长和执业律师等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

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鲁高法(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12.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9〕65号各市政法委,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起完善配套的工作机制,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委政法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的意见为推动全省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起完善配套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央部署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的原则,创新审判监督方式,打造实体化运行的行政争议和解工作平台。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具有公权力属性。

工作中应充分认识涉公权力纠纷的特殊性,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社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区分开来,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适当延伸司法职能,立足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行政审判的基本功能,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的积极作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监督,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审判质量,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和《中级人民法院发改案件评查办法(暂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主要指被中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管辖异议案件;生效后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案件。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定期通报我院被上级法院二审、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指令审理案件相关信息。

发改案件信息一经通报即纳入评查范围。

第二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

程序公开公正,认定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客观评价。

(二)依法评查。

严格按照实体法、程序法和各项评查标准,不得超越法律规定,对评查中发现需要启动案件纠错程序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三)注重实效。

既要注重发现问题,又要注重总结提高,及时改进,减少裁判标准差异,保障法律适用统一。

第二章评查第三条本院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资深或骨干法官等组成案件评查人员库。

每次案件评查由主管审判管理的副院长作为召集人,根据被评查案件情况,从上述评查人员库中抽取或指定若干人员组成评查小组负责评查工作。

第四条评查小组人员应为单数,且一般不少于3人,召集人指定其中1人担任组长。

第五条各审判业务部门接到发改案件信息通报后,应由原审合议庭(独任法官)自查,针对发改事由,剖析具体原因。

经合议庭(独任法官)自查后,针对以下不同情况填写发改案件评查表并形成书面评查报告:(一)经自查认为确属原审差错被改判发回的,应深入剖析差错原因,并就以后规范此类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具体措施;(二)经自查认为属于因二审、再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等“三种情况”而被改判发回的,应具体说明相关理由与依据。

(三)经自查认为原审无差错,系因二审、再审裁判存在问题而被改判发回的,应具体说明相关理由与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管理办法(试行)鲁高法发〔2010〕25号 2010年12月24日印发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本院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的工作质效,实现“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的办案要求,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判质效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对反映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实现对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审判质效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包括结案数、结收案比、正常审限内结案率、长期未结案率、人均结案数、调解率、调解案件数、撤诉率、撤诉案件数、上诉率、被二审改判发回率、被裁定再审率、被再审改判发回率、申诉率、服判息诉率、实际执行率、平均办案天数、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庭审质量考评结果等19个指标。

指标的具体含义、公式及相关说明附后。

第四条审判质效管理的对象是各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

第五条审判质效管理除日常管理外,每季度进行一次审判质效指标量化评估。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质效管理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质效指标的编制、数据收集整理以及指标评估结果的通报、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填写相关案件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业务庭负责人对本庭的信息数据负有审核、监督义务,对填报错误的,应当及时核实、纠正。

对故意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

第八条审判质效指标评估结果是加强审判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基本参数,也是对各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进行质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各业务庭应当建立质效评估结果分析报告制度,从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水平。

第十条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1.结案数,反映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的工作量。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政法系统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规章。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一、评查对象1.1 案件范围: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1.2 评查对象:评查对象包括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1.3 评查标准:评查标准主要包括案件质量、审判流程和法律适用的合规性等方面。

二、评查程序2.1 评查组成:评查工作由评查组组成,评查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2 评查内容:评查内容包括案件材料的审核、庭审过程的观摩和评查报告的撰写等环节。

2.3 评查结果:评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评查报告应当详细记录评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评查要求3.1 严格依法办案: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3.2 加强内部管理: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和信息共享。

3.3 推动改进措施:评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对评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评查效果4.1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评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提高司法公正性。

4.2 提高工作质量:评查工作可以发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促使政法机关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4.3 增强公众信任:评查工作公开透明,可以增强公众对政法机关的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五、评查监督5.1 内部监督:政法机关内部建立相应的评查监督机制,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媒体和人民群众可以对评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投诉,推动评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5.3 定期报告:政法机关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和社会公布评查工作的结果和改进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法规
目前,中国法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
1. 《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法官的案件质量是评价法官职业能力的重要指标,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价,确保司法责任的履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2. 《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通报法院案件质量情况,并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

3.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案件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等,明确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方法。

4.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程序、组织、方法、结果公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5.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对案件质量评估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估提供了依据。

6. 《人民法院案件质量检查标准》:制定了案件质量检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包括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等多个方面。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各级法院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具体细化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制度的实施细则。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

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人民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是对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公正性、效率性进行评价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建立专门的评查机构,配备相应的评查人员。

第二章评查对象和内容第五条评查对象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审判文书。

第六条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合法性、适当性;(三)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适当性;(四)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说理性;(五)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评查程序第七条评查工作应当根据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标准,采取随机抽取、重点选择、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评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选取评查案件;(二)组成评查组;(三)查阅案件卷宗;(四)召开评查会议;(五)制作评查报告;(六)反馈评查结果;(七)整改落实。

第四章评查结果和处理第九条评查组应当根据评查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作出评查结论。

第十条评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下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对评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案件审判质量评查结果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审判人员业绩考核体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案件评查工作方案

案件评查工作方案

案件评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案件的评查,发现和纠正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评查范围本次案件评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诉讼案件;2、民事诉讼案件;3、行政诉讼案件;4、行政处罚案件;5、行政许可案件;6、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三、评查内容1、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2、案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法律程序是否合法;3、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合理,是否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况;4、案件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错漏;5、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四、评查标准1、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制定详细的评查标准;2、参考上级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确保评查标准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五、评查方式1、全面评查:对纳入评查范围的案件进行逐一评查;2、重点评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3、随机抽查: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案件进行评查。

六、评查步骤1、准备阶段(1)成立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评查工作;(2)制定案件评查工作方案,明确评查范围、内容、标准、方式和步骤;(3)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评查小组,进行培训,使其熟悉评查标准和工作流程。

2、实施阶段(1)评查小组按照工作方案对案件进行评查,填写评查表,详细记录评查情况;(2)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沟通核实;(3)对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评查报告。

3、整改阶段(1)案件承办单位根据评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评查工作领导小组;(2)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4、总结阶段(1)对案件评查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2)将评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8年第26次(总第47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部门应当全面推行网上立案。

立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标准建立当事人信息识别系统,立案时充分采集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执行案款接收账户等信息。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或者案件属于特殊类型的,应予以标注。

第二条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审判部门发现立案部门采集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四条审理确权案件时,审判部门应当查明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及现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鲁高法〔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鲁高法〔2023〕6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已经省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群众来信办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对法院立案、审判、执行或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诉求的信件。

第三条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来信必录,有信必复;(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四)全程督办,全程留痕。

第四条依托全国法院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山东法院信访回溯系统、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功能,推进信息系统互通互联,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群众来信登记、分流、办理、监督全流程网上运行。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确立办信工作机构,建立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

相关内设部门应当指定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的联络员。

办信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

第六条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群众来信情况分析研判机制,为审判执行业务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接收与登记第七条各级法院应当及时接收群众来信,拆阅、分拣纸质信件,做好必要的消杀、安检工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第一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第九条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是对评查工作的具体操作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细化,旨在确保评查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

下面是对《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的1200字以上的详细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质量评查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评查,是指通过对法院审判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审和监督,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法院审判质量评查工作。

第四条评查的原则是公正、公开、客观、科学、高效。

第五条评查的范围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执行等各类审判案件。

第六条评查工作由评查机构负责,评查机构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组织或设立。

第二章评查标准和评分方法第七条评查标准根据案件类型和审判程序的特点进行制定,包括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规范、精细管理等方面的标准。

第八条评查标准分为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类。

定性标准是按照案件质量等级划分的,评查对象依照定性标准进行评定。

定量标准是按照各项具体指标和权重进行计算评分的。

第九条评分方法包括总分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

总分评分法是根据评查对象按照定量标准进行评分后累计求和得出总分。

综合评分法是根据定性标准对评查对象进行评定后按照定量标准对各项具体指标进行评分,再根据权重进行计算得出综合评分。

第三章评查程序第十条评查工作按照计划制定、科学进行、连续开展的原则进行,并定期发布评查报告。

第十一条评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有序进行,评查结果要及时向被评查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被评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评查工作组要向被评查单位进行说明评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并教育被评查人员积极参与评查工作。

第十三条评查结果由评查机构根据评查标准和评分方法进行评定,并按照一定的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进行。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

[制度规章]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引言概述:政法系统案件评查是对政法系统内部案件办理工作的一种监督和评估机制,旨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政法系统案件评查实施办法》,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评查范围及目标1.1 评查的案件范围:《实施办法》规定,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等。

评查的案件应涵盖政法系统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

1.2 评查的目标:评查的目标是通过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评估,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政法系统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评查结果应为政法系统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1.3 评查的原则:评查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

评查过程中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评查结果的真实可信。

二、评查的程序和方法2.1 评查的程序:《实施办法》规定,评查工作由评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评查程序包括评查计划制定、评查对象确定、评查材料采集、评查结果分析和评查报告编制等环节。

2.2 评查的方法:评查工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定性评查主要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

定量评查主要通过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定量评估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2.3 评查的周期和频次:《实施办法》规定,评查工作应按年度进行,周期为一年。

评查的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根据工作重点和案件数量进行调整。

三、评查的内容和指标3.1 评查的内容:评查工作主要包括案件办理程序、证据采集、法律适合、判决结果等方面。

评查的内容应涵盖政法系统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

3.2 评查的指标:评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了一系列评查指标,如案件办理时限、文书质量、证据采集合法合规性、法律适合准确性等。

评查指标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3.3 评查结果的运用:评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用于改进工作和提高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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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第九条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十)新类型案件;(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院领导的要求及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审判管理办公室可适时组织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各业务庭接到评查通知后应于5日内作好评查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并将评查案件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逾期未移送的,视为不合格案件。

评查完毕,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卷宗退回相关业务庭。

第十三条对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业务庭应写出改判、发回重审原因及说明的自查报告,随卷宗一并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质评案件登记台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交接人员在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卷宗交接无误。

第四章评查程序第十五条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已结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查,每次至少评查每名法官2件案件。

各业务庭汇总出对每名法官的案件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意见对每名法官的办案质量做出综合评价,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评查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查。

院质评组对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的,最终的评查结果以院质评组的评定为准。

第十六条评查员评查案件时,应按照评查标准,逐案逐项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扣分依据,应当具体写明。

第十七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对院质评组评查员填写的案件质量评查表进行汇总,按照评查的平均分形成评查意见。

第十八条评查过程中,院质评组可以向相关业务庭或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

第五章评查标准第十九条案件质量评查每案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案件评查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案件质量评查主要评查案件审理过程、裁判过程、裁判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案件审理部分,重点评查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庭审过程等。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1、案件管辖、案由、案号确定合法、恰当;2、对当事人关于诉讼保全、调取证据、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反诉、鉴定等各项申请处理合法,未造成不良后果;3、无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4、依法准确告知并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5、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无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及减、免、缓收诉讼费用;6、依法追加、变更诉讼当事人;7、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相关手续合法完备;8、庭审笔录真实、完整、清楚;9、庭审、听证等笔录经当事人阅读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笔录更改处当事人签名规范。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1、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审限、缺席判决、审判组织等程序性规定;2、正确列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主体,无漏列、错列情形。

第二十二条案件裁判部分,重点评查裁判过程、结果、效果。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1、阅卷笔录、审理报告、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报告齐全、规范;2、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长联席会议笔录完整、规范,合议庭决议真实、清晰,参加研究人员均签名规范;3、有效做好辨法析理工作,未引发当事人缠诉、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等不良事件,社会效果良好;4、裁判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无漏送情况。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1、认定事实正确,定案证据充分、合法、有效;2、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无漏判或超出本诉(或自诉)、反诉请求裁判的情形;3、裁判文书结果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

第二十三条裁判文书部分,主要评查文书结构、事实叙述、裁判说理、法律适用、文字表述等。

(一)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1、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要素齐全;2、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体现审判程序公正、合法;3、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4、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6、文书写作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7、文书使用字号、加盖印章、装订规范;8、文书无漏字、错字、涂改等情形。

(二)不符合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1、裁判文书文义表达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判决错误或裁判结果无法执行等情形;2、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称谓表述正确,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背离事实或其他严重错误的情形;3、裁判文书语法、文字准确,无因语法、文字方面的明显错误导致背离裁判本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卷宗装订部分,主要评查卷宗装订是否合法规范。

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1分:1、正确编写页码;2、原始证据、复印证据注明来源出处、提供人,易褪色的诉讼材料按规定复印;3、按规定分正、副卷;4、装订顺序正确,无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入其他案件材料;5、卷宗无金属物;6、封面填写全面无误;7、封底及证物袋按规定填写;8、目录填写正确完整;9、卷宗无漏装相关材料;10、无漏贴封条、粘贴封条不规范或未盖印、签章;11、装订人、检查人签名规范;12、卷宗内字迹材料用笔规范;13、诉讼材料加盖院印或其他印章清晰、规范。

第二十五条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六章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评定程序第二十六条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查明是否存在信访、申诉情况。

未引起信访、申诉的,方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七条拟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应填写《不合格案件评查意见反馈表》,合议庭可对评查意见提出异议。

合议庭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签字确认。

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拟评定为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

第二十九条对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案件有异议的,由院质评组复议一次,评查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七章质评结果的汇总和使用第三十条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必要时可由纪检组、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评查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质评数据,进行质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通报后及时将质评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归入业务庭考核档案及法官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出一期案件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年度质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同类型案件执法尺度不统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的,质评组应及时写出报告,组织调研,必要时拟定规范性文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第三十四条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个案审理及裁判文书存在的一般性瑕疵,质评组应及时向业务庭或合议庭反馈,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经验做法,质评组应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表、登记表、反馈表、反馈意见、质评组的复议笔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评查年度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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