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蓝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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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件结果:
无锡市政府对5名在太湖水危机中治污不力、玩 忽职守的直接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无锡市周 铁镇镇长吴旭、宜兴市环保局副局长张盘君等5 人分别受到行政记过、行政撤职处分
三、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太湖流域治污状况及存在问题
太湖流域是长江三角洲的中心地带,是华东地区的一颗璀璨明珠,我国人口最 集中,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经济一体化最深入的地区。资料显示,长三角 地区三分之二的面积和三分之二的 GDP 在太湖流域。然而,也应当承认,在经 济高速发展、区域一体化推进过程中,太湖流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直观的 就是太湖流域水污染的加重。经济发展用水是必须的,工农业生产需要,人民 日常生活需要。 太湖流域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它分属江苏、浙江、上海三个省级行政单位, 并且其中无锡、苏州、杭州属于较大的市,这些单位都具有立法权,在管理太 湖流域上产生很多麻烦。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协调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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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充足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
湖泊流域的治理都需要充裕的资金和很长的时间,不是一朝一夕一次投入能解 决的。而资金的来源应该多样化,投入应该分期。在我国环境的治理过程中, 资金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大多是地方政府和国家的财政投入,而且投入也 没有持续性,时而多时而少。流域治理的效果不是立竿见影的,和这些成功案 例相比,我国对太湖流域的资金投入还远远不够,目前,对治理资金筹集实行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但是对收费标准又没有具体规定,对收费力度也不强, 不能有效规制企业的行为。
(3)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个环境项目的治理工作能不能成功的关键就在于相关的政府的重视程度有多 高。太湖流域水污染的情况已经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但是,政府在治理 太湖中应有的作用没有的到完全的发挥,而地方政府还是追求 GDP,并没有达 到美日政府的那种重视程度,虽然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但是为发展经济牺牲 子孙的环境是得不偿失的。
六、地方政府应当如何协调跨流域水污染?
(1)必须创建完备的法律体系 完备的流域法律能为流域控制提供法律依据,由于湖泊流域的资源多样,综合管理涉及很多方面, 需要对各个关系进行调整和合理的规划,从而保证各项活动有序的进行。从日本和北美的立法模 式来看,基本有两种模型,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流域法,如日本的《水质保护法》、《水质污染防 治法》、《防止公害基本法》等等;还有一种是对流域涉及的相关问题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 议,比如五大湖区域的“大湖区管理协议”。在流域的立法中,一般都是从流域的角度出发,对 流域的总体功能,开发的目标,流域发展的措施进行规定,还有流域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 各部门之间的权力职责分配,现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水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 立了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标准,对于相关的管理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的规制,但是在立法过程中也 留下了一些问题,专门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规相对来说很少。因为每个流域的地理位置,流域范 围以及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目标还有社会功能负担不同,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差异造成生态环境保护 重点应该不同。即使是一个湖泊流域,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和社会 结构都是不同的,污染源和污染物也是不同的,所有保护的目标也要有差别。所以,即使对现行 的法律作出了修改,让它能够适应流域保护的总体要求,但是根据流域自身的突出特点和矛盾制 定专门的法律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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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例介绍
2007年5月29日开始,无锡市城区的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 气味,无法正常饮用。
各地检测数据显示:2007年入夏以来,无锡市区域内的太湖出现50年以来最低水位,加上天 气连续高温少雨,太湖水富营养化较重,诸多因素导致蓝藻提前爆发,影响了自来水水源地 水质。 无锡市委、市政府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开辟纯净水供给绿色通道,从常州、苏州等周边城市 调运大量纯净水。同时加大“引江济太”(引长江水补充太湖水)的供给量,以达到稀释太湖富 营养化水质的状况,并紧急邀请国内治理蓝藻的相关专家会商改善太湖水质的有关对策。6月 1日早晨,清除蓝藻嗅味技术取得突破,无锡市自来水除嗅工作进展顺利。截至6月3日下午, 无锡市出厂自来水的水质基本合格,蓝藻污染导致的嗅味基本清除。市民除饮用和做饭仍依 赖纯净水外,其他生活用水已经正常。
四、太湖污染治理最大的难点:
环境污染是没有边界的,污染源与污染地甚至可以相隔千里,但是保护环境的 职能部门却是有边界的,各自履行在自己地域和授权范围内的义务,这就对政 府处理环境问题造成了很大的障碍。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的特点,行政区划 的隔离,成为太湖流域环境保护合作的最大阻碍。这在国际上被称为称“公湖 悲剧”。 政府内部的治理权的分配没有理清,导致治理的效率低下。各个部门和区域因 为这种“分割”的权力有利益的时候去争夺,没利益的时候互相推卸责任。目 前在对太湖的治理上不同区域、不同行政部门的权力具有分割。以和太湖关系 最紧密的江苏省为例,太湖治理权在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之间有区域分割, 而不同部门又有分割。横向有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环保、水利、农林、水事等 5 个不同的部门。纵向涉及省、市、区县甚至乡镇。由于各治理主体之间没有进 行科学的权力分割,导致了治理的重叠或者空白,再加上政府部门协调性比较 差,要想综合治理就非常困难。这样的权力模糊导致了各大小主体的职责不清 责任不明。
(2)设立权威的流域管理机构
一个强有力的具有综合决策和协调手段的流域管理是治理整个流域水污染和资 源分配的基本条件,但是太湖流域目前是用水管水治水分权管理,这种各自为 政很多情况下影响了治理的效果。我国虽然也成立了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机构, 但是它只是水利部下属机构,不是权力机构,除了从事具体的技术工作外,无 权过问环保、行政和经济方面的事务。如果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性的不到保障, 那治理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所以我们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以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在 流域管理的权限地位,就我国来说,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更大权力的太湖流域管 理机构,这样才能协调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水污染责任和水资源供需矛盾。
五、地方政府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仅仅是在污染发生后进行处分?
中国的环境保护系统实施双重的管理体制,即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业务上受上 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但是,人力物力财力等由当地政府管理,这样造成的结果 是,一个事关国家未来发展的部门,对外不能独立对内不能自治,这种无权部 门很容易成为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和眼前利益的牺牲品。 迄今为止,还没有统一的长远发展计划,合作的公共绩效也很低,达不到合作 时设计的预期的目标。各地区在发展规划的时候,还是受自身的利益驱动,各 自为政,地方保护主义还是放在重要位置,太湖流域的整体发展规划还是有很 大的无序性和非理性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