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普通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普通门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提高门诊服务质量,保障就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普通门诊部门的管理工作,包括门诊挂号、医疗服务、医务人员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医院门诊管理应遵循“方便快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专业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医院门诊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门诊挂号管理第五条门诊挂号工作应按照患者就诊情况和医生出诊情况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患者就诊时间合理、就诊效率高。
第六条门诊挂号工作应根据患者的病情情况和医生的专业方向进行分科挂号,确保患者就诊的专科医生。
第七条门诊挂号工作应合理安排医生的出诊时间,确保医生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为患者服务。
第八条门诊挂号工作应建立健全的挂号制度,包括实名制挂号、排队制度、电子排队等,保障患者的挂号权益。
第九条门诊挂号工作应保障患者的信息安全,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条门诊挂号工作应加强技术支持,提高挂号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服务工作应按照医院规定的医疗流程进行,确保患者能够得到规范、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工作应加强医生队伍的建设,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工作应建立规范的医疗记录系统,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详细记录和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医疗服务工作应加强药品和器械管理,确保医院使用的药品和器械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医疗服务工作应加强医患沟通,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医疗服务工作应保障患者的隐私权,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四章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按照医院规定的工作制度履行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遵守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医院 门诊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医院门诊服务,提高就诊者满意度,确保门诊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门诊部门,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各类门诊服务。
第三条医院门诊服务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提供医疗服务和指导,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诊疗。
第四条医院门诊服务以服务患者为核心,遵循医疗质量第一、患者满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门诊服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记录的保密性。
第六条医院门诊服务实行预约挂号和现场挂号相结合,确保患者就诊的便捷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医院门诊服务按照患者的病情严格区分优先级,确保重症患者优先就诊。
第八条医院门诊服务实行医生带教制度,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医院门诊服务实行检查、治疗、用药和随访全程跟踪,确保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疗。
第十条医院门诊服务实行医患沟通和信息传递机制,确保患者了解病情、治疗方案和预后。
第十一条医院门诊服务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得到全面的治疗。
第二章门诊挂号管理第十二条医院门诊挂号分为预约挂号和现场挂号两种形式,患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挂号方式。
第十三条预约挂号时间为每天8:00-10:00和14:00-16:00,患者可提前一周预约就诊。
第十四条现场挂号时间为每天8:00-17:00,患者可根据需求前来挂号就诊。
第十五条患者应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和病历等相关信息进行挂号,确保挂号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六条患者挂号时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病情描述,对于重症患者应及时安排优先挂号。
第十七条医院门诊服务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合理安排挂号时间和医生就诊。
第十八条医院门诊服务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安排检查、治疗和用药,确保患者得到及时的诊疗。
第十九条医院门诊服务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提供随访和复诊服务,确保患者得到持续的关怀和监护。
第二十条医院门诊服务应保持门诊环境整洁、安静,确保患者获得良好的就诊体验。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卫医秘[2008]779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秘〔2008〕779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现将《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医疗机构校验作为对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按照“谁发证、谁校验”的原则,对医疗机构校验实施动态评审,评审结果与医疗机构等级挂钩,与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诊疗科目复审、医德考评、各类人员定期考核、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提高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我厅负责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省直医疗机构以及在我厅注册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季度(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将本季度本级及所辖区(县)医疗机构校验结果,于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本级及所辖区(县)医疗机构校验结果,通过《医疗机构管理版》软件逐级上报至我厅医政处,电话:0551-2242908;中医医疗机构校验结果报至厅中医管理局,电话:0551-2641354;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校验结果报至厅妇社处,电话:************。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安徽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安徽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及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立医院、安医大一附院、安医大二附院:根据《安徽省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中关于“做好现症地方病病人确诊病例治疗和社区管理”的相关要求,为做好全省地方病病人的建档、随访工作和对氟骨症患者的有效救治,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委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安徽省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我委指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和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我省省级地方病救治协议定点医院,负责我省地方病疑难病例的处理。
并成立安徽省地方病治疗管理和技术指导小组,具体承担拟定病人治疗方案细则、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与确定、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培训业务技术骨干等工作。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4月3日附件安徽省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地方病患者。
主要包括克汀病、II度甲状腺肿大、氟骨症和地砷病病人。
二、服务内容(一)患者信息管理。
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需提供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服务机构为患者进行评估,并按照要求填写地方病患者个人信息表(表1),为其建档立卡,纳入管理。
(二)随访评估。
对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1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状态进行评估。
询问和评估患者的疾病情况、用药情况、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填入随访服务记录表(表2)。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条例_
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怎么调整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 妇幼保健院;(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 疗养院;(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 村卫生室(所);(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九) 临床检验中心;(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皖卫农[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农[2012]6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铜陵县社会保障局:现将《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及住院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2]173号),本着“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基本原则,支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就新农合基金支付县级医院(本办法所指县级医院包括纳入综合改革的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下同)门诊和住院诊察费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办法为全面落实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政策,根据我省实际,对县级医院门诊诊察费新农合基金支付以参合出院人次数为基准,与住院药品及材料费控制情况挂钩,实行“总额控制、质量考核、按季结算”。
(一)总额控制1、总额控制计算公式新农合基金支付门诊诊察费,依照参合患者出院人次数的N倍实行总人次数控制及总额控制。
计算公式如下:(1)县人民医院:新农合基金支付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诊察费总额=该院参合出院人次数×系数N×34元。
医院门诊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就医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门诊部的各项工作,包括门诊就诊、导诊、挂号、收费、药品管理、病历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管理等。
第三条门诊部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优化服务流程,强化服务意识,确保门诊工作有序、高效、安全。
第二章门诊就诊第四条门诊部应实行分时段预约挂号,提高患者就诊效率。
第五条门诊部应设立导诊台,为患者提供咨询、指引、分诊等服务。
第六条门诊医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位患者。
第七条门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检查,明确诊断,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第八条门诊医师对诊断不明确或病情危重的患者,应及时转诊或请上级医师会诊。
第三章挂号与收费第九条门诊部应实行电子挂号,简化挂号流程,提高挂号效率。
第十条门诊部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接受患者监督。
第十一条门诊部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患者缴费。
第四章药品管理第十二条门诊部应设立药房,配备合格的药品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存放,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药品调配应严格执行处方制度,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五章病历管理第十六条门诊部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七条门诊医师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病历,及时记录患者诊疗过程。
第十八条门诊部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六章健康教育第十九条门诊部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患者健康素养。
第二十条门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向患者讲解病情、治疗方案和注意事项。
第七章传染病管理第二十一条门诊部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门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加强对传染病的识别、诊断和报告。
门诊管理制度规定
门诊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工作,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进行门诊管理制度。
第二条门诊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门诊工作,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药剂人员等所有门诊工作人员。
第三条门诊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患者为中心,提供高效、优质、满意的门诊服务。
第四条门诊管理制度的原则是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守信诚信。
第五条门诊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门诊服务流程、门诊管理机构、门诊工作人员管理、门诊质量监测评估、门诊服务宣传等。
第六条门诊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是医院门诊部,负责门诊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门诊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由医院门诊部负责,并经医院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章门诊服务流程第八条门诊服务流程包括患者挂号、医生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环节。
第九条患者挂号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填写就诊卡并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
医院门诊部应当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进行挂号咨询服务,提供患者需要的信息并协助患者进行挂号。
第十条医生就诊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症状和体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进行诊断和治疗建议。
第十一条检验检查部门应当根据医生开具的检验检查单,及时进行检验检查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医生。
第十二条患者取药时需要提供有效的处方,药剂人员应当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药品配制和发放。
第三章门诊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医院门诊部负责门诊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门诊人员的管理、门诊服务的质量监测评估等。
第十四条医院门诊部设置门诊主任、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药剂人员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门诊部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保障门诊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门诊部应当加强对门诊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门诊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门诊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七条门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门诊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门诊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患者隐私,严守医疗秘密,不得泄露患者信息。
医院门诊、急诊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急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门诊、急诊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急诊科室的医疗、护理、医技、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门诊、急诊管理工作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门诊、急诊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门诊、急诊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门诊、急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门诊、急诊管理委员会由院长、相关副院长、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急诊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为门诊、急诊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
门诊部、急诊科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管理能力。
第七条门诊部、急诊科应设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医疗骨干等组成。
第三章医疗管理第八条门诊、急诊医疗工作应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九条门诊、急诊医生应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全面了解患者病情,合理选择检查、治疗方案,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条门诊、急诊护士应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保证护理质量。
做好患者导诊、咨询、解释等工作,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十一条门诊、急诊医技科室应按时完成各项检查、检验工作,确保结果准确。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门诊、急诊质量管理应贯穿于医疗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诊断、治疗、护理、医技等各个环节。
第十三条门诊、急诊科室应定期开展质量缺陷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门诊、急诊科室应加强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环境管理第十五条门诊、急诊环境应保持整洁、安静、舒适,确保患者就诊需求。
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
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门诊医保政策是指在医保制度下对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和支付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安徽省,门诊医保规章制度是为了提供全面和及时的门诊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而设立的。
一、参保范围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内的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参保人员。
二、门诊医保报销1. 报销比例和限额根据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起付线为200元,报销上限为5000元。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后,可以根据报销比例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支付,但报销金额不会超过报销上限。
2. 报销范围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规定,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门诊挂号费•门诊诊察费•门诊检验费•门诊治疗费•门诊手术费•门诊药品费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上述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和限额进行报销申请。
3. 不可报销项目根据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下列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内:•美容费用;•营养费用;•劳动鉴定费用;•消毒灭菌费用等。
参保人员在门诊医疗过程中如遇到上述项目的费用,需自行承担。
三、门诊医保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完成后,需支付自己需要支付的部分。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 自付部分费用根据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参保人员需要支付的部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支付:•现金支付•银行卡支付2. 医保卡支付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使用医保卡进行支付。
参保人员将医保卡刷卡后,系统会自动扣除参保人员需要支付的部分费用。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方便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参保人员在门诊医疗过程中必须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服务,否则将无法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医保部门认定和管理的具备投资、设备、人员等条件的医疗机构。
医院门诊行政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行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规范医院门诊部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门诊行政管理水平,优化服务流程,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特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医院实际情况订立,适用于医院门诊部。
第二条职责和权限1.门诊行政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门诊行政管理工作,承当相应的行政职责。
2.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院门诊行政管理制度。
3.管理人员有权订立并修改门诊行政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门诊预约管理第三条门诊预约方式1.门诊预约方式包含电话预约、网络预约和现场预约。
2.门诊预约应供应合理的时间布置,通过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门诊效率。
第四条门诊预约流程1.患者通过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或现场预约方式进行预约登记。
2.预约登记人员应准确记录患者信息并供应专业引导,确保预约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在预约时间前,预约确认人员进行电话回访或短信提示,确保患者能够定时就诊。
第五条门诊预约取消和更改1.患者如需取消或更改门诊预约,应提前向门诊预约中心提交申请。
2.预约确认人员应及时处理患者的取消和更改恳求,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和患者本人。
第六条门诊预约资源管理1.门诊部应合理布置医生出诊时间和号源调配,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就医。
2.针对患者需求和医疗资源供应,定期评估并调整门诊预约资源配比,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调配。
第三章门诊就诊管理第七条就诊登记和挂号1.到达门诊就诊的患者需进行就诊登记和挂号,准确填写就诊登记表和挂号单,供应相关证件和资料。
2.挂号人员应核实患者信息的准确性,在挂号时供应相关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身份验证和信息登记1.患者就诊前,应供应有效身份证件进行验证并登记相关信息,确保患者身份的真实性。
2.门诊部应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九条医生接诊和诊疗管理1.医生应在患者到达后及时接诊,认真询问病情并进行诊疗。
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
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皖政[1986]8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86.10.03【实施日期】1986.10.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皖政[1986]83号1986年10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备本办法规定办医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可以开办医疗预防、妇幼保健、医学咨询、康复疗养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
凡具备本办法规定行医条件的个人,经申请批准,允许行医。
第三条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是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有益补充。
其正当的业务活动和合法经济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五条社会办医,必须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场所、房屋、设备等条件,并须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及床位。
(一)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应有不少于10名的医士以上医务人员,其中主治医师不少于1名,医师不少于3名,并有相应的药剂、放射、化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床位不少于10张。
(二)产院,应有不少于3名的助产士以上的医务人员;固定产科床位不少于10张。
(三)独立门诊部,应有不少于5名的医士以上医务人员(4名以下的为医务室)。
(四)接生站,至少应有助产士2名。
(五)医学咨询站,至少应有具备咨询范围内专业知识的医师(含相应职务)1名。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0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5.08.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以及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皖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皖后勤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向驻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皖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须报所在地的行署、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1003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适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机制,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
第三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保障基本”的功能定位,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结合临床医药技术发展现状,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病种纳入、认定管理、待遇保障、经办服务等制度体系,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加强全省门诊慢特病管理和监督。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域内的门诊慢特病管理工作,细化制定本地区门诊慢特病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与管理工作,并做好省直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经办管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病种认定、待遇支付、费用结算和协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病种管理第六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以下简称《病种目录》),按照国家医保标准化要求,统一病种名称及内涵。
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执行统一的《病种目录》,各统筹地区已有但未纳入《病种目录》的病种可继续执行。
第七条纳入《病种目录》的疾病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一)临床诊断明确,诊疗方案明确,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相应的治疗药品;(二)本省发病率高,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三)病情较重但已过急性期,可在门诊维持治疗﹔(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第八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学、医保管理等专家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纳入或调出的病种。
第九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统筹地区申请、全省疾病谱、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和中长期支撑能力等因素,对门诊慢特病病种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增加或调出病种。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18年4月19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引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强化自身约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投入,加强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七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院门诊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门诊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部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门诊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门诊部设主任一名,负责门诊部的全面管理工作。
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条门诊部下设以下科室:(一)导诊科:负责患者就诊引导、咨询、分诊、预约等工作;(二)挂号收费科:负责患者挂号、收费、退费等工作;(三)药房: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发放等工作;(四)检验科:负责临床检验工作;(五)超声科:负责超声诊断工作;(六)心电图室:负责心电图诊断工作;(七)放射科:负责放射诊断工作;(八)其他辅助科室。
第六条各科室职责:(一)导诊科:负责患者就诊引导,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患者完成就诊流程;(二)挂号收费科:负责患者挂号、收费、退费等工作,确保收费规范;(三)药房:负责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发放等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四)检验科、超声科、心电图室、放射科:负责临床诊断工作,为临床治疗提供依据;(五)其他辅助科室:负责门诊部各项辅助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门诊工作流程:(一)患者就诊:患者持相关证件到导诊科进行分诊,根据病情选择就诊科室;(二)挂号收费:患者到挂号收费科办理挂号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三)就诊:患者按挂号单指定的科室就诊,接受医师诊疗;(四)检查:患者根据医师要求进行相关检查;(五)治疗:患者根据医师建议接受治疗;(六)取药:患者到药房领取处方药品;(七)复诊:患者按约定时间复诊。
第四章医德医风建设第八条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遵守医德医风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人格,关心患者,热情服务,维护患者权益。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安徽省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安徽省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规范门诊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医,缓解看病难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门诊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门诊诊疗活动中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流程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门诊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门诊管理部门。
第五条门诊管理部门职责:(一)根据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门诊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门诊管理工作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
其中门诊管理的核心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首诊负责制度;门诊会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及处方质量管理制度;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退出制度;各服务窗口限时承诺服务制度;各类医疗诊断证明规范管理制度等。
(三)对门诊服务布局、流程、标识、设施、设备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根据门诊就诊情况,合理安排出诊医务人员,确保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协调、处理与门诊有关的医疗纠纷和投诉事件,化解矛盾,确保门诊医疗工作正常运转。
(六)协调、督促医院相关部门做好分诊、导诊;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预检;卫生健康宣传教育。
(七)处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医院应当按照门诊管理职责,制定门诊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门诊服务要求(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设置门诊科室,落实各岗位工作职责。
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在门诊从事诊疗活动。
(二)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疑难病例或复诊两次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会诊。
(三)门诊各服务窗口(挂号收费及相关医技部门)有持续改进服务流程的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病人检查等候时间。
(四)医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医院网站、显示屏、公示栏等)及时、正确、规范公示各种门诊诊疗信息,方便患者就医。
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
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
《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
安徽省门诊医保规章制度是指为了加强门诊医疗保障管理,规范医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首先,安徽省门诊医保规章制度明确了医保基金的来源和管理方式。
医保基金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缴费,同时也得到政府的补助。
管理方面,安徽医保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基金监管机构,定期审计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其次,规章制度还规定了医保的报销范围和标准。
参保人员在门诊医疗方面的报销范围包括挂号费、诊察费、检验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等。
报销标准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标准和医保支付比例确定,以保证参保人员在门诊医疗方面的实际报销金额。
再者,规章制度规定了医保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参保人员有权享受医疗保障,但同时也要遵守医保相关规定,如不得进行虚假报销、不得重复报销等。
最后,规章制度还规定了医保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医保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并合理运用,同时接受上
级医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总的来说,安徽省门诊医保规章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保障了参保人员在门诊医疗方面的权益,推动了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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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规范门诊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医,缓解看病难问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门诊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门诊诊疗活动中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流程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门诊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门诊管理部门。
第五条门诊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门诊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门诊管理工作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
其中门诊管理的核心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首诊负责制度;门诊会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及处方质量管理制度;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退出制度;各服务窗口限时承诺服务制度;各类医疗诊断证明规范管理制度等。
(三)对门诊服务布局、流程、标识、设施、设备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根据门诊就诊情况,合理安排出诊医务人员,确保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协调、处理与门诊有关的医疗纠纷和投诉事件,化解矛盾,确保门诊医疗工作正常运转。
(六)协调、督促医院相关部门做好分诊、导诊;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预检;卫生健康宣传教育。
(七)处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应当按照门诊管理职责,制定门诊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门诊服务要求
(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设置门诊科室,落实各岗位工作职责。
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在门诊从事诊疗活动。
(二)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疑难病例或复诊两次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会诊。
(三)门诊各服务窗口(挂号收费及相关医技部门)有持续改进服务流程的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病人检查等候时间。
(四)医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医院网站、显示屏、公示栏等)及时、正确、规范公示各种门诊诊疗信息,方便患者就医。
(五)门诊病人的医疗诊断证明应符合有关规定,经门诊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出具。
第八条门诊质量管理的监控和奖惩
(一)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和科室的目标考核内容。
(二)各相关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的门诊质量管理工作。
(三)门诊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服务质量(专家出诊率、投诉率、门诊病人满意度);门诊病历书写质量;处方合格率;各类检查申请单、报告单书写规范等。
(四)建立检查通报、建议整改及效果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九条实名挂号
(一)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医疗信息的准确性,逐步推行实名挂号制度。
(二)患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准确填写挂号就诊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专家门诊的准入与退出
(一)医院对专家门诊要建立和实施准入和退出制度。
(二)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专家门诊是指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由个人申请、科主任审核、门诊管理部门核准,方可承担专家门诊工作。
专家特需门诊是指具备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的医师,经医院专家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承担专家特需门诊工作。
(三)每个科室应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从事普通门诊工作,出诊时间每周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在职医务人员(不含返聘、延聘)从事专家特需门诊时间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每位病人接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分钟。
(四)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退出:医院应当根据专家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对专家的综合满意度和医疗服务的需求,制定相关的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门诊便民服务
(一)医院在门诊大厅设置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等,并利用医院网站向社会公开有关医疗服务信息。
公开内容主要为:医疗机构执业信息;各诊疗科室医师出诊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医疗服务投诉电话;就诊流程信息等。
(二)医院门诊设有咨询服务台,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能较好地提供便民服务。
院内指示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易懂。
医院应当对门诊的服务流程、就诊环境等便民措施定期进行研讨,不断优化并达到持续改进的目标。
(三)医院应提供多种形式的挂号方式(窗口挂号、自助挂号、电话预约挂号、网上预约挂号等)。
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制订挂号管理制度和流程。
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预约挂号必须实行实名挂号,医院可根据病人的就诊情况,自行确定预约挂号的比例并公示。
医院对预约成功却无故失约二次以上的病人,可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
(四)公立医院各种挂号方式不得与其它营利性单位或个人合作。
门诊病人的各种信息不得向外泄露。
医院要不断完善网上预约挂号服务流程,并逐步链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其它公益性网站。
加快推进医院间的信息共享建设,鼓励实施就诊“一卡通”。
(五)建立完善医院与社区双向转诊的制度和机制,为社区转诊的
病人提供有效、方便的门诊预约就诊、预约检查等服务。
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医院门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将门诊管理的相关评价指标列入对医院目标考核内容:
(一)总体评价:服务流程,指示标识,公示信息,就诊环境等。
(二)医疗质量指标: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出诊率,门诊医疗文书书写合格率,处方合格率等。
(三)服务质量指标:门诊病人满意度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二级以下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门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