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经办规程(试行)
(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OO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6第一节参保登记6第二节变更登记7第三节注销登记7第四节验证和补证8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10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10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10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11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11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12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12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13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14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16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16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16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18第一节养老金核发18第二节养老金调整20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21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21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22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23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24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25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25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27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27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28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29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30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31第一节就医管理31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33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34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34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35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35第七节监督检查36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38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38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38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40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41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42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43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44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44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5 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46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47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47 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48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48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49第三节其他核算51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53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53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53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55第一节举报稽核55第二节日常稽核57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58 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60 第一节业务复查60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62第十四章社会保险信访咨询66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66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67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69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69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69第十六章附则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发文字号】【适用区域】辽宁省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10-01-13【生效时间】2010-01-13【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相关问题汇总
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相关问题汇总问答一、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应用开通需具备什么条件?答: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需携带相关资料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服务受理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获取存储介质(USBKey)和密码。
申领了“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https://)了解有关网上办事的具体规则,公告信息等在线服务。
目前该平台的办事项目涵盖了原城保网上办事和外来从业人员网上办事的所有项目,包括缴费变更申报、基本信息调整、申请预约业务、查询打印服务和年度工资申报等五大类,共21项。
若在操作过程中有疑问,可先查看平台上的《操作手册》和《问题解答》或发送电子邮件与相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
二、如何修改数字证书持有人信息或修改邮箱地址?答:参保单位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后若需更改证书持有人信息,可通过自助经办平台首页“单位主管审批”菜单进行调整。
另外,目前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未设置邮箱业务,但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均有有各自的公共邮箱,参保单位可发送电子邮件与相关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解决网上社保业务操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如何在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上进行一年一度的单位工资性收入申报?原网上办事平台是否可以自动链接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答:参保单位申领了数字证书,并登录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后。
可在年度工资申报类中进行一年一度的单位工资性收入申报的操作。
目前原城保网上办事平台将于6月份予以关闭,该平台不能自动链接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
四、单位如何申请网上办事?原网上办事平台与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是否存在数据相通?答: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需携带相关资料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服务受理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获取存储介质(USBKey)和密码。
申领了“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https://)了解有关网上办事的具体规则,公告信息等在线服务。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精品文档66页
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二OO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6)第一节参保登记 (6)第二节变更登记 (7)第三节注销登记 (7)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8)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9)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 (9)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 (9)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10)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10)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11)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 (11)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 (12)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 (13)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15)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 (15)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15)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17)第一节养老金核发 (17)第二节养老金调整 (19)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 (19)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 (20)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 (21)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22)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22)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23)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 (23)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 (24)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 (25)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 (26)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 (26)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27)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28)第一节就医管理 (28)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 (29)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 (30)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 (31)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 (32)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32)第七节监督检查 (32)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34)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 (34)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 (34)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 (36)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 (36)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 (38)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39)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 (39)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40)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40)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40)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41)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 (41)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42)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 (43)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 (43)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 (44)第三节其他核算 (46)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 (48)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48)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 (48)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 (50)第一节举报稽核 (50)第二节日常稽核 (52)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 (53)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 (54)第一节业务复查 (54)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 (56)第十四章社会保险信访咨询 (59)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 (59)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 (60)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 (61)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 (61)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 (61)第十六章附则 (6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甬劳社险[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甬劳社险〔2010〕44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09〕193号)、《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甬劳社险〔2009〕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保业务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和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站)(以下简称“保障所”)具体经办,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村)“)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发、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保险关系终止、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制定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市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业务规程,是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好试行工作。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业务经办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
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提出切实的工作措施,尽快统一各地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工作环节、办理手续、填报表格、检查标准等统一、规范。
三、鉴于目前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仍存在较大差异,统一和规范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选择两个以上城市(地级以上)作为试运行城市,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试行范围。
四、为及时了解《规程》试行的有关情况,请你们指定专人负责了解、记录试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们。
联系人:养老保险处吕建设闫丽仙基金管理处张英辉电话:(010)84222665、84220718传真: (010)84222731电子邮件地址: yanlixian@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缴费变更申报事业单位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缴费变更申报事业单位篇)目录为进一步扩大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我们将事业单位持有“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纳入网上办事范围,主要包括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全额拨款集体事业单位,差额拨款集体事业单位,自收自支集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等单位类型的参保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部队属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可登录网上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新进、转入、补缴、转出、封存、启封变更等操作,同时提供撤销和各类查询等辅助服务功能。
具体登录网址、证书驱动程序安装和各类辅助查询功能详见网上操作手册概述篇和查询服务打印篇等内容。
一、新进人员(含社保个人登记)(一)新进变更办理前提:首先事业单位录用的新进人员是属于编制内的人员,单位网上办理新进人员的年龄限定在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下,且申报当月年满16周岁,参保人员网上办理新进之前已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办理了个人初始化登记信息。
(二)操作步骤:、录入新进人员第二代公民身份号码,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
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您需核对身份证信息并进行重新录入。
点击页面右下角的“取消”按钮,退回到首页中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校验通过后,系统会在“个人信息”区域自动显示新进人姓名”、“性别”、“户籍所属省市”、“户籍户别”、“户籍地址”等信规则自动生成,单位经办人也可以对个人序号修改。
修改完成后应点击“校验”按钮,若该序号与单位内其他职工发生重复,系统将提示单位经办人调整序号。
个人序号只能录入0~9的数字,序号首位不能为0,最多为10位。
4、缴费起始年月:指此人本次缴费起始年月(含补缴月份)。
格式为四位的年份加两位的月份,如:201207,不得早于本单位的成立日期和申报当月之前的6个月。
5、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元):根据新进人员的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进行录入,可以保留到角,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印发《山西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2012)
精神,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业务和经办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切 实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加强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 程(试行)》和《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在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中,做好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 议,请及时上报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领导组办公室。
(二)原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登记办法
实行五险统征后,原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在3个月内到征缴办重新办理登记手
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2
1、单位名称; 2、住所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参保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四),并提供以 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主要职能: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统一受理缴费申报,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统一征缴社会 保险费,统一结算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稽核。
第 四 条 : 征缴办设置业务经办和复核岗,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和内控制度,为参保 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统一征缴经办业务顺畅、快捷、高效。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12月01日实施)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 1 -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 2 -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豫人社〔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7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章费用筹集第五章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保障待遇及费用结算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九章统计分析第十章稽核内控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XX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星府发[2012] 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经办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保局”)、乡(镇)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村(居)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农保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XX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办理指南与流程图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办理指南与流程图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办理指南与流程图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四年三月1前言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社会保险政策及业务内容的不断细化,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了更好的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进行了机构改革,扩增了人员编制,做到科室职责明确,岗位相互制约,人员权责分明。
为使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把握社保政策、业务流程,提升业务水平,确保轮岗交流的通畅和首问负责制的落实,同时帮助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办事效率。
经社保中心各业务科室共同努力,由社保中心咨询服务科牵头梳理绘制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指南和业务办理流程图,方便大家学习查阅。
由于时间紧、内容多,水平所限,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随着社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社会系统的不断升级,社保政策和业务流程也会不断发生变化,我们将持续关注法律法规、业务政策的不断变化,及时对内容进行调整、充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2014年3月版,2014年3月第一次印刷)温馨提示目录1.登记科经办业务内容 (5)2.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新开户办事指南 (6)3.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新开户流程图 (7)4.用人单位五险新参保人员增加办事指南 (8)5.用人单位五险新参保人员增加流程图 (9)6.用人单位转入人员增加(续保)办事指南 (12)7.用人单位转入人员增加(续保)流程图 (13)8.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减少办事指南 (14)9.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减少流程图 (15)10.用人单位变更登记信息办事指南 (16)11.用人单位变更登记信息流程图 (18)1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办事指南 (19)1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流程图 (20)14.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办事指南 (21)15.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流程图 (23)16.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办事指南 (24)17.参保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流程图 (25)18.社保退休减员办事指南 (26)19.社保退休减员流程图 (28)20.退休人员自选养老金代发银行办事指南 (29)21.退休人员自选养老金代发银行流程图 (31)22.用人单位还缴社会保险欠费办事指南 (32)323.用人单位还缴社会保险欠费流程图 (33)2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跨区转入、转出办事指南 (33)25.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跨区转入、转出流程图 (35)26.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办事指南 (36)27.建筑企业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流程图 (37)28.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申报办事指南 (38)29.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流程图 (39)30.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变更办事指南 (40)31.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工资变更流程图 (41)32.社保卡信息同步办事指南 (42)33.社保卡信息同步流程图 (43)34.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办事指南 (44)35.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申领流程图 (45)36.用人单位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办事指南 (46)37.当前网上申报可以操作的业务 (47)3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48)3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流程图 (49)40.学校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50)41.学校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流程图 (51)1.社会保险登记业务主要内容序号业务内容备注1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单位新参保开户)2 购买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续费3 网上申报开户(激活数字证书)4 单位登记信息变更5 单位社会保险整体跨区转移6 建筑施工单位工伤趸缴7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8 社保登记证补办9 参保单位月报补缴(还欠)10 职介人才存档人员持档减员打印社会保险转移单1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一老一小)12 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新参保)13 单位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变更14 单位参保人员增加15 单位参保人员减少16 医疗在职转退休17 社保卡同步18 参保人员社保卡信息采集(社保卡制卡信息)19 自选养老金代发银行信息采集20 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21 社保缴费基数核定52.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新开户办事指南第一步:用人单位网上登记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网站主界面点击“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选择“初次登录”,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名称,点击“确定”。
人社部发[2009]161号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61号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制定和施行统一规范的经办规程,是确保新农保试点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刻认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重大意义,深入了解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深入了解新农保试点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明确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一和规范经办流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学习《规程》的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
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国家的新农保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对涉及农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关系转移、信息咨询等问题,要深入乡镇、村组,上门入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农村居民增强参保意识,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准确把握《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着眼点,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规程》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具体操作程序、标准和要求。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苏人社发[2013]308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0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各合作金融机构:为加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流程,省人社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9月16日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面向全省统一发行的符合部颁2.0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公共服务等基本功能。
同时加载金融IC卡功能,支持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业务包括了卡的申领、制作、发放、挂失、解挂、补换卡、销卡等各项业务,本规程规范了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要求。
第四条按照全省社会保障卡统一建设管理的要求,建设全省集中的人员基础信息库,实现“同人、同省、同库”,支持各地业务系统共享使用;建设全省集中的卡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范围内“一人、一号、一卡”;建立省市一体的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体系框架,支持全省社会保障卡省内跨地区“一卡通”应用。
社会保险业务规程
社会保险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等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处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处按照本规程设臵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等内容。
- 1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东台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和《东台市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养老保险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四,参保职工在参保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填写《东台市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核定表》~并提供职工参加工作时有权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及历年职工工资领取名册。
,五,参保职工身份证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第六条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东台市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本人身份证件,,二,户籍证明,- 2 -,三,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的~还需提供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五,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吉社保〔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吉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社保〔2021〕36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社会保险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工伤保险法规及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工伤保险业务规则,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理念、制度、方式、作风的全方位变革,打造新时代吉林省社会保险高效化、便民化、智能化经办管理服务模式,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2021年6月30日吉林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社保局)根据本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划定经办权限,贯穿“一网、一门、一窗、一次”的理念,推动“业务管理精确化,事务办理透明化,经办服务自助化,风险控制全程化”的进程,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的目标,依法依规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业务分为参保缴费、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伤预防、协议机构管理、网上经办管理、财务管理、统计管理、内部控制、个人权益记录、诚信体系、档案管理等十二个方面主要内容。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件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
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
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
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
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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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为用人单位提供安全、便捷的网上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网上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的权益,依据国家关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网上公共服务业务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试行规程。
第二条用人单位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通过本市电子认证服务者提供相关认证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进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规定使用本市“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准入方式,其自助申报的各类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信息所形成的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用人单位为其招(录)用的各类从业人员通过网上办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预约等相关业务,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查询或打印单位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基本信息以及社会保险缴费通知书等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受理网上经办业务,适用本试行规程。
第五条在网上业务经办中,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应遵循以下办事规则: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须携带相关资料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服务受理
点申请办理“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获取存储介质(USBKey)和密码。
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https://),插入存储介质(USBKey)并输入密码,签订《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经办服务约定》(电子版),填写单位经办人相关信息,完成确认后即可在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自助经办相关社保业务并获得相关的查询打印服务功能。
(二)用人单位登录后,根据所需办理的社会保险业务类型,进入相应的申报界面。
根据界面提示信息,用人单位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录入各项申报信息。
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即时审核。
(三)对审核通过的参保缴费业务,经办机构即时反馈核定信息,用人单位可打印相关的申报表和核定表。
对预审通过的社会保险待遇申领预约业务,经办机构即时反馈申领资料清单。
用人单位应按清单携带相关申报资料,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给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柜面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打印相关核定表。
对审核不通过的参保缴费业务或预审不通过的社会保险待
遇申请预约业务,经办机构即时反馈申报不成功的原因。
(四)参保缴费业务的网上申报时间为每月5日(逢国定节
假日顺延)9点至26日(逢国定节假日提前)16点。
社会保险待遇申领预约业务网上申报的截止时间相应提前一天,为每月5日(逢国定节假日顺延)9点至每月26日(逢国定节假日提前)前一日的16点。
经办机构调整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时间的,应予以公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办理各类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业务,对网上申报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向个人告知办理情况的义务。
经办机构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用人单位网上申报业务,未经用人单位申请不得对网上申报信息作任何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经办机构对经审核通过的网上申报信息,实时处理并直接记入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库。
同时按规定记录参保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信息,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结算。
第八条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加强对用人单位网上申报情况的稽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改正。
用人单位网上业务申报情况纳入社会保险诚信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通过网上经办打印的申报表、核定表以及申报事项所依据的材料,以备接受经办机构的稽核检查。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通过网上经办形成的申报表、核定表以及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的原始数据、经办机构网上审核等数据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查询所获信息和打印的各
类表式、资料,仅用于本单位内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并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数字证书存储介质(USBKey)和网上申报的密码管理,及时修改初始密码,确保网上经办的安全。
密码遗忘的,应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设立的服务受理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
管理部门,定期对网上经办服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检查,确保网上业务经办的平稳开展。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将逐步完善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的业务经办和查询服务项目,并及时向用人单位公告。
第十五条本试行规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