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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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
本科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野生动物的保护
学生专业班级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二班
学生姓名(学号)杨磊(201009010263)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2013 年 4 月 30 日
浅论野生动物的保护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显著的成就,我国的法律也愈来愈完善,然而,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却早已严重落后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要,尽管也有许多部门规章和影响范围有限的地方法规相应加以补充,但终因效力较低而收效甚微,可是我国的野味食客及标本收藏者却有增无减,使得我国许多野生动物濒危灭绝,同时引发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基于如此严峻的形势,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着实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修改思路神雕之死
在2007年5月10日的头版中,《南方周末》刊登一篇题为《神雕之死》的文章,不论是血淋淋的图片,还是那催人泪下的现实记述都让我心如刀割。青海金雕,这种近乎完美和神异的,连死都不愿留在人间的巨型猛禽,最后却成了食客的盘中餐和某些富人的收藏品。金雕,“它是藏民眼中的神灵,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墨西哥的国鸟,也曾是古罗马的权力象征。如今因盗猎者的屠杀变得所剩无几。然而金雕只不过是一个缩影,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种野生动物成为人们的盘中餐。由此笔者想到了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状况。
一.野生动物的现实状况
我国的野生动物现状着实令人担忧。以广东广州市为例,“2002年—2005年,该市查处了158宗案件,4550多只野生动物,其中有95%以上属于珍贵或濒危类。除了金雕、猫头鹰以外,还有巨蜥、穿山甲”。而查处的部分其实商不足总额的10%,所以可以想象在这个“动物之坟”一般的地下网络里,有多少野生动物在商贩的手中进行倒卖。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警队负责人描述了野生动物的贩运路线:巨蜥、穿山甲主要来自越南、缅甸,后经广西、云南流入广东;兽类一般从湖南、湖北、西北进入;鹰类来自于甘肃、宁夏、青海等地;其他鸟类来自江浙沿海;熊掌则贩运自云南。因为从收购到销售,其中间有千倍
的暴利使得他们疯狂的不计后果的犯罪。也因此,盗猎者与贩卖这也从以前的松散的几人发展到成员分工细致的有组织的团伙。且涉枪、涉黑、涉毒的犯罪组织,也开始进入贩毒的链条中。
而从买方着眼,买家的扩散范围也是愈演愈烈。“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救助组织维护生态计划的宣传口号,然而不幸的是,几千年来的嗜食野生动物的嗜好一直广泛的存在。在我国的居民当中,尤其以南方沿海处最为盛行。
“广东省林业局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广州有半数以上的人吃过野生动物。而对‘流行吃野生动物’原因的回答中,45.4%的人认为‘能增加营养’,‘出于好奇’的占37%,‘为了显富”的占12%。’中国人一直相信“宁吃天上三两,不吃地上一斤,药补不如食补”等说法。因此便不惜花重金吃野味。然而随着近些年的不断宣传与打击之后,普通人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的现象大为减少。食客也转而变为一些有身份,有地方的人。而大部分来吃野味的干部都是由有求办事的老板买单,所以现在请吃野味已成为收受贿赂手段之一。
除此之外,另一个流通市场就是野生动物制品市场,如皮革,标本等。许多买者都爱好穿皮制服饰或收藏那些有着神性和王者之气的大鸟标本或其他标本,都从未想过这制品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二.我国野生动物受危的程度及原因
细致的考虑之后,就会发现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实践操作方面都存在着很多漏洞。
1. 立法的不足
(1)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众多条款中都规定了为科研而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有的还规定了收取资源保护费,如广东省2001年起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这样规定在经济上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样也弱化了制裁。比如日本常以科研为名,捕猎甚至捕杀珍稀、濒危水生(海洋)野生动物。我国的青海青藏高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西宁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2)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颁布19年了,可惜由于只追究捕猎和贩运、销售者的法律责任,没有包括禁止食用,因此食用者便可以逍遥法外。而正因为没有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末端即对野生动物消费者进行控制,使得很多人受利益驱动,仍然敢于以身试法。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早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
(3)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属于全球快速增长的国家之一,且经济多年持续增长,给我国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压力,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也日趋恶劣,而相对于巨大的人口数量的消费,野生动物自我增殖很难恢复。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加大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也应当早日提上日程。
(4) 从直接目的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过窄。从立法的价值理念来说,该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性”,这种“资源性”实质是一种“社会经济价值论”,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体现,它的潜在思想是:“为了利用而保护”,“保护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利用”。在此观念主导下,很多未列入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上的野生动物,越来越多地成为珍贵、濒危物种。这已成为许多环保人士、动物权利论者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指责并要求进行重大修改的主要原因之一。
2. 主管机构的缺陷
我国的野生动物的保护机构主要是国家林业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及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为保护和繁育濒危珍稀野生动物,二十多年来我国已相继建立了14处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可是结果却不容乐观。首先从监督体系来说,如上所说,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设置使得相关的管理部门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而牟取私利。当药监、证监、司法部门的高官纷纷落马时,又有多少人注意到野生动物领域也存在同样问题呢?不仅如此,我国在这个方面的资金划拨方面也给于过少,使得许多机构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经费严重紧张,从而不能很好的履行保护责任。更有甚者,为了凑集资金,靠山吃山,利用贩卖动物来解决生存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当野生动物的最后保护者都成为刽子手时,不知道野生动物还能依靠什么?而且因为工作人员过少,使得很多检查工作,如检查是否有混藏于公路铁路货运当中的野生珍稀动物的工作变得不可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