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_1

合集下载

药品、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依据

一、查封扣押依据1、药品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法行为①药品类1、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销售凭证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药品经营单位未留存首营资质及随货同行单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用药品案件的认定与处罚

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用药品案件的认定与处罚

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药品案件的认定与处罚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药品案件⼀、对医疗机构使⽤假药的认定与处罚案情介绍:X X市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医院检查发现,该医院使⽤的标⽰为X X制药⼚进⼝分装的阿奇霉素针剂⽆中⽂标识。

调查证实,该院不能提供所使⽤阿奇霉素针剂的购进渠道。

执法⼈员进⼀步查实,X X制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分装阿奇霉素针剂,所标⽰的X X制药⼚也从未分装过进⼝阿奇霉素针剂,其购进、使⽤的药品为假药。

分析与讨论:1、案件性质认定:①该院不能提供阿奇霉素购进渠道;从⾮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事实成⽴;②阿奇霉素针剂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分装;标识中的X X制药⼚也未分装过进⼝阿奇霉素针剂,购进、使⽤假药的违法事实成⽴。

2、适⽤法律:①该院违反《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四条规定,从⾮法渠道购进药品,应依据本法第⼋⼗条予以处罚;②违反《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产、进⼝的”,购进、使⽤假药,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3、另外还要注意调查是否存在其它违法⾏为:①由于该院不能提供进货渠道,依法处罚后若情节严重,则要依法移交卫⽣⾏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如查实所⽤药品是本院配制,可以认定其⾮法配制制剂,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如有配制⾏为,其配制(⽣产)的药品制剂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产(配制)假药⾏为,应依据第七⼗四条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种情况的认定和处罚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存在的前提下进⾏的。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使⽤假药的认定与处罚案情介绍:某医院2002年9⽉从某医药公司购进吡哌酸、吗丁啉货值6000元,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和检验认定该批吡哌酸、吗丁啉是假药,⾄此,该院已将2个品种使⽤,货值4000元。

市场监管系统监管业务培训题库(稽查执法类)

市场监管系统监管业务培训题库(稽查执法类)

稽查执法培训填空题题库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布药品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

3.对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4.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5.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和(购入价格)的差价。

6. 国家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

7.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8.自协查函、核查函、复函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信息管理平台。

9.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10.《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产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1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14.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15.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7. 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药品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但仍有个别药店为追求利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本案涉及某药店销售假药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旨在揭示假药销售的法律风险,提高药店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该药店负责人李某承认,为追求利润,从非法渠道购进该假药,并进行了销售。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的“抗菌消炎药”经检测,药品成分与批准文号不符,属于假药。

因此,某药店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

2. 法律责任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药的,责令召回或者销毁药品,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召回或销毁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5)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给药店从业人员及药品市场带来以下启示:(1)提高法律意识。

药店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杜绝销售假药。

(2)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类型

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
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
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
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 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四、不按照规定条件储存药品
关于未按规定条件贮藏药品行政处罚问题的意见 食药监办[2007]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条件执行药品贮藏如何处理
的请示》(新食药监稽[2007]16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的贮藏条件贮藏药品的,违反了《药品经
中药饮片的分装和炮制属于药品生产范围,应依法取得 《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注明炮制范围
关于中药饮片委托加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6]4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饮片委托加工有关问题的请示》
(京药监稽〔2005〕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购入其他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生产
第八十四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 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
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
一、配制假药

“三品一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1

“三品一械”行政处罚种类依据1

药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序号案由违反法律违反法规违反规章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法规依据处罚的规章依据法律责任内容备注1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依法予以取缔。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同上3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案《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同上4 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或超范围销售药品案《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同上5 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同上6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擅自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制裁假药案例(3篇)

法律制裁假药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国家药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药品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假药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制裁假药的案例,旨在提高全社会对药品安全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地发生一起假药案。

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经调查,李某生产的假药已销售至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三、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李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原材料,生产假冒伪劣药品。

同时,李某还通过网络平台、微信等渠道,将假药销售至全国多个省份。

2. 查封扣押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李某的工厂内存在大量假冒伪劣药品。

经清点,共计查封假药1000余盒,涉案金额达50万元。

同时,执法人员还扣押了李某的制假设备、原材料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

3. 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当地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鉴定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假药的定义及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

假药对人体健康具有极大的危害,可能导致病情加重、延误治疗甚至死亡。

2. 法律制裁假药的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制售假药行为有严厉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州假药案件刘标判决书

郑州假药案件刘标判决书

郑州假药案件刘标判决书郑州假药案件刘标判决书引言近年来,中国假药案件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其中,郑州假药案件堪称震惊全国。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刘标的判决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以郑州假药案件刘标判决书为基础,从深度和广度两个层面全面评估案件,并探讨其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

一、案件背景1. 案件概述2016年,郑州某医院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假药案件,威胁了大量患者的生命安全。

经过警方缜密侦查,刘标被确定为主要犯罪嫌疑人。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对刘标的审判结果充满期待。

2. 被告人背景及指控刘标,男,40岁,郑州某药店老板。

刘标被控非法生产、销售假药。

检方指控,刘标在多年间非法制造和销售假药,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二、判决结果1. 判决结果简述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标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21年3月作出判决。

刘标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 判决理由分析(1)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据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标在多年间非法生产和销售假药的事实充分证据确凿。

检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刘标从事了非法活动,并对假药的数量和销售渠道进行了详细说明。

(2)判决理由的解释和评价刘标的犯罪行为涉及非法生产和销售假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结果符合应有的法律规定,对于此类严重犯罪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三、法律问题的探讨1. 假药犯罪的行为构成及刑法依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生产和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对此类犯罪作出了严厉的惩罚性规定。

本案中,刘标的非法生产和销售假药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刘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刘标的判决结果引起了一些争议。

刑罚15年是否过重?另刘标犯罪的后果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伤害,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正义,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3篇)

卖假药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不断扩大,药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假药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卖假药案件为例,探讨卖假药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地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药。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某品牌药品为假药,且销售数量较大。

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药店进行查处,抓获了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并查获了大量假药。

经鉴定,该批假药为某知名品牌药品的仿制品,成分与真药不符,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

药店负责人交代,其明知该药品为假药,仍进行销售,以获取高额利润。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药店负责人明知该药品为假药,仍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

(2)犯罪客体:国家药品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药店需退还消费者购买假药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行政责任:药店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将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四、案例启示1. 提高药品安全意识: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相关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管理。

2. 加强药品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假药、劣药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3. 增强法律意识:药品生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1)

常见执法疑难问题解答 (1)

常见执法疑难问题解答管辖权1、对于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或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药品监管部门可否进行处罚?答:根据国家局《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国药监市[2003]47号),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对该产品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其他部门批准的食品、保健品、消杀用品的查处,可参照国家局《关于含中药成份的保健用品能否按药品查处问题的批复》(食药监市函[2006]5号)进行处理,对此类产品的处理可移送其审批部门。

对于陕西等省局批准的陕食药监健用字产品,国家局已经要求该省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处理办法国家局将进行进一步研究。

对于没有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假冒批准文号的产品,如果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确认属于药品的,应该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使用药品名称的食品如何查处的问题,根据国家局《关于药品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函[2007]41号),目前可暂不做处理,因涉及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待国家局研究后决定。

2、对于医疗美容机构、单采血浆供应站、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药品购进和使用行为,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应进行监管?答:对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管,应。

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按此规定,单采血浆站的监管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单采血浆站目前正在转制过程中,但是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责并没有转移。

因此,对单采血浆站的违规问题应移交当地卫生部门处理。

3、异地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在本辖区内的违法行为当地药监部门是否有权处罚?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药品常用行政处罚项目

药品常用行政处罚项目

常用行政处罚项目(药品)一、无证生产、销售药品案义务条款:1、生产:《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2、经营:《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3、制剂配制:《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处罚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处罚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精选文档】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精选文档】

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连锁药店外采药处罚标准

连锁药店外采药处罚标准

连锁药店外采药处罚标准连锁药店外采药处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用药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外采药是指连锁药店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可能存在质量、效果和安全性等问题。

以下是关于连锁药店外采药处罚的相关参考内容:一、处罚种类:1. 警告:对初次违法的连锁药店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采购、销售非法药品,并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

2. 罚款:对采购、销售非法药品的连锁药店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次数等因素确定,同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3. 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行为严重、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的连锁药店,可以暂扣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销售药品。

4. 刑事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连锁药店,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一旦查明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将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定罪处刑。

二、处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连锁药店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外采药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处罚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连锁药店的服务质量要求,规定了处罚标准和范围。

3. 《连锁经营管理办法》:针对连锁药店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对外采药的处罚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处罚判定标准:1. 违法次数:连锁药店严重违法的次数和频率是判断处罚力度的重要标准,违法次数越多,处罚力度越重。

2. 违法程度: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判断处罚力度的另一重要标准,如从非法渠道采购销售伪劣药品的行为,违法程度较高,应给予较重的处罚。

3. 经济损失:采购、销售非法药品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判断处罚力度的依据之一,经济损失越大,处罚力度也应相应加大。

4. 整改情况:连锁药店对违法行为的主动整改情况也是判断处罚力度的参考因素之一,如果连锁药店积极采取措施,严肃整改,可以减轻处罚力度。

综上所述,连锁药店外采药处罚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和刑事处罚等形式,具体处罚力度根据违法次数、违法程度、经济损失和整改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2020/11/14
11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现 货销售药品
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 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 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 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现货销售药品的应属于无证经营范围,但处罚比 无证经营要轻,罚种也少,没有取缔,也没有涉 及对情节严重的和构成犯罪的处罚。只是“两没 一罚”: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证经营药品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擅自从事药品经 营活动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
2020/11/14
6
违反法律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 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不得经营药品。” 几种表现形式 (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举例:1、无任何证照经营药品的;2、沿街门店(如保健品店)擅自 经营药品的;3、医疗器械公司擅自经营药品的,如血型、抗体及核 酸检测类等体外诊断试剂;4、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 门店经营药品的;5、兽用药经营单位向患者销售人用药品的;6、擅 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中药材除外)的;7、江湖游 医看病拿药;8、中草药摊点购进中药饮片销售。
2020/11/14
5
二、无证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药品经营进行严格管 制的一项法律措施。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 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和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 品经营企业。

案例分析作业

案例分析作业

案例分析案例1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随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经检验,结果虽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该案件如何定性?对医疗机构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2A食品药品监督局在对辖区内某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中药饮片鹿角片存在可疑,遂对其进行抽样送检。

经市药检所检验,该批鹿角片混有其他骨片,属于“性状不符合规定”。

随后,A药监局对该批中药饮片进行了查封扣押。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提出你的处理意见。

案例3:药品生产企业A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采取更换药品标签的方法履行合同。

A 购进药品生产企业B的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自己的标签,并改变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

A和B均拥有该药品的批准文号,其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一部),功能主治相同。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案例4药品生产企业C是一家拥有原料药黄芩苷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它从一家化工厂D购进黄芩苷粗品,经含量测定后,未经任何加工,将其标签脱下,贴上自己的印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厂名等的标签,将其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E,E企业将其作为原料药用于生产双黄连片。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案例5灌云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山西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公司) 销售给该县某医院的药品款全部汇到销售人员孙某的私人账户中, 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得知, 山西公司与孙某通过合同约定: “由孙某现款从公司提货,开具发票,市场开发及经营过程由其自负。

”所以该公司销售给某医院的药品款汇到了孙某的私人账户上。

该案例的违法主体有哪些?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案例6林某系A县某镇药店的负责人,由于近年来药店竞争日趋激烈,遂主动出击,利用其药店与B县比邻的地理特点,频频将其药店从批发公司购进的药品转售给B县一村卫生站。

案例分析作业

案例分析作业

案例分析案例 1 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随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经检验,结果虽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该案件如何定性?对医疗机构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2A 食品药品监督局在对辖区内某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中药饮片鹿角片存在可疑,遂对其进行抽样送检。

经市药检所检验,该批鹿角片混有其他骨片,属于“性状不符合规定”。

随后, A 药监局对该批中药饮片进行了查封扣押。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提出你的处理意见。

案例3:药品生产企业 A 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采取更换药品标签的方法履行合同。

A 购进药品生产企业B 的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自己的标签,并改变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

A 和B 均拥有该药品的批准文号,其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一部),功能主治相同。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案例4药品生产企业C是一家拥有原料药黄苓苷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它从一家化工厂D购进黄芩苷粗品,经含量测定后,未经任何加工,将其标签脱下,贴上自己的印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厂名等的标签,将其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E,E 企业将其作为原料药用于生产双黄连片。

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案例5灌云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山西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公司)销售给该县某医院的药品款全部汇到销售人员孙某的私人账户中, 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得知山西公司与孙某通过合同约定: “由孙某现款从公司提货,开具发票,市场开发及经营过程由其自负。

”所以该公司销售给某医院的药品款汇到了孙某的私人账户上。

该案例的违法主体有哪些?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案例6 林某系A县某镇药店的负责人,由于近年来药店竞争日趋激烈,遂主动出击,利用其药店与B县比邻的地理特点,频频将其药店从批发公司购进的药品转售给B县一村卫生站。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

假药的处罚标准摘要: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三、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加重四、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五、总结:严惩假药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正文:假药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我国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进行详细解析,以期提高公众对假药危害的认识,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安全。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生产者,最重可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销售者则可面临高额罚款和刑事拘留等处罚。

此外,生产、销售假药者还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假药受到损害的消费者。

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处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个人,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需面临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罚加重若生产、销售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罚将相应加重。

根据刑法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假药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致人死亡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销售假药的处罚标准分为两类:1.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销售的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总结:严惩假药行为,保障公众健康生产、销售假药是严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此采取了高压打击态势。

假药法律案例(3篇)

假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个体医药经营者。

2019年5月,李某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一批名为“特效减肥药”的药品,并在其经营的药店进行销售。

该药品标注有“纯中药制剂,无副作用,一个月内可减重10斤”等虚假宣传。

经检测,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案件调查2019年6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可能为假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李某的药店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共计100盒,已售出50盒。

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剩余药品,并对李某进行询问。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李某未经批准,从非法渠道购进“特效减肥药”;2. 李某明知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仍进行销售;3. 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共计100盒,已售出50盒;4. 李某在销售过程中,对“特效减肥药”进行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具体理由如下:1. 李某销售的“特效减肥药”未经批准,属于假药;2. 李某明知该药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仍进行销售,具有主观故意;3. 李某销售的假药数量较大,且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退赔消费者损失,并赔偿消费者因购买假药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药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

李某销售的假药涉及多个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 案件危害性大。

该假药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3. 案件查处难度大。

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假药,且进行虚假宣传,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假药犯罪的严厉打击。

以下是本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假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购处方药的法律后果(3篇)

代购处方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代购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其中,代购处方药因其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等特点受到许多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由于处方药的特殊性,代购处方药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代购处方药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广大消费者和代购者的重视。

二、代购处方药的法律风险1. 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根本法律,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代购处方药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代购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药品,属于违法行为。

(2)销售假药、劣药。

代购者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可能销售假药、劣药,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

2. 违反《刑法》《刑法》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作出了严厉处罚。

代购处方药可能涉及以下罪名:(1)销售假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代购处方药可能侵犯消费者以下权益:(1)知情权。

消费者有权了解药品的来源、成分、功效、用法等信息。

代购者若隐瞒药品信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代购者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若代购者销售假药、劣药,可能侵犯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3)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代购者提供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

代购者若利用优势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药品,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三、代购处方药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代购处方药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

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

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
本案a药店的违法行为可以确定为非法渠道购进假药,在案件的处罚
上办案人员有所分歧。

观点一:按法条竞合原则,择一重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由于违反上述条款处罚倍数一样,且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两罚和法
条竞合原则,故选择上述两个条款中一项,予以重罚。

观点二: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经营假药分别处罚
本案中药店有两种违法事实:一是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二是经营假药,即药店的药品采购行为造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店的营销行为造成销售
假药,分别触犯《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分别予以处罚。

在是否违反一事不两罚原则上,办案人员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
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药店实施的非法渠道购
进假药虽看似同一违法事实(某某胶囊在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都扮演主要
证据),却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条款,按两个依据给予
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如果在本案中采用竞合
原则,即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吸收销售假药,或销售假药吸收非法渠道购
进药品,那么同一违法行为就指的是某某胶囊药品,其行为也就变成了事物,忽略了具体的违法行为,这与法律是相悖的。

观点三:采用合并兼部分吸收的原则予以处罚
本案中药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涉及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销售假药,侵犯的是不同的客体。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触犯的是市场管理秩序,销售假药触犯的是药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处罚
案情介绍:某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人员例行市场检查,在a药店发觉b厂家生产的××胶囊,此批药品包装与以往产品有所出入,经b厂家和b厂所在地药监局协查,该批药品系冒充b厂合法产品,确属假药。

对a药店立案调查,发觉该批药品是a药店从一外地个人手中购进,无任何购进票据和相关资料。

本案a药店的违法行为能够确定为非法渠道购进假药,在案件的处罚上办案人员有所分歧。

观点一:按法条竞合原则,择一重罚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药品治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由于违反上述条款处罚倍数一样,且依照《行政处罚法》一事别两罚和法条竞合原则,故挑选上述两个条款中一项,予以重罚。

观点二: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经营假药分别处罚
本案中药店有两种违法事实:一是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二是经营假药,即药店的药品采购行为造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店的营销行为造成销售假药,分别触犯《药品治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按《药品治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分别予以处罚。

在是否违反一事别两罚原则上,办案人员认为一事别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具违法行为,别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赋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别再罚原则的共同要件,缺一别可。

本案中,药店实施的非法渠道购进假药虽看似同一违法事实(××胶囊在两种别同的违法行为都扮演要紧证据),却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法律条款,按两个依据赋予处罚并别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别再罚原则。

假如在本案中采纳竞合原则,即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汲取销售假药,或销售假药汲取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那么同一违法行为就指的是××胶囊药品,其行为也就变成了事物,忽略了具体的违法行为,这与法律是相悖的。

观点三:采纳合并兼部分汲取的原则予以处罚
本案中药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涉及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销售假药,侵犯的是别同的客体。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触犯的是市场治理秩序,销售假药触犯的是药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