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形成与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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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2期山东社会科学No.12

总第196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6网络暴力的形成与治理对策

聂培尧林培光周志政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济南250002)

[摘要]网络已日渐成为一种新的民意表达渠道。网络舆论对揭露事件真相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多。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实名制;网络民主;实名制

[中图分类号]D66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2-0086-03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快速获取信息资源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网络暴力”随之产生,其不良影响也经由网络蔓延传播。“网络暴力”与传统的现实暴力不同,它并不是真实可见的暴力行为,而是通过在网上发表言论,对当事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是一种虚拟的暴力。网络暴力行为对当事人和参与者、网络世界和现实生活产生了诸多不良甚至极为严重的影响,应得到有效控制。

一、“网络暴力”的现状

随着网络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在互联网技术的弊端以及网民自身素养、相关监管政策的缺失等因素的影响下,网络的负面效应被逐步放大,特别是网络暴力在网络上频频上演,从早期的“虐猫事件”、“铜须事件”,到近期的“艾滋女”事件、“局长香艳日记”等,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网民在正义的名义下,在没有澄清事件真伪的情况下,无节制地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批判、公布隐私,甚至用恐吓、围攻当事人的手段来发泄愤怒,将法律法规抛诸脑后。可以看到,网络暴力虽然是在网络世界中发生,但指向的对象仍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体。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现象。网络暴力一方面危害事件当事人,给其带来精神伤害,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困扰,严重的甚至造成事件当事人的死亡;另一方面,网络暴力扰乱了互联网环境,并逐渐向现实世界渗透,诱发暴力犯罪。《人民日报》曾分析过网络暴力的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二、“网络暴力”成因分析

(一)法律的不健全使许多网民有恃无恐

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立法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非专门针对互联网的立法,如《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网络中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作了规定;二是专门关于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尽管关于网络的立法已经不少,但大多仍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面上,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处罚力度不够的状况非常突出。许多政府机构从自身执法角度和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了多部互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法规。这种局面使很多执法部门无所适从。网络法规缺乏全面系统性、网络环境下执法难度大等问题,使相关法律无法对网民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与此同时,对已发生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网络暴力事件的处罚力度不大,难以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也是导致网络暴力事件频

收稿日期:2011-11-03

作者简介:聂培尧,山东财经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爱丁堡Napier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Visiting Professor),美国纽约州立大学Old Westbury学院访问教授。

基金项目:本研究得到教育部2009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网络暴力形成、危害及对策研究”(09JDSZ2048)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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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网络的匿名性弱化了网民的法律、道德和责任意识

网络传播的匿名性不仅加剧了对传播者监控约束的难度,而且弱化了传播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由于网络传播者隐蔽了其身份,加之网络传播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网络传播的跨国性、网络传播速度与更新快等原因,政府对网络传播的刚性控制有很大困难。一些网民之所以如此肆无忌惮,依仗的就是的匿名。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和道德责任,风险趋近于零。可以设想,如果规定必须以真实身份出场,则其行为必定有所顾忌。

(三)网民的特点使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

我国的网民具有年轻化、低学历的特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年龄持续下降,年轻群体占主流,高中学历比例最高。网民的年轻化使许多网民表现出心理不成熟、情感脆弱、价值观模糊等特点。他们遇事容易冲动,缺乏自我控制和冷静思考的能力,容易受别人言论的影响产生从众心理,对事情往往急于表达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学历层次低又制约着他们对事情作客观细致、全面深入的思考,往往使他们对是非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这就为网络暴力的形成和扩大提供了可能。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网民缺乏法律意识和群体在网络传播中的从众心理滋生了网络暴力。很多网民在发表网络言论时,根本没有责任观念和法律意识,他们在实现自己言论自由的同时却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言论自由,但大多数网民却没有意识到言论自由的底线是法律和责任。

(四)在促进网络民主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暴力的负面效果

在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与民主的结合是一种必然。网络民主是民主发展的新形式,它给大众的直接参与提供了广阔空间。在网络环境下,网民可以平等地、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地、直接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使网络民主具有便捷性和广泛性。如果网民能以维护公民权益的态度严肃认真地使用网络发言机会,那么网络民意就可以成为一个极其贴近现实民意的标本。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在促进民主发展方面是积极的。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促进民主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暴力等负面效果。网民的群体力量是一种事实上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的过度使用或者滥用极易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在每个人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的时候,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一些网民就可能会滥用这种权利,甚至将其作为一种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就是一种缺乏对他人尊重的多数人暴力。如“人肉搜索”既可以披露丑恶事实,帮助人们寻找答案,也容易导致恶意诽谤、侵犯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五)一些组织唯利是图对网络暴力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如果说有些网络暴力事件是一些网民出于“善意”或自由表达只是方式不当导致的,那么有些网络暴力事件则是某些人受利益驱使、唯利是图的结果。一些组织违背职业道德,受客户委托,恶意攻击他人;一些网站为提高点击率获取收益,刻意凸显、扩大这种言论;一些团伙为了牟取暴利,迎合一部分人的病态心理和不良嗜好,想方设法制作和传播这类视频。这些都为网络暴力的形成和升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网络暴力”的治理对策

(一)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络的参与者———网民———是现实的,当“网络人”同时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和现实的环境中触犯法律时,法律必须对其予以制裁。目前我国的网络暴力主要集中于侵犯网络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诸如“网络恶搞”、“网络追杀”等。针对我国网络法律法规的现状,相关部门应协调一致,尽快制定全面系统的法律规范,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把网络舆情传播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保证网络舆情有法可依。同时,面对越来越多的网络暴力,法律所能做的无外乎事前的监督管理与事后的责任追究。关于事前的监督管理,我们首先应加快网络立法,维护网络秩序。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和管理,从而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意外的伤害。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应既充分借鉴欧美的立法经验,遵循网络隐私保护的一般立法原则,又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合理平衡各种隐私利益的关系。关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法律应保证网民的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当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相冲突时,应依法坚持前者优先的原则。另外,对于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除了法律的制约,还应制定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网络道德规范以明确的赞同、鼓励、禁止、惩罚等规定,约束主体的行为。网络道德规范不仅对网络用户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还有利于网民自律意识的培养。

(二)实施网络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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