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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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
技术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竣工能效测评方法 (3)
3.1 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评 (3)
3.2 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测评 (3)
3.3 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测评 (4)
3.4 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5)
4 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8)
本导则用词说明 (9)
引用标准名录 (10)
附录A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11)
附录B 绿色建筑能效测评表﹒﹒﹒﹒﹒﹒﹒﹒﹒﹒﹒﹒﹒31
1 总则
1.0.1 为规范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提高民用建筑节能验收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实体工程与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测评,并编制竣工能效测评文件的行为。
1.0.3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项目总建筑面积10000㎡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和50000㎡及以上的居住建筑竣工能效测评适用本导则。
也适用于需要整体拆除围护结构进行改建,并达到上述规模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
1.0.4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建设单位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签订节能评估合同时,应约定竣工能效测评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2.0.2竣工能效测评主要工作包括:
1 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评;
2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测评;
3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测评;
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2.0.3 建设单位应向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1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
2 经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
3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4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有关设计变更文件;
5 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有关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0.4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将竣工能效测评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能效测评。
竣工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0.5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按本导则第4章的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3 竣工能效测评方法
3.1 设计文件的符合性测评
3.1.1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采取资料核查和对比分析等方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的符合性进行测评。
3.1.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与建筑节能评估文件、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的一致性进行测评。
3.1.3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对建筑节能相关设计文件变更程序进行核查。
3.2 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测评
3.2.1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采取资料核查、现场巡查、现场抽样检验和对比分析等方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进行测评。
3.2.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检查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
质量证明文件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复验报告的检查项目应符合表3.2.2的要求。
表3.2.2 复验报告检查项目表
续表
3.2.3 当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符合性有疑义或必要时,可要求对部分或全部复验项目进行重新复验。
重新复验项目抽样数量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3 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测评
3.3.1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抽样检验和对比分析等方法,对现场实体检验的符合性进行测评。
3.3.2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对现场实体检验报告进行检查,现场实体检验报告的检查项目应符合表3.3.2的要求。
表3.3.2 现场实体检验报告检查项目表
续表
3.3.3 当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对现场实体检验项目的符合性有疑义或必要时,可要求对部分或全部现场实体检验项目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项目的检验抽样数量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3.4 施工质量控制测评
3.4.1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采取资料核查、现场巡查和对比分析等方法,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测评。
3.4.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3.4.3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测评,测评项目应符合表3.4.3的要求。
表3.4.3 施工质量控制检查项目
续表
续表
3.4.4 当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对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有疑义或必要时,可要求对该部位重新进行剥离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 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4.0.1竣工能效测评报告应结合工程特点,坚持科学准确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文字简洁、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4.0.2 竣工能效测评报告应对建筑节能实体工程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4.0.3 竣工能效测评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设备系统、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余热废热利用等方面内容。
4.0.4竣工能效测评报告应由注册一级建筑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签发,各专业审核人应具有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
4.0.5竣工能效测评报告的编制格式见附录A,可根据项目的特点作适当调整。
本导则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下列文件中所含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即构成本规程的条文,与本导则同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5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6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12《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1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14《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
15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
16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
17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范》(DB33/1034)18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实施细则》
19《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20《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21《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T 7106)
22《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T 8484)
23《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抭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GB /T 211)
24《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 /T 11976)
25《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抭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 /T 15227)
26 《建筑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 /T 18250)
附录A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报告项目编号:
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报告
项目名称:
测评单位:(盖章)
年月日
测评人员
测评项目名称:
测评项目类别: 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
测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注册章
建筑专业审核人结构专业审核人
注册章注册章
暖通专业审核人电气专业审核人
注册章注册章
给排水专业审核人
注册章
注:当设计无此项目时,表中空格用“——”填充。
附录B 绿色建筑能效测评表
浙江省绿色建筑能效测评表
2. 若自评结果全部为“满足”,则判定为“合格”;有一项及以上为“不满足”,则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