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死胎及病死婴儿遗体处置告知书及遗体委托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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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就引产死胎及病死婴儿遗体处理有关问题告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病死婴幼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妥善处理。患者患有传染性疾病时,死胎及病死婴儿遗体由医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置,患者不得自行处理。

二、监护人自行处置病死婴幼儿遗体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病死婴幼儿遗体;

2、监护人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病死婴幼儿遗体。

三、如家属处理困难,可委托医院或殡葬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委托我院处理的,由医护人员联系转运至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费用由病死婴幼儿监护人负担。医院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处理遗体费用。病死婴幼儿遗体火化后,骨灰由医院委托殡仪火化人员进行处理。

四、病死婴幼儿遗体处理暂行规定

1、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严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2、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尸体出入境

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3、如果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

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需征得家属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本人选择: _____(自行处置,由医院处置)

引产死胎已确认并签字_____与当事人关系: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医务人员签字:_____

___年__月__日__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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