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客运站站级核定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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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10
客运站站级核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
客运站站级核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
二、事项审查类型
核定
三、审批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第八条站级验收
一、二级车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车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按本标准组织验收。
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运〔2017〕31号)规定:一、二级客运站级别核定职权,由省运管局调整至省道路运输协会,其它客运站级别核定由属地道路运输协会参照执行。
四、受理机构
一、二级客运站站级评定已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转移到省道协承担,三级以下客运站站级评定由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转移到属地道协承担受理。
五、决定机构
省、市、县道路运输协会或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1.经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
2.场地设施设备符合相应级别要求。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一份,证照类材料须出具原件,收取复印件,其他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10.1核定
以下材料均仅需一份,证照类材料需出具原件,收取复印件,其他材料均需原件。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或复印件,系统生成凭证);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材料3、4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5.经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场地设施设备等指标说明。
10.2变更
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网上办理无需提供,直接输入申请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窗口办理时由申请人告知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或复印件,系统生成凭证);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材料3、4
3.经办人身份证明(网上办理通过共享提取,生成电子凭证;现场办理时需出示原件,系统生成凭证);
4.授权委托书(网上申请的,视为申请人自己申请,不需提交;窗口申请的,如授权委托书明确一定期限内只委托固定的经办人,期限内,再次办理有关事项,不需再提供。)5.场地设施设备等指标说明。
十、办理流程:
简易流程
十一、办理时限:
5天
十二、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道路运输协会或行政服务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传真:
网址: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图
详见(附录1)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站级核定表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当面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网络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1232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附录1:
客运站站级核定业务经办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