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实务--投资与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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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001

大股东能否拒绝小股东的查账要求

赢海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达到净资产拥有百亿元的规模。

冼慰民、张圆平、黄家辉三位股东考虑到房地产行业已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增长, 未来的增长速度必然会降下来。目前, 市场拍地的价格越来越高, 开发成本也节节攀升, 为了对抗未来的市场风险, 股东们经充分协商, 决定适度参与资本市场, 拿出部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2015年年初, 海鑫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赢海赢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鑫公司) 负责海鑫公司体系除房地产外的投资业务。赢鑫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 由冼慰民任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 黄家辉任总经理。

2015年3月, 赢鑫公司参与江南高越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越公司)的增资, 赢鑫公司向高越公司增资1000万元, 持有高越公司10%的股份。

高越公司是由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名大学同学, 理科高材生

组成的核心创业团队创立的, 高越公司主要从事3D打印、扫描、装备、软件、材料技术的研发、设计、制造、转让、销售与售后服务等。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充分体现了创业团队的技术优势, 高越公司在国内3D增材打印相关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赢鑫公司参与增资后, 高越公司由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各占30%的股份并分别担任董事, 组成董事会, 由杨文松任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郭庆海任总经理, 全学祖分管财务工作。

赢鑫公司未安排人员在高越公司担任职务, 也不参与高越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这也是高越公司的创业团队愿意让赢鑫公司参与增资的条件之一。赢鑫公司仅持有高越公司10%的股份, 高越公司仍由创业团队完全掌控。

自2016年6月起开始, 赢鑫公司与高越公司的创业团队之间矛盾初显。自赢鑫公司入股高越公司后, 高越公司一直未召开过股东会, 赢鑫公司对高越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甚了解, 对高越公司的了解仅止于与创业团队的口头沟通。

2016年7月, 赢鑫公司向高越公司发函, 要求查阅、复制高越公司包括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 以便了解高越公司的经营情况。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协商后, 认为让赢鑫公司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财会资料对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利, 便以高越公司名义复函表示赢鑫公司要求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要求不合理, 不予同意。

对此, 赢鑫公司委托律师与高越公司进行交涉。

股东有权查阅财务资料

高越公司拒绝赢鑫公司查阅包括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是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设置的阻碍。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对此并无限制性条件或前置程序。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事件中赢鑫公司要求查阅高越公司包括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已明确表明目的是了解高越公司的经营情况, 鉴于高越公司又较长时间未召开股东会, 应当认为赢鑫公司已完成查阅财务资料目的正当性的一般性说明义务。

在此情形下, 高越公司除非有理由证明赢鑫公司查阅财务资料有不正当目的, 否则就不应拒绝查阅。但赢鑫公司要求复制高越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的要求, 缺乏法律依据, 高越公司可以拒绝。

法律规定: 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文件材料不同, 对于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 股东仅能查阅, 无权复制。

建议:

1. 股东知情权是进行股权投资时参股方以股东身份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管理层的重要方式, 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重要基础。

投资方应充分、合理利用股东知情权来进行项目投后管理。

2. 股东知情权由查阅权、质询权等多种权利组成, 其中查阅权是股东行使最多的权利, 在设计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入股合同》的条款时应对此有专门的可操作性的约定, 以便让项目的创业团队或管理团队对此有足够的认识。

3. 投资方应建立项目档案, 及时索取项目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归档。投资方因了解经营情况的目的可以要求查阅项目公司会计账簿, 查阅时应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并做好查阅记录, 查阅记录应及时归档。

002

为保障投资安全, 小股东委托律师查账

赢海赢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赢鑫公司) 要求查阅其参股的江南高越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越公司) 的财务资料被高越公司拒绝后, 赢鑫公司委托赢鑫集团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赢诚律师事务所的诚律师跟高越公司交涉。

赢诚律师事务所向高越公司发出律师函, 函告高越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赢鑫公司作为高越公司的股东, 有权查阅、复制高越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为了解高越公司经营情况之目的, 赢鑫公司也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此,高越公司应当给予配合。

诚律师与高越公司三位创始人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充分沟通。同时,诚律师又与赢鑫公司总经理黄家辉沟通, 指出赢鑫公司要求复制高越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的做法不可取, 劝说赢鑫公司放弃复制, 只保留查阅高越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的要求。双方经过充分沟通, 互相取得谅解, 高越公司同意赢鑫公司查阅其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

于是, 赢鑫公司向高越公司出具书面委托书, 委托赢鑫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张会计与诚律师一起查阅高越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

高越公司见赢鑫公司委托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人员并不是赢鑫公司

员工,便对此提出异议, 认为让外部人员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不妥, 从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角度, 要求赢鑫公司更换为赢鑫公司内部员工查阅高越公司财务资料。

股东可委托专业人员辅助行使知情权

赢鑫公司委托张会计与诚律师一起查阅高越公司的财务资料的做法是可取的。

法律并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或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作限制性规定, 也没有对股东委托专业人员行使知情权作禁止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专业性较强, 没有专业人员的帮助, 普通人通常难以独立解读。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作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股东要求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协助查阅公司的财务资料具有合理性, 股东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辅助行使股东知情权,既保障了股东合法权益, 又未损害公司利益, 应予准许。

当然, 公司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考虑, 可要求参与查阅的人员签具保密协议,或出具保密承诺。因行使股东知情权参与查阅公司资料的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 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造成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件中, 高越公司可通过要求赢鑫公司及其委托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人员作出保密承诺的做法, 达到其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目的, 在此前提下安排赢鑫公司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高越公司财务资料, 从而解决公司与股东之间行使知情权在操作上的分歧。

建议:

1. 投资方应适当聘请律师、会计师、审计、技术专家等专业人员辅助行使股东知情权, 来进行项目投后管理。

2. 股东知情权由查阅权、质询权等多种权利组成, 其中查阅权是股东行使最多的权利, 在设计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入股合同》的条款时应对此有专门的可操作性的约定, 以便让项目的创业团队或管理团队对此有足够的认识。

3. 投资方争取在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中设置操作性强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条款。

4. 投资方对专业人员辅助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情况、分析与建议进行研究、讨论, 增强投资方内部投后管理的措施, 并形成对项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对发现的问题敦促其整改。

5. 投资方应建立项目档案, 专业人员辅助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情况、分析与建议应及时归档。

003

大股东绕过小股东向公司借款

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作为江南高越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越公司) 的创始团队, 创业数年, 每人除正常在高越公司领取年薪约20万元的工资外, 高越公司一直没有进行过分红, 高越公司每年经营的收益都投入公司的生产与研发。三人都是外地人, 毕业后就来到赢海市创业, 三人一直合租高越公司附近的村民自建房, 条件比较艰苦。

转眼间, 七年过去了, 三位一起创业的同学都快30岁了, 每人身后都有一位理解、支持他们创业的女朋友, 三人都曾与女朋友相约在高越公司成功上市时他们一起举行集体婚礼。

但上市之路漫长, 高越公司的财务指标尚不够创业板IPO的要求,三人也都恋爱数年, 女朋友家里都时不时催促他们尽快买房结婚。近两年, 赢海市商品房的价格一直在上涨, 特别是2015年上半年, 楼市更是跳涨, 赢海市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在高越公司所在高新区开发的恒鑫花园的房价从开盘的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现在的每平方米16000元。

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看着房价一路上涨, 加之女朋友家里的催促, 越看心越慌, 觉得还是尽早把房买了比较踏实。

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一起看中了附近的恒鑫花园, 都领着女朋友及女朋友的母亲看过数次, 大家对户型、朝向、楼层、小区环境都比较满意,于是大家一起决定购买恒鑫花园的商品房。

每套房的房价要近260 万元, 如果一次性付款, 每人的购房款都有将近200万元的缺口, 按揭又觉得压力太大, 目前从高越公司领取的薪水扣除日常生活开支尚不能支持支付按揭款。

三人商量: 高越公司今年经营业绩很好, 公司账上尚有资金700万元, 每人向公司借款150万元用于购房,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太大的影响, 大家好好努力, 争取年终分红, 用分红款把借款补上, 余下的购房款让父母、女朋友及女朋友父母等“六个钱包”一起帮忙解决。

杨文松跟高越公司财务王会计交代三位创始人每人向公司借款150万元的事情, 并让王会计到时候直接把款汇到恒鑫花园的开发商海鑫公司账户上。

王会计表示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有股东会的决议, 否则财务不好做账。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一致认为, 三人共持有高越公司90%的股份, 不需要持股10%的赢海赢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赢鑫公司) 参与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

于是, 杨文松便让王会计起草了一份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为: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合计持有高越公司90%的股份, 代表高越公司超过2/3的多数股份, 一致同意高越公司分别借给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每人人民币150万元, 借款在分红款中优先扣除。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在此股东会决议上签名。

杨文松告诉赢鑫公司总经理黄家辉, 高越公司三位创始人有意购买恒鑫花园商品房的事情, 希望黄家辉能帮助跟海鑫公司沟通, 在房价上给予一些优惠, 并通报了高越公司给予三人借款的事情。

黄家辉为三人购房向海鑫公司申请了房价折后再九折的最大优惠,同时觉得高越公司经予三位创始股东借款的做法不妥, 感觉高越公司包括三位创始股东在高越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尚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黄家辉打算找合适的机会帮助高越公司规范经营管理, 为日后走向资本市场减少障碍。

控股股东不应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

股东会议要依法定程序召开, 股东会决议要依法定程序形成, 股东对关联交易的表决应回避, 控股股东不应滥用资本多数决。

股东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平台, 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待议事项作出自己的意思决定, 股东的意思决定通过表决权形成股东会决议, 转化为公司意思。

不通过股东会这一平台, 任何一个股东的意志均无法上升为公司意志。而且, 股东会不仅是单纯的表决平台, 亦是聚合股东智慧的沟通平台, 通过股东会上的辩论、沟通, 完全可能出现小股东说服大股东改变其原有议题的情形。

公司只有在全体股东对股东会所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情形下, 才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否则, 就必须依法召开股东会。

应由股东会所议事项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会议就作出决定, 违反法律规定, 控股股东不通过股东会这一平台依法行使股东权, 其意志仍无法上升为公司的意志, 其直接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对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

股东会议要依法定程序召开,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上, 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方能形成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或者出资比例大小成正比, 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 出资比例越大, 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

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控股股东天然地对公司具有更大的影响力, 一旦持股比例达到决议通过要求, 这种影响便具有决定性。这也使得控股股东常常基于自身的优势而对小股东的权利不重视甚至漠视。

股东会会议中绝对地否定、忽视小股东的观点, 甚至不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股东会决议的情况并不罕见。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股东会决议的做法, 超越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合法适用范围, 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

上述事件中, 高越公司未召开股东会表决, 由三位创始股东直接签署股东会决议就给予三位创始股东借款的做法是违法的, 三位创始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应当认定为不成立。三位创始股东及高越公司的违规行为如不及时整改将会为日后走向资本市场增加障碍。

建议:

1. 召开股东会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2. 公司章程应对关联交易的表决及回避作出规定。

3. 应审核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 不可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

要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004

引入新股东助力上市

赢海赢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赢鑫公司) 就江南高越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越公司) 未召开股东会仅通过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位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的方式给予三位股东每人借款150万元的事情, 委托诚律师与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位股东沟通。

诚律师沟通中向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位股东指出, 不召开股东会,仅有占资本多数份额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程序不合法, 是可以被撤销的, 三位股东借用高越公司的资金购房的行为, 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 如超过三个月未还, 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高越公司日后走向资本市场也构成了实质性障碍, 并详尽地给三位创始人股东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听了诚律师的解释, 倒吸一口凉气,大家都意识到当初决定向公司借款买房的草率, 幸好公司现在还没有把借给股东的购房款汇出, 三人撤回了给王会计的股东会决议, 决定不再考虑向公司借款付购房款了。

但是, 三人都分别与海鑫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 , 已支付了10万元定金, 而且黄家辉也已为三人购房申请折后再九折的优惠, 很快就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 支付购房购已是迫在眉睫的事了。

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想到了已数次来高越公司沟通, 表示

要投资入股高越公司的南方红玫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红玫瑰公司), 便让全学祖与红玫瑰公司的投资总监陆梅娜联系, 三人分别愿意按150万元的价格各转让1. 2%的股份给红玫瑰公司。

陆梅娜跟踪高越公司的项目已有两年, 接到全学祖愿意转让部分高越公司股份的消息, 欣然表示马上向红玫瑰公司投委会报告, 马上申请过会讨论。

数天后, 陆梅娜回复全学祖: 红玫瑰公司同意按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位股东的报价受让高越公司共计3. 6%的股份。

杨文松向黄家辉通报并向诚律师咨询三位创始股东拟向红玫瑰公司转让高越公司部分股份的事情, 并向诚律师咨询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的流程。

诚律师表示, 赢鑫公司对三位股东拟转让的高越公司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三位创始股东应将转让股权的事由、价格、数量及其他交易条件以书面方式通知赢鑫公司, 并询问赢鑫公司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杨文松接受诚律师的建议, 就股权转让事宜向赢鑫公司发出了书面通知。

赢鑫公司内部讨论, 一致认为高越公司经过数年的技术积累、市场培养与管理提升, 正处于快速发展起步期, 三位创始股东本次转让股权的价格非常有吸引力, 从投资价值角度来看, 公司无疑应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 黄家辉提出红玫瑰公司是一家优质的PE投资公司, 有良好的投后管理能力, 鉴于高越公司的治理目前尚有许多急待提升的地方, 红玫瑰公司的加入有助于高越公司的规范, 有助于进一步整合资源推动高越公司的上市进程。

经慎重考虑, 赢鑫公司书面通知三位创始股东, 同意三位创始股东向红玫瑰公司转让部分股权, 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当年年底, 高越公司进行了股改, 更名为: 江南高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有限公司股权,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主要目的是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主要指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股权转移时, 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但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 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但其他股东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 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主张。

事件中, 赢鑫公司适时放弃优先购买权引进优质的PE投资机构, 协助高越公司规范管理, 提升公司治理结构, 进一步整合资源推动高越公司的上市进程是非常明智的做法。

建议:

1.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 其他股东自接到股东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3.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4.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005

无效的对赌条款

2015年年初赢海赢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赢鑫公司) 总经理黄家辉在一次会议上认识了江南益智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益智公司) 的董事长何益智。

经过数次接触, 黄家辉觉得益智公司所从事的中小学生文化教育培训在当今家长越来越重视子女教育的大环境下需求旺盛, 益智公司在小区开设分支机构的商业模式也能令其业务快速拓展。

何益智向黄家辉透露: 益智公司正在市场快速布点, 增设培训机构分点,由于所有培训机构分点都是直营, 目前需要资金, 希望赢鑫公司投资入股益智公司, 作为益智公司第一轮融资引入的投资者。

黄家辉也有意让赢鑫公司投资入股益智公司, 但苦于赢鑫公司刚成立不久, 投研团队尚未完全建立, 不能有效地组织对益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无法对益智公司的整体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何益智表示益智公司2015年、 2016年、 2017年三年的利润分别有望达到800万元、 1200万元、 2000万元, 如果赢鑫公司现在入股益智公司, 益智公司按1亿元估值, 三年后益智公司的估值至少能达到3亿元。

黄家辉让赢鑫公司的投资总监汪乐翔跟进并评估益智公司项目, 汪乐翔考察后, 向赢鑫公司建言: 益智公司市场发展前景看好, 以何益智

为核心的团队均是教育领域的科班出身, 有技术、激情、敬业, 有学习能力, 如益智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能达到预期, 公司现在入股是非常好的投资时机。

汪乐翔并向赢鑫公司建议, 赢鑫公司可以与益智公司签订对赌协议, 要求益智公司承诺未来三年的业绩, 如果业绩未达标, 可要求益智公司给予赢鑫公司补偿。汪乐翔还把其他投资机构的有关对赌协议提供赢鑫公司参考。

赢鑫公司董事会讨论后, 同意赢鑫公司向益智公司增资1000万元,持有益智公司10%的股权, 但前提是益智公司必须与赢鑫公司签订对赌协议, 作出业绩承诺。

何益智乐观地认为益智公司未来三年共实现4000万元利润是不难达到的,为让赢鑫公司投资入股, 益智公司答应了赢鑫公司的对赌条件。

在赢鑫公司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中, 益智公司承诺如三年利润总额未达到4000万元, 益智公司向赢鑫公司支付的补偿金= ( 1-三年实际净利润总额/4000万元) ×本次投资金额。

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

赢鑫公司让益智公司作出承诺如三年利润总额未达到4000万元, 益智公司向赢鑫公司支付补偿金, 这样的对赌条款是无效的。

对赌协议又称估价调整协议 (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 是投资领域常见的一种以企业未来的实际经营业绩来调整企业的估值, 从而调整投资方与其他方的持股比例, 或对投资方作出补偿, 或安排回购投资者持有的股份的约定, 是股权融资中投资方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对赌协议的类型有股权补偿对赌、现金补偿对赌、股权回购对赌等。

在股权投资中,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融资方为了提高目标公司的估值, 获得更多资金, 可能会过高描述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升值空间、发展前景等,使投资方难以获得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 令投资处于更大的目标公司未来业绩不确定性风险中, 投资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 激励融资方, 防范道德风险, 在许多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中都设有对赌协议的安排。

但是, 对赌协议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股权投融资中的对赌协议是参与各方对风险分担的一种安排, 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对此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 但对赌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在此特别要注意是, 在公司正常存续情况下, 股东只能通过利润分配、股份回购从公司取得财产, 除此之外, 股东没有在法定条件之外从公司取得财产的权利, 因此, 投资方作为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往往是无效的。

上述事件中, 赢鑫公司与益智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约定, 作为股东的投资方赢鑫公司在益智公司盈利不达标时可以从益智公司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违背了《公司法》相关规定, 侵犯了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这样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

建议:

1. 选择适当的对象签订对赌协议, 既关系到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也关系到对赌协议未来的履行能力, 一般可以选择与控股股东或管理团队签订对赌协议, 忌将目标公司作为签订对赌协议的相对人。

2. 制定适当的对赌协议条款, 选择合理的对赌方式。

股权投资融资法律实务培训课件

第一章股权投资融资法律服务概述 1.什么是股权投融资 股权投融资是以股权为工具进行投融资活动的行为。是与公司密切相关的。 公司并购一般有股权投融资和资产并购两种形式。 2.股权投融资一般有哪些形式 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是融资方希望采用的方式,增资扩股是投资方希望采用的方式。 3.律师在企业股权投融资中发挥什么作用,包括哪些主要工作融资方的公司怎么样是重点 (1)收集、分析、了解信息,协助客户做出决策; (2)提供相关的法律方案和风险防范方案,降低风险; (3)进行相关操作,确保风险降到最低。 4.律师从事企业股权投融资法律服务应作哪些知识和经验 知识方面:公司法和合同法; 经验方面:公司收购中各个层面的法律问题中特殊的问题。 第二章股权投融资法律实务 一、一般流程 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投资意向,签订投资意向书。 2.投资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律师在这个阶段配合会计师、评估师共同完成调查。 3.投资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投资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投资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投资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投资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投资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投资事宜进行审议表决。(涉及到协议有效性)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投资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国内or涉外) 8.投资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二、前期准备 投资预备阶段为投资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投资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投资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1.协助投资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投资活动的进行。 (要有跨界的经验,提出更有高度的建议) 2.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投资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 3.就投资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投资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投资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投资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投资有无倾向性态度。(整体法律环境)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范围: 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的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对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 本协议由律师进行备注,以规范用户使用,用户完成修改后,将红色字体部分删除即可。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股权转让行为的正确和顺利实施,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这里面需要说明的是,股权转让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要遵循公司章程,同时,如果之前全体股东已经签订过《股东协议》或《合伙协议》,则本次股权转让需要遵循《股东协议》的约束。 出让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1页 /共 4页

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类型

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类 型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分析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改革步伐的推进对地方政府驾御经济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发展经济已经从单纯依靠优惠经济政策转到主要依靠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和有效整合辖区经济要素上来。传统方式所得到的有限的财政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地方政府全面调控地方经济的需要,研究如何利用现有资源,打通新的融资渠道在政府行为的研究中日益重要。 一、盘活政府资产 (一)开发土地资源 土地是城市的主要资产,不少地区利用土地为基础设施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同时也应当看到,土地是性质特殊的稀缺资源之一,利用土地进行融资要合理、慎重,采用相对完整的方案。通过总结各地区经验,对土地开发可以使用一个前提、两种理念、五种方法三位一体的操作思路: 1.一个前提: 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2.两种理念: 地方投融资平台融资范本类型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1)土地包装。结合出让地自身的特点,引入市场中商品包装的方法,运用政策规划和商业运作两种手段对出让的土地进行包装,使其在出让中实现最大的价值。 (2)带动效应。精心筹划土地出让的顺序,使先行出让的土地通过开发有效带动土地资源整体的增值,使政府在土地出让的整体活动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3.五种方法: (1)拍卖。拍卖是指在有限的时间内,买受方通过互相加价的方式来竞买,最后以出价最高者胜出。 (2)招标。招标实质是买受方自行估价,最后以出价最接近出让方制定的标准者胜出。 (3)挂牌。挂牌实质第一位买受方挂牌公示自己的出价,第二位买受方必须以高于第一位的价格挂牌公示,在预先设定的较长时间内,以最后一位挂牌者胜出(如果前面挂牌者还想参与竞买,则转换为拍卖方式)。 (4)抵押贷款。政府把土地出让给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由其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筹集资金。 (5)资本化融资。以土地作为股份,允许有关方面资金参与,成立股份公司,再利用政府在公司的股份,向社会吸纳资金。这样,等于在方案的施行中进行了两次融资。 (二)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也是政府的重要资产之一,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履行公共职能有着深刻的影响。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各地区在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为政府融资方面也做了许多尝试,主要方式有: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及资金来源分析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及资金来源分析 摘要:分析、评价了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政策性产业扶持基金融资和农业产业投资公司融资三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模式及其 各自的优势;以山东和天津为例分析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借鉴国外政府投融资的资金来源,分析了我国在融资模式及资金来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来源融资模式 一、引言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 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各种不同类型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 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从我国经济的情况来看,投资始终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高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中,政府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而地方政府投资职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要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一方面,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虽然也保持一定增长,但与快速增长的支出需求相比普遍拮据,财力基本上仅够维持“吃饭”,基础设施欠账和建设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确立,财政资金要更多地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这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必须通过深化投融资改革,搭建市场化融资平台,充分发

挥有限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重点关键领域战略性开发开辟稳定筹资渠道。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及评价 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产生过程看,目前主要存在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产业扶持基金、农业产业投资公司三种运行模式。这三种模式适用于不同条件的融资需求,且各有其优劣势。 (一)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及评价 1、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适用于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是由国外企业和国内的民间资本来承担,因而有效地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和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并且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同时,给出了明确项目回报率,严格按照中标价实施,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协调容易,双方的利益纠纷少,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2、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 tot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近些年来,tot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当前的房地产开发中,由于受到资金等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项目转让呈上升趋势。实践中,由于项目转让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的制约,而且,必须按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同时,在转让的过程中还会产生高额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因此,这种成本高、手续复杂的转让方式在实践中运用得不多,而大多选择以股权转让为表现形式的项目转让方式。股权可以在股东内部相互转让,可以在在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在此文中,为研究问题方便,股权转让仅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全部股权。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概念 股权转让就是指房地产商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成立项目公司,然后原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以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这是我国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二、股权转让的优势 一是手续简单,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即可控制、管理整个项目。二是费用节省,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各种费用,可以降低开发成本。三是开发快捷,一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投资者即可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无需再另行成立房地产公司。 三、股权转让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做好转让前的调查工作。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受让方一般对目标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及其外部的经营状况都不熟悉,而且对于项目本身的了解也可能过于表面、片面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受让方将处于极不利的地位。受让方在作出受让决定前必须对目标公司及项目本身作一定的调查。首先,受让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包括其财务税收状况、对外签署合同的执行情况、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状况等。同时,受让方还可要求转让方告知项目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债权债务等。其次,受让方还应对拟转让的项目本身进行审查。此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审查,如该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已经办齐、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是否已经设置抵押等。另一方面是项目效益的审查,即该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存在一些易于疏忽的隐患等。 (二)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项目投资法律实务-教学大纲

《项目投资法律实务》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01172B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讲课学时:8 实验(上机)学时:24 学分:2 适用对象: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 一、教学目标 《项目投资法律实务》是法学院本科学生的专业选修课程。本课程是实训课程,拟以投资相关法律领域的实际项目素材训练学生,模拟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门的投资法律事务,使学生掌握此类非诉讼法律业务。 目标1:训练学生如何把商业目的与法律结合,设计投资方案,了解如何控制投资各环节的法律风险,了解产业政策的重要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目标2:使学生学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撰写投资相关的尽职调查报告。 目标3:使学生学会起草投资合同、投资相关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学会规避法律风险。 目标4:培养学生的法律风险发现能力、自主学习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在法律工作中相互配合的能力。 学生在学完本课程后,将具有一定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起草项目投资法律文件的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运用各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能力会得到提高,更易于适应未来实际工作的需要。本课程还将使学生在学习法学院其他法学课程知

识时,更容易找到学习的目标和要点,更容易进行自主学习。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一)教学内容及讲授要求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确定投资的目标和投资方案、确定交易方式,谈判和签订意向书,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修正投资方案,起草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完成并购交割等。 教学过程中可突破章节顺序,综合学习。因课时限制,在上述内容中,法律尽职调查,起草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重点训练的内容。投资目标和投资方案、确定交易方式,谈判是相对训练较少的内容。 教学中的难点在于,学生所学的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的专业知识可能部分被遗忘,或者尚不会实际运用。这与学生对社会经济生活缺乏了解也有一定的关系。要突破这一难点,需要引导学生自己温习学过的各科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在课堂上多进行讨论,主动探究相关商业、经济知识。另一方面实训任务本身也能促使学生自主学习。此外,由于存在上述情况,需要不断研究如何适当控制实训项目涉及的法律问题的难易程度。 对于重点内容,如项目尽职调查、起草投资法律文件等,实训课时分配在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教学过程中自始至终对学生进行分组,分别进行尽职调查等实训。在学生接受任务后进行培训,在完成任务后,对进行尽职调查报告、合同等结果进行细致讲评。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课程将运用多媒体和大量的实例(素材文件)进行教学,组织学生针对具体的材料进行实训,包括指导学生起草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法律谈判等,学生在课堂上分组讨论相关调查文件及法律风险,制作工作底稿。教师进行一定的示范、讲解,并在不同情况下分别扮演客户、被调查对象等角色接受学生调查、访谈,并参与谈判。 (三)对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 本课程本身就是以实际素材为基础实训课程。在实训过程中按照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部的法律业务规范要求学生。同时,如果时间允许,请公司等单位的人士参与到实训环节中,为学生设置问题,与学生进行交流。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时下 ,资本运营、资产重组成为新的热点 ,兼并、收购、合并、并购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重要板块。对中国律师而言,更多的是要理解什么是并购,知道并购业务在哪里以及如何找到并购业务。对企业来讲,就要了解并购的实质是什么、为什么要并购。今天小编带大家走进公司并购法律实务。 重大资产重组有关问题很有讲头,由于公司有结构,有架构,有资产,相当于一个小社会。一次重组中包括六大重组,即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财务重组、机构重组以及人员重组。所以并购是多重法律的综合运用。几乎民商领域所涉及的法律,从事并购业务的律师都得非常熟悉,而且还可以进行交叉运用。 并购的实质是在市场经营中企业资源配置的最有效手段,是价值链的对接。并购在法律上是股权、资产转移的一种方式。并购有资产并购、股权并购两大类,从并购形式上,可以分成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还有混合并购。 我一开始是当诉讼律师。能打好官司,能做好一个诉讼律师,就能做好一个并购律师。因为诉讼是产权争议发展到极致,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到法庭解决,是律师智慧和能力的综合体现。 诉讼最核心的东西就是合同。在并购过程中,风险防范和控制最终是体现在合同上。在起草并购合同每一个条款的时候,都要想一想这一条在法庭上的结果。 一个资深的并购律师在合同的设计过程中,就已经考虑到未来当事人发生争议,它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结果。能做出这种力透纸背的合同的律师才是高手。 律师从事并购业务,首先把有关并购的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以及各种商务经营的知识吃透。其次,作为一个好的并购律师,仅仅懂法律是不够的,还要懂财务,最起码对资产负债表很熟悉。再次还要懂经营,能看出企业的症结在哪里。最后,对经济的走势和大局得有所了解。

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和投资协议:你必须了解实务要点详解

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和投资协议: 你必须了解的实务要点详解 2016.3.17来源:无讼阅读 业务中,事务所和投资人内部律师的作用不可或缺。内外部律师的专业工作,主要集中在法律尽职调查和相关协议的制作上。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梳理了法律尽职调查和投资协议的实务要点,供各位读者参考。第一部分股权投资的一般流程 股权投资的流程,一般包括项目初审、签署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签署正式投资协议等环节。 一、项目初审 投资人接触到标的企业时,第一步会进行项目初审。项目初审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商业计划书、标的企业的基本资料,现场调研标的企业的声场经营、管理运作等情况,据此判断标的企业是否符合投资人的遴选标准、是否继续推进。 二、签署投资意向书 通过项目初审,投资人一般会围绕投资价格、股权数量、业绩要求和退出安排等核心商业条款,与标的企业的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双方将会签署投资意向书( )。投资意向书不是正式的投资协议,仅用于双方锁定投资意向和核心商业条款。此外,投资意向书还会约定正式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取得满意的尽职调查结果、完成相关审批或授权程序等条款。 三、尽职调查

签署投资意向书后,投资人一般会聘请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投资人会对标的企业一切与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审阅、论证分析等,尽职调查按专业领域可分为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再结合行业研究与业务分析,构成完整的投资前准备工作。其中,法律尽职调查是指投资人对拟投企业的客观事实和法律状态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向投资决策者提示投资可行性及法律风险。 四、签署投资协议 投资人获得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据此确定目标企业的估值等最终投资条件,并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人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与投资意向书相比,投资协议除了商业条款外,还有法律条款。投资协议一般不会变更投资意向书中已签署的商业条款,主要对法律条款进行了更详细、更有针对性的约定,是约束投交易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之一。第二部分法律尽职调查的核查要点 法律尽职调查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需要专业人员负责实施。下文从投资人内部的角度,针对一般工业企业项目,梳理了法律尽职调查的核查要点,实际操作时可以参考适用 一、设立及合法存续 1、设立 核查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司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查工商注册登记是否合法、真实。 2、合法存续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2015年11月7日讲座前言 商会的各位会员、会长、秘书长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放弃周末休息时间参加本次商会主题活动,我也很荣幸有机会与大家分享有关股权转让法律问题。当时选择内容时有些为难,因为我们商会成员从业行业广泛,很难找到一个共性的话题。最后,和阿腾商量,找一个最普遍的话题,大家都是投资者,都不同程度的具有股东身份,于是就定了今天这个题目。我的从业经历才阿滕已经介绍过了,我在分享之前简单说一下我们瀛和律师机构的情况(短片2分钟介绍瀛和)。我们全国所有的瀛和律师都在努力做着一件事:将服务做到极致,不辜负每位客户!下面我开始今天的分享: 说到股权转让大家自然会想到股权、股权取得方式、股权激励、股权纠纷、股权代持等一系列和股权相关的问题,确实是这样,股权转让仅仅是与股权有关问题中的一小部分,之所以选这个股权转让的话题,也是因为我近几年的律师工作实务中遇到比较多的问题,希望通过今天的分享,能让大家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时减少损失,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 一、股权的概念(一张)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 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即简单说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二、股权取得方式(一张环形图) 1、投资; 2、受让; 3、债转股; 4、继承; 5、接受捐赠; 6、交换(百度与携程;携程与去哪儿) 7、送红股 8、增资配股 三、股权分类(按资本性质;做一张环形图) 1、国有 2、外资 3、民营 4、混合 四、股权转让应用(一张图) 1、收购 2、资产重组 3、资产剥离 4、业务剥离 5、退出投资 第二部分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完整版)金融行业推广关键词

投资: 核心词:风险投资、低风险投资、金融投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民间资本融资投资、投资放款、投资理财、资产投资、投资信贷、投资项目、投资者平台? 网站宣传词:特色投资项目、商机投资网、小资本投资、市场投资、投资项目网、国内市场投资、找投资项目、投资公司、热点投资项目、最新投资项目、短期投资、招商投资网、国内投资项目、投资网、创业投资网、投资加盟网、投资网站、网上投资项目、创业投资策划、投资商机网、创业投资平台、中小投资项目、消费投资、 行业关键词:科技投资加盟、青年投资项目、投资找项目、投资回报率、商业投资项目、投资生产、赚钱投资项目、投资市场、小投资大回报、网上投资、投资收益、小额投资、小型投资、个人投资、基金投资、投资商机、投资赚钱项目、创业投资公司、小本投资项目、热门投资项目、科学投资、新型投资项目、新项目投资、个人投资项目、热门投资行业、长期投资、大投资创业、 区域关键词:农村投资项目、 疑问关键词:什么投资好项目、如何投资发财、小资金如何投资、如何投资项目、怎样投资、如何投资创业、如何理财投资、怎样投资赚大钱、现在投资什么好、投资什么好、怎么投资理财、现在投资什么、小本投资什么好、怎么投资赚钱、投资什么行业好、怎么投资、现在投资什么最赚钱、有什么好的投资项目、投资什么项目好、投资什么赚钱、小本投资做什么好、什么投资赚钱、怎么样投资赚钱、 产品关键词:低投资好项目、投资的好项目、小成本投资、个人投资创业、现货投资、金融投资、最好的投资项目、黄金投资、最新小投资项目、投资新项目、大众投资、新的投资项目、创业投资热点、 同行借力词:风险投资公司、天使投资、房地产投资、天使投资人、 长尾拓展词:小投资大挣钱、个人投资好项目、小投资创业商机、万元投资好项目、创业投 资宝典、小投资的好项目、最新投资小项目、小型项目投资、小资本投资项目、小额投资项 目、投资小项目、小项目投资、百万投资好项目、小型投资项目网、小投资创业、小规模投资、短期投资项目、创业投资找项目、投资好项目、寻找投资项目、投资创业项目、好的投资项目、小投资创业项目、找投资好项目、投资小的好项目、创业投资项目、个人投资小项目、小投资大回报的好项目、 融资: 核心词:设备融资、供应链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理财、企业融资、个人融资、内源融资、外源融资、股权融资、融资公司、银行融资、中小企业融资、信托融资、大额融资? 网站宣传词:融资、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融资租赁公司、贸易融资、投融资、融资网、融资担保、民间融资、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渠道、融资贷款、投融资网、投融资公司、企业融资渠道、企业融资方案、项目融资公司、公司融资、短期融资、租赁融资、融资服务、网络融资、网上融资、项目融资网、金融融资、融资信息、民间融资网、担保融资、民间融资公司、企业融资网、融资借款、企业融资平台、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委托、融资贷款网、融资贷款公司、融资信息网、个人融资平台、个人融资网、成功融资、融资贷款网站 行业关键词:融资方式、直接融资、供应链融资、融资融券业务、融资方案、房地产融资、企业融资方式、债券融资、债权融资、融资成本、个人融资、融资计划、过桥融资、贷款融资、信贷融资、私募融资、融资能力、快速融资、融资途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租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指引大全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指引大全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各类股权纠纷成为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的关键因素,股权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般为股权转让纠纷。《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造成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不断,如何有效的解决股权转让纠纷实务问题,已经成为股东以及商事律师必须重视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及管辖 (一)诉讼主体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如《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对于未约定转让对价的,下文详细阐述),笔者认为,关于购买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量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是否存在恶意抬高价格的情况,结合公司净资产评估确定的价格,择一合理价格。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 若是股权受让方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的,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债权人或者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若受让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 4.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

企业法律实务--投资与融资

投资 001 大股东能否拒绝小股东的查账要求 赢海海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鑫公司) 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达到净资产拥有百亿元的规模。 冼慰民、张圆平、黄家辉三位股东考虑到房地产行业已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增长, 未来的增长速度必然会降下来。目前, 市场拍地的价格越来越高, 开发成本也节节攀升, 为了对抗未来的市场风险, 股东们经充分协商, 决定适度参与资本市场, 拿出部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2015年年初, 海鑫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赢海赢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鑫公司) 负责海鑫公司体系除房地产外的投资业务。赢鑫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 由冼慰民任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 黄家辉任总经理。 2015年3月, 赢鑫公司参与江南高越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越公司)的增资, 赢鑫公司向高越公司增资1000万元, 持有高越公司10%的股份。 高越公司是由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名大学同学, 理科高材生

组成的核心创业团队创立的, 高越公司主要从事3D打印、扫描、装备、软件、材料技术的研发、设计、制造、转让、销售与售后服务等。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充分体现了创业团队的技术优势, 高越公司在国内3D增材打印相关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赢鑫公司参与增资后, 高越公司由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各占30%的股份并分别担任董事, 组成董事会, 由杨文松任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郭庆海任总经理, 全学祖分管财务工作。 赢鑫公司未安排人员在高越公司担任职务, 也不参与高越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这也是高越公司的创业团队愿意让赢鑫公司参与增资的条件之一。赢鑫公司仅持有高越公司10%的股份, 高越公司仍由创业团队完全掌控。 自2016年6月起开始, 赢鑫公司与高越公司的创业团队之间矛盾初显。自赢鑫公司入股高越公司后, 高越公司一直未召开过股东会, 赢鑫公司对高越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甚了解, 对高越公司的了解仅止于与创业团队的口头沟通。 2016年7月, 赢鑫公司向高越公司发函, 要求查阅、复制高越公司包括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 以便了解高越公司的经营情况。杨文松、郭庆海、全学祖三人协商后, 认为让赢鑫公司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财会资料对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利, 便以高越公司名义复函表示赢鑫公司要求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要求不合理, 不予同意。 对此, 赢鑫公司委托律师与高越公司进行交涉。 股东有权查阅财务资料

陆金所:搭建草根金融投融资平台

陆金所:搭建草根金融投融资平台 2013-11-24 15:00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为平安集团旗下的网络投融资平台,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从业务模式设计之初就具有互联网和金融风控双重基因。 成立两年多来,陆金所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新渠道,为个人提供创新型投资理财服务。尽管目前陆金所只有一个产品“稳盈-安e贷”,均为小额交易,平均每单四五万元左右,但仅靠这一个产品,陆金所上线一年零四个月交易规模已达14亿元。 在“稳盈-安e贷”系列产品发行规模提高到一定规模后,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计划引进担保公司等发行相关小额信贷类产品,进一步拓展个人信贷交易的版图。在计葵生看来,自己正在触摸国内一块巨大的金融投资金矿。 可投资可贷款 陆金所是平安集团旗下的一家“个人对个人”(P2P)的投融资平台,成立于2011年9月,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新渠道,为个人提供创新型投资理财服务。 陆金所不仅提供投资,也提供借款服务。陆金所工作人员介绍,需要融资的个人和企业,可以向陆金所申请,经过陆金所审核后,融资需求即发布在陆金所的网站上,投资人则可以通过网站投资。但与普通P2P模式不同,陆金所引入平安旗下的担保公司为投融资提供担保,并且明确一笔投资针对一笔借款的一对一模式,以此降低投资风险。 “与其他P2P不同的是,陆金所有一个担保环节。借款人在陆金所申请借款前,需要亲自前往平安银行网点,进行身份验证和递交材料。通过电子系统收集信息后,发到天津平安融资担保公司统一风险审核。审核过后,陆金所会要求借款人购买一份担保。”上述陆金所工作人员介绍。 陆金所承载了平安集团创始人马明哲的电子商务梦想。从“平安18”到“一号店”,平安十几年来一直坚持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进行尝试。平安通过陆金所实现互联网和平安金融本业的结合,马明哲对陆金所甚是看重,在打造陆金所的过程中可谓不惜血本,斥资4亿元,不仅重金挖来当当网CTO戴修宪,还从麦肯锡、盛大、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聘请来大量专业人才。 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把金融搬上互联网,而是从2011年业务模式设计之初就要具有互联网和金融风控双重基因。陆金所推出的第一款服务“稳盈”系列有双重功能,即为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为有投资需求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投资服务,实现P2P网络借贷基本功能。 金融和互联网的碰撞带来很多有趣的事情。平安陆金所一位部门负责人透露,P2P业务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资金的供给方绝大部分在大中城市,而资金的需求方则绝大部分在三四线城市,甚至农村。

公司股权转让操作实务

公司股权转让操作实务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内容之一,其理论性、实务性都比较强,本文主要从实际操作角度谈一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有关注意事项。 无论是委托律师办理还是公司自行办理股权转让,具体承办人员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首先都应该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而多数公司对本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留档的资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阅非常必要。承办人员根据公司工商留档资料和有关公司股东会决议审核或起草下列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 具体说明如下:①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是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作出约定的书面法律文件,由于该文件的重要性,多数情况下转让双方会委托律师来起草,因此内容都比较详尽。如果转让双方自行起草,则该协议必须对前述基本事项都作出约定。另外,如果转让的是国有股的,需要提供本地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割单情况,除此之外,还要提供政府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⑵老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所有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等。⑶新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新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对法定代表人任免作出决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等。⑷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也必然发生变更,因此公司新的全体股东将对公司原有章程进行修改。为此,笔者建议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这样便于工商登记人员和原有章程进行核对。如果单纯提供新的公司章程,有的工商登记部门不一定受理。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把事情做在先前,省得以后带来诸多事端。上述法律文件全部准备好后,承办人员需填写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空白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请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中一页中,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除了本公司盖章外,还

解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解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股权转让是公司法律事务中最常见的内容之一,其理论性、实务性都比较强,本文主要从实际操作角度谈一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有关注意事项。 无论是委托律师办理还是公司自行办理股权转让,具体承办人员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首先都应该到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而多数公司对本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留档的资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阅非常必要。 承办人员根据公司工商留档资料和有关公司股东会决议审核或起草下列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具体说明如下:(1)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是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转让价款、交割日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等作出约定的书面法律文件,由于该文件的重要性,多数情况下转让双方会委托律师来起草,因此内容都比较详尽。如果转让双方自行起草,则该协议必须对前述基本事项都作出约定。另外,如果转让的是国有股的,需要提供本地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割单情况,除此之外,还要提供政府部门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2)老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所有股东同意股权转让

的决议、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等。 (3)新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新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决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对法定代表人任免作出决议,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等。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也必然发生变更,因此公司新的全体股东将对公司原有章程进行修改。为此,笔者建议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供公司章程修正案,这样便于工商登记人员和原有章程进行核对。如果单纯提供新的公司章程,有的工商登记部门不一定受理。为了自身的利益,尽量把事情做在先前,省得以后带来诸多事端。 (5)上述法律文件全部准备好后,承办人员需填写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空白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请注意: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中一页中,如果新的法定代表人系由公司大股东委派产生,该页除了本公司盖章外,还必须盖有该股东的印章,如果该股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亲笔签名。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需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审查函、承诺书一、承诺书二、任职证明,工商登记部门都有固定的格式,只需有关单位、人员签章即可。 (6)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同时提供以备工商登记部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参考

股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鉴于贵公司对XXX有限公司的并购意向,我们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公司提供以下注意事项,以兹贵公司领导在决策及实务操作中参考。 一、从贵公司组成结构、经济实力等方面来讲,属于正规化的企业。对于企业并购这种重大法律事项,应当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二、自行或转让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包括但不限于:1、审查拟收购目标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能力。对目标公司主体的合法性的调查主要包括两个方便: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其成立、注册登记、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公司变更、有无吊销或注销等。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 2、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情况这里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 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转让

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 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以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无瑕疵,无法律上的障碍。 3、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目标公司的各种负债会增大收购方的责任,因为这些债务在收购后还是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当然,债务剥离式的收购除外。还有一些因权利义务不清楚而发生争议,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或被起诉的情况将为收购方的责任增加不确定性。这时,并购律师就要对目标公司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进行分析,研究,将它们定性、定量,为收购方进行谈判提供合理的依据。 4、重要交易合同对于公司的存续与发展相当重要的交易合同,是收购方律师仔细审查的重要对象,这些合同通常包括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大额贷款合同、公司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使用合同、关联交易合同等等。并购律师对这些合同进行审查,目的是:第一,确定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并不会丧失合同中规定的预期利益,这是因为,有些公司之所以能够签订的一些重要的合同是利用了其公司大股东的关系,所以,这种合同中往往规定,当目标公司因被收购等原因出现控制权变化时,该合同将需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第二,确定这些合同中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目标公司是否处于重大不利的情形中。 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并购律师应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所有还是通过许可协议使用),有效期限情况,有无分许可、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等等。

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约定的效力

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约定的效力 撰文---大连交通事故网张天祥律师 现实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经常发生的交易行为。对这种交易行为如何进行规制,是公司法的重大理论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条件进行了明确地规定,而第四款又指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何理解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有规定”,如何认定这种“另有规定”的法律效力?本文将以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国家法律的制约性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实务案例研究、比较立法透视以及基础理论探析,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章程的效力进行深入说明,并最终得出结论。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章程效力章程自治性法律制约性 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最高准则。因此可以说,章程是包含着贯穿公司始终的众多要素的基石性制度——对于公司具体的组织或行为,公司法可以原则性地进行基本要求,但不可能进行细致而充分地个别规定;如果一定要对某个公司的具体组织或行为进行特别设置,只能通过具体公司的章程来规定。 现实生活里,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经常发生的交易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条件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但其第四款又指出“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另有规定”——但是,这种“另有规定”的自由空间与范围究竟是多大?这种“另有规定”是否仍需要受到限制?如果需要受到限制,限制的标准或者界限是什么?笔者将通过实务案例研究、比较立法透视以及基础理论探析,从而讨论分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规定的现实效力。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之现实类型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种规定尊重了股东的自主权,也适应了股东和公司个性化的需要。这实际上是基于一种假设: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协商一致的结果不仅满足了自身需要,也使社会效益得到增加。《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设定规则的规定并优先适用。但是,由于公司实践的复杂与当事人创造思维的丰富,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约定的条件可能会多种多样而且形形色色,如何看待这些约定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归纳出如下几种情况: (一)股权转让的禁止、变相禁止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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