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就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法律制度(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出现了“禹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有“汤刑”,且在审判中注重占卜。
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盛行,形成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法律主要以习惯法为主。
2、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魏国李悝制定《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严刑峻法,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汉武帝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为唐律所继承。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成熟。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法律制度繁杂,注重民事立法。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
明朝法律重典治世,《大明律》和《明大诰》是其重要法律。
清朝法律在继承明朝法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如《大清律例》。
(二)外国古代法律制度1、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2、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二、近代法律制度(一)中国近代法律制度1、清末修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标志着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变。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了六法全书体系,但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二)外国近代法律制度1、英国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第一部分:大点1:1.1:中华法系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5、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3)罪疑从赦(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①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1.《 》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 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3.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 )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 )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 的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其种类主要有:( )调解,( )调解,( )调解,( ) 调解。其处理方式一般有( ),( ),( )或( )及其他善良习惯。 4.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 )制”,( ) 专管审判工作,( )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则采取“( )制”。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 )在《 ·》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 )时期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 )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 )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 一个不同点”是( ),“第二个不同点”是( )。 8.( )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 9.夏王朝实行( ),( )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 ),( )和( )同时被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 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 ), ( )。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内容是:“刑( )国用( )典,刑( ) 国用( )典,刑( )国用( )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 家发挥成为“ ,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礼最早是( )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 ),二 是(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 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 )礼,( )礼,( )礼,( )礼,( )礼( )。 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 ),( ),( )。 18.西周的刑罚,即( ),( ),( ),( ),( )五刑加上( ),( ),( ), ( )等刑罚,合起来称“ ”。 19.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 )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指商朝的某些法律。 20.夏朝的主要罪名:“ ”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 ”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 ” 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1.商朝的罪名最为突出的是对于( )犯罪的惩罚,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 ”罪和“ ”罪。 22.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 )犯罪,二是( )犯 罪,三是( )犯罪。 23.西周的主要罪名:破坏礼法是“ ”,隐匿贼为“ ”,窃取财物是“ ”,盗用国家宝物是“ ”。 24.西周时期对( )违法,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其具体内容是:( ),( ),( ), ( ),( )。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 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 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 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 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 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 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 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 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 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 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 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 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 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 (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3.刺配刑的沿革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 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 明清沿用刺配刑;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 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 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 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 5.大理寺及其沿革 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隋朝设三复奏;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1)主要刑律篇目(2)唐律疏议(12篇502条)内容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27篇)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网(囚):囚禁、审判犯罪;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 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3.汉;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南北朝: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③准五服以治罪5.唐朝: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更犯,系惯犯;⑥数罪并罚原则;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a.同国人,属人原则;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⑨同居相为隐原则;6.元朝:蒙汉异法7.明朝: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解放区政权: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中国法制史知识总括
1、汉初文景刑制改革的内容是什么?文帝改革:改墨刑为髡钳城旦春;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
景帝两次改革:先是改笞五百为三百,笞三百为二百,后又改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另外还颁布《笞令》,规定刑具的规格。
3、秦代法制的时代特征是什么?(要点)(1)、秦律既限制奴隶制又维护奴隶制残余;(2)、重法轻儒,厉行“法治”,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
4、唐朝法制的特点是什么?(1)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前提下,“一准乎礼”;(2)法律空前完备;(3)科条简约,立法技术空前完善;(4)用法持平5、明朝重点治吏的内容是什么?(1)颁布《明大诰》与《铁榜》,增加罪名与酷刑打击官吏贪赃犯罪;(2)《大明律》增设“奸党”专条,打击奸党犯罪;(3)《大明律》针对官吏贪赃犯罪,加重刑罚力度。
6、成文法公布的意义是什么?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摧毁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专权,是新兴地主阶级法制改革的重大成果;结束了“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传统,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状态,标志着我国法律制度进入新阶段。
吏贪赃犯罪,加重刑罚力度。
7、清朝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历史意义是什么?(要点)(1)内容:先后颁布了《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钦定西藏章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单行条例;(2)意义:在肯定《大清律例》的主导地位和加强中央对地方进行管辖与控制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少数民族的习惯进行立法,条文简洁、针对性强,对于巩固同意的多民族国家有积极的意义。
9、清末立宪与修律的背景是什么?(要点):(1)西方列强要求清政府实行民主宪政,改革法律,并许诺放弃治外法权,这是其外部原因;(2)国内社会矛盾激化,清政府企图以此来缓解矛盾,欺骗人民,这是其内部原因;(3)日俄战争的结果刺激了清政府,这是其直接诱因;(4)西学东渐乃至民权思想的兴起,这是清末法制改革的思想原因。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1、早期的国家(四千多年前)雏形——商周初步特有体系,原则2、春秋战国→大变革→以皇朝制定法为主体(作刑书)3、秦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4、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5、唐律“一准乎礼”《唐律疏议》6、法律: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7、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8、五刑:肉刑(墨,劓,剕,宫)、大辟9、商代(族内通婚),西周(同姓不婚)西周1、亲亲,尊尊,男女有别(核心)2、成文法规:刑、誓、诰。
礼之所去,邢之所取,先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社会等级:贵族,平民,贱民4、宗法制: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5、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①五不娶:女方家庭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身为长女早年失母②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④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6、刑法基本原则:灵活权衡、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得以减免刑罚的行为、不牵连无辜7、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8、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9、三刺:讯(询)群臣,讯群吏,讯万民10、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春秋战国1、礼崩乐坏2、郑国子产“铸刑书”(史籍中首次明确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3、魏国李悝《法经》→《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体例上开创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基本模式)4、城旦,舂(男,女)鬼薪,白粲(男,女)5、承认土地私有制6、秦国等不少国家采用“廷尉”作为朝廷最高法官的称呼秦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2、变法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3、内容:①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②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按军功授爵)③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④明法垂刑,奖励告奸4、法律形式:律,制、诏与令,式,廷行事,法律解释,程、课5、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六尺,1.38米)6、故意“端”,过失“不端”7、秦,各郡最高长官为郡守8、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9、诉讼审判的主要原则:有罪推定、依法律和事实断案、有条件刑诉及证据采用原则10、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汉朝单行法规/东汉时期单行法规/决事比,比照典型判例11、刑法原则:①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②长幼减免刑罚③亲亲得相首匿④自首得以减免刑罚12、汉文帝:淳于提萦上书,废除肉刑13、汉初确立疑狱上报制度14、春秋决狱,董仲舒《春秋决事比》15、录囚制度,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1、“五服”亲属等级原则,在晋律中正式被接纳为法定亲等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3、宫齐最终废除,北齐后主4、改徙为流5、三国时吴国审判机构“大理”,北齐“大理寺”6、北朝正式设置登闻鼓,直诉制度隋唐五代1、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体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内容较简)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主要知识点
《中国法律史》主要知识点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1、思想:“奉天罚罪”、“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礼、礼与刑的关系3、立法:《禹刑》《汤刑》《吕刑》《九刑》4、定罪量刑原则:眚、非眚、惟终、非终5、刑罚:五刑6、司法:狱讼、讼费、五听、圜土、囹圄1.“奉天”5.刑罚:五刑夏朝适用的刑罚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五刑。
这五刑是指大辟、膑(原为刵)辟、宫(原为椓)辟、劓和墨。
这五刑源于苗人的五虐之刑,但对“五虐之刑”作了改革。
五刑由死刑和肉刑组成,其中的大辟就是死刑;膑辟、宫辟、劓和墨均为图刑,分别是剔去罪犯的膝盖骨、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割去罪犯的鼻子和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第二类是赎刑。
这在当时是一种用铜来赎罪的刑罚,而且“五刑”都在可赎的范围之内。
这是一种适用于奴隶主贵族的刑罚。
《魏书·刑罚志》记载:“夏刑则大辟二百、腕辟三百、宫辟五百,则、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具体史实、争议及意义)2、《法经》(内容及特点)及影响3、商鞅的“改法为律”第三章秦汉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纯任法家,黄老思想,独尊儒术。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九章律、汉律六十篇4、亲亲得相首匿、上请5、秦朝徒刑类别、汉朝刑制改革6、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期1、三部主要律典的编纂体例变化及其特点:《新律》、《泰始律》、《北齐律》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
3、刑罚制度的变化。
4、大理寺、刑讯制度化、登闻鼓直诉制度第五章隋唐时期1、《开皇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唐律的地位。
2、五刑、十恶。
3、贵族官僚特权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化外人相犯原则;类推原则。
4、三司推事;刑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第六章宋元明清时期1、宋、明清法制指导思想2、《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诰》、《大清律例》;编敕、断例与指挥;条例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4、折杖法、刺配、凌迟;立决与监候、充军、发遣5、审刑院、《洗冤集录》、鞫谳分司制、理雪制、务限法、翻异别推制、会审制度、大审、秋审、廷杖、厂卫第七章近现代1、清末变法思想2、《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刑律》,礼法之争;3、《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同纲领》、6、增加现代: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两个基本法,可以自学民事法制:1、一夫一妻多妾2、六礼3、和离;七出三不去;义绝4、嫡长子继承、诸子均分5、质、剂6、不动产买卖。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主要知识点
《中国法律史》主要知识点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1、思想:“奉天罚罪”、“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礼、礼与刑的关系3、立法:《禹刑》《汤刑》《吕刑》《九刑》4、定罪量刑原则:眚、非眚、惟终、非终5、刑罚:五刑6、司法:狱讼、讼费、五听、圜土、囹圄1.“奉天”5.刑罚:五刑夏朝适用的刑罚主要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五刑。
这五刑是指大辟、膑(原为刵)辟、宫(原为椓)辟、劓和墨。
这五刑源于苗人的五虐之刑,但对“五虐之刑”作了改革。
五刑由死刑和肉刑组成,其中的大辟就是死刑;膑辟、宫辟、劓和墨均为图刑,分别是剔去罪犯的膝盖骨、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割去罪犯的鼻子和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第二类是赎刑。
这在当时是一种用铜来赎罪的刑罚,而且“五刑”都在可赎的范围之内。
这是一种适用于奴隶主贵族的刑罚。
《魏书·刑罚志》记载:“夏刑则大辟二百、腕辟三百、宫辟五百,则、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具体史实、争议及意义)2、《法经》(内容及特点)及影响3、商鞅的“改法为律”第三章秦汉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纯任法家,黄老思想,独尊儒术。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式、法律答问、廷行事)3、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九章律、汉律六十篇4、亲亲得相首匿、上请5、秦朝徒刑类别、汉朝刑制改革6、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期1、三部主要律典的编纂体例变化及其特点:《新律》、《泰始律》、《北齐律》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
3、刑罚制度的变化。
4、大理寺、刑讯制度化、登闻鼓直诉制度第五章隋唐时期1、《开皇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唐律的地位。
2、五刑、十恶。
3、贵族官僚特权原则;同居相为隐原则;化外人相犯原则;类推原则。
4、三司推事;刑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
第六章宋元明清时期1、宋、明清法制指导思想2、《宋刑统》、《元典章》、《大明律》、《大诰》、《大清律例》;编敕、断例与指挥;条例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4、折杖法、刺配、凌迟;立决与监候、充军、发遣5、审刑院、《洗冤集录》、鞫谳分司制、理雪制、务限法、翻异别推制、会审制度、大审、秋审、廷杖、厂卫第七章近现代1、清末变法思想2、《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刑律》,礼法之争;3、《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同纲领》、6、增加现代: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两个基本法,可以自学民事法制:1、一夫一妻多妾2、六礼3、和离;七出三不去;义绝4、嫡长子继承、诸子均分5、质、剂6、不动产买卖。
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一.绪论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夏商法制西周法制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秦朝法制五.法律儒家化阶段汉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隋唐法制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宋朝法制辽夏金元法制明朝法制清朝法制七.近代法律清末法制改革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八.现代法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一.绪论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四有利于发展造就我国独立的法学理念及制度;五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法制史二.中国法制史的地位(一)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二)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三)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华法系的关系(一)中国法制史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史(二)中华法系的概念,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三)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五:中华法系的特点(一)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二)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三)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四)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出礼入刑,“治之经,礼与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五)家族法的重要地位(六)法、理、情三者的统一(七)多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的融合(八)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六.与其他法系相对比,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中华法系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原因:1)中国古代长期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2)内陆性的封闭环境,加之自然条件优越,可以自适自洽;3)专制主义深入到思想文化领域,七.中华法系的沿革形成期: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成熟期: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衰落解体:清末九.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楷模制定的,该法律在日本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朝鲜高丽律也是摹仿唐律而成;,该法共71条,在唐律基础上取69条,从唐狱官令上取2条;越南李朝刑法和陈朝国朝刑律皆“遵用唐宋之制”;十.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十一. 立法沿革图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 ┌→北周律└→ 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 →唐律─── 同光刑律统类│ └→ 大周刑统→宋刑统└→金律→元经世大典→元典章┌───────────────┘└→明律→清律十二.中国法制史的特点独立发展和移植借鉴相结合:古代独立发展,近代移植借鉴;礼法结合公法发达家庭本位近代转型,艰难坎坷;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一.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法源于天说2.法源于苗民说3.皋陶造律说4.法源于定分止争说5.刑源于性恶说6.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7.刑起始于兵说一刑起于兵说1.含义: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最初脱胎于战争或军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军法2.原因:A、“师出以律”;B、“兵狱同制”;1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士或士师;3中国历史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4有关考古资料印证“刑始于兵”二礼源于祭祀1.含义: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仪道德规范2.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基本内容关于“礼”与原有的部落风俗习惯关于“礼法”与“礼”关于”礼法“与”现代意义的法二.法起源的表现:古代文献记载中的早期刑罚1、黄帝时代的五刑制度: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2、蚩尤时代苗民的五刑制度:尚书·吕刑:五虐之刑:杀戮、劓、刵、椓、黥3、虞舜时期的刑罚:1流放刑:流放“四凶”2象刑:三种观点三.法律起源时的名称溯源:中国古代的“刑”、“法”、“律”的含义及演变在具有法律、法令、典范、模式约束之意义上,三者相通;三代称“刑”;春秋战国称“法”;秦以后称“律”“法”:灋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律”:音律或声律;法律;古代的战争主要靠“声”“音”划一行动,指挥兵士,所谓“鸣金收兵”、“击鼓奋进”;在战争中,律被赋予法令的意义 ;说文:“律,均布也”;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礼法结合2.血缘纽带更加强韧3.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4.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强调领袖的权威性▲古代法的刑事性▲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礼法结合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1.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2.古罗马法律的产生;3.中西法律起源的主要特征;A.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之间的战争,西方法律起源于氏族内部各种力量的妥协; B.西方法律在内容上远比中国法律广泛的多;C.礼制在中国法律起源中占据重要地位;4.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历史比较七.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与夏代法律的萌生1.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有三:第一,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第二,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第三,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2.夏代国家组织的产生带动法律的萌生国家产生的判断标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之处有三点:第一是国家按地区来划分国民;第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第三,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3.原始习惯在夏代已向习惯法转变一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二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2、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流宥五刑黥面上刺字、劓割鼻、刵去耳、椓读酌,破坏生殖器官、处死三习惯法的产生伴随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也同时孕育而生;夏代法律的起源,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三.中国法律发展重点内容1.宗法制2.礼与刑的关系3.奴隶制五刑4.西周婚姻制度:原则、前提、六礼、七出、三不去、特点、影响5.西周家庭制度:三党、九族、特点6.西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表现,意义7.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8.法经:体例,历史地位9.商鞅变法10.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时的笞刑改革及意义11.汉代察举征辟制度1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1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发展要点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刑罚适用原则八议制度、官当、重罪十条、五服、三宥三赦14.北齐律15.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16.隋:十恶制度17.唐律的篇目解释18.唐代刑罚适用原则19.唐代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制度20.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21.唐律特点22.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23.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一, 传说中的法律禹刑: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汤刑: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赎,鞭,扑,流等九种;吕刑: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大立法活动;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大臣等反对;铸刑鼎:公元前513年,的把前任执政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郑国的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着,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18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丰富全面;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20篇;主要特点有:纳礼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5,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以“法条明审,科条简要”着称,共计12篇;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冠于律首,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和核心的地位,自此各朝不改;12篇的体例也为后世多数王朝效仿;内容上,首次确立“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核心内容,后被发展为“十恶”制度;同时,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即在北齐“杖鞭徒流死”基础上发展而来,后来成为隋唐律蓝本;6,开皇律:是隋文帝开皇年间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以北齐律为蓝本,其发展表现为:①,篇章体例对北齐律稍微加以变易,该体例被唐朝全部继承,影响后起王朝;②,正式形成十恶制度,置于律之首篇;③,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一直延续至清末;④,特权法进一步发展,除八议外,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规定;三, 唐朝以后的法典1,贞观律:唐太宗明房悬龄等制定,内容体例与开皇律大致相同,主要改动在于刑罚体系的完善,包括:①,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刑,作为死刑减等之刑;②,大大减少旧律中重刑条款;③,缩小族刑连坐范围;④,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犯罪,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2,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的典型代表;唐高宗时期,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已发展至鼎盛阶段;永徽2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12篇的顺序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纹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徽律疏的主要内容:①,名例律: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八议等特权制度,主要刑法适用原则等;②,卫禁律:是关于警卫皇帝及其宫殿、太庙、陵墓,保卫城镇、官府、武库、关津要塞和边防等方面的法律,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皇帝人身安全,维护皇帝权威和国家主权;③,职制律: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官吏选拔、考核、职责及驿传等方面的规定,惩治官吏的失职、渎职和贪赃枉法行为;④,户婚律:是关于户籍、赋役、田宅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重点在于保证国家赋役来源,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⑤,厩库律:是关于公私牲畜饲养及使用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用以保护国家和私人的资产财物;⑥,擅兴律:是关于军队征调、军需供给和工程兴造等方面的规定,严惩擅自调动军队、主将临阵先退以及擅自征发民工兴建工程等犯罪行为;⑦,贼盗律:是关于惩治属于“十恶”范围的杀伤罪和其他各种杀人、伤害等犯罪及强盗、窃盗、监守自盗等侵犯公司财物等方面犯罪的规定,是唐律量刑最重的一篇;⑧,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告诉方面的规定,惩治明间斗殴,杀伤、越诉、诬告、教唆词讼等行为;⑨,诈伪律:是关于惩治欺骗财物、诈取官爵和伪造印信、符玺、兵符及官私文书等行为的规定,其中带政治性的诈骗行为出发更重;⑩,杂律:是关于无法列入其他各篇的各种违法犯罪的规定,范围极广,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放火、决堤和强奸、和奸等方面的内容;11,捕亡律:是关于追捕和处罚逃犯、逃丁、逃兵等方面的规定,惩罚追捕官吏的失职、泄密等行为;12,断狱律:是关于禁囚、审讯、判决、复核、刑罚的执行和监狱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强调法官的责任,带有明显程序法性质;3,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制定于玄宗开元年间,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其内容主要记载了唐朝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及职责、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俸禄、退休等制度,可称是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从此,单纯行政性质法律便从“律”中分出,编为“典”,使得封建刑律和行政法典成为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后世明清的会典,即以唐六典为蓝本;4,大中刑律统类:唐末宣宗于大中年间命大臣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附之以相关内容的赦、令、格、式,编制成了一部大中刑律统类;这种以律为主、分类编排的法典编撰形式便于官吏在司法时间中适用法律,对五代及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5,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修订的一部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在编纂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以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赦、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法典;6,大明律:是朱元璋建立明朝后着手制定的通行全国的法典;大明律取法唐律,但进行了大胆改革:①,体例上,一改传统12篇旧制,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确定,形成了以名例居首,吏、户、礼、兵、刑、工7篇为架构的新格局;②,内容上,“重其重罪,轻其轻罪”;③,在立法技术上较唐律更为精细;7,明大诰: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律外之法,其名称来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效力;特点:①,以“明刑弼教”为指导思想;②,是朱元璋乱世用重典的主要手段,其重点是惩治贪官与豪强,内容80%设计警告、惩戒贪官污吏;许多罪名是律法上没有的;处罚也重于大明律,甚至适用五刑之外的刑罚;③,以判例形式出现,是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④,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明太祖死后,大诰逐渐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会典:仿唐六典体例而制定的行政法典,内容远较唐六典充实,对调整政权机关活动有重要作用;由于大明会典汇集了明代法令典章,故也有法规大全的性质;9,大清律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典,于乾隆5年完成;以大明律为蓝本,集中国封建成文法典之大成,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在一部法典之中,“律”、“例”同时存在,对社会关系共同起调整作用,两者关系可总结为“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10,大清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曾进行会典的编纂;五朝会典合在一起称为五朝会典,又称大清会典,不仅是清代行政法大全,也是古代行政法之集大成者;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古代诉讼审判制度一、起诉形式及限制一起诉形式中国历史上自西周时起对起诉形式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西周时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说明当时已有民、刑诉讼之划分;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诉讼,大都由原告或当事人起诉,类似当今之自诉,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则须提交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称“剂”;起诉须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三十斤铜,如不交纳则被认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中国古代自秦朝起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起诉制度,其起诉方式根据起诉主体之不同主要有两类: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公诉;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自诉;–汉代称起诉为“告劾”,与秦朝一样,分当事人自诉与政府官员公诉两种形式,但其公诉人主要是监察官吏;由于汉代起诉形式更接近近世,且基本定型,所以一直沿袭至清末;只是有些朝代称谓不同或有些特殊规定;二自诉的限制1.限制亲属相告,尤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奴妾控告主人早在西周时期便规定父子不得相讼,下级贵族不得控告上级贵族;秦朝在限制子告父母、奴告主方面有更为具体的规定;秦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和杀伤等行为,此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产或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此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控告,则控告者有罪;汉朝时确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则,规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同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违者以不孝死罪论处;自此至清的历朝历代基本都有卑幼不得控告尊长的规定,视告发尊长或证言尊长为犯罪行为;直到近代的中华民国南京政府,都有对直系尊亲属和配偶不得提起自诉的规定;2.严禁诬告中国历史上自秦朝起便有严禁诬告的诉权限制;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处罚;之后历代法律中,均有诬告反坐的规定;而明朝则加重了对诬告的惩处,明永乐年间还专定诬告法;3.严禁越诉为了严格诉讼程序,汉律规定,人们必须按照司法审级逐级告诉,除有冤狱一般不准越级上诉;唐律也规定,诉讼必须自下而上向有管辖权的官衙提起,否则构成越诉罪,起诉者和受理人均要处笞四十;之后,宋、元、明、清诸朝法律均有越诉之禁;4.严禁在押囚犯控告为了防止罪犯诬告他人或陷害原告,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禁止未决犯告发犯罪,秦律、西晋、北齐、唐律、宋刑统和清律都有禁止在押犯告举他事的规定;5.民事诉讼的时间限制为了避免因诉讼影响农业生产,唐律规定,在每年三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的农忙季节,官府不得受理涉及田宅,婚姻,债务等方面的民事诉讼;宋朝则专门定有“务限法”,规定有关民事诉讼仅在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正月三十一日的四个月内受理,最晚可延至三月三十日;清朝也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在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间,除重大犯罪外,一般户婚,田土细事,概不受理;。
《中国法制史》考点及基本知识总结
提纲第一讲绪论第二讲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第三讲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第四讲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五讲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制度第六讲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第七讲中华法系第八讲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绪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与研究方法推荐书目法律史学家简介中国法制史资料第一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古代含义(1)法律、法令《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
修法制,善囹圄,具桎梏,止奸邪。
”《商君书.君臣》“法制明则民畏刑。
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2)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韩非子.饰邪》“慈恩听,则法制毁。
”法制的现代含义有四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3)法制的16字方针法制-法治中国史法制中的“法制”是指广义的含义。
2、“史”时间通史断代史内容通史专史本课程涉及的断代史和专史3、研究对象近代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904年)陈顾远《中国法制史》(1933年)现代上世纪50、60年代上世纪80-90年代中期张晋藩先生1980年的一篇文章“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专著的设想”中国法制史研究我国进入级阶社会以后,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的科学。
90年代中后期至现在扩展了研究范围归结起来可为三方面:制度思想文化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及研究方法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研究方法特殊性变异性传统性三、中国法制史推荐书目近代1.《中国法制史》陈顾远2.《中国法律发达史》杨鸿烈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4.《历代刑法考》沈家本5.《九朝律考》程树德6.《唐律疏议》、《大清律例》7.《唐明律合编》现代1.《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总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张晋藩著,中国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
4.《中国法制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5.《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一、秦汉法制
1.郡县制与法家思想:秦始皇推行郡县制,规定乡、县、郡三级行政
机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严格适用。
2.刑法与赏罚制度:推行较为严厉的刑法制度,同时设立奖励与惩罚
的制度,以保持社会秩序。
二、魏晋南北朝法制
1.儒家思想的兴起:法律制度中逐渐融入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法。
2.九品中正制:北魏孝文帝推行的官员选拔制度,以品德与才能为标准,影响后来科举制度的形成。
3.佃农制:南朝梁武帝推行的土地制度,提供贫民并提高农业生产力。
三、唐宋法制
1.开元律:唐太宗时期编纂的法典,注重保障人民权益,也是世界上
最早的成文法。
2.翰林学士:宋代设置的文官机构,成为御史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审查、署理法律等职责。
3.宋代水利法制:推行水利管理法制,通过洪水预防、治理黄河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明清法制
1.大明律与大清律:明朝施行的法典《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之一,清朝通过《大清律》,保持了明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廉政文化:明清时期的廉政文化高度重视廉洁和公正,以杜绝官员贪污腐败。
3.外国条约与法制变革:近代以来的中国不平等条约和西方法制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20世纪法制
1.中华民国法制: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宪法确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实施了新的刑法、民法等。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
1.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
2.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一.绪论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
朝法制
五.法律儒家化阶段
汉朝法制
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七.近代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八.现代法制
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
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一.绪论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2.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基本容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
陈少杰整理2012/12/24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一、名词解释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2、《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大体可归纳为三个部分:正律,包括前四篇,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以及对罪犯的追捕、关押;杂律,即《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减律,即《具法》,内容为“具其加减”,即对上述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和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具体规定。
《法经》作为我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的源头,既总结了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又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
3、十恶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十种特别重大的犯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其特点是表示了犯意即构成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分首从“皆斩”,一律不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
4、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了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以脊刑或臀刑替代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与五代时期的酷刑相比,具有刑轻而法简的特色,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年刑罚体系的基础和格局。
5、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治罪确立于《晋律》,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分五等,称五服,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亲属相犯的时候,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
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6、秋审秋审是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
其性质属于对监候死囚的复核审判程序。
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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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一.绪论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夏商法制西周法制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秦朝法制五.法律儒家化阶段汉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隋唐法制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宋朝法制辽夏金元法制明朝法制清朝法制七.近代法律清末法制改革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八.现代法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一.绪论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四)有利于发展造就我国独立的法学理念及制度。
(五)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法制史二.中国法制史的地位(一)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二)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三)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华法系的关系(一)中国法制史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史(二)中华法系的概念,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三)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中华法系的特点(一)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二)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三)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四)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出礼入刑,“治之经,礼与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五)家族法的重要地位(六)法、理、情三者的统一(七)多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的融合(八)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六.与其他法系相对比,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中华法系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原因:1)中国古代长期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2)内陆性的封闭环境,加之自然条件优越,可以自适自洽;3)专制主义深入到思想文化领域,七.中华法系的沿革形成期: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公元前221 年—公元前206 年) ,成熟期:隋唐时期(公元581 年—公元618 年)成熟。
衰落解体:清末九.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 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楷模制定的,该法律在日本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朝鲜《高丽律》也是摹仿唐律而成。
,该法共71 条,在唐律基础上取69 条,从唐《狱官令》上取2 条。
越南李朝《刑法》和陈朝《国朝刑律》皆“遵用唐宋之制”。
十.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中国法早期发展阶段(夏、商、西周)成文法及“法治”阶段(春秋、战国、秦)法律儒家化阶段(两汉、三国魏晋南北朝、隋、唐)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近代法律(清末、中华民国)十一. 立法沿革图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北周律└→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刑统└→金律→(元)经世大典→[元典章]┌───────────────┘└→明律→清律十二.中国法制史的特点独立发展和移植借鉴相结合:古代独立发展,近代移植借鉴。
礼法结合公法发达家庭本位近代转型,艰难坎坷。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一.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
《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法源于天说2.法源于苗民说3.皋陶造律说4.法源于定分止争说5.刑源于性恶说6.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7.刑起(始)于兵说(一)刑起于兵说1.含义: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最初脱胎于战争或军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军法2.原因:A、“师出以律”。
B、“兵狱同制”。
(1)《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士或士师。
(3)中国历史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4)有关考古资料印证“刑始于兵”(二)礼源于祭祀1.含义: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仪道德规范2.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基本内容关于“礼”与原有的部落风俗习惯关于“礼法”与“礼”关于”礼法“与”现代意义的法二.法起源的表现:古代文献记载中的早期刑罚1、黄帝时代的五刑制度:《国语·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2、蚩尤时代苗民的五刑制度:《尚书·吕刑》:五虐之刑:杀戮、劓、刵、椓、黥3、虞舜时期的刑罚:(1)流放刑:流放“四凶”(2)象刑:(三种观点)三.法律起源时的名称溯源:中国古代的“刑”、“法”、“律”的含义及演变在具有法律、法令、典范、模式约束之意义上,三者相通;三代称“刑”;春秋战国称“法”;秦以后称“律”“法”:灋《说文解字》:“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律”:音律(或声律);法律;古代的战争主要靠“声”音“”划一行动,指挥兵士,所谓“鸣金收兵”、“击鼓奋进”。
在战争中,律被赋予法令的意义。
《说文》:“律,均布也”。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8.礼法结合9.血缘纽带更加强韧10.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11.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强调领袖的权威性▲古代法的刑事性▲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礼法结合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2.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3.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4.中西法律起源的主要特征。
A.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之间的战争,西方法律起源于氏族内部各种力量的妥协。
B.西方法律在内容上远比中国法律广泛的多。
C.礼制在中国法律起源中占据重要地位。
5.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历史比较七.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与夏代法律的萌生3.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基本规律有三:第一,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
第二,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第三,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4.夏代国家组织的产生带动法律的萌生国家产生的判断标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之处有三点:第一是国家按地区来划分国民。
第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都存在。
第三,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的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
5.原始习惯在夏代已向习惯法转变(一)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二)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1、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
2、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
3、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
流宥五刑(黥(面上刺字)、劓(割鼻)、刵(去耳)、椓(读酌,破坏生殖器官)、处死(三)习惯法的产生伴随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也同时孕育而生。
夏代法律的起源,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三.中国法律发展重点内容1.宗法制2.礼与刑的关系3.奴隶制五刑4.西周婚姻制度:原则、前提、六礼、七出、三不去、特点、影响5.西周家庭制度:三党、九族、特点6.西周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表现,意义7.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8.《法经》:体例,历史地位9.商鞅变法10.汉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景帝时的笞刑改革及意义11.汉代察举征辟制度1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1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发展要点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刑罚适用原则八议制度、官当、重罪十条、五服、三宥三赦14.北齐律15.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16.隋:十恶制度17.唐律的篇目解释18.唐代刑罚适用原则19.唐代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制度20.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21.唐律特点22.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23.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一,传说中的法律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
《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
取名《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
《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
《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
取名《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
《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得名,早已失传。
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
《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
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
总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