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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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训练中心教学档案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就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作了规定,其它档案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教学的教练。
第二章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教学档案包括:
1.讲课教案
2.实习教案
第五条其它有关档案:
1.学员听课效果反馈
2.学员对授课教练的评估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管理
第六条教学档案坚持部门收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教学档案由教学部、教研部负责收集,其它有关档案由教务部负责收集,然后统一交教务部专人管理。
第八条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自己负责的档案要及时收集归档。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依据档案的类别,编制档案“案卷类目”,“案卷类目”
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第十条卷内档案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码。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左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码。
第十一条永久、长期和短期档案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函件填写卷内档案目录,填写的字迹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十二条有关卷内档案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第十三条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四章档案的查阅销毁
第十四条查阅档案,必须由查阅人填写“查阅档案申请单”,由教务长审批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查阅档案的人必须爱护档案,要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对档案内容要保密。
第十六条收回档案时,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否则出了问题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按规定进行销毁,销毁前要进行认真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要造册登记。
第十八条销毁档案时,必须派专人监销,销毁清单要立卷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部制订,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