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原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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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2011-04-02 12:14:33)转载标签:杂谈
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可以说,犯罪构成在英美刑法中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一般认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第一层次。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充足要件(或称抗辩事由)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为第二层次。由于这种构成要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1.犯罪行为。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act)和意识(volun-tariness)构成。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
2.犯罪意图。犯罪意图(mens rea),又称为犯罪心态(guilty mind),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Ac-tusnon facit reum,nisi mens sit rea)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在美国刑法中,犯罪意图分为以下四种:(1)蓄意(mention),指行为人行动时自觉目的就是引起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者自觉目的就是实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2)明知(knowingly),指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3)轻率(reckl-essly),指行为人轻率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动时他认识到并有意漠视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4)疏忽(negligence),指行为人疏忽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为时他没有察觉到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从犯罪意图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行为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因素。
3.合法抗辩。合法抗辩(Legal defense),又称为抗辩事由,它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它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际上的总则性规范。内容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
特色:①以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结合方式构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②其消极的要件即合法抗辩地位特殊。这一特色的形成主要是因为,英美法系刑事诉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强
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作用,使他们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对抗争辩,而审判机关则只起着居中公断的作用。这种诉讼模式决定了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特点,集中体现的就是"合法抗辩"这一要件。③保护客体的超法规性。在英美犯罪构成要件中,无保护客体要素,这与英美构成要件要素直接来源于立法或判例、习惯法,并注重构成要件在动态的犯罪认定过程中的功能有关。(证明责任的分配)
其实,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一大特色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的内容直接融入到了诉讼中,再加上双方当事人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活动,与诉讼活动的紧密联系,增加了犯罪构成操作上的便利性。英美法系偏重自由主义和程序公正,,不仅注重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更注重刑法的人权保护功能。因此,犯罪构成既要反映犯罪,还要体现定罪过程。合法控辩在此过程中发挥着突出作用,它从反面来说明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实质则在于限制所能认定的犯罪的行为范围,并且通过控辩双方对抗的直观审判进程来实现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正如英美法系国家一些学者所说:“在刑事审判中,一个成功的辩护将会减轻指控甚至会导致无罪判决的后果,所以辩护相当重要,但它们有时并不总是那么容易让人理解。其原因主要在于,辩护事由与犯罪要素之间有时难以区分。”即犯罪要素有时与辩护事由重叠,并且这种重叠经常发生于犯意这一犯罪成立要素上。
理论体系内部蕴含着许多来自于立法上的矛盾与困境,主要争议点在于犯罪评价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的“犯罪行为——犯罪心态”区分分析模式。其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也缺乏系统性,但在个案研究方面,挖掘的较深,从而发现和总结出普遍性的原则。此外在整个理论的着眼点方面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些优点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