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原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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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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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特殊辩护事由,即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犯罪中的阻 却理由,这类事由不具有普遍适用于各罪的效力, 只具有个别意义。 一般辩护事由

二、一般辩护事由
主要有未成年(infancy) 精神错乱(mental disorder)错误 (mistake)醉态(intoxication)被害人承诺(consent by Victim)上级命令(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胁迫 (duress)紧急避险(necessity) 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defense) 警察圈套( entrapment )其他一般辩护事由 美国将其分为两类: 辩解(excuse):infancy、insanity、mistake、intoxication 、 duress、 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consent by Victim 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necessity、 justifiable defense

Tips: The requirements for being patrial included birth in the United Kingdom, having a CUKC holding parent, married to a patrial male and legal resid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for more than 5 years. Those with patrial status had a 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ose who were non-patrial did not. In 1981, the British government enacted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to reflect the patrial notion. The act was approved by the Parliament in October 1981 and came into effect in January 1983. This law divided CUKC holders into three categories: British Citizens (BC), 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y Citizens (BDTC), and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 (BOC).

外国刑法(9)

外国刑法(9)

第三节 因果关系
三、《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的规定 4.轻率或疏忽情况下引起特定结果,实际结果处于行为 人认识的危险或应该认识的危险范围内,若实际结果超 出范围,因果关系只在以下三种情况成立: 第一,实际结果与可能发生的结果区别仅限于受害的人 或财产不同; 第二,可能发生伤害或损害比实际情况更严重、广泛; 第三,不包含过于间接或偶然的因素,以至于对行为人 的责任或者犯罪的轻重没有影响或者适当影响。 5.严格责任情况。
二、犯罪的形式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持有
第二节 犯罪行为
(三)持有 possession 占有、持有《美国模范刑法典》。 持有是指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 控制,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同义。 英美法系刑法的理论和立法重视持有问题,教科书 中一般都有对持有行为可罚性的论述,立法上也有大量 持有型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行为条款除作为外 还规定了不作为和持有:“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 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 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犯罪要素
三、特点 在犯罪构成中介入诉讼要件,是英美刑法特有的。 英美刑法的这种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其实行判例法 有极大关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来自判例的总结和概括 。第一层次是正向说明犯罪成立的层次,第二层次是排 除犯罪的层次,一个是积极判断,一个是消极判断,具 有两个向度:先入罪后出罪,是一种“构成——排除”的 模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这种法系特征背景, 成文法国家是难以效仿的。
二、《模范刑法典》中的犯罪心态模式 ②明知 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根据这一解 释,在处理行为人对行为性质有明确认识(持肯定态度) 而对结果呈现模糊心态的案件时,不必把注意力放在行为 人对结果究竟持什么态度上,只需查明行为的性质。查明 行为的性质要比查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意志类型 )方便得多。这类案件多数发生在有意识的突发性行为的 情况下。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

三大法系犯罪构成之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刑法理论中都有犯罪构成体系,但三大构成体系之间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与我国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找出我国体系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才能更好的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

标签: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差异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两大法系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下面试列举几项,以便更好的理解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的特点。

1、英美法系刑法中某些犯罪无需主观方面的罪过即可构成,即存在无过失犯罪,而大陆法系不存在此种情况。

无过失犯罪,是英美刑法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指在某种情况下,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之追究刑事责任不以本人具有罪过或犯罪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只要本人或他人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就要负刑事责任。

这是随着近代工业的高度社会化,经济活动异常频繁和复杂,高度危险行业的迅速增长,各种业务性犯罪激增才应运而生的。

在英美刑法上无过失犯罪主要有下列二种:???其一,严格责任的犯罪。

这是指在某些特殊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也可被定罪,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本人虽然可能没有任何过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体现了社会的一种严格要求,故被称为严格责任的犯罪。

[2]普通法上主要有以下情况:(1)公害;(2)渎神;(3)藐视法庭;(4)诽谤。

其二,代理责任的犯罪,其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罪过,但由于他(她)具有一定的地位或职位,因而要对其他人(通常是雇员等)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在普通法中,代理责任的犯罪存在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中:(1)顾主对于其雇员在他(她)的土地或房屋内或在公路上所实施的公然滋扰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便系雇员违背其命令而实施的,亦然;(2)顾主对于其所散布的诽谤言论应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其没有授权散布这种言论和对诽谤言论的散布没有疏忽的责任。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路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却各有其特点和优劣。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直接源自前苏联,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人权、法治日益倡导和强调的时代,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在借鉴国外犯罪构成理论优点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既是现理论界正极力探讨的热门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标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研究1 简述现存的三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构成要件是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的综合,这三个要件之间的逻辑结构递进式的,因此称其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第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以判例法为基本特征,没有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但也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英美刑法中是通过实体(本体要件)和程序(合法辩护)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前者由控诉方证明,后者由被告方证明。

这种具有双层次逻辑结构的犯罪成立条件被称为“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部分组成,这种犯罪构成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相统一。

我国犯罪构成评价方面的特征是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被称之为耦合式或四边形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2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2.1 中外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共性(1)历史起源的关联性。

几大理论体系都起源于意大利,创立在德国。

在19 世纪下半叶,前苏联受德国刑法理论的影响开始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得到发展。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理论。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同根同源的。

英美法系国家是不成文法、判例法国家没有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逐渐融合,英美法系受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也逐渐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犯罪构成的双层模式”。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犯罪构成=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一)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行为与心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在讨论犯罪成立与否时一般使用“犯罪要素”(crime elements或offense elements)这一术语,同时还认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与犯意。

危害行为,即犯罪的外部要素,是指除被告人主观因素以外的一切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指狭义上的危害行为。

从具体内容上看,犯罪的外部要素通常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环境、行为导致的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由于犯罪的形态各异,犯罪的外部要素因不同的犯罪或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任何犯罪或任何阶段的犯罪均至少要有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要素。

犯意,即犯罪的内部因素,又称责任要素,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行为、行为结果、行为环境的认识和对此类因素的态度。

《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犯意包括蓄意(purposely)、明知(knowingly)、轻率(recklessly)和疏忽(negligently)四种。

没有犯意即使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也不会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即严格责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 of fences)。

严格责任犯罪应当是这样一类犯罪,即某个犯罪外部要素(可能是关键性要素)不要求犯罪的心理因素,而不是该罪的任何外部要素均不要求心理因素。

⑾因此,任何犯罪都有犯意的要求,只是不同犯罪的犯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控诉方需要将犯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如果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在表面上(prima facie)成立了。

(二)犯罪实质成立要件:无罪辩护事由不存在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能说明该罪表面成立。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犯罪构成理论全比较

2.迈耶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征表,因此构成要件与 违法性的关系就是烟与火的关系,构成要 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认识根据说) 例外 原则
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性
违法性推定机能
构成要件
3.麦兹格的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是违法类型 或不法类型。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
构成要件结果 实行行为 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故意 构成要件过失 目的等

构成要件的机能 (1)罪刑法定主义机能 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将不符合刑罚处罚规定的行为排除在处罚 对象之外,以此保证罪刑法定主义的实现。 (2)犯罪个别化机能 构成要件作为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犯罪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犯罪概念:符合(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 有责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要素: 行为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犯罪论体系: 各要素的组合方式与运作方式





1.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 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 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2.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 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 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 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3.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 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 ④期待可能性

诸种行为论 1.因果行为论:贝林 — 李斯特 行为指基于人的意思所引起的客观的外部活 动—— 有意性 有体性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2.目的行为论:威尔兹尔(Welzel) 行为是指基于目的支配的身体活动 人类以其因果性认识为基础预见自身活动所 能产生的结果,并以此设定诸种不同的目 标,从而为实现此目标,有计划地操纵自 身的活动。 缺点:无法合理说明过失行为的目的性问 题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英美刑法教学课件

英美刑法教学课件
第一章 刑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刑法性质与犯罪分类
一、刑法的性质 二、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 英美刑法的渊源与限制
一、英美刑法的渊源 二、英美刑法的宪法性质
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犯罪的本体要件 ——刑事责 任基础
一、犯罪行为 二、因果关系 三、犯罪心态
第二节 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 足条件
一、未成年 二、错误 三、精神病 四、醉态 五、正当防卫 六、紧急避险 七、其他
第五章 刑罚理由和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一、报应主义 二、功利主义 三、混合理论
刑罚的正当理由
第二节刑罚的种类
一、罚金 二、赔偿 三、监禁刑 制度与量刑情节
一、量刑模式 二、量刑制度改革运动 三、减轻事由与加重事由 四、累犯 五、认罪
第二节
一、历史发展 二、缓刑类型 三、缓刑的适用
经济犯罪概说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二、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差异
第二节
几种具体的经济犯罪
一、逃税犯罪 二、走私犯罪 三、托拉斯犯罪 四、破产诈骗犯罪 五、银行犯罪 六、证券诈骗犯罪
缓刑制度
第三节
一、假释制度的产生 二、假释制度的形式
假释制度
第四节
一、减刑 二、赦免 三、追诉时效 四、监狱 五、社区矫正
其他量刑制度
第七章
侵犯人身罪
第一节
一、谋杀罪 二、非谋杀罪
杀人罪
第二节
一、殴击和企图伤害 二、重伤罪
伤害罪
一、概念和构成 二、证明 三、刑罚
第四节 堕胎罪、绑架和非法拘禁
一、堕胎罪 二、绑架罪 三、非法拘禁罪
第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一、历史发展 二、概念和构成要件
偷盗罪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辨正及其启示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辨正及其启示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之辨正及其启示关键词: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实质成立要件刑事证明责任内容提要: 我国有学者将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也有学者分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表述的准确性值得怀疑。

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且犯罪表面成立要件与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之间存在重叠关系,有时难以区分。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意义在于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

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相比,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无法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实体法基础,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因而长久以来一直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包括犯罪构成理论在内的法学理论情有独钟。

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刑法学领域,学者们在深入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同时,也把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于是一些介绍、评述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成果相继面世,这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学理论无疑是有帮助的。

但是,笔者发现学者们在评介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时对其构成要件的表述有失准确。

为正本清源,匡正谬误,还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以本来面目,笔者拟对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略作辨正,并就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启示意义略抒管见。

一、对学术界关于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质疑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⑴也有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

⑴笔者认为这些表述的准确性值得怀疑。

(一)对“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说”的质疑我国有学者在介绍美国刑法时指出,美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双层体系,即犯罪构成由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组成;美国刑法分则性条款规定的多种多样的构成要件可以被抽象为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行为与犯罪心态,这是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在行为特征符合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时,如果被告人能说明自己不具备责任能力,或能说明自己的行为正当合法,或有其他可宽恕情由的,则其行为不成立犯罪。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原理2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原理2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原理2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2011-04-02 12:14:33)转载标签:杂谈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

可以说,犯罪构成在英美刑法中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一般认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第一层次。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充足要件(或称抗辩事由)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为第二层次。

由于这种构成要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1.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犯罪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

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act)和意识(volun-tariness)构成。

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

2.犯罪意图。

犯罪意图(mens rea),又称为犯罪心态(guilty mind),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Ac-tusnon facit reum,nisi mens sit rea)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

在美国刑法中,犯罪意图分为以下四种:(1)蓄意(mention),指行为人行动时自觉目的就是引起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者自觉目的就是实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2)明知(knowingly),指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

(3)轻率(reckl-essly),指行为人轻率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动时他认识到并有意漠视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两大法系理论比较以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在现代法学领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为重要的两大法系,它们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两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价值取向,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通常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其基本结构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

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对犯罪行为外部客观事实特征的描述,包括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这一层次主要是对事实的符合性判断,不涉及价值评价。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死亡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范畴。

违法性是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的评价。

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存在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

有责性则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的判断。

只有当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时,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如精神障碍、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优点。

通过层层递进的判断,能够较为准确地筛选出犯罪行为。

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相对较为形式化,可能导致一些实质的违法性问题在前期被忽略。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则采用“双层次”模式,包括本体要件和合法辩护事由。

本体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

犯罪行为是指人的外部行为表现,如作为、不作为等。

犯罪意图则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明知等。

合法辩护事由则是指行为人提出的能够排除其犯罪责任的事由,如正当防卫、胁迫、警察圈套等。

第五章1 犯罪构成讲解

第五章1   犯罪构成讲解
• 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 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C.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 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 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 要素
• 2008年四川卷二5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 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 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 大陆法系构成要件有三:构成要件的该当 性、违法性、有责性。
•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 •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 1、犯罪行为——客观要件 • 2、犯罪意图(犯罪心理)——主观要件 • 3、合法辩护——免责理由
• 具有诉讼法的特点,不同于大陆法系的重 要部分。
• (三)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
第五章 犯罪构成
• 一、犯罪构成的沿革
•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 1、13世纪的意大利——犯罪的确证(诉讼 阶段)
• 2、1581年意大利——犯罪事实(犯罪的基 本情况)
• 3、1796年德国刑法学家克拉因——犯罪构 成
• 4、19世纪费尔巴哈——把犯罪构成引入实 体法
• 5、现代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是20世纪初建立 的,其创始者和奠基者是贝林格,后经麦 耶尔、麦兹格等人的发展而完善。
• (三)简单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 是以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为标准
• 1、简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各构成要件都是单 一的犯罪构成。
• (二)复杂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非 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最新外国犯罪构成理论(二)

最新外国犯罪构成理论(二)

( 2)M.E麦耶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 是违法性的征表。行为如果符合构成要件,除存在 违法性阻却事由外,原则上可以推定违法。
构成要件中包含主观的要素和规范的要素。但同 时又认为规范的要素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是不真正的, 作为违法性要素才是真正的。
记述的要素:是指客观可见而无须价值判断的事 实,只要求法官单纯的认识活动即可把握。
责任的认定被取消。
4、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二阶理论)
(二)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素 行为与结果、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客体、行为的 状况与条件。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主观倾向、表现犯的特 定心理状态或过程。 如强制猥亵罪、伪证罪
(三)有责性
1、责任的概念 是指就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即非 难可能性。 2、责任要素:责任能力、责任类型(故 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
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
犯罪是构成要件该当、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广义的构成要件:全部的可罚性要件 狭义的构成要件:各罪的个别要件 (一)构成要件理论 1、行为构成要件说 (1)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客观的、记述的、价 值中立的行为类型。把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有责性 彻底对立起来,切断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不包含主观的要素、规范的要素。 事实上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违法性判断的对象,是 违法性的征表,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
外国犯罪构成理论(二)
一、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成立犯罪诸要件的组合形式。 (一)司法的犯罪构成(实务犯罪构成) 法律在总则和分则中规定的是构成要件 总则:行为、罪过(心态)、主体、排除犯罪的事 由、犯罪形态 分则:个罪的客观面 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中的组合形式 (二)理论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 双层控辩平衡模式、三阶层递进模式、四要件平行 模式。

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框架及主要问题

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框架及主要问题

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框架及主要问题摘要: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 即殖民地时期、美国独立以后到20世纪初以及20世纪初至今。

美国主流的犯罪构成论将犯罪构成的两个层次的要件称为犯罪要件和抗辩事由。

从功能的角度看, 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属于肯定犯罪成立的要件, 而辩护事由则属于否定犯罪成立的要件。

尽管将辩护事由区分为正当化事由和宽恕事由并未得到在美国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模范刑法典》起草者的认可, 但由此并不能否定这种区分的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

美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与其刑事立法具有高度的吻合性, 与其对抗制诉讼模式具有对应性, 其中的犯罪要件与抗辩事由在功能上具有正反结合性。

从实用性的角度看, 美国通行的犯罪构成论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

关键词:美国刑法; 犯罪构成; 犯罪要件; 抗辩事由; 诉讼模式;在美国刑法中, 要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 其必须具备特定的犯罪要素 (elements of crime) 。

这种特定的犯罪要素, 即犯罪成立的条件。

美国学者刑法着述中关于特定的犯罪要素的理论, 也就是我国学者所说的犯罪构成论。

本文即围绕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沿革、基本框架、主要问题及对其的评价等问题展开讨论。

一、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历史沿革如同美国刑法发展的时期一样, 美国犯罪构成论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时期, 即殖民地时期、美国独立以后到20世纪初以及20世纪初至今。

(一) 殖民地时期的犯罪构成论殖民地时期自1607年英国取得北美大陆第一块殖民地开始, 到1776年美国独立结束。

在这一时期, 英国普通法也同样适用于美洲各殖民地。

同时, 为了适应各殖民地的情况, 英国政府允许各殖民地颁布法令和条例, 但法令和条例必须服从英国的法律, 至少不能相抵触。

由于当时的英国法律主要是从封建社会发展而成的, 并不完全适用于美洲各殖民地的情况, 所以各殖民地在适用英国法律的同时或多或少地结合本土的特殊情况作了一些修改。

甚至个别殖民地还基于历史原因拒绝适用英国法律, 如原为法国殖民地的路易斯安那州的刑事法仍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

说明三个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说明三个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一、说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40分)要点提示:1、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2、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3、社会主义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4、“内容”与“特点”分别说明。

一、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年龄、精神状态、身份、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特点:三元立体递进结构必备性:要素缺一不可,各国一致独立性:不是共存、依存关系;没有“统摄性”要件次序性:不能任意组合,判断、评价次序固定不变递进性/逻辑性/立体性:先客观、后主观;先形式、后实质;先一般、后具体。

层层递进、筛选。

经济性:不做多余思考、判断。

二、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一)犯罪本体要件:犯罪行为;犯罪心态犯罪行为要素:1、行为和意识2、行为形式:作为、不作为、持有3、行为主体:自然人、法人4、因果关系(结果犯)犯罪心态要素:1、基本模式:蓄意、明知、轻率、疏忽2、例外:(1)严格责任;(2)绝对责任(二)合法辩护事由:辩解、证明适当合法辩护事由 /责任充足要件辩解要素/可得宽恕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证明责任较大1、未成年;2、错误;3、精神病;4、被迫;5、醉态;6、被害人同意;7、上级命令8、安乐死;等等。

证明适当要素/正当事由/违法阻却事由:证明责任较小1、紧急避险;2、正当防卫;3、警察圈套;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的特点:双层立体对抗式(一)优势:人权保障功能更清晰、更极端(二)“劣势”:程序、实体不分;律师与陪审团权利过大三、社会主义法系“犯罪论体系”的主要内容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或过失)社会主义法系“犯罪论体系”特点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能够反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法定性。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所谓犯罪构成,它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它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统一标准。

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根据刑法规定的这些要件来衡量。

那首先犯罪与犯罪构成是否相同?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又在在哪里呢?犯罪的概念表述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是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二者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离开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无法具体认定。

所以,犯罪构成在犯罪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刑法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

另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并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所谓犯罪构成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各要件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

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观点为:①犯罪构成理论在苏维埃刑法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行为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便可认定其构成犯罪,从而对其适用刑罚;否则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犯罪构成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

③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

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刑法学上直接从苏联引进其犯罪构成理论。

从1979年以来,我国对犯罪构成体系深入研究,但现在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对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未突破苏联的理论模式,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我们去深究和研究。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闭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目前我国通说的观点是四要件说。

关于犯罪构成的学说

关于犯罪构成的学说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1、法令行为
是指根据成文法律、法令的规定,作 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有4类:
(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 如日本刑法187条规定的发行彩票罪,由于政 策的理由,排除某些发行彩票的违法性。 (2)法令有意明确了适法性条件的行为, 如有些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 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合法的。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三)有责性
经过第2次筛选,由行为到行为人本 身的判断,判断的内容侧重于行为人的 主观方面。传统的故意过失已无法满足 刑罚个别化的要求。 判断时将有责性与行为人的罪责判断 结合起来,如期待可能性。
责任要素有:
(1)责任能力;(2)故意责任; (3)过失责任;(4)期待可能性
二、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3)职权行为。即一定的公务
员根据法令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司法 人员逮捕罪犯。
2、自损行为
自损行为是指行为人自己侵害自己法益的 行为,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违法性。如损 害自己的财物或者身体等。
3、推定的承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了 事实真相,当然会作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 害人意思做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行为, 如失火拆除房屋一部分。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具有双层次特 色: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的构成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 罪行为与犯罪心理两个方面 程序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合法辩护
(一)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是犯罪心理以外 的一切犯罪要件,即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狭 义的犯罪行为指有意图又叫犯罪心理,是犯罪构成的主 观要件,“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构成犯 罪。”——英美刑法的原则之一,体现其在 犯罪构成中的意义。犯罪意图有4种: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概述
法系(legal family) family) 法系(
又称“法律家族” 又称“法律家族”,是西方法学家对世界各国法律所进行的 一种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时使用的一个概念。 一种最常用的分类方法时使用的一个概念。法系是具有共性 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每个法系包括很多成员。 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每个法系包括很多成员。
英国法历史
在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在接受罗马法基础上所形成的 大陆法系已呈众芳争妍之势,而英国法仍不过在大不列颠岛的 南部一花独放。英国法虽然较成功地抵御了罗马法的侵袭,循 着自己独特的路径前进,但与同时期欧洲大陆罗马法复兴运动 的繁荣气派相比,却显得形单影只,以致某些不甘寂寞的英国 法学家建议效尤欧洲大陆国家,将英国法编纂成典。
英国法历史
英美法如出一辙,初初看去,凌乱破碎,毫无章法, 英美法如出一辙,初初看去,凌乱破碎,毫无章法, 没有精妙的构造,缺乏系统地论述,浅浅一撇,不得要领, 没有精妙的构造,缺乏系统地论述,浅浅一撇,不得要领, 没有头绪, 整一个如未开化的野蛮之作。可是,大错矣! 没有头绪,唉!整一个如未开化的野蛮之作。可是,大错矣! 英美法的精华源于社会存在之本,扎根于人本性的需要—— 英美法的精华源于社会存在之本,扎根于人本性的需要—— 你不要和我灌输什么假惺惺的为这为那的大道理, “你不要和我灌输什么假惺惺的为这为那的大道理,我觉得 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我要求公力的护! 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我要求公力的护!”,“我发 明了一样东西,我应该得到回报! 我出版了图书, 明了一样东西,我应该得到回报!”,“我出版了图书,我 因该受到保护! 因该受到保护!”…
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 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 雨水丰沛, 土膏肥沃的地方和季节, 雨水丰沛, 土膏肥沃的地方和季节,地里的树就会根 须尽张,拼命地生长,恣意纵情; 须尽张,拼命地生长,恣意纵情; 到了百物凋零的季 它便会自动紧缩命根,缩减开支,掉枝落叶, 节, 它便会自动紧缩命根,缩减开支,掉枝落叶,保 存实力, 偶有雷电大风,还被辟个断臂被撕个截枝, 存实力, 偶有雷电大风,还被辟个断臂被撕个截枝, 看上去好不狼狈。然而,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 看上去好不狼狈。然而,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 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所以,春生夏长, 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所以,春生夏长, 秋凋冬敝,最后活下来的就都算是老大。 秋凋冬敝,最后活下来的就都算是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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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2011-04-02 12:14:33)转载标签:杂谈
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概念。

可以说,犯罪构成在英美刑法中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

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

一般认为,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犯罪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为第一层次。

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充足要件(或称抗辩事由)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为第二层次。

由于这种构成要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1.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actus reus)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犯罪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

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act)和意识(volun-tariness)构成。

犯罪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并力求防止的有害行为,它是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

2.犯罪意图。

犯罪意图(mens rea),又称为犯罪心态(guilty mind),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Ac-tusnon facit reum,nisi mens sit rea)是英美刑法的一条原则,它充分体现了犯罪意图在构成犯罪中的重要意义。

在美国刑法中,犯罪意图分为以下四种:(1)蓄意(mention),指行为人行动时自觉目的就是引起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者自觉目的就是实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2)明知(knowingly),指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

(3)轻率(reckl-essly),指行为人轻率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动时他认识到并有意漠视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

(4)疏忽(negligence),指行为人疏忽地对待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情节,当行为时他没有察觉到可能发生此种结果或者存在此种情节的实质性的无可辩解的危险。

从犯罪意图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行为人对于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它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因素。

3.合法抗辩。

合法抗辩(Legal defense),又称为抗辩事由,它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它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理由加以理性总结形成的,并从诉讼原则上升为实际上的总则性规范。

内容包括: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

特色:①以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结合方式构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②其消极的要件即合法抗辩地位特殊。

这一特色的形成主要是因为,英美法系刑事诉讼采当事人主义模式,强
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作用,使他们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对抗争辩,而审判机关则只起着居中公断的作用。

这种诉讼模式决定了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特点,集中体现的就是"合法抗辩"这一要件。

③保护客体的超法规性。

在英美犯罪构成要件中,无保护客体要素,这与英美构成要件要素直接来源于立法或判例、习惯法,并注重构成要件在动态的犯罪认定过程中的功能有关。

(证明责任的分配)
其实,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一大特色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的内容直接融入到了诉讼中,再加上双方当事人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活动,与诉讼活动的紧密联系,增加了犯罪构成操作上的便利性。

英美法系偏重自由主义和程序公正,,不仅注重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更注重刑法的人权保护功能。

因此,犯罪构成既要反映犯罪,还要体现定罪过程。

合法控辩在此过程中发挥着突出作用,它从反面来说明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实质则在于限制所能认定的犯罪的行为范围,并且通过控辩双方对抗的直观审判进程来实现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正如英美法系国家一些学者所说:“在刑事审判中,一个成功的辩护将会减轻指控甚至会导致无罪判决的后果,所以辩护相当重要,但它们有时并不总是那么容易让人理解。

其原因主要在于,辩护事由与犯罪要素之间有时难以区分。

”即犯罪要素有时与辩护事由重叠,并且这种重叠经常发生于犯意这一犯罪成立要素上。

理论体系内部蕴含着许多来自于立法上的矛盾与困境,主要争议点在于犯罪评价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的“犯罪行为——犯罪心态”区分分析模式。

其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也缺乏系统性,但在个案研究方面,挖掘的较深,从而发现和总结出普遍性的原则。

此外在整个理论的着眼点方面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些优点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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