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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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5253f3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b6.png)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陕人社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实施科教兴陕、人才强省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为主线,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高层次、紧缺人才为重点,以制度体系、服务体系、工作体系建设为保证,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发展,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促进人才资源大省向人才强省的转变,为建设西部强省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中心原则。
继续教育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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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06497b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20.png)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陕教高办〔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高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按照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3〕2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陕西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与管理(一)明确专业定位。
各有关高校要主动对接国家、行业和陕西“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积极参与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按照“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设置专业,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部属高校要结合“双一流”建设、高水平学科专业,举办“少而优、小而精”的高层次学历继续教育。
省属本科高校、成人高校等要聚焦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设置的专业要服务区域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
职业院校要结合自身优质特色专业(群)建设,围绕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一老一小”、体育等现代服务业领域设置专业。
高校设置继续教育国控专业须在本校全日制国控专业范围内设置,并获得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医学类、教育类专业由省教育厅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他国控专业的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请各申报高校自行完整出具。
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5aee80f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57.png)
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以确保会计师的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更新和提升,提高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2.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 促使会计师不断研究和进修,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保持会计师对行业变化和相关法规的了解;- 提高会计师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保障会计师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3. 继续教育要求3.1 继续教育时间要求根据相关法规和要求,所有会计师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
具体的学时要求将根据会计师的职称和级别而有所不同,详细的学时要求将另行制定和公布。
3.2 继续教育内容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 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解读;- 财经新闻及行业动态分析;- 会计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最新的会计理论和实务技能;- 专业技术和软技能的培养。
3.3 继续教育方式要求会计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参加培训班、研讨会和专业会议;- 阅读相关的专业书籍和学术期刊;- 参与在线研究和自主研究;- 撰写和发表相关的专业文章;- 参与学术研究项目。
4. 继续教育记录和评估4.1 继续教育记录为了方便管理和监督,应建立健全的继续教育记录系统,记录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学时、内容和方式等信息。
继续教育记录应及时、准确地录入和更新,并定期进行备案和审核。
4.2 继续教育评估继续教育评估是对会计师继续教育情况的综合评价,旨在评估会计师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效果。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晋升、聘任和奖惩的依据。
5. 制度的执行本制度的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制度的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制度的宣贯、培训、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对于不遵守继续教育要求的会计师,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制度的修订应根据继续教育需求和相关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后应及时通知、培训和执行。
6. 结论本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将有助于促进会计师的专业发展和提高服务质量。
陕西202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陕西202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https://img.taocdn.com/s3/m/d3a393c4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60cb2c1.png)
1.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正确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2.企业进行营运管理,应区分计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处理(Act)等四个阶段(简称PDCA管理原则),形成闭环管理,使营运管理工作更加条理化、系统化、科学化。
正确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企业进行营运管理,应区分计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处理(Act)等四个阶段(简称PDCA管理原则),形成闭环管理,使营运管理工作更加条理化、系统化、科学化。
3.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后,会计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如继续教育、职称管理、诚信建设,需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使“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在实处。
正确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4.企业进行投融资管理,一般应遵循价值创造原则。
正确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企业进行投融资管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价值创造原则。
投融资管理应以持续创造企业价值为核心。
(二)战略导向原则。
投融资管理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与企业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
(三)风险匹配原则。
投融资管理应确保投融资对象的风险状况与企业的风险综合承受能力相匹配。
5.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业务信息系统,规范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使用等,有效支持管理者决策。
正确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业务信息系统,规范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使用等,有效支持管理者决策。
6.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对象是对管理会计信息有需求的各个层级、各个环节的管理者。
正确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对象是对管理会计信息有需求的各个层级、各个环节的管理者。
7.绩效棱柱模型重新认识了绩效管理的起点。
正确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绩效棱柱模型重新认识了绩效管理的起点。
8.风险矩阵坐标,是以风险后果严重程度为横坐标、以风险发生可能性为纵坐标的矩阵坐标图。
我的答案:(正确)正确错误[答案解析] 正确风险矩阵坐标,是以风险后果严重程度为横坐标、以风险发生可能性为纵坐标的矩阵坐标图。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441353e0b4c2e3f57276363.png)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分类号】 F111021199760【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日期】 19970531【实施日期】 1997053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成人教育【文号】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名称】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题注】(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章名】全文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评估和监督。
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的机关的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继续教育计划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三)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92db1c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ce.png)
【导语】从陕西省财政厅了解到,关于2021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已公布,详细内容如下: 各设区市、杨凌⽰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员知识更新,提⾼会计专业技术⼈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根据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省⼈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1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继续教育对象 陕西省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员). ⼆、继续教内容和学分 (⼀)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和专业科⽬。
公需科⽬由省⼈社厅统⼀确定,会计专业技术⼈员按照省⼈社厅的⽂件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专业科⽬由省财政厅统⼀确定,共计25个科⽬,会计专业技术⼈员可在《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科⽬明细表》(以下简称《科⽬明细表》,见附件)中选择学习。
省财政厅遴确定的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在《科⽬明细表》的基础上,增设继续教育专业科⽬,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实⾏学分制管理。
2021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不少于60学分。
如完成省⼈社厅规定的公需科⽬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三、继续教育形式 (⼀)公需科⽬学习形式。
分为⾯授和络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员可在⼈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授学习,也可登录省⼈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平台”(址:http://jxjy.xidian,)参加络学习,具体以省⼈社厅的⽂件通知要求为准。
(⼆)专业科⽬学习形式。
分为络继续教育、通过继续教育现场⽆纸化考核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3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员可以⾃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陕西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陕西会计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17576f4524de518964b7dc0.png)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73号令)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有不超过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d )。
A.2013年7月31日B.2013年12月31日C.2014年6月30日D.2014年12月31日A B C D答案解析:《新旧衔接规定》明确指出,有关地区(部门、系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过渡政策,允许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有不超过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但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不应晚于2014年12月31日。
2.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 a)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A.2年B.3年C.5年D.终生A B C D答案解析:第三十条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3.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c )管理制度。
A.24学时B.36学时C.学分制D.没有规定A B C D答案解析: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4.财政部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时间( c)。
A.2012年12月10日B.2013年1月1日C.2013年7月1日D.2013年12月31日A B C D答案解析: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edea26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7e.png)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5.19•【文号】财会〔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5月19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658aed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c2.png)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陕教高办〔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改革提高高等继续教育质量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站点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9〕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教高办〔2020〕3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加强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高校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一)提升思想认识。
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为目标,自觉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适应人民群众高质量、多样化学习需求,着力培养职业型、技术型、创新型高素质人才。
(二)树立责任意识。
高校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严禁主办高校转移或下放办学自主权。
各高校要制定、修订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将继续教育作为本校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和党政议事日程,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确保办学行为规范、有序、健康。
(三)形成责任机制。
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继续教育专门组织机构负责教学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质量管理机制,学校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全校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挂钩。
二、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一)规范招生管理1. 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陕人社发[2017]27号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陕人社发[2017]27号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a863cae6bd97f192379e940.png)
陕人社发[2017]27号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部长令第25号)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小时。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现己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小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证书发放第七条《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2021年陕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陕西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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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忧考从陕西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需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参加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学员之前未进⾏会计⼈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集。
会计⼈员可登陆陕西会计,进⾏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和专业科⽬学习。
⼀、继续教育对象 陕西省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员). ⼆、继续教内容和学分 (⼀)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和专业科⽬。
公需科⽬由省⼈社厅统⼀确定,会计专业技术⼈员按照省⼈社厅的⽂件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专业科⽬由省财政厅统⼀确定,共计25个科⽬,会计专业技术⼈员可在《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科⽬明细表》(以下简称《科⽬明细表》,见附件)中选择学习。
省财政厅遴确定的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在《科⽬明细表》的基础上,增设继续教育专业科⽬,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实⾏学分制管理。
2021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不少于60学分。
如完成省⼈社厅规定的公需科⽬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三、继续教育形式 (⼀)公需科⽬学习形式。
分为⾯授和络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员可在⼈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授学习,也可登录省⼈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平台”(址:)参加络学习,具体以省⼈社厅的⽂件通知要求为准。
(⼆)专业科⽬学习形式。
分为络继续教育、通过继续教育现场⽆纸化考核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3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员可以⾃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络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员登陆陕西会计,点击进⼊“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按照提⽰,选择1家络培训机构,进⾏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科⽬学习。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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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陕教高办〔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做好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和规范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精神,现就加强陕西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业设置管理的对象和原则(一)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通知要求。
(二)高校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应根据学校自身办学能力,发挥办学优势和特色,主动适应国家战略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终身学习理念,以满足学习者学习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养、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人才。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工作机构(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域内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
(二)省教育厅依托省高等继续教育学会设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高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定期对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评估和检查。
专家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专家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建设、监督与评估方面的政策研究、论证评议和决策咨询作用。
(三)省教育厅依托教育部信息平台,对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四)各高校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研究继续教育教学突出问题,对本校继续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自评;要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的申报流程,及时填报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继续教育试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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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继续教育试题[技巧]1.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与会计机构负责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 )。
A. 出纳B. 会计人员C. 成本核算员D. 财产物资核算员A B C D答案解析:根据《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2.以下法律责任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 开除B. 管制C. 拘役D. 责令停产停业A B C D答案解析:答案A属于行政处分,答案B、C属于刑事责任。
3.根据《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的资料是( )。
A.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经济合同、经济协议B. 大额资金支出和报销C. 单位的预算D. 会计决算报表A B C D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
其它选项属于签署或联签范围。
4.下列不属于出纳人员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应得到的处罚是( )。
A.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C.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D. 责令限期改正A B C D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答案A不属于处罚之一。
5.下列各项中,不适用《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的单位有( )。
A.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B.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C.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企业D.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A B C D答案解析:《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适用本条例。
2014继续教育《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2014继续教育《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ec926f6ad51f01dc281f1da.png)
《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5个月A B C D答案解析:规定第三十一条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
A.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B.任何人C.取得会计电算化证书的人员D.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A B C D答案解析:规定第一条3.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
A.1学分B.2学分C.3学分D.4学分A B C D答案解析: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4.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A.调入地B.调出地C.北京D.上海A B C D答案解析:规定第二十条5.以下不属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的是()。
A.新华会计网的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B.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师资培训C.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D.某老师开办的会计证培训班A B C D答案解析:规定第十三条6.()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A.会计人员所在单位B.财政部门C.税务部门D.工商部门A B C D答案解析: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参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
7.本次颁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自()起施行。
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A.2013年1月1日B.2013年6月1日C.2013年7月1日D.2013年10月1日A B C D答案解析:规定第三十八条8.以下内容中不属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的是()。
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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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
下文是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xx〕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
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
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VIP专享】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VIP专享】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e8b448f4028915f804dc2fa.png)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
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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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xx〕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
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
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二)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含领军人才)继续教育培训;(七)监督、检查、考核认定省直属会计人员 (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八)建设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考核题库;(九)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七条各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制定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考核认定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三)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四)指导所辖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五)规范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八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并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九条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内容及学分由省财政发布,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会计人员自学;(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七)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等;(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分行业科目。
会计人员应首先完成公共科目学习,取得学分不足24学分时,可在分行业科目中选择学习。
会计人员重复选择学习同一科目,只计算一次学分。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三)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四)通过自学、参加远程网络培训等形式完成省财政厅公布的每年度继续教育课目,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相应科目学分;(五)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七)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学分;(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通知为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为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未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刊物上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书籍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七)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学分标准及学分所属年度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执行;(八)参加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讲座的,折算学分标准及学分所属年度按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执行。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也不得抵补以前年度未取得的学分。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第五章机构和单位管理第十八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第十九条申请自行组织继续教育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单位(含下属单位)会计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二)取得财政部门的备案;(三)具备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四)师资适应培训工作要求;(五)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七)有稳定的继续教育经费来源并保障学习时间。
第二十条满足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登陆“陕西会计”网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可自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制定培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开展培训。
培训完成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考核认定合格的,取得当年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第二十二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