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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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沪人社规〔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8号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审)委”)组织和管理,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以及国家和本市职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审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各高评(审)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高评(审)委是负责评议本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社会学术评议机构。

高评(审)委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职称政策制定评审实施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独立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绩能力和贡献。

二、高评(审)委组建第四条本市根据工作需要,打破行业、系统、区域、所有制界限,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系列(专业)设置高评(审)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人社厅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沪档〔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档案局:《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5月9日我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沪档发〔2006〕68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档案局2016年5月20日上海市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实施档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处罚适当。

第五条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条档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档案行政处罚。

第七条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档案违法行为后,除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档案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档案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5.09.28•【字号】沪劳技发[95]79号•【施行日期】199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发(95)79号)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主管局(公司)劳动、人事部门:遵照《劳动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以及市劳动局、人事局联合颁发的沪劳技发(94)50号、沪人【1994】5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上海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使本市顺利、健康地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本市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同意不得任意组织有关职业技能资格的鉴定(考核)、评价及核发证书,也不得任意将本系统、本单位(部门)颁发的证书列入职业资格证书范围。

二、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统一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按专业工种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

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市各类各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考虑到本市实行按统一国家标准、统一鉴定规范、统一鉴定程序、统一鉴定机构、统一的考评员队伍、统一鉴定题库、统一资格证书、统一核证管理的“八统一”,为保证《工人考核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沪劳技发(94)46号】规定的办法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能逐步交替平稳过渡。

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书

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书

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书摘要:1.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书的概述2.证书的分类和等级3.考试内容和形式4.报考条件和流程5.证书的价值和作用正文:一、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书的概述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书是一种档案管理专业人才的资格认证,由上海市档案局颁发。

该证书旨在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社会输送更多的高素质档案管理人才。

二、证书的分类和等级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书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证书主要面向档案管理工作的入门人员,中级证书针对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档案管理人员,高级证书则适用于具备丰富经验和管理能力的档案管理专业人才。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档案管理基本理论、档案法律法规、档案收集与整理、档案保管与保护、档案利用与编研等。

考试形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践操作考试则通过现场实际操作进行评估。

四、报考条件和流程报考条件:初级证书要求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中级证书要求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高级证书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此外,报考不同等级的证书还需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报考流程:首先,考生需在上海市档案局官网报名,然后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

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由上海市档案局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档案管理资格证书。

五、证书的价值和作用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书具有很高的社会认可度,是档案管理专业人才求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持有证书的人员,不仅可以在求职过程中增加自己的竞争力,还可以在职位晋升时获得优先考虑。

此外,证书还是档案管理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必要条件。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3.11.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档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表明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档案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具备从事档案管理一般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取得中级资格,表明已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档案工作的法律、政策,具备独立开展档案管理工作、起草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承担档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三)取得高级资格,表明已掌握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理论知识,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具有独立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力,并能指导其他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起到学术带头人作用。

上海市档案条例(参考版)

上海市档案条例(参考版)

《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市和区、县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对本区、县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八条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2.23•【字号】•【施行日期】199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最近,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委组〔1998〕938号),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现就贯彻沪委组〔1998〕938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牢固树立档案法制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坚决防止和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事件。

二、根据《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一)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五)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六)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八)外省市在沪机构聘用的及本市赴外省市(境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九)办理了《工作寄住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十)委托市、区、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档案代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事(干部)部门:为配合《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审定实施细则》、《上海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等六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工作寄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

申报服务机构是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委托的受理职称申报的专门服务机构,申报服务机构名单和委托受理范围由市职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二、个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三、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四、主送论文或论著;五、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六、2寸证件照一张;七、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人社专〔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档案局2023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档案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中级职称(馆员)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初级职称(助理馆员、管理员)实行聘任制,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上海市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上海市档案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委会”),分别负责本市档案系列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和馆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相关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沪卫卫监[2002]81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下列要求开展建档工作:一、自2002年11月15日起,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报送工作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将同步开展。

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在发放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的同时,向用人单位发放职业卫生档案表式(含电子表格),并要求用人单位自申报之日起2个月内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

二、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用人单位建档工作的总体实施,充分发挥辖区卫生资源网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三、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建档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定期汇总辖区职业卫生档案信息,实现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档案信息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分析辖区的职业卫生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档案信息应定期抄送辖区卫生监督部门。

四、卫生监督部门应利用档案信息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同时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二○○二年十一月六日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职业卫生档案材料。

上海市档案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公需科目

上海市档案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公需科目

上海市档案中级职称评定条件一、综合素质条件1.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记录;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对档案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3.具备较强的交流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有效地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交流和协调;4.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自我提升意识,愿意不断学习更新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

二、专业技术条件1.具备本科及以上学位等级,主修档案学或相关专业;2.具备较为扎实的档案学基础知识和理论素养,能够熟练掌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3.具有5年以上档案工作经验,熟悉档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程,并具有一定的档案案例分析能力;4.熟练掌握档案管理信息化技术,具备一定的数字档案管理能力;5.进行档案编研工作、历史档案工作或档案保护工作2年以上。

三、公需科目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档案工作的立法、监督和管理;2.熟悉公共管理相关知识,能够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规范、标准化管理,并能够协调公共事务的推进;3.具备一定的档案利用知识和服务意识,能够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宣传档案知识,推动档案开放工作;4.熟悉档案事业发展方针政策和上海市档案工作规划,积极参与档案事业的规划、协调和推进工作。

四、其他条件1.具有较好的公共服务意识和较强的质量管理能力;2.认真执行组织安排,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3.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较强的创新意识。

以上是上海市档案中级职称评定条件中的公需科目要求,希望广大档案工作者能够根据以上条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争取取得中级档案职称的评定资格。

为了获得上海市档案中级职称的评定资格,档案工作者们需要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下面将从公需科目的要求着手,进一步展开新的内容。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需科目中的一项重要要求。

档案工作者需要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法规变化对档案工作的影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法规责任,积极推动档案工作的立法、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施行日期】200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体系,逐步形成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为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创造良好的评聘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上海市职称英语考试在继续组织好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外,从2004年起,增加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考试标准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相应的英语水平一致。

二、开展应用工程技术初级水平认证试点工作1、为完善和健全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体系,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开展应用工程技术初级水平认证的试点工作。

认证设生物、医药、化工、材料、机械、电气自动化、规划设计、土建施工、工程管理等专业。

2、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应用工程技术专业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应用工程技术专业工作3年以上,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人员),均可按专业向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及其委托的受理服务机构提出认证申请,由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认证。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提出认证申请。

3、申请应用工程技术初级水平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能力的学历证书、个人专业技术工作小结等书面材料,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

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但人事档案暂未来沪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本市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个人诚信档案。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七号《上海市档案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档案条例(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沪人社职〔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2024年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2024年本市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实施,并由其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本市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

社评组织及评价项目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国家有关文件以及本市备案、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具体信息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中“特色专栏”的“上海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栏目,以及“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二、评价申报(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年满16周岁且符合相关评价项目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部分评价项目对参评人员对象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方式。

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团体申报。

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团体申报。

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到相关社评组织办理个人报名。

部分评价项目对申报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费标准。

参评人员须根据相关社评组织要求,缴纳考核评价费。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时间、计划安排、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事项,由相关社评组织另行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沪人社专〔2020〕459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部分职业领域调整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6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9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系列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聘任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具备理工类学历。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对于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

四、其他(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矿业权评估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应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沪人[1999]52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2号)现将《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适应上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聘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评聘分离,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所聘任的岗位(职位)确定的制度。

第二章职称(资格)的个人申报第三条(个人申报)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或向市职改办委托的机构申报。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四条(申报材料核实)个人申报职称(资格),应当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实践、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书面材料,所在单位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核实,需要公证的可通过司法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职称(资格)的社会评审第五条(评聘分级分类管理)初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以考代评或只聘不评的办法,不再组织职称(资格)的评审和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以考代评、资格评审的办法;高级职称(资格)分别实行只聘不评、资格评审、资格审定的办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决定废止5件,失效21件(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13日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替代文件替代文号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2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2)7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诊和医疗费用异常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5〕25号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技发(1999)38号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通知沪人社职〔2014〕726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公共实训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20号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整合公共资源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12〕284号5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6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沪新出联(2015)5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标题文号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95号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本市企业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532号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201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41号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3〕16号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51号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3〕118号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综〔2012〕648号8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2)15号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劳保综发(2007)24号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沪劳保仲(1998)5号1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4号1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15号1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沪人社基发〔2014〕1号1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39号1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25号1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7号1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沪人社就〔2013〕694号18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4〕94号19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1)147号20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人(2002)145号2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及住房补偿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1998)141号——结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沪人社专〔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26日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2023年本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坚持稳中求进,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以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为重点,牢牢把握服务现代化导向、高层次导向、国际化导向、超常规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工程项目示范引领,狠抓政策落地见效,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充分发挥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职能作用1.统筹谋划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以及本市人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人社部门职责任务。

2.支持行业产业人才发展。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坚持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三大先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引育留用人才,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重大战略要求,出台更加积极、更加有效、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

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

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

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
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是一项证明个人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
证书。

该证书由上海市档案管理局颁发,是上海市档案管理行业的权
威认证。

获得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的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


般来说,申请人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档案管理领域有一定
的工作经验。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通过上海市档案管理局组织的考试,证明自己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档案
管理的法律法规、档案管理的技术方法和档案管理的实务等方面。


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获得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的人员可以在档案管理领域内担任各种职务,如档案管理员、档案保管员、档案鉴定员等。

此外,该证书还可以作
为晋升职位、提高薪资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资格证书。

总之,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是上海市档案管理行业的权威认证,获得
该证书可以证明个人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个人职业
发展和提高薪资水平。

如果您对档案管理行业感兴趣,可以考虑获得上海档案管理资格证,提升自己的职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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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人[2003]200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档案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档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表明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档案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具备从事档案管理一般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取得中级资格,表明已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档案工作的法律、政策,具备独立开展档案管理工作、起草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承担档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三)取得高级资格,表明已掌握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理论知识,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具有独立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力,并能指导其他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起到学术带头人作用。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办法。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档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

市档案局负责编制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档案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申请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取得上海市档案局统一颁发的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聘担任档案管理员专业技术工作。

第八条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取得上海市档案局统一颁发的档案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博士学位。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六)受聘担任非档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

第九条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盖章的《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高级资格取得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登记
第十一条上海市档案专业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登记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负责进行。

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档案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取得上海市档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档案专业相应职业资格。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登记。

第十三条上海市档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

期满仍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

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除必须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科目。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构根据登记管理办法对提出登记申请的人员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如对不予登记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到15个工作日内向市档案局申请复审。

第十五条已经登记的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专业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

(六)有与登记条件不相符的。

被注销登记者对注销登记有疑义,可以自接到注销登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档案局申请复审。

被注销登记满一年后,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可以申请重新登记。

第十六条持证者3年内不申请登记的,或连续3年未被准予登记的,或被注销登记后3年内未重新登记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档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后,本市原进行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再进行。

第十八条通过档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受聘中级专业职务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或职称古汉语)和计算机能力考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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