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汇总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多个合伙人组成的投资基金,用于投资不同公司的股权。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是作为有限合伙人制度进行管理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有其独特性。
本文将探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包括税收政策、避税策略和税收合规等方面。
一、税收政策在中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取得收益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在获得分配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印花税等。
在税收政策上,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投资基金在投资的收益中,如果持有一定的时间,则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免或者征收优惠的政策。
二、避税策略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采取一些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
最常见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几种:1. 合理安排收益分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调整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合伙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将投资持有的时间合理安排,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3. 合理运用税收工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合理使用税收工具,比如通过对投资结构的调整、跨境投资等方式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税收合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税收合规的规定,以避免触犯税法而引发的法律责任。
在税收合规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 合规运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合规运营,包括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税务登记手续、报告税务信息等。
2. 遵守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合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合伙企业因其灵活性和独特的优势,成为了众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选择。
而了解合伙企业法中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的规划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
合伙企业本身并非独立的纳税主体,而是“税收透明体”。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不需要像公司那样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具体来说,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则需要将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直接冲减合伙人的其他所得。
如果合伙企业发生亏损,需要在以后年度的盈利中进行弥补。
而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遵循相关的扣除标准和规定。
接下来,我们看看合伙企业法中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创业和投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合伙企业的优惠政策。
其中,比较常见的是税收减免政策。
在一些特定的地区或行业,合伙企业可能会享受到一定期限内的税收减免。
例如,在某些经济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的合伙企业,可能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方面获得减免优惠。
还有针对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如果合伙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这对于鼓励合伙企业投资初创企业,推动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对于一些小型微利的合伙企业,也可能会享受到税收优惠。
比如在一定的收入规模内,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享受减半征收等优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比如,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方向、从业人员数量等可能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合伙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备案,以确保能够合法地享受优惠政策。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税收政策浅析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浅析一、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国家税收规定(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先把利润与各合伙人分开,再由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三)、自然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二、各地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三、各地关于合伙制基金的优惠政策(一)珠海横琴1、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2、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3、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企业法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而了解合伙企业法中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者和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合理规划税务,降低经营成本,还能充分利用政策优势,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一、合伙企业的税务主体认定合伙企业在税务上并非独立的纳税主体,而是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平均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主要税种1、个人所得税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至 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合伙企业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等,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合伙企业的税务规定1、收入确认合伙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与一般企业相同,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2、成本扣除合伙企业的成本扣除项目包括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支出可能存在限额扣除或者不得扣除的情况。
3、亏损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四、合伙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1、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北京、上海、天津三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北京、上海、天津三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城市优惠项目北京上海天津一次性注册资金补助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1、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2、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含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2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税收优惠1、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2)股权转让。
3、符合条件的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1、徐汇区:对于符合要求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的待遇。
2、卢湾区:视投资人的过往投资业绩等综合情况给予40%-70%不等的所得税地方享有部分的返还。
3、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1)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适用20%税率。
国内25地股权优惠政策统计
太原
企业注册资本五亿元以上(含五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所管理资金 资额的1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人缴纳的企业(或个 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区级 太原高新区管委 会 关于促进股 企业注册资本在一至五亿元之间(含一亿元)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属于 2012.12.19至 权投资类企业发 企业,所管理资金中投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50%、其他 向高新区企业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0%,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所得 展的意见 所得税,按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未达到 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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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政府设立股权投资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 资和风险补贴等方式,引进和 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共同投资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 企业或项目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 加计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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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财政按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六 年50%的发展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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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 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 业共同投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 的创业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 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 风险补贴。被认定为种子基金 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比例最
• 荆州市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股权 投资类企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
前两年免,后三年按地方留成60%奖励;
南京
2011.1
两免三减半
新注册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前两年按80%补助,后三年40%补助。
沁阳市
2012.4
沁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股权投 资基金业发展的 若干规定
地方留成前三年80%奖励, 总部设在沁阳的企业,前三年地方留成80% 后两年奖励40%;投资本市 励,后两年40%奖励;投资本市企业2000万 企业2000万以上,前三年 以上的,前三年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100%奖励,后两年60%奖励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提升区域资本市场对实体企业的服务能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加快推进“泉州制造2025”,现就支持股权投资业规范发展,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加强运作效率,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条件(一)本意见所指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除可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还可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产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引导股权投资业规范发展,帮助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与相关部门、所在县(市、区)金融工作机构建立沟通渠道,促进其投资于辖区内企业。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可以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1.住所在泉州市辖区内,且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申报纳税;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厦金管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管规〔2021〕1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279号),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制订《关于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21年1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79号,简称《若干措施》),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均应在本市注册设立、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银行、缴纳相关税收,并且在文件有效期内达到对应的奖励条件。
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管理企业在市域外但通过在本市设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分离、双普通合伙人等模式将在本市落地管理实体并以在本市实体收取超额收益及50%以上(含)的管理费、且资金(托管)账户开立在本市银行并缴纳相关税收的,可纳入落户奖励、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申请《若干措施》奖励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管理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在市域外的,只纳入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范围。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2.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
国内各地股权投资最优惠政策统计
诸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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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补 贴
"公司制: 5 亿补 500 万 15 亿补 1000 万 30 亿补 1500 万 合伙制: 10 亿补 500 万 30 亿补 1000 万 50 亿补 1500 万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 按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以合伙制形 铜川市 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 规模,按 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 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注册一年以上、且在本市投资企业 1 家以上,在实收资本达 到 5000 万元以上的(不含财政匹配资金) ,可一次性给受托 襄阳市 管理公司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襄阳的主要负责人实收资本 1% 的奖励。 2011-15 年,每年不低于一亿元引导基金;江宁区每年不少 于 2 亿元,跟投比例最高 100%(跟投) 选择优秀的股权投资机构,按 10%的比例匹配政府引导基金, 支持其发展(参股) "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可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由 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所缴纳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其缴纳的房产税由 受益财政给予三年内全额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由受益财政给予连续 3 年的租房补贴, 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 30%,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 10 万元以上的, 实际缴纳的年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 励给缴纳人 "投资襄阳市企业, 投资完成后给予项目投资团队单笔投资总 额的 1.5%奖励。1 年内投资襄阳市 2 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 投资总额的 2%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 100 万元。 投资的中小企业【年销售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含新建) 】 在注册后 3 年内,年度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老企业 在投资后 2 年内纳税增长 30%并绝对额不低于 300 万元,给 予项目投资团队一次性投资额 3%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 100 万元。" 若本地项目获投资,则由受益财政给予基金管理团队投资额 1%奖励,若该基金已获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参股, 则再将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从该项目上市后退出税 后净收益的 50%(含投资收益分成)奖励给基金管理团队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汇编1、和有限公司相比,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势?合伙人是自然人: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股东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最大税收优势在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要股东按生产经营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二点不好的地方在于:一、即使合伙企业将利润留在账面不进行分配,个人股东也要交纳账面盈利的个税。
二、当个人所得超过10万元后,累进税率便达到35%。
可见,合伙企业看似只对股东实体征收一重所得税,但边际税率较高,且不能延迟纳税义务。
合伙人是公司:(1)取得非股息红利所得有限公司: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合伙企业:0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可见,如果是公司型投资者,对于设立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两者税收负担并无明显差别。
(2)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有限公司:免税公司型股东取得的被投资的公司的投资收益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合伙企业:0 公司型股东取得的合伙企业的盈利交纳25%企业所得税(不免税)自然人股东20%的个税可见,如果合伙企业的盈利来源于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税负反而高于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不能仅从合伙企业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税”便得出低税收成本的结论。
2、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3、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上有什么区别?计算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和有限公司基本是一样的,各个费用扣除标准基本也是一样的(工会经费、福利费、招待费、宣传费、坏账准备金等)。
只是存在如下2个差异:(1)投资者个人的工资不得扣除。
2019年浙江股权投资机构优惠政策word资料11页
1 2019年浙江股权投资机构优惠政策对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杭州、绍兴、舟山等6个地市于2019年都相继出台指导性意见和一系列的优惠奖励政策,从企业入驻、投资税收、政府资金奖励以及办公用房、高管奖励等诸多方面均给予丰厚的优惠措施。
1.1 杭州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杭州市于2019年5月2日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9]11号)基础上提出了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19]134号。
(一)、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当年起,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获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已设立且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已设立且有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二)、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三)、新设立或已设立的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可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可予以减半奖励。
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资金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资金规模在2亿元(含)以下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的资金规模,可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资金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奖励名额,具体由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适用20%的税率。
各地扶持PE行业优惠政策主要条款
营业税
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8月)
高管人员
高管按当年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补贴,投资经理等骨干按个人所得税的20%给予补贴
办公场地及其他
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租赁办公用房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补贴,或按购房价给予1.5%补贴;投资于浦东新区鼓励产业的企业,奖励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50%
重庆
有限合伙制PE
个人LP:所得税率20%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
《芜湖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11年4月)
《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2010年7月)
所得税征收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0年8月)
个人所得税
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GP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不收营业税
管理企业
全国各地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目录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2)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4)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7)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9)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2)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颁布时间:2008-8-11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
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
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投资机构必看设立合伙企业个最佳注册地
投资机构必看设立有限合伙企业10个最佳注册地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及各地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根据各地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众投邦小邦为您推荐一下地区税收最优惠:深圳,横琴新区广东,东莞,浙江,抚州江西,宣城安徽,晋城山西,铜川陕西,长沙湖南,武汉湖北,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广西,石嘴山宁夏,拉萨经济开发区西藏,昌都地区西藏,那曲地区西藏,喀什、霍尔果斯新疆,新疆困难地区等地区,仅供参考; 中国32个地区的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览1、北京具体内容: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2、天津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个税税率适用20%;3、上海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深圳具体内容:深府〔2010〕103号文中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相关的财政奖励政策继续保留,例如,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500万—1500万不等的落户奖励;5、横琴新区广东具体内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6、东莞广东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从500万—1500万不等;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7、浙江具体内容: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8、抚州江西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合伙人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9、宣城安徽具体内容: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的,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0、晋城山西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1、陕西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铜川陕西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数;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收益按照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补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3、武汉湖北具体内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按照20%计征个税;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除税收优惠外,还有许多财政奖励及补贴;14、恩施湖北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长沙湖南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16、湘西湖南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7、云南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划的金融产业园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金融产业园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18、四川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9、重庆具体内容: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此外,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40%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按60%给予奖励;20、重庆两江新区具体内容: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比照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广西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2、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广西具体内容: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3、宁夏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4、石嘴山宁夏具体内容:新办商贸、金融和物流等服务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25、西藏具体内容: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26、拉萨经济开发区西藏具体内容: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企业年缴纳所得税部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27、昌都地区西藏具体内容:符合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缴纳所得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超基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0%;超基数100万元到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5%;超基数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昌都地区扶持比率最高为60%符合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缴纳所得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扶持比率为2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2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0%;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率为35%;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率为40%,昌都地区扶持比率最高为50%;28、那曲地区西藏具体内容:凡在我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按收入归属关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财政扶持;抵扣基数20万元后,超基数2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率20%;超基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扶持比率30%;超基数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扶持比率35%;超基数100万元以上的,扶持比率40%法律依据:那曲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试行29、新疆具体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30、喀什、霍尔果斯新疆具体内容: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31、喀什新疆具体内容: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适用财税〔2011〕112号文;不符合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诺在园区缴税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若以上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则适用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股东在园区纳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税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32、新疆困难地区具体内容: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新疆困难地区”是指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共计50个县市;总结:新一轮税制改革下,税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营改增、税收征管法等税制的改革,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应看到,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也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投资方应从长远规划和整体利益考虑,合理合法节税;从境内来看,由于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存在,各地也存在一定的税负差;尤其,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企业应该抓住这一契机,积极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实现未来运营及投资退出阶段税负成本最小化;来自:网络搜集关于众投邦众投邦是由深圳市众投邦股份有限公司倾力打造的专注上市资产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主要通过领投GP+跟投LP的模式帮助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众投邦现已成功构建了以网络视频、线下沙龙、新三板投融资对接会等多渠道投融资服务体系;众投邦将继续以“用互联网思维造就百亿市值公司”为最终目标;不仅为投资人和创业者解决投融资问题,更致力于成为最具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互联网投融资平台;。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之路,在创业的过程中,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因为其在所得税方面是税收透明体而被广大投资者广泛采用。
在此,对合伙企业所得需要注意的相关税收政策简要解析如下。
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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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报告【摘要】净利润是分析股东创造价值的最核心指标,所以针对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先了解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优惠措施,对我们分析一些必要考虑因素(比如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如何进行投资等)和投资项目的未来投资收益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该报告主要介绍了三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它们对应的税收政策,重点分析了有限合伙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和优惠政策,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归纳和总结,以方便对各地的税收对企业和企业合伙人的净利润收入进行比较,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更直观化、简明化。
报告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做了简单的描述和介绍;第二部分,讨论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国家实施的一般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也是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归纳了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的政策做了简单的比较(详细见附件 Excel )。
【正文】一、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首先,股权投资基金(PE),通常为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VC ),这三种不同的投资基金来说,其界限不是特别清楚,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或者一些高新技术类产业的股权投资变向地作为产投基金或创业基金进行投资,而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也可以通过对目标产业进行非公开的股权投资转而涉及到股权投资基金的领域。
该报告的主要分析对象是私募股权基金,但通过对一些政策的分析,当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特定的产业(高新技术类、西部大开发类、当地支持产业类)时,也可以同时享受到当地政府对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按其组织架构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投资税收政策解读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政策较为复杂,为更好地服务我县企业,鼓励我县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1]:第一部分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税务规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合作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该遵循的税收义务和相关的优惠政策。
本文将就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税务规定与优惠政策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税务规定1. 纳税义务合伙人在合作协议中需明确合作收入的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人应按照合作收入的性质,确定合作收入的纳税方式。
例如,对于经营性合作收入,常见的纳税方式是按照合作收入的利润额进行计税。
2. 税务申报与缴纳合伙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在合作协议中,可明确合伙人应当承担的税费的比例和申报缴纳的责任。
同时,还应详细规定税务申报的截止日期、缴纳方式和责任承担等事项。
3. 税务风险与违法责任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税务风险与违法责任的承担。
如果合伙人在纳税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税务违法行为,协议中可以约定违法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伙人应意识到合作过程中的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部分:税务优惠政策1. 投资优惠政策在某些特定的行业或地区,国家可能会出台税务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
在合作协议中,可以明确合作方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并规定享受条件和期限。
2. 创业创新优惠政策为鼓励合作方进行创业和创新,国家会出台相关税务优惠政策。
在合作协议中,可以约定合作方符合创业创新条件时可以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并明确享受方式和期限。
3. 就业与培训优惠政策合作协议中还可以涉及到税务优惠政策与就业与培训有关的方面。
国家为鼓励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和加强人力资源培训,可能会出台相关税务优惠政策。
在合作协议中,可以明确合作方符合就业与培训条件时可以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并约定享受方式和期限。
第三部分:税务合规与税务筹划1. 税务合规合作协议中应强调合作方的税务合规意识,要求各合作方合法合规地履行纳税义务,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合伙人应配合税务管理部门的检查,提供相关合作协议和财务报表等税务登记和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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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合伙制的各地优惠政策汇总京金融办[2009]5号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一)在本市注册登记;(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权投资基金。
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
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应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
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
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其行业自律职能。
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二:上海出台关于《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
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
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的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