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及提交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南大学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南大学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湘价教[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南大学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湘价教〔2008〕146号)湖南大学:你校《关于呈报〈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函》收悉。
经审核,你校提交的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和学分制改革方案符合《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费[2006]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两年来学生和社会各界反映良好的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校从2008年秋季起,正式施行《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你校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总额,不能超过相关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
二、你校应严格执行经审核同意实施的《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办法》和《湖南大学本科生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表》(见附件一、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动收费政策,确保不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三、本批复只适用于你校2008年秋季招收的学生,过去已经在校的学生,仍按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四、你校接本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一: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二:湖南大学本科生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二○○八年九月三日附件一:湖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
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学校依据本学则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及有关事宜,相关细节另行规定。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其它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入学报到前向录取学院请假或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事延误不能按期入学报到,应向录取学院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二)对患有疾病无法于当期入学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有相关证明)无法于当学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因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如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经学校查实在高等学校入学考试中作弊。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新生所交证明文件如有借用、假冒、伪造或变造等,一经查实,即开除学籍,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并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毕业后始发现者,撤销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公告。
第三章缴费、注册、选课第七条学生每学期(或学年)须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第八条每学期开始,学生须按规定日期如期到校注册,因故未能于上课后三天内完成注册者应请假申请延期注册,延期以开课后两周为限,逾期未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生每学年结束依有关规定接受注册审核。
第十条学生选课须依教学计划、有关规定和当学期公布的选课注意事项办理,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接受所属学院(系)导师的辅导并经系主任审核同意。
(二)每学期(不含短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少于15学分,不多于25学分。
修业期最后一年,每学期选课不得少于10学分,不多于25学分。
湖南大学教学服务系统网上成绩录入操作手册(教师)
湖南大学教学服务系统网上成绩录入操作手册(教师)1、如何设置综合成绩构成?(1)打开湖南大学教学服务系统(),输入工号密码,输入验证码,单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图1-1)。
图 1-1单击“成绩管理”(图1-2),选择“录入学生成绩→设置课程/环节→综合成绩构成”(图1-3)。
图 1-2 图 1-3(2)单击“检索”按钮,在下方显示出所有任教的上课班级和课程名称(图 1-4)。
图 1-4(3)勾选需要设置综合成绩构成的课程,设置综合成绩构成(成绩表现形式和平时/末考成绩所占比例),单击右边向下的箭头(图1-5),即可完成课程的综合成绩构成。
图 1-52、如何录入学生成绩?(1)单击“分课程/环节按上课班级录入成绩”,选择相应上课班级后的“录入”按钮。
图 1-6(2)录入平时/末考成绩,自动根据成绩构成计算综合成绩(图1-7)。
图 1-7(3)“暂存成绩”是对录入的成绩暂时保存,下次可以重新修改和录入,“提交成绩”是经过确认无误后,最终提交,“提交成绩”后,不能重新对已录入成绩直接修改(图1-8)。
图 1-8(4)完成成绩录入后请确认成绩录入无误,单击“提交成绩”进行成绩的提交(图1-9),提交成绩后成绩不能再做修改。
图 1-93、如何在提交后更正学生成绩?(1)单击“成绩更正申请”,选择需要更正的课程,单击“检索”(图1-10)。
图 1-10(2)更改相应的学生成绩,录入更正原因,单击“保存”(图1-11)。
图 1-11(3)已提交的成绩修改申请在审核结果中显示未审核,请等待审核通过(图1-12)。
图 1-12(4)已通过审核的申请显示为审核通过,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则维持原来的成绩不变(图1-13)。
图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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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2008级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土木工程学院2008级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湖南大学湖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结合年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学期应当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每学期综合素质的评定,是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测评细则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智育、德育、综合能力和体育四方面成绩组成。
构成比例是: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智育成绩*70%+德育成绩*10%+综合能力*15%+体育*5%一、智育部分智育成绩测评依照《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计算。
二、德育部分德育测评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70分。
测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同时加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分。
获得德育测评基本分(70分)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与奉献精神;讲究社会公德,具备良好个性心理;安心专业学习,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校纪校规。
有以下表现者,在德育测评中给予加分:第一条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或其它不良现象,敢于批评制止者加4分。
第二条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表现特别突出,受到校级表彰者加8分,受到院(系)级表彰者加4分。
第三条拾金不昧者且其事迹受到校院表彰或被刊登于校报等各种实事报刊,视情况加2-8分。
第四条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党员,预备党员加4分;参加党校、团校的培训且通过结业考试者每次加2分。
第五条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班集体或五四红旗团支部的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6分、4分、2分。
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集体奖,集体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8分、7分、6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集体奖,集体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6分、4分、2分;获得校级一、二、三等集体奖,集体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2分、1.5分、1分; 获得院级一、二、三等集体奖,集体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1.5分、1分、0.5分。
湖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湖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不论在何地参加何种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老师可以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或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一)在课程考试中,将书包放置在非指定位置;(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七)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或携带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十)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二)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三)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五)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一)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三)考试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五)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六)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十)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西南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西校〔2010〕45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习成绩管理,确保学生成绩的真实、有效,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是指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
第三条本校在籍本科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章成绩评定第四条成绩评定(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记为 A、良好记为 B、中等记为 C、及格记为 D、不及格记为 E)。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分制在绩点计算时均转换为百分制,转换时成绩均以中值转换。
(二)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两大部分构成,具体比例按教学大纲执行。
(三)对于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其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
(四)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五)为便于信息化管理,凡缓考、缺考(旷考)、违纪,在该课成绩记载表“总评成绩” 栏记为“0”分,并在“考试状态”栏分别注明“缓考"、“缺考(旷考)"、“违纪”字样。
(六)课程缓考成绩和重修重考成绩以实际考核得分登录,不记平时成绩,但课程有实验成绩的可以记实验成绩;补考成绩以实际考核得分登录补考栏,成绩合格的均按“60”分统计。
(七)免修课程不计平时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为准,按程序报教务处确认、备案. (八)学生被推荐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等重大活动,与所修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时,可以申请课程缓考或免考,获准免考的课程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登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保证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计划地在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并接受学校组织的考核。
学生课程学习、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反映其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程度。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课程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培养方案中所有计算学分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其中,实践教学环节、校外课程修读的考核及成绩管理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相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二章课程考核第四条任课教师或教学活动考核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考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任课教师或考核人员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
第五条课程教学大纲是确定课程考核内容要求的主要依据。
任课教师应当在每学期第一次课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六条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堂教学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非课堂教学课程一般采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考试方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含口试、论文写作等)。
必修课一般应通过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因课程特点确需采用其他考试方式的,任课教师可以在每学期第10周向所在学院(含研究院,以下同)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同一科目出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应难度相当,内容不能重复。
一般A卷作为正常考试用卷,B卷作为补考试卷。
相邻学期的试卷内容原则上不能重复。
第九条试卷须经系主任和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后,方可送交印刷厂。
任课教师须对试卷样稿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后才能印制。
第十条学生课程学习的最终考核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不低于20%,期末考试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不低于40%。
2013年湖南大学法学院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
湖南大学法学院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和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21号令)文件精神,依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修订稿)》,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学年都应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的评定,是学生评奖评优、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第二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章测评细则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构成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智育成绩*70%+德育成绩*10%+综合能力*15%+体育*5%。
二、智育成绩智育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方式为:学年课程(不含体育课)初修成绩的加权平均分。
三、德育成绩德育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70分,加减分为30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原则上不低于60分。
测评标准中凡个人的同类项目同时加减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减。
以下加减分都是在本学年度内。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正式学籍的我校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获得德育测评的基本分(70分)。
(一)德育测评加分项:1、本学年度内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最高加4分,无基础分)①成为预备党员加0.5分;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加0.5分;年内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加0.2分②参加党校加0.5分;参加“青马培训班”加0.5分;参加“精英计划”加0.5分;院级干部培训班学员加0.3分。
③党员(预备党员)年内向组织作书面思想汇报者,每次加0.25分,总分不超过1分。
④党员和预备党员积极参加党日活动,加0.5分;主要组织者加1分;非党员参加当日活动加0.5分。
2、本学年度内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热爱集体;(最高加5分,基础分1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实践活动、志愿者活动,或者由学院选派参加学校的各类政治活动、学术报告会、交通协管活动、校运动会志愿者、各类文艺演出的每次加0.2分。
评分细则《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行发学生字【2012】11号)
湖南师范大学文件校行发学生字【2012】11号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012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科学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测评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培养人格高尚、学有专长、能力突出、知行统一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中发[2004]16号文件的要求,遵循“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为了一切学生成人成才”的育人理念,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等三个方面,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65%、25%,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年9-10月份开展测评工作。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包含以下五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20分基准分,五个项目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湖南大学电气院综测细则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实施细则(试行)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2008年3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学院成立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组长: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委员:学生工作办公室全体成员学院成立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组长: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成员: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1名各年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组长:各年级辅导员成员:各班民主推荐1名学生代表,年级学生会、团总支推荐7名代表二、基本原则1、凡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一学年结束时都应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从德、智、体、能四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评定。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学生参与各项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的评定,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组成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智育、综合能力和体育成绩组成,构成比例为: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智育成绩×70%+德育成绩×10%+综合能力×15%+体育×5%。
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具体细则(一)德育成绩的评定德育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70分,加减分为30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0分,原则上不低于60分。
测评标准中凡同类项目同时加减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减。
1、获得德育测评基本分(70分)的条件为: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正式学籍的我校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均可获得德育测评的基本分。
2、有以下表现者,在德育测评中给予加分:1)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参加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并每月定期向组织作书面思想汇报者加2分;积极参加党章及马列学习小组、邓小平理论研究会、“三个代表”研究会等理论学习团体学习,并撰写心得体会2篇以上者加2分(均指非党员同学);2)积极参加校、院、年级、班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者,每次分别加1.5、1、0.5、0.2分;总分不超过5分,活动主要组织者酌情另加0.5-1分。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doc
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湖大研字[2005]11号)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修读第一条选课(一)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选课程序进行选课。
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核。
(二)每门课程(专业课除外)的修读人数不得少于15人,少于15人不开课。
(三)修读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改选、退选和补选,只有当所选课程被取消时,才可以改选和补选。
如果需要改选、退选、补选,应在该修读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完成,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条免修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免修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所核实,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免修有关课程。
免修课程的成绩注明为“免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修、改修或补修。
(一)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既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指定范围内改修其他课程的。
(二)因转学、转专业或更换导师等原因缺修的课程,应当申请补修的。
第四条学校采取跟班修读的方式安排学生重修。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的课程门数和重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6学分。
第五条重修程序(一)重修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交所在院(系)、所研究生教务办审核。
(二)院(系)、所根据研究生重修申请情况,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确认研究生重修的课堂,经过确认后研究生方可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三)跟班重修的与所跟随听课的班级一起参加考试,不另行组织考试。
自行参加听课、考试的,成绩无效。
研究生改修、补修按重修程序办理。
第二章课程考核第六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
第七条课程考核方式(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公共课一律为考试课程,专业课考核方式由开课院(系)、所确定,考核结果应以成绩单的形式提交研究生院。
(二)考试方式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内容确定,可以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开卷考试方式,或部分闭卷、部分开卷考试方式;也可采用口试方式。
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湖南大学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大学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三条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学生的评定和推荐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材料整理和审核,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二章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第四条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比例:(一)校优秀班集体:比例不超过全校应参评班级总数的10%;(二)校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全校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6%;(三)校三好学生标兵:比例不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0.2%;(四)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第五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报校优秀班集体:(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二)班干部政治觉悟高,谋划能力强,团结协作,尽职尽责;(三)班级制度健全,班级凝聚力强,气氛融洽,积极承担和完成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种任务;(四)全班同学学习自觉性强,学年课程初修考试不及格人数低于15%,在各类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高年级班级四、六级过级率高;(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好成绩;文体、课外业余活动健康、富有意义且丰富多彩,全班体育达标状况良好,积极参加校、院体育竞赛;(六)班级积极组织参加公益创业等各类实践活动;(七)班级学生宿舍文明卫生,优胜、文明寝室挂牌率在70%以上;(八)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无代考、私自在外租房和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九)班级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公益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条校优秀班集体须由班级申报,经学院组织答辩、选拔、推荐,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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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及提交办法附件:
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评定及提交办法
第一条依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及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绩为本科生学业成绩,包含教学计划
中各课程的学期成绩(含短学期成绩,以下简称“学期成绩”),实验、实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补考的学期成绩。
第三条学期成绩评定方式,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且每部分所占总成绩的比例不超过50%,要求不以一张考卷一次考试确定一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一)日常考查,含课堂考勤及课堂参与、书面作业;
(二)平时考试,含用计算机进行考试(以下简称“机试”)、
考查、测试、期中考试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实验(可在短学期完成,下同),含项目、案例、
仿真、模拟、编程、写作等多种形式;
(四)项目实做(可在短学期完成,下同),含课程设计、案例、实习、编程、写作等多种形式;
(五)期末考试(全部计划授课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含笔试、
面试、机试等多种形式;
(六)其他考试、考查方式。
第四条学期成绩具体的评定方式,由授课教师(组)确定,并明列于网上公布的课程教学大纲中,在开课第一周内向学生公
布,以便学生了解。
采用非百分制评量方式的,应给出对应关系。
(一)各部分考试(考查)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时间计划实施,
在考试(考查)后一周内,按系统的要求将成绩录入“湖南大学课程中心系统”(以下简称“课程中心”)。
(二)独立开设的实践类课程(实验、实习、设计、论文、
写作等)的学期成绩,应按课程计划及时评定每个阶段(部分)的成绩,以“课程中心”记录为准。
第五条特殊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方式,可由相关学院提出特别的评定方式,经教务处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学生修课过程中,日常考查、平时考试及其他计划
授课期间内的考试(考查)所得成绩,未达到任课教师公布的课程授课计划规定要求的,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和安排在期末考试后短学期进行的课程实验与项目实做。
第七条学期成绩评定方式中公布的各种考试(考查)成绩
不合格者,按以下原则和方式处理:
(一)日常考查,不补考。
(二)平时考试、课程实践、项目实做及其他考试(考查)
是否补考, 由任课教师确定,在课程授课计划中明确,并在开课前网上予以公布。
如有补考的情况, 成绩加注“补考”标记。
(三)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成绩加注“补考”
标记。
(四)无故缺考的, 不予补考。
第八条授课教师应及时阅卷评分,并按以下方式准确提交
成绩:
(一)各阶段性考试结束日后一周内,在互联网上将课程成
绩录入“课程中心”。
(二)大学期(长学期加短学期,下同)结束后一周内,在
互联网上将课程成绩录入“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服务系统”;
(三)大学期结束后一周内,打印课程成绩单一式三份,授
课教师签字后,一份送学院教学办,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班学习委员或课代表。
(四)学生可在“湖南大学本科生课程成绩服务系统”上及时获知本人成绩及同教学班同课程其他
同学的成绩。
第九条成绩提交系统和送交教务处后不得更改。
但确因授课教师失误导致系统中成绩错误时,视情况不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若成绩出现登录错误(误填为零分、缺考,有明显笔误、计算错误或其它错误),授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申请书”,并附相关试卷、成绩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原件,经开课单位系主任、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同意后,成绩可更正。
(二)成绩更正最晚应于次学期第二周内完成更正程序。
成绩更正程序完成时,若已超过评奖、评优、推免等成绩排名作业时间者,不再重新排
名,以免损及其他学生权益。
第十条学生认为授课教师评定的学期成绩有明显错误时,可于次学期上课开始日起两周内,填写《湖南大学本科生学期成绩复查申请书》(见附表),向授课教师申请复查。
授课教师应于10 日内给予回复。
学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时,可于收到授课教师回复后次日起十日内,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确因本人主观原因导致课程成绩录入错误的(含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录入阶段性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教学事故处理,情节严
重的可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依本校学则及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校教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湖南大学本科生学期成绩复查申请书
申请日期:
湖南大学本科生学期成绩复查申请书
注:(1)学生若接受复查结果,则不须再提请开课单位处理。
(2)学生若无法接受复查结果,得于收到任课教师复查结果次日起十日内向开课单位提............................................................ (请沿此线撕
下) ................................. 湖南大学本科生学期成绩复查申
请书(送开课单位之学生收执单)
.................................................... (请沿此线撕下)................................................................ 湖南大学本科
生学期成绩复查申请书(送任课教师之学生收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