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操作实务—分税种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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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操作实务—分税种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不同进行筹划
主要是针对某些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17%和13%的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和6%的征收率。我们通常采用税负均衡理论,计算出税负均衡时的增值率来进行比较分析。具体计算如下:
假设不考虑一般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两者平衡公式为:
法定增值额×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增值率×税率=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税率
我们分四种情况计算得到税负均衡时的增值率(见表1)
表1.
因此,从税负的角度来看,当纳税人实际增值率高于均衡增值率时,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少纳税,反之,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少纳税。
案例1-1:
(1)某工业加工企业于2002年初成立,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企业根据对自身生产规模与市场状况的分析,认为其年销售额应该维持在50-80万元之间。
(2)甲公司所属的乙公司是其分支机构,甲、乙公司实行统一核算且均为非商业
性质的公司。2002年甲公司实现的销售额为160万元,当年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允许抵扣的税额为4.5万元;乙公司实现的销售额为50万元,当年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允许抵扣的税额为1.2万元。甲公司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二、利用折扣方式不同进行筹划
纳税人在进行销售是主要采用的折扣方式有:
1、折扣销售——会计意义上的商业折扣
税法规定,采取这种方式销售货物的,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余额征税,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VAT时,折扣额都不能冲减销售额。
2、销售折扣——会计意义上的现金折扣
税法规定,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3、销售折让——
税法规定,从税务机关取得销售折让证明单后按折让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采取何种折扣方式减少纳税人税负,必须依据我国税法对这些折扣方式的税务处理办法来定。与此同时,价格折扣与实物折扣在税务处理上完全不同,纳税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加以选择。
案例1-2:
某商场2003年6月为了挽回“非典”期间的损失,决定采取促销手段。当月对甲商品与乙商品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折扣销售手段。对甲产品采用价格折扣的方式,折扣率平均为8%,当月共销售甲商品120000元;对乙商品采取“买一赠一”的实物折扣方式,当月共销售乙商品80000元,所赠商品价值5400元。假设以上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均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一)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主要针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我们采用税负均衡理论来计算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税率的均衡点进行分析。具体结果如下:
营业税税收负担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营业税税收负担率=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税收入×100%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销售额×100%
P(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我们将不同税率下的平衡点进行计算,具体结果见表2所示。
表2.
说明:由于适用20%营业税税率的行业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很难发生交叉的混合行为,故上表没有列示。
案例1-3
某企业在工商登记时,其经营范围除了销售建材,还对外承接安装、装饰业务,并被税务机关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2月承接了一项装饰工程,总价为50万元,根据协议规定,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所有建材均由该企业提供,总计35.1万元(含增值税),其余为营业税的劳务价款,当起允许抵扣地进项税额为3.2万元。
(二)兼营销售行为
1、在同一税种中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
税务处理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营不同税种的项目——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税务处理规定: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分别核算缴纳的税款少,还是一并缴纳增值税税负轻,请参见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3、兼营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税务处理规定:应分别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为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不能免征增值税。
四、企业销售旧货的纳税筹划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无论其是VAT的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减半征收VAT补充规定:
1、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减半征收VAT;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VAT。
2、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VAT:(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2)确已使用过的;(3)售价不超过原值;纳税人销售旧货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并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渠道进行纳税筹划:一是免征税的界限——售价低于原值
二是免税与纳税之间的均衡点
我们假设旧货的销售价格为X(不含增值税),旧货的原值为Y(不含增值税),均衡点的公式则为:
X×4%×50%=X-Y
X=Y/(1-2%)
(1)当X=Y/(1-2%)时,销售价格高于原值的差额部分等于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企业无钱可赚;
(2)当X低于Y/(1-2%),且大于Y时,销售价格高于原值的差额部分小于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企业无钱可赚;
(3)当X高于Y/(1-2%)时,销售价格高于原值的差额部分大于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企业有钱可赚;
案例1-4
某旅游企业有一游艇,原值为52万元,已使用2年。2002年又以海上乐园急需游艇,该企业就以58.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海上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