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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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等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9]27号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等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9]27号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等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正文:----------------------------------------------------------------------------------------------------------------------------------------------------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9]27号1989年12月20日)为了妥善解决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的有关问题,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内地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去台证件。

台胞、台属因私事短期出国或去港澳地区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赴台湾地区定居的,不予办理有关待遇等手续。

台胞、台属在因私事短期赴台期间,已获得入台定居许可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待遇等手续。

二、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台胞、台属职工(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待遇如下:(一)赴台湾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内地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其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因工(公)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内地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

赴台湾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支付应得的款项。

(二)赴台湾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各项待遇,由支付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的现行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深侨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侨办(社建局),各区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2016年10月12日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粤侨政〔2015〕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要求恢复已取消的户籍,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件的华侨(包括未曾在境内入户的华侨)回国在非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

华侨因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申请回国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当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

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

原注销户籍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籍的,在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原注销户籍为深圳户籍的华侨申请回深圳定居的,除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到深圳定居的以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
受理环节量化表
审查内容
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一)提交中华人民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并经居住地镇街签署初审意见;(二)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三)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四)交验申请人的外国证件或中国旅行证;(五)交验申请人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六)交验申请人内地父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七)交验申请人内地父母居民户口薄;(八)交验申请人外籍父母的外国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九)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九)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如父母已离异);(十)死亡证明书(父或母已死亡的,须交验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书);(十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查结论
1.予以核准的,进入制证环节;
2.不予以核准的,转入调查环节,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进行实地核查。
审查要求
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审查程序
接到受理资料后,民警核查资料。
审查方法
信息比对。
审查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1.07•【文号】公境[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公境[2004]30号二○○四年一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赴港澳定居申请进度流程

赴港澳定居申请进度流程

赴港澳定居申请进度流程赴港澳定居是许多人的梦想,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申请者需要了解赴港澳定居申请的进度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赴港澳定居申请的流程,帮助申请者更好地了解和准备。

第一步:确定申请类别申请者需要确定自己属于哪一类赴港澳定居申请。

赴港澳定居申请分为就业、投资、亲属团聚、人才引进等多个类别,每个类别的申请条件和流程都有所不同。

申请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申请类别。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所选择的申请类别,申请者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通常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收入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

申请者需要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按照申请要求进行整理和复印。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在准备完申请材料后,申请者需要将材料递交到赴港澳定居申请相关部门。

申请者可以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要求,选择邮寄、在线递交或亲自前往递交申请材料。

在递交材料时,申请者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四步:等待审核递交申请材料后,申请者需要耐心等待审核结果。

赴港澳定居申请通常会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资格审查、材料审核、面试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按照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并及时提供补充材料或回答问题。

第五步:面试和体检在通过初步审核后,申请者可能需要参加面试和体检。

面试通常是为了了解申请者的个人情况和定居意愿,体检则是为了确认申请者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申请者需要提前做好准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六步:等待批准面试和体检完成后,申请者需要继续等待批准结果。

赴港澳定居申请的批准时间会因个人情况和申请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申请者可以咨询相关部门了解申请进度,同时也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

第七步:获得定居权如果申请获得批准,申请者将获得赴港澳定居的权利。

根据批准结果,申请者可能需要办理签证、居住证等相关手续。

申请者需要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入境港澳定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间人员交流交往,服务促进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

现公告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因投资、探亲、旅游、商务、研讨、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来往内地,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旅集团、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的申请。

经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的通行证有效期5年,持证人可以在证件有效期内多次来往内地,每次停留不超过90日。

持证人不得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如需了解政策详情,请咨询12367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申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2024年7月1日Announcement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on Implementing Policies to Facilitate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ChinaNo.6 (2024)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has decided to issue the 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Hong Kong and Macao Residents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among permanent resident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ho are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from July 10, 2024, to further facilitate exchanges between mainland Chinese people and people in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to help Hong Kong and Macao better integrate into the overall national development. It is hereby announced as follows: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wh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for short-term purposes such as investment,visiting relatives, tourism, business, seminars and exchanges may apply for the Permit through China Travel Service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and China Travel Service (Macao) Ltd. authorized by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The Permit approved and issued by theexit-entry administration is valid for five years, within which the holder may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multiple times, with each stay not exceeding 90 days. The holder shall not work, study or engagein news coverage activities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with the Permit.For policy details, please call 12367 (Service hotline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It is hereby announced.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July 1, 2024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为电子卡式证件。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安部2009年2月28日)第一条为规范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受理、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害居实行定额审批。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见附件1),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

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无须打分排队。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第四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第五条内在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籍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最新的香港移民政策

最新的香港移民政策

最新的香港移民政策概述:香港入境处针对中国大陆居民最新香港移民政策解读: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亲属移民香港等。

1、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俗称香港投资移民计划,投资1000万香港金融产品项目如: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后偿债项、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等七年以上时间,为香港经济做出贡献。

费用包括:办理申请人一个人/一家人的第三国永居身份、香港会计师资产核算费、相关手续费、七年资金流动报表费等。

移民相关费用:A、市场报价:13-20万人民币;B、融资投资移民香港费用含七年仟万利息,市场报价160-200万人民币。

2、来港投资开办/参与业务签证,俗称企业主来港经商移民,在港运作商业项目时间七年以上为香港经济或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

费用包括:办理申请人一个人/一家人的第三国永居身份、香港会计师资产核算费、香港公证费、七年开办公司正常运作相关费用(租办公室/门面、雇用本香港人3个以上、交强基金保险、纳税、会计师费用等)。

移民相关费用:A、自已开办业务费用大概在300万以上;B、参与业务费用在150万左右。

3、输入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就业工作签证,俗称内地专业人才来港就业移民/香港工作签证,由香港雇主雇用内地专业人才就业,最低全日制本科学位,享受本港同等待遇。

费用包括:香港雇主雇用、招聘广告费、香港人才委员员评估、入境处费用、七年相关费用、手续费等,费用针对本科/硕士学位个性化的处理相关解答。

4、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俗称优才移民香港,最低本科学位以上,是香港需缺的人才/获得社会相关成就奖。

移民费用包括:自己申请办理入境处官方费用150元、中介办理5-8万。

5、亲属移民香港,俗称团聚移民香港。

一方必须是香港居民身份,关系人是直系亲属,分香港签发单程证、内地签发单程证二种。

(二者属无条件限制性、需要消掉国内身份)。

不同问题需要个化性化处理提供提供解决方案,移民费用待官方解答。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提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管理水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工作(一)受理部门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并对外公布。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须知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须知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须知一、申请条件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手续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手续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手续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手续一、中国公民办理出国出境程序:携带本人申请材料到当地出入境管理处中国公民出国出境接待室咨询,领取出国出境申请表,并到指定翻译点将所需外文材料译成中文。

填好申请表后,直接交单位或派出所政审;申请去港、澳、台的去该处咨询服务部办理送单位或派出所的政审手续。

办好政审手续后,由申请人本人或政审单位送回窗口并交齐所有材料。

在家等候该处电话通知,或拨打当地相关信息台查询。

领取护照后,去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

获得签证后,出国定居的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凭户口注销回单领取出国定居证明),短期出国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

去港、澳、台定居的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方可领取通行证。

去当地卫生检疫局进行出国出境体检。

去当地中国银行办理批汇手续。

购买去前往国外(地区)的国际机、船、车票。

从开放或指定口岸出境。

二、出国出境审批机关办证程序:受理─ 登记─ 承办审批─ 科长复核─ 处长审定─ 制照─ 填卡─ 签发─ 发通知备注:受理时间以交回调查表等全部材料这天为准。

根据出入境法规规定,办理出国或去台湾规定期限为一个月;办理赴港澳规定期限为二个月。

各办证程序及移交均做制约时间规定。

三、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基本条件: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须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交下列材料:缴验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待业证等),并提交上述三证的复印件。

若三证遗失或未发,应出具相应证明。

本人的近期2寸免冠光面照片4张。

凡共产党员需提交在出国出境期间党组织对其党籍问题处理意见的批文。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员需提交省委组织部的批复,具有中级职称的党员需提交市委组织部的批复。

其它党员需提交党委以上组织出具的保留党籍证明。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需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探望或投靠配偶或由配偶担保出国的,均需提交结婚证。

无论因何由去何地,如需提交以下材料的均需先验原件后留复印件:结婚证入学通知书经济担保书,聘用书邀请信入境许可书或签证通知书银行存款证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申请自费留学,需提交省教委出具的《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证明信》。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渝公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本市居民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回国定居、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请登记户口,以及出国(境)定居、退出或丧失中国国籍等情况逐渐增多。

为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与出入境有关户口登记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登记户口(一)在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

是指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生育子女回国(境)后,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的情形。

1.在国外出生子女,入境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应当凭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持用的入境证件、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及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翻译公司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下同),申请出生登记。

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当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凭其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以及父母和子女回国持用的入境证件、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及中文翻译件,申请出生登记。

2.在澳门出生的子女,且未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的,应当凭父母及子女持用的入境证件、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申请出生登记。

3.在台湾出生的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入境的,应当凭入境证件、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申请出生登记。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6.12.25•【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通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通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地区申请通行证及签注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地区申请通行证及签注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澳地区申请通行证及签注一、申请种类(一)定居①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A、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B、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C、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D、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E、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②申请材料:A、夫妻团聚:a 本人须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数码照片(规格:48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b 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

c 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原件及复印件。

d 提交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 提交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f 提交配偶在香港登记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g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B、照顾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a 本人须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数码照片(规格:48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b 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

c 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原件及复印件。

d 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 提交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f.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H其它需提交的材料.C、无依无靠儿童投靠父母a 本人须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数码照片(规格:48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b 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提交一式二份复印件。

c 提交港澳亲属的邀请信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定居夫妻团聚类受理审批工作流程图

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定居夫妻团聚类受理审批工作流程图
四、工作时限:
1、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从申请人达到批准放行分
数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
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
理部门与香港、澳门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批
核实情况的申请材料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澳门治安警察局进行核查,经香
港或澳门核查回函确认通过后,方能进入“审核名单”环节。
三、“采集近照”是指申请人的申请已得到批准,在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下发正
式放行文件后,由申请人将近6个月的符合规格的照片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市、州公安机关人
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由市州录入系统上传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制证中心。
人口与出入
境管理局)下发批准放行文件(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
境管理局)备注:
一、“面见申请人夫妇”是指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3个月前,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
理部门对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进行面见和询问,现场采集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面像。
二、“送港澳核查”是指面见申请人后,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会将面见需进一步
受理审批工作流程图
受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
理部门)
市局审核
(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
门)存疑市州调查
调查完毕省厅审批
(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面见xx夫
妇(省公安厅
人口与出入境
管理局)
面见通过需进
一步
核实送港核查Biblioteka 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
局)审核名单
(省公安厅人
口与出入境管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签发管理⼯作规范对于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签发管理⼯作规范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签发管理⼯作规范为进⼀步规范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的签发⼯作,提⾼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依法⾏政和科学管理⽔平,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签发⼯作(⼀)签发部门往来港澳通⾏证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统⼀制作、签发。

签注由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

(⼆)签发要求1、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证,签发往来港澳通⾏证和相应签注。

2、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

3、签发的签注出境有效期不得超过往来港澳通⾏证的有效期,如签注的出境有效期超过往来港澳通⾏证有效期,重新签发往来港澳通⾏证,并将原往来港澳通⾏证剪去右上⾓后,发还申请⼈。

4、不得向申请⼈签发两本(含)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证,不得签发两个(含)以上同⼀前往地的有效签注。

签发机关签发新签注时,应当将前⼀个仍有效的同⼀前往地的签注注销。

5、申请⼈根据本规范向⾮常住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发证部门应当将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证和签注信息资料通报给申请⼈常住户⼝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

(三)签注种类、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数和备注往来港澳签注分为6个种类:探亲(T)、商务(S)、团队旅游(L)、个⼈旅游(G)、其他(Q)和逗留(D)。

根据申请事由分类签发。

1、探亲签注。

(1)探望配偶,⽗母或者配偶的⽗母,⼦⼥,可以签发3个⽉⼀次签注,在⾹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多次签注,在⾹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次进⼊之⽇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次签注,在⾹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8•【文号】公境港〔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港〔2009〕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处):1997年5月,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制定实施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对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我局重新制定了《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定居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内地和香港、澳门的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从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定居规范》受理审批,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把审核关,有效防范和查处定居申请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严格落实《定居规范》(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规范内容。

《定居规范》在申请条件中,明确偕行子女、无依靠子女申请年龄为未满18周岁,增加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类申请事由;在审批程序中,进一步细化了工作环节,明确面见询问制度、现场面像采集制度,规范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内部核查制度、与港澳有关部门存疑个案核查制度,完善了公示制度和工作时限等要求。

行政职权目录【模板】

行政职权目录【模板】
治安警察总队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3号
4
签发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审批
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出入境管理局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4号
5
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治安警察总队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5号
6
民用枪持枪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出入境管理局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2号
3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治安警察总队
流程图见行政许可1号
2
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行政许可
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法定期限的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大陆居民与港澳居民结婚后如何把户口前往港澳地区

大陆居民与港澳居民结婚后如何把户口前往港澳地区

大陆居民与港澳居民结婚后如何把户口前往港澳地区
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定居香港或澳门地区配偶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

4、提交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结婚证明遗失或九四年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没有办理结婚证明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资料(例如人事档案、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结婚时间确实无法认定的,可采用DNA检测,以其长子(女)出生时间的前一年作为结婚时间;携行子女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5、到你户口所在的出入境办公室取一份香港单程申请表,填好递交之后等有关单位对你申请进行受理、审批。

6、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

在职厅级干部
或其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其意见。

只要你们结婚满5年就可以申请单程证赴港,到香港后就能在各区入境处办事处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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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1997年5月17日公安部公布)
为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保障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赴港澳定居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出入境管理部门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
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靠的老人和儿童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

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两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二)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六)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三)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有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五)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藉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藉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

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
明理由。

负责对申请人出具意见的单位分别为:
(一)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后,在申请人出境前如发现申请人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单位变换,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五、受理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领取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

各地根据本《规范》第一条规定制订申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的规定。

内地居民根据当地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表,提交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二)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

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

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天内完成。

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三)打分排队,公布结果。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打分标准为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并公布打分排队情况。

(四)公布发证名单。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限定名额,依照排队先后顺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

签发证件前15天,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最初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出入出境管理部门接待室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户口所地派出所。

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公布放行名单中某申请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缓发证件,并立即组织核查。

(五)签发证件。

公布发证名单15天后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即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将证件当面交申请人。

持证人凭注销户口证明和交还身份证的回执,领取证件。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认真对持群众提出的异议或举报,发现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在调查核实后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打分标准
各类申请人具体打分标准见附件。

七、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申请手续费5元人民币。

八、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1997年5月20日起实施。

此前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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