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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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蓝天学院青年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办法学院自2006年实施青年教师“硕士化工程”以来,师资队伍建设成果显著,数量上得到了充实,学历结构有明显的改善。为了实施学院“一流品牌”战略,为学院下一个发展目标奠定基础,经学院研究决定,加大力度推进青年教师攻读研究生学位,使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基本硕士化,博士学位教师达到一定的比例,全面提升青年教师队伍的学历水平。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对象及要求
1、凡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9月1日后出生),在系(部)任教且具有本科学历的专任教师(实验实训课教师除外),如果未取得副教授职称者,学院要求三年内(至20 12年9月1日)必须在读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未在读或取得学历(位)者学院给予两年的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满仍未在读或取得硕士学历(位)或取得副教授职称,学院将不再续聘其为专任教师。
2、统招硕士在校工作满二年、学院委托培养的硕士在校工作服务期已满的专任教师,在校工作期间表现优秀,且有培养前途的可以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
3、报考专业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相一致,报考博士学位的应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队伍建设规划。硕士学位培养可采取在职和脱产学习方式,博士学位培养以脱产学习方式进行。
4、在职攻读国内硕士、博士取得学位后在学院服务期为3年,脱产攻读统招硕士、博士取得学位和毕业证后在学院服务期为5年。
5、对学历、学位有要求的行政岗位的人员可申报攻读专业对口研究生学位,具体参照专任教师的申报办法执行。
二、主要培养方式
1、参加每年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报考全日制统招研究生。
2、参加全国联考—GCT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三、报考程序
1、瑶湖教学口、京东教学口各系部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每学期确定下学期培养选送计划,并报院长、董事长审批,人事处存档。
2、申请培养人员在每年7月1日前向系、部领导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拟报考的学校、专业方向等问题,报经人事处复核,并报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才有效。
3、未纳入部门培养计划且未经学院批准的人员,学院不予支持,也不资助学费。
四、资助方式
1、在职培养的单证硕士:学院资助读研所需全部学费,分二次支付:学习期间支付学费的2/3,待取得学位后工作满3年,再报学费的1/3;
2、自筹经费的统招脱产学习的硕士、博士:学院资助读研所需全部学费,学习期间支付学费的1/2,待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返校工作起,分5年报剩余的1/2学费,每年报学费的1/10。
3、学习期间工资待遇:在职不离岗原则上原工资不变,离岗脱产工资按攻读硕士每月800元、攻读博士每月1000元发放。
五、学习毕业返校后待遇
1、学院资助的自筹经费的统招脱产硕士、博士待遇参照当年引进的统招硕士、博士待遇标准,但不发安家费和住房补贴。
2、公费的统招脱产硕士、博士待遇参照当年引进的统招硕士、博士待遇标准执行。
3、单证硕士:工资待遇执行学院当年委培单证硕士工资标准,并发放三年期限的硕士学位补贴300元/月。
六、培养管理
1、经学院批准,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入学前均应与学院签订有关协议。在职学习的教师由所在部门进行管理,脱产学习的教师由人事处管理。
2、在学习期间,被培养人应遵守所读院校的规章制度,发扬蓝天教师的优秀品质,认真学习,每学期末应作出书面总结,报人事处,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3、被培养人未能在规定培养期内完成学业,未按时取得学位,学历证书,学院不再支付其延期毕业期间内的培养费和工资,学院视情况决定终止培养。对被所读学校终止学籍的,应退回已缴纳学费的1/2。
4、被培养人毕业返校工作后未满服务期要求离校的,应按服务时间偿还培养费。培养费包括学院为被培养人在培养期间支付的学费、生活费、工资福利,在职培养的人员只计算学费。偿还额=培养费×未完成服务期年数/服务期年数。
5、被培养人毕业后若不返校工作,除应偿还学院已支付的培养费外,还应按培养费总额的50%支付违约金。
七、其他
1、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