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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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理衙门的设立及其性质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译署”,为清政府为办洋务及外交事务而特设的中央机构,于1861年1月20日由咸丰帝批准成立。在晚清的外交事务以及推动现代化事务上发挥了作用,是清政府的重要决策机构。总理衙门存在了40年,1901年据《辛丑条约》规定,改为外务部,仍位列六部之首。总理衙门实际成为外国侵略者控制清政府的总枢纽,其设立是清政府机构开始半殖民地化的标志。作为中国半殖民地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2 、清末官制改革的内容与影响
1901 年春,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4月,成立督办政务处,作为推行“新政”的机构。7月,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1903年设练兵处,主持编练新军事宜。至1905年,先后设立了财政处、商部、巡警部、学部,裁撤了詹事府、通政使司、东河总督与云南、湖北、广东三省巡抚。1906年9月,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当年改革中央官制,次年改革地方官制。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9年。次年10月各省咨议局成立,1910年10月中央成立资政院,1911年5月成立“皇族内阁”。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颁布宪法《十九信条》令袁世凯重组内阁。
3 .《钦定宪法大纲》与宪法《十九信条》的颁布及其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23条中,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其余9条规定广大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清政府统治等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权利。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性。《大纲》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君上大权,意味皇权由法定,再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宣统三年九月八日(1911.10.29),陆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第二混成协统领蓝天蔚等联名“兵谏”,提出政纲12条,要求立即改革政体。次日,清廷下罪己诏,宣布释放政治犯,承认革命党,接受12条政纲。11月3日,正式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通称宪法《十九信条》,主要内容:
1 .实行责任内阁制:“以英国之君主宪章为准”。2.限制君权:“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对内动用军队须经国会议决;内阁总理大臣“国会公举,皇帝任命”;缔结条约、宣战、媾和须经国会议决;皇位“继承顺序”、皇室经费由国会议决等。3.提高国会权力:国会有“宪法改正提案权”;公举内阁总理大臣,议决缔约、宣战、媾和,批准预决算等项权力。4.皇族不得担任内阁总理大臣、国务大臣。5.皇位世袭,不受侵犯;皇帝任命内阁总理、国务大臣,统率军队,宣战、议和、缔约等。6.“国会未开前,资政院适用之”。
4 .《鄂州约法》的制订及其意义
1911 年10月16日,湖北军政府颁布了由宋教仁起草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简称《鄂州约法》。共60条,分为“总纲”等七章。规定:人民一律平等;允许人民有各种民主、自由权利,如言论、出版、通讯、信教、居住、营业、保有财产、保有身体、保有家宅等;规定人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对于政府组织、都督与议会的权限和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三权分立原则的政权根本法。它首次正式规定人民依法享有民主权利,“自由保有财产”和“自由营业”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是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这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法令。
5 .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建设有何特点。(参考课本,只是一个方面)
南京临时政府包括革命派、立宪派,旧官僚三种势力,但它不是三种政权的混合体,领导权掌握在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手中,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性质:在政府中,孙中山全权掌握军政大权,下设9位国务委员,同盟会会员仅3人,分别是黄兴、王宠惠和蔡元培。但孙中山采用“总长取名,次长取实”的办法直接任命各部次长、
局长和总统府秘书长,次长多为青年革命党人。9名次长中,有8人是同盟会会员,并任命胡汉民为总统府秘书长,宋教仁为法制局长,黄兴兼任参谋总长,这样权利就集中在了革命党人手中。同时,有立法权的临时参议院的43人中,同盟会占34席,同情革命的绅士1人,立宪派8人,旧官僚根本没有席位。因此临时政府表面上是,旧官僚、立宪派、革命派的联合体,实际上是又革命党人主持的资产阶级政权。
6 .《临时约法》的内容、性质与意义
3 月11日,孙中山颁布了由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它把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用法律肯定了下来。从国体上说,它规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一律平等,享有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居住迁徙、信教等自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政体上说,它规定中华民国采取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属参议院,行政权属总统和内阁,司法权归法院。它在中国政治近代化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历史意义: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 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3 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曾经王朝
4 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5 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
6 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8 .政治会议、约法会议的召集及其作用。
政治会议(1913.12.15-1914.3.18)初名行政会议,具有国会的形式。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以新建的御用机构“政治会议”取而代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遭到践踏。
1912 年9月,袁世凯通过内阁通电各省派人进京讨论废省问题,拟名行政会议。12月15日会议正式开幕,改称政治会议。政治会议由79名议员组成,议员人选的标准是“年在三十五岁以上,有行政经验十年以上而又明于世界大势、品学俱优的人”。显然都是袁世凯和各省指派的官僚。政治会议是袁世凯以命令的形式召集的,议长(李经羲)、副议长、秘书长俱由袁指定,其性质不过是一个咨询机构,袁世凯却想利用它作为取代国会的御用立法机构。袁世凯利用政治会议解散了国会和各省议会,并于1914年1月26日公布《约法会议组织条例》,使袁世凯据以成立约法会议,彻底毁弃了《临时约法》。1914年6月参政院成立后政治会议解散。
约法会议:袁世凯解散国会后,立即向《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开刀。在他的授意之下,政治会议很快成立了一个造法机关——约法会议,并很快炮制出所谓的《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3月18日开幕。 1914 年4月29日秉承袁意旨三读通过《中会民国约法》,5月1日公布,世称“新约法”。通过《参政院组织法》,通过《立法院组织法》,公布《修正大总统选举法》,《国民会议组织法》,1915年3月18日宣告闭幕。该会议产生新《约法》后即行闭会。客观上说这是一个类似南京临时参议院的临时国会性质的机构。不过这个会议的议员名为选举产生,实为袁内定或由人保荐经袁同意的。
14 .中政会的设立、组成与职权范围。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简称中政会),是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中枢机关。中政会是国民党中央机构之一,却非处理党务机关。国民党对于国民政府的建国方针大计与内外政策有所改进,必须经过中政会去指挥政府。但中政会又不是政府机构。中政会在制定政治的根本方案上,对国民党中央负责;国民政府在执行政治方案时,对中政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