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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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措施

1、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3、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级保护植物,采取避让措施,对于单株保护植物,需进行单株围护。

4、施工期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加强火源管理,杜绝火灾。

5、建立施工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人员的教育禁止施工人员非法猎捕保护鸟类和鱼类以及购买珍稀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二)、景观与视觉保护措施

1、施工期间,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施工期间,对生产场地(对于部分空闲的可以进行绿化的施工临时用地)进行绿化、美化工作,改善生活环境,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3、在每个施工区和工程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施工临时占地及时恢复植被或本来用途。

4、临时住房、仓库、厂房等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及建造时,考虑美观和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

5、弃土运输道路尽量远离视觉敏感受体。

(三)、文物古迹保护措施

1、项目部应加强施工人员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保护文物的意识。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地下埋藏重要文物古迹,需停止

施工,保护现场,防止移动和破坏,并立即通报监理人和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3、在工程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项目部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城在移动之前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按监理人的指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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