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Z7002004第一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 S G修改单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1号修改单dos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1号修改单一、附件A修改1. “附件A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增在“B5.2.4 专用仪器设备动作试验装置(适用于蓄能器)。
”后增加:“B6 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B6.1 人员型式试验机构的人员12 人以上,并且满足以下要求:(1)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试验人员8 人,其中具有机械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检验师2 人;(2)具有金属材料专业本科(或者中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2 人;(3)具有超声Ⅱ级及以上资格的无损检测人员2人。
B6.2 仪器设备B6.2.1 理化检验设备(1)常温、低温冲击试验装置,能力不小于450J,最低温度达到-196℃(涉氢材料应达到-253℃);(2)万能材料试验机,能力不小于50t,并且能够实现全程计算机控制与记录;(3)材料试验机,能力不小于25t,并且能够实现全程计算机控制与记录,最高温度达到900℃,最低温度达到-196℃;(4)直读光谱仪,能够满足对包括C、S、P 、N、H、O在内的非金属元素与32 种金属元素进行分析;(5)光学金相显微镜,具有50倍至1000倍的放大功能,并且配有数据传输系统及图像采集处理系统;(6)数显硬度计,含布氏、洛氏、维氏;(7)显微维氏硬度计;(8)耐腐蚀性能试验(晶间腐蚀试验、应力腐蚀试验)设施;(9)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数量不少于70台,具有计算机控制与记录;(10)疲劳试验机,具有计算机控制与记录,高周疲劳、低周疲劳各1台。
B6.2.2 无损检测设备超声波探伤机,数字式。
”三、附件L修改删除“附件L 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的全部内容。
四、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文中所有“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TSG 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第1号修改单
附件2本资料由网友“花果山”提供。
【新浪微博:“花果山的电梯人生” /wishtec/home】【博客网址/179036807 或】电梯扶梯改造方案: 苏州远志科技有限公司《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8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3.9 制动装置C”修改为“3.9 制动装置 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1.4(6)修改为:“供电电源、防火前室、井道防火、机房防火、底坑排水设施等符合要求的有关建筑设计文件”4.2.1(3)修改为:“轿厢净尺寸不能小于1350mm宽乘以1400mm深,轿厢的最小净入口宽度应为800mm;”5. 2.6(1)修改为:“应当设置消防员电梯象形图标志,轿厢操作面板上的符号为20mm×20mm;层站上至少为100mm×100mm;”6. 3.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7. 3.9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3.9(2)最后增加“;”8. 4.17(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9.5.6“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完整版)TSG_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第1号修改单
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8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3.9 制动装置C”修改为“3.9 制动装置 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8 —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3.1.4(6)修改为:“供电电源、防火前室、井道防火、机房防火、底坑排水设施等符合要求的有关建筑设计文件”4.2.1(3)修改为:“轿厢净尺寸不能小于1350mm宽乘以1400mm深,轿厢的最小净入口宽度应为800mm;”5. 2.6(1)修改为:“应当设置消防员电梯象形图标志,轿厢操作面板上的符号为20mm×20mm;层站上至少为100mm×100mm;”6. 3.1(1)①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7. 3.9增加“(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3.9(2)最后增加“;”8. 4.17(3)修改为:“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9.5.6“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修改为:“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 号修改单。
二○○七年五月九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 页)。
修改项目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原文内容20RD7压力容器汽车罐车(低温、长管、罐式集装箱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修改后内容20RD7压力容器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增加21RD8 压力容器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含集装管束原文内容28KJ1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监督检验修改后内容29KJ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监督检验29JJ1发电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参数不限原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内容介质定期检验30JJ22.5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30JD1发电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修改后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内容水处理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1JD22.45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原文内容31PD1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注明品种气瓶36PJ1各类气瓶监督检验注明品种修改后32PD1气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修改项目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备注内容37PJ1各类气瓶监督检验40QJ1监督检验桥、门式起重机41QD1定期检验42QJ2监督检验塔式起重机43QD2定期检验原文内容44QJ3起重监督检验流动式起重机45QD3机械定期检验48QJ5监督检验施工升降机49QD5定期检验52QJ7监督检验轻小型起重设备53QD7定期检验41QJ1监督检验注明品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42QD1定期检验种、是否含防爆43QJ2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监督检验44QD2定期检验机、旋臂起重机注明品种修改后内容起重45QJ3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监督检验机械机46QD3定期检验注明品种49QJ5监督检验升降机50QD5定期检验注明品种53QJ7监督检验注明是否轻小型起重设备54QD7定期检验含防爆原文内容56NJ1场(厂)监督检验内机动场(厂)内机动车辆车辆57ND1定期检验修改后内容57NJ1场(厂)监督检验内机动场(厂)内机动车辆车辆58ND1定期检验注明是否含防爆2.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修改单第1号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1号,对2004年8月第1版的修改)序号修改条款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1第二条(第1页第6行)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2第十七条第(二)项(第8页第9行)(二)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能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也可以延长3年:(1)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报警装置。
7.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三)满足本条(一)款中1、3、4、5、和(二)款要求的(二)满足本条(一)项中1.、3.、4.、5.、7.、3第十七条第(三)、(四)项(第8页第15行)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5年:(四)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8.要求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5年:(三)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号修改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2010年第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50号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 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完整版)TSG_T7002-20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第1号修改单
附件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第1号修改单(对2011年8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二、附件A修改(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3.9 制动装置C”修改为“3.9 制动装置 B”(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1。
1。
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1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
“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
3、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1、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2、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
3、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20页)增加注(5):
“(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
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1
RD8
长管拖车、集装管束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22
RJ9
储气井式高压容器
监督检验
23
RD9
定期检验
续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备 注
24
DJ1
压力
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
监督检验
25
DD1
定期检验
26
DJ2
公用管道
督检验监
27
DD2
定期检验
工业管道
监督检验
29
DD3
定期检验
30
DJ4
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31
KJ1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32
JD1
锅炉
介质
发电锅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33
JD2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45MPa锅炉的介质(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4
PD1
气瓶
无缝气瓶
定期检验
焊接气瓶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36
PD3
附件E特种设备专业检验研究指导中心设立的基本要求……………………………(44)
附件F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45)
附件G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5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TSG-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含1号修改单)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Evaluation and Assessment Rules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含2009年12月16日第1号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12月3日前 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配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规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行为,明确了鉴定评审内容,建立了以规模化为导向的科学、客观、公平、操作性强的级别核定方法。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 李 宁、吴绳武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 卜四清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赵云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王祖悦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李新成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 周国庆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 沈 钢目 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1)附件 1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5)附件 2 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 (6)附件 3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7)附件 4 无损检测机构级别核定方法 (19)附件 5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31)附件 6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3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1号修改单(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 号修改单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 1 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 2007 年6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 1 号修改单。
二○○七年五月九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1 号修改单(对 2004 年 12 月 3 日第 1 版的修改)一、对附件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 页)。
2.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 6 页):“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 21 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1.对附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 11-17 页)。
续表续表2.在附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 后增加以下内容(第 13 页):3.在附表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 20 页)增加注(5):“(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 500 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4.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 21 页第 5 行):5.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 21 页第 21 行):。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1号修改单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1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 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
“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
3. 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1. 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续表
续表
2.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
3.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20页)增加注(5):
“(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
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6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二○○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求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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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1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 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
“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
3. 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1. 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续表
2.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核准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
3.在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后(第20页)增加注(5):
“(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并且委托
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
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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