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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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一、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
(1)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2)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征了增值税。(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会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现行消费税征收的税目少且拘于格式化
(1)征收范围有待扩大:各地歌舞厅、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桑拿浴室、按摩房比比皆是,经营者有暴利驱动,吃喝玩乐者常常有公款作后盾,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而此类超前消费行为却未征消费税。(2)涉及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应税消费品也太少了,对破坏生态的恶劣行为起不到抑制作用。(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常用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
三、消费税的税率不尽合理
现行税目中护肤、护发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已属于生活必需品,税率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还高;汽车轮胎属生产资料性质,且在对其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现象,属所征税率过高之列;烟的税率在40%到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税负处于较低水平;与卷烟一样,烈性酒如白酒的过多消费会影响人体健康,且过多的生产也浪费粮食,其税率偏低,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消费还会污染大气环境,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
四、目前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过于单一
(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再次,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递层累计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二、消费税改革国际经验
一、发达国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消费税政策的特点
(一)课税对象选择
尽管受到历史传统的影响,至今仍然有一些OECD成员国(如丹麦、德国)对一些日常消费品(如盐、糖、咖啡、火柴、巧克力、冰激凌等)征收消费税,但总体来看,选择特定的消费品作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多数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见表1)。
1.从课税对象的类别看,发达国家的消费税主要对以下几类产品征收:酒精饮料;烟草产品;矿物油、矿产品及其他能源;交通运输;环境污染行为;其他消费品和消费行为。每类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具体征税范围则因国家而异,如美国和日本对矿物油和矿产品的征税范围就比德国和英国大得多。
2.从课税范围的大小看,发达国家的消费税可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有限型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宽,课税对象较少,如英国,仅对酒精、烟草、烃油、车辆等征收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范围较宽,除覆盖有限型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外,还包括奢侈消费品及一些服务行业,如美国、日本。延伸型消费税是除了上述两类包括的范围外,还将一些生产、生活资料列为征税对象,如德国。
3.从税收征管看,消费税既有归属于中央(联邦)ZF的,也有归属于中央(联邦)以下ZF的。如美国和日本的各级ZF都有征收烟草税,但相比之下,消费税收入大多归属于中央(联邦)ZF。
尽管发达国家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宽窄不一,但其主要课税对象都是那些会对资源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产品或消费行为,因此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可调控人们的生产和消费行为,从而达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降低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将其负面影响控制在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所能承受的限度内。
(二)差别税率设计
从全球范围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消费税的税率都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由于消费税征税对象的选择性和多样性,消费税的税率档次就不能同一般的货物与劳务税一样,对所有商品或劳务采用单一或少数几个税率,而需要对不同的商品和劳务适用差别税率,以保证ZF利用消费税政策调节不同的生产和消费行为。
尽管各国消费税税率差别较大,但确定税率高低的总体原则是: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越大的产品或消费行为,适用的消费税率越高。从OECD成员国中的欧盟国家烟酒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可以看出,各国对啤酒和葡萄酒税适用的消费税率都相当低,而对烟草和烈性(高度)酒适用的税率很高,几乎相当于啤酒和葡萄酒税率的几倍甚至数十倍。而从同一种产品看,各国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生活习惯等原因,税率差别也非常明显。如英国和爱尔兰的卷烟消费税每包(20支)超过4欧元,而波兰和斯洛伐克每包不到1欧元(见表2)。
二、发达国家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消费税政策改革趋势
一方面,从征税范围看,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各国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征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消费税,将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使消费税的课征范围由有限型或延伸型向中间型转变。目前,发达国家征收的同环境有关的消费税课税对象按污染品的物理性质可分为:对固态废弃物的征税,如固体废物税、垃圾填埋税;对液态废弃物的征税,如水污染税;对气态废弃物的征税,如一氧化氮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通常对产生这些
污染气体的燃料,如汽油、煤炭、天然气、液化气、航空燃料等征税);对噪声的征税,如噪声税。
另一方面,从消费税税率的改革趋势看,逐步提高危害环境和健康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税负,已成为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2001-2005年,许多OECD成员国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汽油、柴油和垃圾填埋的消费税税率。③以英国为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从1996年起先后开征了垃圾填埋税、气候变化税、采石税、伦敦市中心拥挤费,并不断提高这些新税种和原有的汽车消费税、汽车燃油税等的税率。
三、改革措施
(一)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
(1)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负担了多少,不存在任何隐蔽性,既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又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方向。(2)明确体现了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需求的政策,如香烟,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对其课征高税,价税一分离,消费者一比较,价格与税款孰高孰低清晰明了,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倾向。
二、适当调整并扩大征税范围
(1)应增加对一些税基宽广、消费具有超前性质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价高利大的高档消费品进行课税,如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皮革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等。(2)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等,以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虽然已对其征收营业税,但实行的是浮动税率5%-20%,再加上主观因素掺杂的成分太多,因而税率最终确定的选择度较大,无形中给税款流失开了口子。应将其从营业税范围划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加重征税程度,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限制奢侈消费行为。(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的征税,如卫生筷、塑料袋等。(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
三、调整部分应税产品的消费税率
对于烟、烈性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可适当提高税率,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另外,针对目前我国消费疲软、生产过剩现象,政府可利用税收,一方面通过扩大征收范围以抑制盲目投资,另一方面,也可适当降低某些产品的税率,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如可适当降低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也能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甚至可以取消征税。
四、拓宽课税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