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正式)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安全七条规定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安全七条规定矿工身处的工作环境是相对复杂、危险的,每年都有大量的事故发生,导致众多的伤亡和死亡。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必须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列举出实施安全七条规定的具体措施。
一、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全员参与。
任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有责任心地参与安全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好自身工作,还要关心他人,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劝阻。
同时,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积极配合,严格按要求执行,构建从上至下、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防线。
二、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宣传教育是保障矿工安全的重要环节。
矿企应该利用各种渠道、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要注意选取通俗易懂、形象直观的方式,让工人能够理解和接受。
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矿山生产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现场作业流程,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操作。
保证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实施安全检查安全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包括隐患排查、设备检测和工作服装检查等。
检查时要注重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及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积弊进行改进,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建立安全奖惩机制建立安全奖惩机制,既能够激励职工参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也能够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安全监管体系。
做好各项奖惩措施的宣传和落实,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
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位。
每个岗位的负责人都要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按岗位责任到人、按人到岗位的管理模式。
负责人还应对本职工作设定安全指标和评估标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组织协调、高效有序地进行。
七、完善应急预案针对矿难等突发事件,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的配套设施和培训培训。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了保障煤矿矿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特订立以下七条规定。
第一条作业场合安全管理1.煤矿作业场合必需依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设备,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2.矿井通风系统必需符合安全要求,保证供应充分的氧气供应,并及时排出有害气体,确保矿工的呼吸环境良好。
3.矿井巷道、井口、井筒等通道必需保持畅通,设有明确的安全标识,避开矿工在通行过程中发生意外。
第二条安全人员配备1.每个煤矿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和技能,熟识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三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矿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2.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知识。
3.矿工必需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矿井作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力。
2.各级管理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带头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本部门内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
3.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部门进行表扬和嘉奖,营造乐观向上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五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1.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需立刻组织应急救援,确保人员安全,同时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3.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事故处理特地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条紧急救援预案1.煤矿企业应订立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应急装备和资源保障等事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救援。
七条规定实施方案
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能煤矿贯彻《七条规定》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不断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3年1月15日《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各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抓重点、强关键、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重实效”为总体要求,深入宣传《七条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全面发展。
二、活动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精神实质,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耳熟能详,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并通过活动开展,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我矿扎实抓好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使矿长更好的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风险预控,超前防范,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主题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
四、活动时间活动总体时间:2013年2月至12月五、实施方法与步骤(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成效。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抓好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管理。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二同志具体负责活动材料收集、归档、上报等相关业务工作。
2、明确责任目标,狠抓活动各项工作,强化工作落实。
(1)根据企业实际和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通知》精神和活动程序组织和安排好工作。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不安全的工作,要保护好矿工的生命安全需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其中,矿长作为责任最大的人,必需订立一系列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规定,确保矿工安全生产。
下面是煤矿矿长应当订立的七条规定:一、建立安全意识矿长应当意识到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是煤矿经营的首要任务。
可以采纳招生前培训、入职培训、定期的职业规范培训以及安全教育、演练等一系列安全培训措施,以提高矿工安全意识,让矿工深刻认得到煤矿工作的不安全性,懂得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紧要性。
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矿长在考虑不同问题时,不能只想到利润或生产效率,而忽视矿工的安全。
在开展矿山管理时,应设立科学的标准,并依据标准开展程序严谨的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或纪律的人严格问责,确保管理执行的严格性。
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规范矿工行为,避开消极因素的繁殖,还能发觉和解决安全问题。
这种制度应当包括——第一,建立企业级安全管理规定;第二,订立安全培训、检查和报告制度;第三,针对特定区域和操作工段,出台特别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四,设备、设施、防护功能和武器装备的维护、检查和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加强不安全源的管控不安全源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必需管控好不安全源,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安全问题。
对于不安全源进行排查、识别和分类,确定执行措施,订立管理标准和设备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五、安全隐患监测和防备安全隐患是造成煤矿事故的现场因素,必需进行严格的隐患排查、监测和防备。
只有适时发觉和除去安全隐患,才能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矿长应当订立科学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对安全隐患适时予以处理和解决,同时对全部和安全有关的部门实施监控,确保安全隐患的有效排查、监测和防备。
六、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只有在事故发生时,才能真正检验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
矿长应当订立完备的应急管理制度,划定合理的应急响应方案,提升应急处理的本领和效率,实行措施来最大限度地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以及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
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
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章丘明水矿业二号煤矿2013年5月3日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以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东风集团公司要求,明水二号煤矿于2013年4月24下午组织,矿长、副矿长、各科室成员参加的集中学习,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七条规定》,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关于“《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领导组织组长:孟凡林副组长:赵兵、郭新、张乃水、刘庭富、成员;颜景琦、李家镇、高林、于建征、彭小将、马京国、程作宝、尚现国、高永镇、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赵兵(兼),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职能科室、各区队、班组的学习贯彻情况,并及时向组长作出汇报。
二、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学习推广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做到风险预控,超前防范。
三、时间安排1、宣传贯彻阶段。
4月25日至5月25日,煤矿各职能科室、区队按照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宣传贯彻,利用有效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将“七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深入贯彻到每个职工心里,真正认识到《七条规定》是矿工生命安全的保护伞。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作为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制定了以下七条规定:第一,确保安全设备齐备。
每位矿工进入矿井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防护鞋、防尘口罩等必要的安全装备。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现有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二,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制定矿山作业规程,明确矿工的作业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
矿工必须按照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违规操作,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安全培训。
每位新进矿工必须接受一定时长的入矿培训,全面了解矿井的安全原则和操作要求。
同时,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矿长要负责制定安全检查的计划,并监督实施。
检查时要全面、细致地检查矿井内的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的安全性。
第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机制。
无论发生何种事故,矿工都应立即上报给矿长,矿长要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部门。
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找出问题的根源,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合作。
矿长要积极配合并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和信息,协助处理遇到的问题和难题。
只有保持密切合作,才能共同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矿长要坚决打击和查处矿井内的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对于拒不改正的人员要依法开除。
同时,要倡导矿工自觉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总之,煤矿矿长要认识到保护矿工的生命是头等重要的责任。
只有制定出合理的规定,严格落实并加以监督执行,才能够保障矿工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为矿井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双七、双十、十条禁令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一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二要严格新建(整合)煤矿安全准入。
三要深入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瓦斯抽采利用。
四是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
五要强化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六要大力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严格落实“十个一律”停产整顿内容:凡存在以下行为的矿井或采掘头面一律实施停产(工)整顿:(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不达标的;(二)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三)井下监测监控、通信联络、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不完善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五)提升运输系统带病运转的;(六)自然灾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集团限尺限产规定组织生产的;(八)对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十)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煤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1、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2、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3、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
叙永县吼西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叙永县吼西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以及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求,我矿于2013年5月2日由矿长组织,各分管副矿长、科、队长、参加的集中培训学习,专题学习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切实保护我矿矿工生命安全,推动我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我矿将持续开展《七条规定》的学习活动,为使此次学习活动继续下去,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望各科、队认真执行,具体安排如下:一、成立领导组:组长:史志让(矿长)副组长:闫士中(安全副矿长)鲍正龙(生产副矿长)于国栋(机电副矿长)王丙军(总工程师)成员:胡天江、王明龙、安兆林、闻忠银、董建坤、胡天喜、张士林、于松里、冯文明、张正元、朱国福、姚宝、张凤、孙孝忠、王贵勇。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桂梅担任,负责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科、队、班组的学习贯彻情况,并向组长作出汇报。
二、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领会安全七条规定精神实质。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耳熟能详,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干煤矿可以不死人”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规章制度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煤矿矿工的生命安全,确保煤矿作业过程中各种风险得到有效的掌控和管理,规范煤矿矿长的行为和职责,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资产安全。
二、管理标准1. 安全生产责任1.1 煤矿矿长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时刻关注和重视煤矿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1.2 煤矿矿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将其列入绩效考核体系。
1.3 煤矿矿长要定期组织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确保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安全设施建设2.1 煤矿矿长要负责安全设施的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并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2 煤矿矿长要配备和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2.3 煤矿矿长要加强对安全设施的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修复存在的安全隐患。
3. 事故防备和应急管理3.1 煤矿矿长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确保矿工依照规定操作。
3.2 煤矿矿长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3.3 煤矿矿长要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理本领,并记录演练情况,及时总结和改进。
4. 培训和教育4.1 煤矿矿长要订立培训计划,确保矿工接受必需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2 煤矿矿长要配备专业的培训老师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的有效进行。
4.3 煤矿矿长要及时总结培训情况,针对培训不足的地方进行改进和提高。
5. 安全督导和检查5.1 煤矿矿长要建立健全安全督导制度,定期对矿区安全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5.2 煤矿矿长要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引导。
5.3 煤矿矿长要做好安全巡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矿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最新版)
•保护矿工生命 矿长守规尽责
•一 •《七条规定》的出台背景 •二 •《七条规定》出台的意义 •三 •《七条规定》的内容(7必须7严禁) •四 •《七条规定》的特点 •五 •落实《七条规定》的具体措施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 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 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 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 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 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 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 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 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 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 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 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4、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生产现场是否存在无措施和万 能措施施工现象;措施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十 个环节”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5、矿井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 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采空区、相邻 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积水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制定 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是否查清 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防、排水系统;是否严格执 行探放水措施且探水记录是否齐全等。 6、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 是否存在空顶空帮作业现象;掘进和修棚巷道正头是否按措 施规定使用好前探梁和临时点杆;在掏柱窝时,是否采取临 时护帮措施;控顶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临时点杆打 设是否到位,老塘悬顶超过(2×5㎡)是否停工处理,是否 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切顶柱、木垛、连锁戗棚措施;各种安 全技术措施执行落实是否到位。
5、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学习《七条规定》通知活动,并明确 一名队干专门负责落实《七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要通 过宣传推动,条条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 守并执行《七条规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安全管 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6、安检科及安全包保科室要加强对《七条规定》贯彻落实 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 7、要求每个职工都达到熟记《七条规定》,并能灵活运用。 凡不会背诵的职工每人次罚款10元;特殊工种及班组长不会 背诵的每人次罚款20元;区队长不会背诵的每人次罚款50元. 8、将《七条规定》贯彻落实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并在 安全办公会上通报。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是否完善和有针对性;按规定组 织和督促开展应急演练。 8、岗位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 (三)由通风科、地测科牵头负责,重点开展以下检查内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 超通风能力生产和欠风现象;采区是否实现分区通风,各作 业地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存在无风、微风、 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现“三 专两闭锁”等。 2、是否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监控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及时 分析查明原因,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审阅瓦斯日 报;是否严格执行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瓦斯监测及 排版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填写,瓦斯浓度到达0.5%时是否停 止作业等。 3、是否严格执行放炮制度;放炮是否坚持“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牌交接”、“现场安全确认卡”制度, 撤人距离和警戒设置是否符合作业规程及措施要求等。
推荐-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安全七条规定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安全七条规定为切实做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58号令)(以下简称《七条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使《七条规定》执行到位、更具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矿工生命安全,现制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宣传责任领导:郭日平责任科室:调度室要求:(一)组织员工学习《七条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致全国煤矿矿长的一封信。
组织学习《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
(二)学习矿长给矿工的公开信、矿工家属给矿长的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通过班前会、调度例会学习《七条规定》,营造学习宣传的浓厚气氛;鼓励职工加强学习,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员工《七条规定》培训率100%。
二、明确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熟练掌握和运用,及时对照查找和纠正问题,将《七条规定》逐项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到位。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要求: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责任领导:刘学功责任科室:生产科要求:1、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
3、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
煤矿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矿井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此项由矿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相关事宜,由安全矿长于江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相关事宜。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 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要积极实施采煤工艺改造,不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要积极实施机械化改造。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2、矿井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和生产矿长郑利民共同负责相关事宜。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3、矿井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 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负责相关事宜。
4、矿井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
此项由技术矿长刘华晶和生产矿长负责相关事宜。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作为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是至关紧要的职责。
下面是七条规定,以确保煤矿工人在工作中充分受到照料和保护:一、给员工供给培训和教育为了确保在不安全工作环境中保持安全,员工需要有充分的培训和教育。
煤矿矿长应当确保,除了充足工作技能要求之外,员工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煤气检测、煤尘爆炸、火灾、救援等不安全的工作场所常识。
二、建立严格安全标准为防备可能显现的安全问题,煤矿矿长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标准,以确保在工作期间,全部员工能够遵从同样的安全操作程序。
矿长应当推动员工遵守公司的安全标准,并对他们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三、配备安全倡议者有专业人员来监督和检查员工的工作和运行情况特别紧要。
煤矿矿长应当配备一批安全提倡者,负责查看煤矿现场,确保员工在良好条件下工作,同时供给技术支持和营销引导。
四、充调配备必要设备每个人在工作中都需要相应的设备和工具。
煤矿矿长应确保,每个员工都有充调配备的设备和工具,以确保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
此外,矿长还应当确保全部设备适时得到了维护和修理、更新、替换。
五、供给安全的工作环境在煤矿工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员工必需处于安全的环境中。
煤矿矿长需要确保全部的工作场所都设有适当的照明、通风和消防系统,并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做好紧急救援准备意外事故随时可能发生,这就需要煤矿矿长建立在紧急情况下的救援团队。
该团队的队员应当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技能和学问。
煤矿矿长还需要确保全部相关的应急设备,如急救箱、床带等都处于合适的位置,并且能够快速使用。
七、监督和评估工作流程最后,煤矿矿长应当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流程。
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煤矿矿长可以发觉和修正工作环境和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为员工供给更安全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总之,煤矿矿长应当负责为员工供给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充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培训员工并督导其遵从相应工作程序,煤矿可以得到更高的生产效益,同时为员工带来更实在的保障。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853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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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煤矿企业均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县(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群监员业务培训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 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 煤矿安全生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各地 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 是,我国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一些煤 矿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全国煤矿安 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 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 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 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
,2必020/须10/1彻8 底铲除。 山西省总工会 张春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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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 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正规开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障。它是指煤矿矿井、采 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 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风量稳定可靠;采、掘、支护工艺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具体要求做到,矿井加强生产准备, 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矿井开 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施工;准备采区必须在采 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 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 用前进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 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 艺。非正规开采是比较原始落后、非常危险的采煤方法,如: 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一般没有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2020/10/18
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科区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教培中心 魏 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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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
科区长七条规定解读
延伸安全管理层次的需要
煤矿安全管理的关键和重点在现场、在基层, 建立本规定突出了安全管理责任的前置,实现了 安全管理风险管控的关 口前移,能够充分发挥 科区长在基层安全生产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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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科区长七条规定》解读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组织生。
• 2013年2月28日,河北省 冀中能源张 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井下发生 一 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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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科区长七条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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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必须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 令,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恢复生产。
科区长七条规定解读
必须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 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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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科区长七条规定》解读
确保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的需要
3.
制约区队和现场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有守法、定产、除患、排险、 严管、避灾、 培训七要素。七要素到位最大限度遏制区 队生产过程中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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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科区长七条规定》解读
主要内容
七个必须重如山,七个严禁是底线 遵守法规和规范,违规会有大灾难 正规循环均生产,四超状态最危险 隐患排查严执行,不排不查不能干 危险因素要防范,禁止强令冒险干 安全质量现场查,瞒谎迟报要法办 出现危情要撤人,直到安全再生产 培训考核须合格,严禁上岗无证件
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管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标准,订立以下七条规定,作为煤矿班组长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必需遵守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1.煤矿班组长必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人身资产安全。
2.煤矿班组长要乐观参加安全培训,学习并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不绝提升本身的安全管理本领,确保矿工的安全。
二、作业前准备1.在开展煤矿作业前,煤矿班组长必需组织班构成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确保每位矿工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流程。
2.煤矿班组长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作业环境安全无隐患、设备完好并符合要求,必需时可向上级提出暂时停止作业的看法并报告。
3.在作业前,煤矿班组长要确保全部矿工穿着齐全、佩戴正确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检查其合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三、安全操作规程1.煤矿班组长必需指定专人负责操作认证和设备检查,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煤矿班组长要监控操作过程,及时发现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异常情况或事故风险,并立刻采取措施予以掌控或报告。
3.在高风险环节的作业中,煤矿班组长应严格要求操作人员依照标准程序操作,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四、不安全源识别与管理1.煤矿班组长要对作业环境中的潜在不安全源进行识别和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损害人身和安全事故。
2.煤矿班组长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完善的记录和跟踪机制,确保问题除去和安全隐患的解决。
五、应急救援措施1.煤矿班组长要订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全部作业人员熟识应急流程和操作方法。
2.煤矿班组长要组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序地组织救援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资产损失。
六、事故责任追究1.煤矿班组长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到人,发生安全事故时,要依照规定及时组织救援和报告,并搭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生命安全,结合我矿实际,经矿党政联席安全办 ___研究决定:制定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重要意义《七条规定》是国家安监总局通过分析近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的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的硬性规定。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贯彻落实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矿长职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提出了“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有重点地进行突出强调,更加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要害。
认真学习贯彻《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打非治违”的重要抓手,是我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三下降”的重大措施,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七条规定》虽只有七条,却条条都是生命线; 字数虽不足200字,却字字重千金,强调的是重点,抓住的是关键, 要求的是矿长,体现的是生命。
要充分认识《七条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把第一职责落实在维护矿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上。
二、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七条规定》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
当前,结合矿井安全生产与降本增效需要,加强矿长、总工程师和班组长三支队伍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抓手,是煤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全年安全目标的重大措施,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把维持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
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5篇)
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认真执行“三大规程”,严禁违规组织施工。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工作前全面检查作业地点,严禁违章指挥。
三、必须熟练掌握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合理分工,确保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四、必须按计划有序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作业。
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制止违章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出现险情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六、必须随时掌握作业人员的身体思想状况,严禁职工带病上岗。
七、必须经过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2)1. 煤矿班组长必须熟悉和遵守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全面了解煤矿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流程。
2. 煤矿班组长必须对矿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个矿工都了解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措施的要求。
3. 煤矿班组长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矿井设备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情况,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4. 煤矿班组长应当指导和监督矿工进行作业,确保操作规范、安全,严禁违章操作和过度超负荷作业。
5. 煤矿班组长必须保证矿井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并随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合格。
6. 煤矿班组长应当及时总结和传达煤矿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组织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和交流,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 煤矿班组长必须在出现安全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3)1. 班组长要时刻关注煤矿作业环境的安全情况,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
2. 班组长要对矿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了解作业规程、安全操作程序和紧急情况处理方式。
3. 班组长要定期组织安全会议和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4. 班组长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对违规操作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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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9088-89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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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缺少任何一证或任何一证过期或任何一证被暂扣的均属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建设煤矿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煤矿企业均不得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擅自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县(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一)煤矿企业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采、掘、通风、支护工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开采。
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小煤矿,要积极实施机械化改造。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小煤矿积极实施采煤工艺改造,凡采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等落后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
(二)煤矿企业采煤必须遵守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严禁无计划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超期开采和用破坏性方式开采。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三)煤矿企业必须定期开展井下测量工作,按相关技术规范如实绘制标注矿区范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时排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煤矿企业有超层越界开采情形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及所有其它井巷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定期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分析和总结。
(六)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以风定产,做到风速符合要求,风量充足。
(二)通风系统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无角联通风等不合理巷道。
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巷。
(三)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墙、风帘等)设施齐全、合理、可靠,风流稳定。
(四)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串联、接力通风。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五)风量、风速分配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风量分配以作业规程设计风量为依据。
煤矿企业每月末必须绘制能够反映矿井通风实际情况的通风系统示意图,每年组织1次反风演习。
(六)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工作,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实行“三专两闭锁”。
井下必须淘汰5.5KW局扇。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棚栏、悬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一)煤矿企业必须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认真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治措施。
(二)必须健全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并运行正常、管理严格,做到应抽多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
抽采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等指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评判合格。
(三)凡出现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报煤炭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组织生产。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和瓦斯防治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掘进工作的瓦斯涌出量、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抽放系统、监测系统、隔爆设施、压风自救、顶板岩石钻孔抽放、巷帮超前抽放、钻孔疏放、避灾硐室、物探、钻探分析、地质构造、设备防爆、机电设备保护、通风设施等项目进行预测预报及评价验证,对各专项评价进行会审,提出掘进工作面瓦斯防治综合评价意见。
(五)监控系统设置、配备、使用及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各项规定,监测监控运行正常、准确、报警断电。
(六)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一)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预测预报,逢掘必探,先治后采”的方针和“立足采面,探查先行,以堵为主,疏堵结合”的综合防治方法。
(二)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害威胁严重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一名防治水副矿长或副总工程师,配备不少于2套专用探放水钻机。
(三)煤矿企业根据矿井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提高防治水经费所占比例。
(四)各县(市)煤炭局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凡属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类型矿井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管检查和整治。
开采+380以下煤层,凡承压开采的矿井,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经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批文后方可开采。
(五)积极引进新装备和新技术,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继续推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水害治理到位。
(六)矿井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七)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要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
(八)按规定封填井田范围内和邻近的报废立井、斜井和平硐,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注、归档。
(九)矿井要按规定配备与矿井最大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满足要求。
(十)要加强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的经常性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前,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
(十一)做好雨季“三防”(防汛、防排水、防雷电)工作。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
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二)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发现透水预兆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告有关透水地点及水情,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或升井。
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向矿井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十三)矿井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救援队的联系,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事故抢救。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一)煤矿特别是井下使用的各类设备和安全装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投入使用。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选型、安装、管理、使用、维修、检查、测定、试验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设备必须完好,禁止带病作业、超载超限运行。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期进行性能测试与维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各煤矿企业自行采购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审核程序,对不具备设备安标生产资质的厂家和提供不出安标证书、编号的产品坚决不允许购买和使用。
(三)绞车司机经过严格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每一主要提升装置的绞车必须配齐正副司机,升降人员一定要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一侧监护。
(四)矿井主要提升设备,必须按设计的速度图运行,不得随意改变,确实要改动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
(五)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保持动作灵敏可靠。
(六)专用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安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