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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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与行为规范 (二)民法与裁判规范
五、民法的法源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二)制定法 《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法律的广狭两义。 《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七)民事基本制度”。 《民法通则》第151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二、“调整对象”学说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 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定义的由来 (二)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地位平等。” (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四)主体关系 张俊浩:社会普通成员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语源
das bürgerliche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法律出版社,2000; 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
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1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二、民法典编纂理念
(一)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 1. 民族主义 “单一不可分的共和国”应当拥有“单一不可
分的法”。 2. 法典完美主义 法典能够解决一切法律问题。 (二)两种立法取向 1. 以管制为中心 2. 以止争为中心
三、民法典的编纂技术
(一)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 罗马式 罗马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行为法)。 2. 德国式 总则、债法、物法、家庭(亲属)法、继承。 (二)法典体系的科学化 1. “提取公因式” 2. 生活上的相似性与规范上的相似性
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
(一)体系wk.baidu.com科书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 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 律出版社,2006;
四、民法典的语言风格
(一)两种风格 1. 通俗型 2. 精确型 (二)语言风格与法典读者 1. 以民众为读者 2. 以专家为读者 (三)风格选择与法典观念 1. 语言风格与理性主义 2. 语言风格与管制观念
五、法典编纂与“后发劣势”
杨小凯:经济发展中的后发劣势又被称为“对 后起者的诅咒”。它是指下列现象:经济发展 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 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 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 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 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 差,但长期代价极高。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
一、民法典编纂史略
(一)欧陆民法典编纂史略 (二)英美民法典编纂史略 (三)中国民法典编纂史略 1. 大清民律草案 2. 民国民法典 3. 新中国民法典 1954一草:整风,反右,大跃进; 1962二草:四清,文化大革命; 1979三草:经济法之争; 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 当下民法典编纂。
(一)各种学说 利益说: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隶属说:隶属关系或平等关系。 主体说:公权力者或私人。 今日德国,“主体说”为主流学说。 (二)区分价值 确保私法自治。 (三)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四)“调整对象”学说与公法私法之区分
四、民法的功能
《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 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 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 争。”
推定社交上必应之处置,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 然应遵守者皆是。” (四)理论学说 (五)司法判例 (六)法律行为
六、民法的时空效力
(一)时间效力 不溯及既往。 《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 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空间效力 《立法法》 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79条:“(第1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第2款)行政法规的效力 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民法与其他法域
(一)宪法 《民法通则》第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
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 法。” (二)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 (四)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 。 (五)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
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 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
(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 . 梁 慧 星 : 《 民 法 总 论 ·2001 年 版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1; 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
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国家政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
制定的行动准则。
五、民法的法源
(三)习惯 《民国民法典》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
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民国民法典》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
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民国民法典》“立法理由”:“法理者,乃
五、民法的法源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二)制定法 《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法律的广狭两义。 《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七)民事基本制度”。 《民法通则》第151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二、“调整对象”学说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 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定义的由来 (二)平等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地位平等。” (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四)主体关系 张俊浩:社会普通成员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民法与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语源
das bürgerliche Recht (Zivilrecht), Diritto Civile, Civil law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中世纪:“市民法”与“教会法”相对; 启蒙运动,法国市民阶级; 日本译为“民法”。
法律出版社,2000; 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
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 1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二、民法典编纂理念
(一)法典编纂的基础观念 1. 民族主义 “单一不可分的共和国”应当拥有“单一不可
分的法”。 2. 法典完美主义 法典能够解决一切法律问题。 (二)两种立法取向 1. 以管制为中心 2. 以止争为中心
三、民法典的编纂技术
(一)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1. 罗马式 罗马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行为法)。 2. 德国式 总则、债法、物法、家庭(亲属)法、继承。 (二)法典体系的科学化 1. “提取公因式” 2. 生活上的相似性与规范上的相似性
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
(一)体系wk.baidu.com科书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 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 律出版社,2006;
四、民法典的语言风格
(一)两种风格 1. 通俗型 2. 精确型 (二)语言风格与法典读者 1. 以民众为读者 2. 以专家为读者 (三)风格选择与法典观念 1. 语言风格与理性主义 2. 语言风格与管制观念
五、法典编纂与“后发劣势”
杨小凯:经济发展中的后发劣势又被称为“对 后起者的诅咒”。它是指下列现象:经济发展 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 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 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 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 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 差,但长期代价极高。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
一、民法典编纂史略
(一)欧陆民法典编纂史略 (二)英美民法典编纂史略 (三)中国民法典编纂史略 1. 大清民律草案 2. 民国民法典 3. 新中国民法典 1954一草:整风,反右,大跃进; 1962二草:四清,文化大革命; 1979三草:经济法之争; 1982单行法立法方针确定,1986《民法通则》; 当下民法典编纂。
(一)各种学说 利益说: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隶属说:隶属关系或平等关系。 主体说:公权力者或私人。 今日德国,“主体说”为主流学说。 (二)区分价值 确保私法自治。 (三)区分的相对性 任何标准都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四)“调整对象”学说与公法私法之区分
四、民法的功能
《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 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 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 争。”
推定社交上必应之处置,如事亲以孝及一切当 然应遵守者皆是。” (四)理论学说 (五)司法判例 (六)法律行为
六、民法的时空效力
(一)时间效力 不溯及既往。 《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 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空间效力 《立法法》 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 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79条:“(第1款)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第2款)行政法规的效力 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七、民法与其他法域
(一)宪法 《民法通则》第1条:“……根据宪法和我国实
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 法。” (二)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三)经济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制观念。 (四)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优先,或,“通过程序而思考” 。 (五)刑法 最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背信行为(诈骗) 。
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 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
(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 . 梁 慧 星 : 《 民 法 总 论 ·2001 年 版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1; 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
县皆有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则。 国家政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
制定的行动准则。
五、民法的法源
(三)习惯 《民国民法典》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
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民国民法典》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
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民国民法典》“立法理由”:“法理者,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