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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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考试范围
名词解释
1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形式条件。(形式要件)
2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实质要件)
3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定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4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5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任何收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后总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6直接言词原则: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7证据概念,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材料电子数据
8物证: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具有客观性强较容易查实,哑巴证据,往往不能成为直接证据的特点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具有诉讼外形式,稳定性,物质性,思想性的特点
9证据分类的概念,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10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
1什么是证据力和证明力
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能有证据力。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证明作用。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混合式诉讼和自由心证的关系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对封建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有条件的否定。资产阶级从维护自己的统治出发,继承和建立了检察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提出了保障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民主化的原则,实行三权分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新诉讼制度,即混合式的诉讼制度。混合式的诉讼制度与轻视人权的纠问式的诉讼制度截然相反,它是建立在主张人的个性解放的基础上的。因此,它实行的是诉讼双方权利对等的诉讼制度,按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由法院。被告、控诉人三方共同进行诉讼活动,根据不同的历史渊源和不同国度的情况,按其法系之不同,各国的诉讼制度又有所区别,但一般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类。当事人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其特点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他们认为,只有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抗衡,激烈辩论,才能揭露出事实的真相,达到诉讼公正的目的。(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重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歧视。被控诉的被告人在审理中作了有罪的陈述,只要其不是在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审理程序便告结束。(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处于被动地位,主动权操纵在当事人手里,因此,庭审不是必经程序。法官处在被告与控诉人两方面之间,没有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力,双方可以进行辩诉交易。
职权主义,又称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在这些国家,法官有较大的权力.他们依照职权进行审判。
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凭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什么
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从政治层面上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包括证据制度的改革。崇尚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启蒙思想者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据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封建制度被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制度所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所依赖的登记观念与资产阶级推崇的自由、平等、博爱相冲突。另一方面,诉讼制度与诉讼模式的变化导致了证据制度的更替。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上述主张的影响下,辩论式的诉讼程序逐渐取代了纠问式诉讼程序。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1月18日,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4证据法的三大基本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检验和鉴定来确定。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确说明了证据的基本要素,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5每种证据分类的标准及运用规则是什么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言词证据:
1、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提供证据的条件。
2、审查言词证据应注意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
3、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讯问和询问。对于这些证据必须经过质政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物证据:
1、收集实物证据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并及时进行。
2、审查实物证据应注意有无伪造、变造或者由于客观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形、损坏或者灭失的情况。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播放,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对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一)原始证据的运用规则
1、应当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
2、对于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司法人员应当尽可能地亲自询问,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
3、凡是能够将原始证据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作为定案的根据。
4、对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确认必须依法进行。
(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应可能收集和运用最接近于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
2、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