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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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的法律思考

后果 , 但重 复的犯罪造 成 了对 社会的危 害 , 对司法权 威 的藐 视。
或者可 以说 是为预 防犯罪提供 更有力 的参考 。 二、 刑事污点制 度的法律 后果 ( ) 事法律后 果 一 刑
充满 变数
彭州市人 民法院首 次启 动了《 少年犯“ 前科消灭” 试行方 案》 。 鉴于刘某犯 罪后 的悔 过表现 , 他被 彭州法院列入“ 前科消灭” 试行
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
格 。 等 等 ” 、

信 息恰当利用的前提 , 是制定有效 刑事政策和 调整刑事 立法的
数据 统计渠道 和经验来源 之一 , 时也是保 障犯罪人 合法权 益 , 同
在我 国 , 比较接受 的观 点是, 事污点 ( 刑 前科) 是指 曾经 被宣 促进其 再社会化 的积极方 式 。 但 笔者认 为 , 。 此制度在 实 际操 作 告犯 有罪行 或者被 判处刑 罚的事 实。 至 于被宣 告何种罪行或 者 中单纯 的依靠 个人的 自觉 性, 0 没有配套 的监 督惩 罚机制不具 可操 被判 处何种刑 罚 以及 刑 罚是否执行 , 不影 响刑事污 点的成立 。 均 ( 刑 事污点制度 的理论 依据 二)
会 的危险倾 向, 是其一贯 的 、 一般 的性格 。 多立 法者认 为, 临 高考, 年 作为一个 曾经犯罪 的人 , 他 污点 的事 实, 或者说一次犯罪 的事实并不 是影响二次犯 罪的直接
上 大学之 路可能 艰难异常 , 而他 的生活也 必将 随着 自己的经 历,
制度, 并不是对刑事污点制度的一种否定, 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保留刑事污点( 前科 ) 的积极作用, 抑制保 留刑事污点的消 极 因素 。本文 旨在通 过对刑 事污点 以及 刑事 污点取 消制度 的法律 思考 与分析 ,希望为我 国刑事 污点取 消制度 的建 立尽微

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

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

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
1、治安处罚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不仅各有各的表述,也各有各的说法。

既有称之为“污点消灭”,也有叫“污点限制公开”。

前科消灭制度,属刑罚执行体系。

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标题:前科消灭制度:迈向更加公正与包容的社会引言:前科消灭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一个能够推动社会公正与包容的关键措施,它的实施数十年来一直备受争议。

在我看来,前科消灭制度的落实是一种最新的资源共享和社会包容性的范例,它将为我们的社会带来巨大的变革。

本文将探讨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实施的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提供一个全面的讨论框架。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是为了消除因犯罪记录而导致的这些个体长期受到的污名化和歧视。

犯罪记录在个人的职业发展、社交关系以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等方面都有严重的影响。

通过前科消灭制度,我们能够帮助这些个体重新融入社会,重建他们的自尊和尊严,进而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包容的社会。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挑战实施前科消灭制度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个人犯罪记录的泄露可能导致更大的歧视和甚至报复行为。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可能对受害者和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如果所有犯罪记录被完全消除,那么警方和其他相关机构可能会失去一些对潜在罪犯的监控和干预的手段。

三、解决前科消灭制度的挑战要解决前科消灭制度的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非常重要。

这需要投入大量资源,以确保个人隐私得到充分的保护,并防止信息泄露。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应该是一种有条件的制度。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如恶性杀人和强奸等,个人的犯罪记录可能会继续保留。

这样可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确保社会的安全。

最后,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受前科者的职业培训和社会融入的支持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避免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四、前科消灭制度的潜在影响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将有潜在的积极影响。

首先,它将为那些曾经犯罪而现在已经重新融入社会的人们提供更好的生活机会和发展前景。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使社会更加包容和公正,打破对前科者的歧视和污名化。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旨在改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消除前科对个人发展和社会交往的不利影响的重要举措。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觉醒,前科消灭制度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本文将从法律、社会、经济和人权等多个方面阐述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前科消灭制度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

在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一旦个人犯下某种犯罪,不论其严重性和后果大小,都会在个人的记录中生成前科记录。

这种前科记录会对个人的就业、教育、社交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在很多情况下,即使犯罪行为已经过去很久,个人在社会中仍然难以摆脱前科的阴影。

因此,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可以让一些曾经犯罪的人有机会重新开始,以后的生活中不再受限。

其次,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曾经犯罪的人犯罪行为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例如贫困、环境影响、心理问题等。

如果这些人在服刑期间得到了必要的改造和教育,并在出狱后得到了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他们有可能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有益的成员。

然而,前科记录和社会歧视往往使这些人无法摆脱犯罪的阴影,进而导致再次犯罪。

因此,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为这些人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再次,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经济发展。

过去的犯罪记录会影响个人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使得很多人无法找到稳定的工作,失去了发展的机会。

这种情况不仅对个人造成了经济上的压力,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可以减少犯罪记录对个人就业的影响,为这些曾经犯罪的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发展空间,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

最后,前科消灭制度保障了人权。

根据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平等和公正的待遇,不受歧视。

然而,现有的前科记录制度容易导致个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歧视。

这不仅违反了人权的原则,也限制了个人发展和人格尊严的实现。

因此,通过前科消灭制度,可以促进人权的保障,实现个人的平等和尊严。

综上所述,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执行 部 门只能 执 行 审判 部 门的 裁 判 结果 杜 绝执 行 部
门行 使 审 判权 . 止执 行 权 的 滥 用 . 立 生 效裁 判 的权 防 树 威 .使 审 判和 执 行 不仅 在 表 现 形式 上 和程 序上 分 开 操
1 诉 适 用 于 对 民 事裁 判 符 合 《 . 抗 民事 诉讼 法 》 第
4严 肃查 处 。对 于 民事 审 判 活动 中 法官 徇 私枉 法 、 .
受贿 索贿 、截 留 侵 占执 行 款 物 等严 重 损 害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故 意 违 法 行 为 , 应及 时 移交 纪 检 、 贪 、 渎 部 反 反 门查 处 . 给予 纪律 处 分 或追 究 刑 事责 任 三 、 决 执行 难 的 治本 之 策 解
性 极 大 . 者 情 节 极 其 恶 劣 , 会 影 响极 坏 . 也 不 存 或 社 则 在 刑 事污 点 消灭 的问 题 参 照我 国的相 关 制度 . 以从 可 以下几 个 方 面认 定 禁 止 适 用 消 灭制 度 : 1 累犯 ;2 多 () ()
议 , 旦案件 进 入执行 程 序 。 一 便会 遇 到很 多困难 还有 个 别 审 判 人 员 甚 至 用 哄 、 、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 使 当事 骗 吓 促
人 达成 协议 , 因义务 人 不 具备 履 行 条件 而 造成 执 行难 5未 根 据 义 务 人 履 行 能力 理 性 务 实 地 裁 判 导致 执 . 行 困难 很 多 法 官 在审 判 的 时候 没 有 树 立 审执 兼 顾 的 思维 . 于求 成 . 判 时 没 有 充分 考 虑 被 执行 人 当时 的 急 裁
民事 执 行 立 法 . 编 只有 3 该 0条 . 以满 足 民事 执 行 工 难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消息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前科消灭制度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和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有关前科消灭制度的讨论愈发激烈,相关的最新消息也层出不穷。

前科消灭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前科记录被消除或者封存,不再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旨在给予那些已经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人一个公平的机会,避免前科成为他们一生的枷锁。

从最新的消息来看,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相关的试点工作。

比如,在某些省份,对于轻微犯罪且在刑满释放后表现良好、未再犯罪的人员,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其前科记录可以被封存,在特定情况下不被公开查询。

这一试点举措无疑为前科消灭制度的全面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然而,要推动前科消灭制度的广泛实施,还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首先是观念上的障碍。

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中,认为一旦犯罪,就应该永远背负着这个污点。

这种观念忽视了人的改过自新和成长的可能性,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

其次,在制度设计上需要精细考量。

如何确定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和范围,如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都是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另外,技术层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前科记录的消除或封存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信息系统的协同,如何确保信息的准确处理和安全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前科消灭制度并不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或忽视。

相反,它是在鼓励犯罪人员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的同时,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促使犯罪人员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同时也能增强社会的安全感和稳定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前科消灭制度。

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后会自动消除。

这不仅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未成年人通常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这一工作,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有关该项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定、措施,并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司法机关亦作出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解释,并在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不容忽视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这一系统工程中仍是一个薄弱环节。

当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已形成一个世界性趋势,而我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笔者拟就该制度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前科消灭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1、前科曾经存在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前提。

对于前科的构成是否要求具备定罪和处刑两个条件,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罚执行与否,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2、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纵观各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均规定前科消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常见的立法通例包括罪质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和悔改条件等。

3、前科消灭需要经过一定的方式。

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所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类型来看,前科消灭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方式。

4、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和法律后果。

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前科消灭之后,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

这是前科消灭产生的直接结果。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研究

刑事 污 点 的公 开 使 心 智 尚不 成 熟 的 未成 年 人 背 负 着 沉 重 的 心 理负 担 , 利 于其 健 康 发 展 。 不 由于 犯 罪记 录 被 载 人 户籍 档 案 、被 学 校 以及用 人单 位 轻 而易 举 的查 阅 . 得涉 罪 未 成 年 人 遭 遇 到 来 自社会 各方 的歧 视 . 使 升
面 :1在 刑 法 领 域 , 为 从 重 处 罚 情节 。尽 管 《 法 修 () 作 刑 正 案 ( ) 已将 未 成 年 人 排 除 在 累 犯 之 外 , 刑 事 污 点 八 》 但 仍 然 是 再犯 某 些 罪 的法定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 如 : 法 第 例 刑 36条 规 定 :因走 私 、 卖 、 输 、 造 、 法 持 有 毒 品 5 “ 贩 运 制 非
有 观 点认 为 .为 了有 效 维 护 涉 罪 未 成 年 人 的合 法 权利 , 当在其具备法定 条件时 , 灭其犯 罪记录 。 应 消 使 对 其 不 利 的状 态 消 失 . 复 其 正 常 法 律 地 位 , 恢 即所谓 刑
事 污 点 消 灭制 度 。 者认 为 , 管 该 制 度在 日本 、 国 、 笔 尽 德
学受阻 、 就业 被拒 。 即便 是 正 常 交 友 也 被 拒 之 门 外 。 内 心 脆 弱 、身 心 发育 不 健 全 的未 成 年 人 极 易 产 生 自暴 自 弃 甚 至 仇视 社 会 的想 法 . 独 自闲 散 游 荡 , 与境 遇 相 或 或 同 的犯 罪人 拉 帮结 伙 . 法犯 罪 的隐 患 就此 埋 下 。 违
的 公 开宣 布仍 使 未 成 年 人 的涉 罪 信 息 公 之 于 众 .会 对
其 产 生 负 面影 响 。 事 污 点 限制 公 开制 度 , 称 刑 事 污 刑 又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ulto s i a in n Chia S Ame dme tt rm i llw ho a g e ta d s f lp o e s H o v r,d tie mp o e e ss u d n ’ n n o ci na a s w r a n u eu r grs . we e e ald i r v m nt ho l

融 入 社 会 的负 担 。 诚然 , 事污 点 在 司法 实 践 中可 以实现 震 慑犯 罪 刑 的一般预 防、 预防 行 为人 重 新 犯 罪 的特殊 预防 的多 重
作用, 然而 , 事 污 点 只是 指 明 过去 发 生 的事 实 , 不 刑 而 能 说 明这个 人 现 在状 况 、 来 的 表现 和 发展 趋势 。很 将 多 国家和地 区的刑事 法律 一方 面均 明确规定 了刑 事污 点, 另一方 面也规 定 了明确 具体 的刑 事污点 消灭 制度 , 并 着重适用 于未 成 年人 的改 造教育 中。这 不得不 引起 我们 的反 思 , 毕竟 我 国对待 未成 年人 犯罪 , 别是 对其 特 犯有轻罪 的未 成年 人 依 然 与成 人标 准 等 量齐 观 , 对 这 预防未成 年犯罪人重 新 犯罪 是不利 的 。我 们应 当意识
是 一 个 重 要 而 有益 的进 步 , 还需 要 从 立 法模 式 、 成 要件 及 适 用 程 序 等方 面 进 行 具体 完 善 。 但 构 关 键 词 : 成 年人 ; 未 刑事 污点 ; 度 制
中图 分 类 号 : 9 4 D 1 文献标识 : A 文章 编 号 :6 19 4 ( 0 2 0 — 0 50 1 7 —2 7 2 1 ) 30 7 — 3
Th n tu t n o i n t n o ti sf o J v n l l q e c eCo sr ci n El o mi a i fS an r m u e i Dei u n y o e n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初探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初探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初探摘要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新公布并于2022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部分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还远不能说是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然而前科消灭制度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法律确认。

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刑事法律意义法律构建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前科是犯罪人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一种记录方式,在西方国家又被称之为刑事污点,是证明犯罪人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过刑罚的法律事实根据。

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始终保留犯罪人的犯罪前科一方面会给犯罪者带来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另一方面严重阻碍帮助犯罪行为人顺利回归社会、造福社会的刑罚价值目标的实现。

因此,许多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以及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法律均都设置了相应的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由于太过重视刑罚的报应惩戒功能价值的实现,而未能赋予前科消灭制度应有的法律地位。

随着正义、平等等法学理念的深入人心,前科消灭制度以其独特的教育、感化及社会防控等功能的优越性而逐步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同。

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为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和再社会化以及融入正常的社会轨道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而且也体现了在法律的理性中摄涵了人道主义精神,更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实现,有利于未成年人人权的保障,而且也是顺应国际刑事立法趋势,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令人欣慰的是,在我国,有些地方的基层法院已经着手进行尝试,并且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让人颇感遗憾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也只是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部分前科(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报告免除义务,还远远不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过这也算是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摇旗呐喊的人士的一点慰藉吧!“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浅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构建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成长。

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但需要设定实质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制条件,并且需要对前科消灭的程序和前科消灭的效⼒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前科消灭未成年⼈犯罪制度构建 ⽬前,我国刑事⽴法和其它民事、⾏政法律法规存在⼤量的前科规定,这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成长、就业、⽣活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了他们重新做⼈的信⼼,延缓了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并且由此派⽣出许多更深的社会问题,这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以⼈为本的社会管理理论不协调。

为此,本⽂希望我国应着眼于有利未成年犯罪⼈的改造、成长和发展的⾓度,寻求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配合和执⾏,有条件有秩序地消灭未成⼈前科制度。

⼀、未成⼈前科消灭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在被告⼈尚未成年的阶段。

前科消灭,⼜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曾受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由于未成年⼈社会化程度的局限,⽂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特别是是⾮善恶及控制⾃⼰的⾏为能⼒较差,所以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强等特点,且未成年⼈⼼智尚未成熟,社会法律知识不健全,可塑性强,不应承担与成年犯罪⼈等同的刑事责任,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犯罪未成年⼈容易“改邪归正”,做⼀个健全⽂明的社会⼈,甚⾄成为精英。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本的《少年法》、澳⼤利亚的《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英国的《前科消灭法》、美国的《青少年教养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都明⽂规定了“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

因此,借鉴国外⽴法,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出适合我国的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是⼤势所趋。

我国法律没有未成年⼈前科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法理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法理分析
议 . 立 “ 成 年人轻 罪记 录消灭 制度 ”给轻 罪未成 建 未 .
年 人 一 个 人 生 “ 污 ” 机 会 这 些 将 未 成 年 人 刑 事 去 的
个 由 幼 稚 向成 熟 转 化 的 过 渡 时 期 。 成 年 人 生 理 、 未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污 点 消 灭 制 度 再 次 呈 现 在 人 们 面 前 其 实 .早 在
健 全 我 国 法 律 体 系 . 那 些 曾 经 失 足 的 未 成 年 人 创 造 一 个 平 等 、 爱 、 任 的 社 会 环 境 , 减 少 和 杜 绝 他 们 重 为 关 信 以 新犯 罪 , 助他 们重新 扬起 生活 的风帆 , 为对 社会 有用 的人 。 帮 成
【 键 词 】 成 年 人 ; 事 污 点 消灭 ; 理 分 析 关 未 刑 法
20 年年底 . 家庄 市长 安 区法 院就在 全 国首 开先 03 石
河 而 推 出 “ 成 年 人 前 科 消 灭 ” 施 办 法 。 法 规 定 未 实 办
心 理 上 的特 点 . 决 定 了 他 们 的 行 为 很 难 遵 守 社 会 规 范 . 至 蔑 视 法 律 . 感 情 冲 动 , 乏 自控 能 力 , 而 甚 易 缺 因 走 向犯 罪 道 路 。 犯 罪 动 机 简 单 . 罪 行 为 带 有 很 大 其 犯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 h i c t n l o r a o An u Vo a i a l g fP i e o f e s o Col e o ol f c r e c i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法理分析
陈慈 俭
(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 林 长 春 10 1 ) 吉 吉 3 0 2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犯罪前科记录对犯罪者的影响往往长期存在,不仅影响到他们的人生发展,还给予社会对他们的刻板印象。

在寻找工作、租赁房屋、申请贷款等情况下,犯罪前科记录成为了他们的绊脚石。

这种情况下,许多有潜力的人才无法发挥他们的能力,被囚禁在道德偏见的牢笼中,无法改变过去的错误。

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涉及哪些犯罪行为可以被纳入此制度。

一般来说,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如交通违规、违规关押等)以及青少年犯罪行为,可以考虑在一定条件下消除相关犯罪记录。

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等,消除记录可能需要更复杂的程序和审查。

其次,消除犯罪前科记录的条件应当明确。

这包括对犯罪者的惩罚程度、服刑期限和行为表现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只有在犯罪者展现出真正的悔过态度和改过自新的行为之后,他们才能有资格申请消除犯罪前科记录。

同时,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与其他人合作,例如提供雇主或学校的推荐信来作为评估条件的依据。

然后,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全面可行的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

例如,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犯罪记录进行定期自动删除,防止信息被滥用。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而,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也需要平衡公众安全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因此,在设计制度时,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制度不会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同时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和权益。

总之,犯罪前科记录消灭制度对于给予犯罪者改过自新的机会,重建生活和取得成功,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

在制定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和公共安全的要求,同时对犯罪者提供支持和援助。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犯罪者的社会重新融入,并为构建更安全、公正和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篇一: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浅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

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

2003年底,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提出有条件地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和记录,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人民法院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经历学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探索后,首次获得中央的正式肯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未成年人的可改造性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对社会和自我的认知具有较大的片面性和武断性,遇到外界因素的刺激容易作出非理智行为。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新生事物有极强的吸引力,易接受新的观念和事物,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可塑性强,通过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及时教育、改造,容易塑造出一个崭新的形象。

(二)现行的前科制度对未成年人具有不公平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2023年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被处罚后,消除其犯罪记录,使其不再影响其个人信用和未来发展的制度。

该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实施,旨在减少犯罪记录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正。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只对某些类型的犯罪有前科消灭制度,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可能对所有类型的犯罪都有前科消灭制度。

此外,前科消灭的具体时间也有所不同,有些国家或地区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消灭前科,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可能永远不会消除前科。

虽然前科消灭制度对于消除犯罪记录和个人影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消除犯罪记录可能会降低对犯罪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导致再次犯罪的风险增加。

其次,消除前科记录可能会对犯罪者的惩罚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可能更加自信地犯罪而不受到应有的惩罚。

此外,消除前科记录可能会使某些人感到无助和失望,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

在实践中,实施前科消灭制度需要考虑到许多因素,包括法律、道德、社会和政治因素。

因此,在制定前科消灭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确保该制度的实施不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总之,前科消灭制度是一种复杂的制度,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道德、社会和政治因素。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方式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应该充分考虑消除前科记录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同时确保不会对公平和公正造成损害。

在实施该制度时,还需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教育,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研究作者:田小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2008年发生在贵州瓮安县的群体性事件相信大家至今记忆深刻,对于参与该群体性事件中百名未成年人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我们必须慎重考虑,如果处理不好,任其发展下去对社会的危害将更大。

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必须要有一个可行的方案,首先其有罪记录就不能伴随一生,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迫在眉睫,于是贵州省瓮安县作为了全国首个试点。

在听说该制度即将施行后,贵阳火车站附近摆水果摊的何女士兴奋地询问记者,“我大儿子的犯罪记录可以消除了吗?”此外,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些声音:“我想上大学”、“我需要一份工作”,这些声音都或多或少说明了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所受到的各种各样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对待。

我们该怎样对待这些无心走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怎样使他们重新被社会所接受,而不是让其有罪记录跟随终身呢?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概述“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贝卡利亚(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又被称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是指当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司法机关消除其有罪记录,抹去其回归社会的根本性障碍,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所以,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已成为各国对未成年犯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该《条例》将于2010年9月1日起在本省开始施行。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消除,准确表述应该是“有条件地消除”,而不是消灭,有实施的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少年说默默(62):前科消灭制度

少年说默默(62):前科消灭制度

少年说默默(62):前科消灭制度英国的戴维·M·沃克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解释是:“如果已判过罪的人在几年内未再犯任何严重的罪行,他就应像未被定过罪或判过刑的人一样被看待。

”通俗说就是“一个曾经被判过刑的人只要在几年内没有犯任何大罪,留下的'案底’就会被消除。

”前科消灭制度是外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复权制度,对犯罪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有极大的益处。

下面我分点论述前科消灭制度的益处。

第一,促使刑满人员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

前科会对犯罪人造成一系列的法定和非法定后果,法定后果包括资格禁止等,而非法定后果是延续终生的一个瘟疫般的“罪犯”标签,会遭到周围人的排斥,被摒弃于社会生活之外,不利于刑罚对于犯罪人的积极改造作用。

第二,降低刑满人员再犯罪几率。

前科会使得一个犯罪人被排斥于社会生活秩序之外,而且前科带来的法定后果会使就业及生活更加困难,而且这个前科会随着犯罪人走完一生。

犯罪人会被强迫成为社会秩序的对抗者,直到再次走上犯罪之路。

第三,保护犯罪未成年人。

试想,一个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并最终被确认有罪并被判刑而且没有前科消灭制度,他这一辈子都会被打上“犯罪人”的烙印,犹如一面灰障将他隔离在社会之外,而少年的再犯罪大多都是因为在一次犯罪之后社会对他的唾弃。

国外是怎么做的呢?1948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

”另一种为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

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

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

检察机关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检察机关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22 1)50 70 10 . 9 (000.4 .2 0 曾有 污点 : 送达 制 度方 面 ,刑 事诉 讼法 》 13 14 15条规 而 《 第 4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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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机 关 探 索 未 成年 人 刑 事污 点 制公 开 制 度刀 理论 与实 践 酌

摘 要 关键词

杨 淑 红
本文拟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的一些实践探索, 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简要 的论述。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污点 限制公开
前科 消 灭制 度 。尽管 各 国所 实施 的该 项制 度 的具 体 规定 和做 法
由于少年 司法理 念的逐 步渗透 , 不起诉人 的所 在单位 、 被 承办
有所 差异 , 但基 本 的理念 就 是使受 过刑 罚 干预 的犯 罪少 年 , 正常 案件 的公安机 关、 被害人 已经 能够 接受对涉罪未成 年人 教育、 感化 、 地 回归社 会 , 不因 犯罪而 面 临各 种 的“ 尚失资 格” 作为最 低 限度 挽救 的理念 , 而接 受检 察机关所 作 出的污点 限制公 开决定 。 。 继 的保 护标 准 , 联 合 国少年 司法 最低 限度 标准 》 北京规 则 ) 2 《 (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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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具体 化 、 明确 化 , 大 限度 地教 育 、 最 挽救 未成 年犯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嫌疑 人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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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段晓梅/魏光民一、刑事污点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其不合理性刑事污点通常称“前科”,是指对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者被刑罚处罚的事实的记载。

它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法律和社会对犯过罪人的一个否定的评价。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主要是指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事实的记载。

前科只能证明一个人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污点,其否定的评价对象只是过去的事实,这个污点仅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说明这个人现在、将来的表现和发展,但这个污点毕竟在人生的轨迹上划下了一条抹不去的痕迹,并且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的变化而自行消灭,其影响是现实的,深远的、延续的、甚至是终生的。

在长期的与犯罪作斗争过程中,前科制度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如果一个人一旦被记载有刑事污点,它会成为当事人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会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一个人的毁灭,这种影响尤其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

我国司法制度上没有明确的前科制度,但从相关法律及其社会的各个方面都略见其痕迹。

1. 刑事污点制度直接的刑事法律规定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由此可见,当事人一旦受过刑事处罚,在他的历史上就会重重的记上一笔,在以后的重大事件中,必须如实的向有关部门交代,否则,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

这样的规定往往导致这些人在社会事务和参与竞争中被拒于门外。

在入伍中,如果如实报告,当事人会因为政审不合格而被取消入伍资格;在就业时,录用单位也会因为当事人受过刑事处罚而拒绝接受。

如果当事人隐瞒相关历史,自然又成为当事人不忠诚老实的表现,也成为辞退当事人的正当理由。

例如:8年前,被一个“哥们儿”拉着盗窃了一辆摩托车的王丰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那一年,他还不满18岁。

两年后,王丰从邯郸的一所监狱刑满释放。

他去应聘过一些用工企业,登记时他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填写了自己的“历史”,这就像一个很灵验的“标签”,委婉地把他“请”了出去。

下一次找工作填简历的时候,王丰隐瞒了自己的“前科”,这次他被录用了,但两三个月后,单位还是拐弯抹角地知道了他的历史,还是让他“另谋高就”。

①另外,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人有了犯罪记录之后,在其再次犯罪中,一定条件下,前次犯罪会成为其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

也就是说,我国在定罪量刑中也承认并重视刑事污点记录,根据其有无,对当事人予以不同的处罚。

2. 刑事污点制度相关的从业限制规定刑事污点制度不仅在刑事制度中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中,也有一些不利的后果规定,特别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从业限制规定,往往把这些人剔除在外。

我国法官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11条,人民警察法第26条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从事该职业。

我国律师法第9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仅在法律职业中有从业限制规定,对于一些涉及经济领域职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会计法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法第10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不予注册。

公司法第57条规定:“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另外在其他一些认为相对重要的职业中,法律也作出了同样的限制规定。

我国教师法第2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执业医师法第15条规定:“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不予注册。

刑事污点制度的从业限制,不仅体现在法律中,在许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也不同程度地取消了有前科人员的从业资格。

2002年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第一部分规定,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和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取消了刑事污点者的考试资格。

第四部分规定,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限制了有前科考生的录取。

至于学校、单位的内部规章中,将触犯刑律列为不予录取和开除条件的,更是俯拾皆是。

有过刑事污点记载的人,不仅在从业权利上有相关的限制,就是对于某些义务的履行,也要看你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资格。

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个人一旦受过刑事处罚,他们从业的权利在许多领域中被剥夺,这样的规定,无形中加重了对当事人的处罚,而且,这种处罚许多是永久的,是在当事人历史上永远抹不去的一个污点。

3. 刑事污点制度间接的社会影响刑事污点在法律上规定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对于刑事污点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却是难以名状的。

一个人一旦受过刑罚处罚,这个人在社会、单位、人群中就像贴了标签的爆炸品一样,大家对其像躲避瘟疫一样,畏而远之,他们处处受社会歧视,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很难融入到正常的人群中去,与别人难以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

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人们的一种主观心理,在人们的意识观念中,一个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那这个污点将伴其余生,甚至会影响到子孙后代。

人们在潜意识中拒绝接受他们,总是以一种怀疑、鄙夷的态度看待他们,给他们形成一种巨大的压力,让他们难以面对生活,有的甚至怀疑一切,敌视一切。

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不仅对未成年的当事人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而且,对于其家人心理造成的压力也是沉重的,许多家庭成员因为家庭中有人有犯罪记录而觉得在社会上难以做人。

有些家长,为了给有污点记录的孩子寻找一个宽松的环境而不得不远走他乡。

当然,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特别是在刑事制度方面,其规定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必要的警戒作用。

但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值得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人来说,刑事污点制度的存在,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不利于其改造,堵塞了他们自新悔过的道路。

同时,法律中对这些人从业领域的限制,无形中剥夺了未成年人的一些权利,使其难以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参与竞争的机会。

所以,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构建相应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很有必要。

二、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制度的合理性1.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突出特点就是激情犯罪。

如:2004年3月20日上午9时,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判庭正式开庭,被告席上是三位出生在1987年前后的少年,去年11月,他们将另一少年打至轻伤,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官提问:“为什么要殴打被害人?”第一被告回答:“看着他有气。

”第二被告回答:“出于哥们义气。

”第三被告回答:“想凑个热闹。

”②这些犯罪人年纪小、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往往出于好奇、模仿、顽劣而犯罪。

和成年人犯罪相比,这类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如果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改造,就有可能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有用之材。

另外,未成年时期是一个人的各方面尚未定型时期,在这个阶段,家庭、学校、社会的职能就是完成这个塑造时期。

一个人在这一阶段误入歧途,各方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完全把这个污点责任推卸在他们身上也显失合理的。

因此,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实际,构建取消其污点记载制度,给他们创设一个“告别过去,追求明天”的社会环境就很有必要。

2.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减轻未成年犯罪人心理负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犯罪记录在未成年人心理就像一块巨石,压得他们难以喘息。

这些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其他的未成年人一样,有着对未来美好的憧憬,但是,由于犯罪历史的存在,他们性格上往往表现得极为敏感、脆弱,一旦遇到不良因素的影响,极易重新犯罪。

陕西渭南市有一杀人案的犯罪人,该罪犯曾有盗窃史,刑满释放后一直安分守己,希冀重新做人。

但周围的人文环境使其难以正常生活,邻居一旦发生丢失物品事件,大家就把怀疑的眼光投向了他,有些甚至指桑骂槐。

这种情况下,造成该案犯性格暴躁、孤僻冷漠,对于周围一切不感兴趣,处处以敌意对待一切。

2001年5月的一天,当自己女友无意中指责他是犯罪人时,他心理难以承受,积聚已久的怒气一触即发,挥刀砍死女友,酿成了惨剧。

对于这类犯罪,如果我们设立一定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在一定情况下由一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表现,公开宣布对当事人撤消犯罪记载,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他们生存的社会压力,鼓励他们在刑满释放后,为取消这个记录而不断努力;另一方面可以抹去这个污点给当事人带来的不良法律后果,也让人们心目中的这个污点逐渐淡化,为当事人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改造环境。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的特点,适时引导教育他们,排除不良因素的诱惑,使他们尽快的融入社会、融入人群,和正常人一样愉快的工作和生活。

3. 消灭未成年人刑事污点,与我国现行法律相符,有利于体现刑罚的主要目的对于青少年犯罪,我国司法界一直以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这些制度的确立,表明了我国法律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基本态度。

同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都在做各种尝试,实施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各种措施,比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推出的“暂缓起诉”制度,以减少未成年人污点记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率先提出“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案。

这些措施也得到专家们的赞许,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都有积极意义,从各个方面体现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基本政策。

从我国刑法刑罚的适用目的来说,预防犯罪是其主要目的,惩罚犯罪只是刑罚适用的手段。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建立污点消灭制度,设立一定的条件限制,一方面给他们施加一定的压力,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另一方面又给他们指明悔过自新的道路,使他们忘记过去,汲取教训,为自己的明天加倍努力,力争成为一个社会有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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