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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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管理,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及内容1、管理范围。
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为本市建成区(含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及道路、穿城公路、街巷、三环路、四环路、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高铁、机场附近及沿途道路两侧)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
2、具体定义。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定着于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或者在城市的公共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具有构筑物性质的,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媒体。
店招是指在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只用于标明单位(店铺)名称或字号,不含其它宣传内容的标牌、标志、字体等。
3、设置形式。
主要包括利用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一是固定广告,即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公共广场、城市公共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路牌、灯箱、实物模型、单柱式、落地式装置、条幅、布幅、招牌、张贴及利用气球、充气拱门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是流体广告,即利用车、船、飞艇等移动工具外部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流体广告;三是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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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海口市户外广告设置方案为了规范我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实现户外广告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经济、促进城市持续发展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原则(一)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应各层面的城市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对城市环境起到美化、亮化的作用。
(二)在城市重要景观路段及重要景观节点应编制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作为该区域户外广告管理、审批的直接依据。
(三)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二、广告设置通用规定(一)设计使用年限大型立柱式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8-10年,其他类型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为3-5年。
(二)安全质量标准1. 户外广告牌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148:2003)。
2. 户外广告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3. 户外广告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4. 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灯箱式户外广告的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装配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10mA;位置较高、配备射灯的户外广告与该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在配电盘内,必须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配过电压保护器。
5. 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5米。
6. 在高层建筑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全面达标,符合风荷载和屋面承载力技术指标,满足抗12级台风和抗震构造要求。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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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20日武汉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范为规范本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教育、文化传播、城市形象宣传等方面作用,美化城市市容环境,营造整洁、美观、舒适、有序的城市生活空间,根据《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一、公益广告内容公益广告是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内容发布的广告,均属本规范所称的公益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公益广告。
本市举办的有关会议、展销、文体活动的宣传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公益广告。
二、设置原则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应当坚持“总量控制、提档升级、规范合理、美观协调”的原则。
在分道路、分区域控制的基础上,对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进行规划和引导,形成具有武汉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艺术品味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体系。
三、设置区域1、集中展示区。
城市主要商圈以及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飞机场等城市窗口地段是户外公益广告集中设置和展示区域。
2、限制设置区。
机场高速、三环线、二环线等城市快速路以及武汉大道、长江大道、中南路、中北路、和平大道、沿江大道、中山大道、解放大道、建设大道、汉阳大道等城市主要道路沿线为限制设置区域,不得新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协调发布公益广告,可选择部分路段利用灯杆道旗临时发布公益广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c676266a300a6c30c229f8c.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为加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设置行为,净化城市空间,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以良好的市容秩序展示省会城市新形象,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质减量,依法治理现状户外公益广告(一)明确治理范围。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建(构)筑物、灯杆、行道树、安全护栏、隔离桩(墩)、工地围挡、公交候车亭、道路名牌、邮政箱、垃圾箱等公共设施,悬挂旗帜(国旗、道旗、彩旗)、宣传条幅,张贴海报、标语宣传品,喷绘标语、标识,安装灯箱广告、广告牌等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分类规范治理。
一是未经审批设置的。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二是内容过时的。
经市文明办认定,政治类户外公益广告,内容陈旧过时、表述不规范或存在错误的,由发布单位组织清除。
三是活动结束的。
会议、活动已结束的,由户外公益宣传发布单位(以下简称设置单位)自行全部清除。
四是设施陈旧的。
残破、污损、缺失、掉色、画面模糊的,要督促设置单位自行整改。
五是其他情形的。
设置主体不清,管理责任不明的;设置密度大,内容重复,过于堆砌的以及违反户外广告《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其他情形的。
二、严格审核,规范户外公益广告办理流程(三)明确责任分工。
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简称《条例》)审议结果报告明确,市文明办是济南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审批,市城管局负责协调落实征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路灯杆设施,设置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界定公益内容。
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发布户外公益广告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不得标注产品(商品)名称、商标标识,不得出现与公益内容无关的其它内容。
户外广告整治指导意见书
![户外广告整治指导意见书](https://img.taocdn.com/s3/m/7a3607c1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27.png)
户外广告整治指导意见书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户外广告乱象,给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市民的视觉体验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整治这一问题,改善城市的面貌,现向贵部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立法和规范管理首先,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行业的立法和规范管理,明确广告发布的权限和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明确禁止在公园、文化遗址等特殊区域设置广告牌,并规定广告牌的尺寸、材质、数量等标准,确保广告的规范与整洁。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牌的布局和审批的把关,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规设置的广告牌进行处罚和强制撤销,确保广告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加强宣传和培训此外,需要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通过组织行业人员参加培训班、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向他们普及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增强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自律意识,以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四、倡导文明消费观念最后,需要倡导文明消费观念,引导市民和广告主选择优质、合规的广告形式。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推出一系列优秀广告案例,宣传广告的正能量,提高市民对广告的认识和关注度,从而降低市场对低质量、恶俗广告的需求。
综上所述,整治户外广告乱象需要多方合力,包括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广告行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立法、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宣传和培训、倡导文明消费观念等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户外广告乱象问题,提升城市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贵部门能够重视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加大力度,积极推动相关改革措施的实施,为城市环境的改善做出积极贡献。
此致敬礼。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685a9ff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fe.png)
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治理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为规范我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改善高速公路周边环境,美化市容市貌。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是指高速公路、桥梁北连接线、高速公路至工业园区连接线、省道线、省道线、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城市两侧建筑控制区外边界200米的用地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拟建设的其他主要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第五条城市范围内道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由xx、市建设(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统一规划和地方特色的要求负责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广告牌设置规格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章设置和许可第八条市xx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DIC)负责全市范围内道路户外广告牌的统一投资、建设和统一运营管理。
第九条市建设(规划)局根据本市辖区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规划要求,负责我市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
第十条在户外广告区域内,应当根据广告规划要求设置广告牌,并兼顾与当地城镇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广告牌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妨碍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用地,由国家投资公司在当地镇、村帮助解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根据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SDIC投资建设一定期限的广告位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支付给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e9cc0c60ff00bed5b9f31d94.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行为,提高设置水平,打造城市景观风貌,推进实施《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分工,落实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监管责任(一)强化市级监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负责编制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各区县(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以下统称为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集中整治行动。
加强工作监督检查,实施综合考评等。
(二)细化区级职责。
各区县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根据区县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区域中心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指导工作。
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巡查,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行为。
组织实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综合治理,巩固提升辖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水平。
二、依法行政,提高指导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能力(三)强化事前指导。
我市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未实行审批管理,由设置人依据相关规定自行设置,由此将会出现低标准设置、违反规定设置等情形,改正这一结果,对设置人必然造成经济损失,群众有怨言。
为避免发生这类问题,各区县城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要加强事前管理,主动作为,早发现,早介入,及时指导,服务前移。
(四)合理实施指导。
各区县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劝告、建议、协商等方式,引导设置人规范设置。
可以在设置现场、办公场所等实施指导。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实际需要,以书面为主,辅以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指导。
设置户外广告,对设施形式、规格等的验收率要达到100%;设置楼宇标识,要以书面形式指导为主;设置店招牌匾,力求达到100%的指导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管理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e9e0bde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27.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5•【字号】甬政办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管理的意见(甬政办发[2006]27号)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我市大型会展活动通过在中心城区发布户外临时公益广告,既扩大了我市会展活动的影响,促进了我市会展业发展,也宣传和展示了城市良好的文明形象。
为更好地规范中心城区大型会展活动户外临时公益广告(以下简称会展公益广告)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中心城区会展公益广告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会展公益广告的适用范围会展公益广告是指为扩大市政府主办(含参与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及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政府主办的各类展会、节庆、大型比赛等大型会展活动的影响而在中心城区公共场所设置的临时性网格架广告牌、草坪广告牌(柱)和升空气球等形式的公益性宣传物品。
其中心城区的地域范围为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和上述道路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及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周边道路。
二、明确会展公益广告管理部门及职责会展公益广告的设置具有临时性和形式多样性的特点,需市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实施管理。
各部门的职责为:(一)市人民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会展办)负责大型会展活动等级的审定、指导和协调会展公益广告设置的相关事宜。
(二)市城管局负责会展公益广告设置的形式、数量、地点、时间和公益性广告内容的审定及监督管理。
(三)市工商局负责会展公益广告中的商业性广告内容和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比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五篇范文]
![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五篇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524e276c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19.png)
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五篇范文]第一篇: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安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户外广告进行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意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3月开始,对城区主要路段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整治。
一、本通告所称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形式的广告、招牌:(一)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城市道路、户外场地、桥梁等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的落地招牌、路牌、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五)沿街单位和经营门店悬挂的名称招牌、门头广告;(六)以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设置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设置者必须事先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得设置许可后,按照安丘市《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意见》的规定,按标准缴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视为违法违规广告,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二)设计艺术美观,制作精美牢固,外形整洁统一,并与外环境相对协调;(三)横(条)幅、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户外软体广告,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四)大中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和利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布局原则、制作标准和安全要求;(五)经营门店的门头、招牌等,应按照“统一规划、一街一型、一店一牌”的要求设置,其色调与建筑风格、街道景观相协调。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505edd9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fa.png)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2024年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2篇)
![2024年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2篇)](https://img.taocdn.com/s3/m/07b68c50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7d.png)
2024年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广告作为商业宣传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有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户外广告的过度冗杂、违规设置和破坏城市形象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此,为了提升城市的品位和形象,我们制定了2024年主城区户外广告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减少冗杂的户外广告,恢复城市的视觉整洁度和文化氛围。
2. 严格控制广告的数量和布局,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干扰。
3. 规范广告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广告的质量和吸引力。
4. 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和自然环境,防止广告对其造成破坏。
三、整治措施1. 制定严格的广告布局控制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广告设置的范围和区域,并明确不同区域的广告密度限制。
2. 建立广告审批机制。
对于所有新建、改建和拆除户外广告的项目,都要进行严格审批。
审批程序要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并严格限制广告的数量和面积。
3. 完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管,规范广告的语言、图片和表现形式,杜绝虚假宣传和低俗内容的出现。
4. 打击违规广告行为。
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广告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5. 加强广告监测和巡查。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广告的设置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
6. 强化广告宣传引导。
通过提升市民对广告的认知和素质,引导市民形成理性消费观念,避免过度盲目的消费。
7. 推动数字化广告发展。
鼓励使用数字化广告技术,提高广告效果和投放精准度,减少对城市视觉环境的影响。
四、实施措施1. 制定广告整治时间表。
明确各项整治措施的实施时间,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加强宣传和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向市民普及广告整治的相关知识和重要性,提高市民的广告素质和环境意识。
3. 加强与广告从业人员的沟通与合作。
与广告从业人员保持沟通,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共同推动广告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提案(新改)
![关于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提案(新改)](https://img.taocdn.com/s3/m/c6c7c52f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7d.png)
关于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提案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文化形象的符号之一,体现着城市风格和文化品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各式各样的店面招牌、落地灯箱、墙体广告、楼顶广告、高立柱广告等也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因其发布成本低、亲和力好、视觉冲击时间长等特点而备受青睐。
由于疏于对户外广告的规划与管理,使形形色色的户外广告遍布大街小巷,严重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也为当前文明城市创建留下了败笔。
因此,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亟待得到城市管理者的充分重视。
一、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是城市管理建设的应有要义城市管理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树立一个城市的良好形象。
城市形象既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资源,是形成城市辐射力和良好影响力的核心要素。
作为展示城市形象之一的城市户外广告,是展示城市形象的窗口,是城市景观的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
从这个重要意义上说,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要作为城市管理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做到有规划、有特色、有品位,突出地域文化,展示城市美观,提升整体形象,使其成为展示城市形象的“点睛”之笔。
二、当前我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目前,户外广告渗透到我市的各个角落,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理念、行为和价值取向。
但从其设置、发布、拆除等管理来看,特别是在突显城市文化内涵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上,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广告乱设立。
户外广告设置布局不合理,街道上、公路两边的电杆、树木丛中等各式各样的广告牌随处可见,与城市景观不协调;部分在建建筑工程及施工围墙墙面广告发布不规范,大小不一、颜色各样,影响市容市貌;公交站牌、公共厕所、电线杆等城市公益设施及街道临街墙面上“牛皮癣”广告突出;部分户外广告设施材质、制作工艺水平不高,与周边环境难协调;擅自、违规设置现象严重,大多未经登记审批,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安全隐患。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规范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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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规范与要求在当今繁华的城市中,户外广告已经成为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空间,如高楼大厦的外立面、公交站台、地铁站、街头巷尾等等。
然而,这些户外广告在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
为了维护城市的形象和公共利益,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重要性。
一方面,合理规范的户外广告能够提升城市的美观度和文化品位。
一个设计精美、布局合理的户外广告可以成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为城市增添独特的魅力。
另一方面,有效的管理能够保障公共安全。
例如,一些安装不牢固或者过大过重的户外广告可能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掉落,对行人和车辆造成威胁。
此外,规范的管理还可以避免广告内容的不良影响,保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
那么,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到底有哪些规范与要求呢?从广告的设置位置和形式来看,必须遵循相关的规划和规定。
城市通常会根据不同区域的功能和特点,划分出特定的广告设置区域,并对广告的形式、尺寸、高度等做出详细的限制。
比如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要与周边的建筑风格和文化氛围相协调,不能破坏原有的风貌;在商业区,广告可以更加多样化和富有创意,但也要注意不能过于密集和杂乱,影响行人的通行和视线。
在广告内容方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不得包含虚假、欺诈、色情、暴力、低俗等不良信息。
同时,广告语言要文明、规范,不得使用粗俗、歧视性的词汇。
此外,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也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对于户外广告的设施质量和安全,管理部门有着严格的要求。
广告设施的制作和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确保其结构牢固、抗风抗震能力强。
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也是必不可少的,以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在审批流程方面,设置户外广告通常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详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置位置、设施材料等相关资料。
经过严格的审核,符合规范和要求的广告才能获得批准设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67c89c3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65.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03•【字号】长政办函〔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0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切实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部门管理职责市城管执法局: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负责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牵头组织实施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规划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基价的评估核准。
市工商局: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负责审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依法进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投资集团: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参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按照市、区职责分工,负责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二、加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一)市规划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布局规划的要求,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广告设置点位、设置方式和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依法公布后,市城管执法局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凡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得设置。
(二)对拟规划为户外广告位的,规划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征得户外广告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并就规划具体实施事项与户外广告载体产权人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的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9f214ca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f2.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深府办函[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弘扬大运精神,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发挥户外广告设施在公益宣传方面的阵地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和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支持、政策鼓励、适当补贴的原则,形成户外公益宣传工作的常态化机制,确保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参与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活动,实现户外广告经营和公益广告发布有机结合,大幅增加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数量和频率,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户外公益宣传覆盖面广、更新及时、主题鲜明的良好效果。
三、户外公益广告主题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安排。
各职能部门需要进行户外公益宣传的,应将宣传主题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上报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市城管局根据市委宣传部确定的主题内容统一安排户外公益广告发布事宜。
四、户外广告发布公益内容的具体规定:(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在户外广告经营期间保留一定时段专门用于公益广告发布,采用按比例延长设置时间的方式补偿。
1.新增户外广告或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合同有效期满需继续保留设置的,采用合同约定公益广告发布事项,在拍卖中预留和约定不少于60天固定时段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由竞得户外广告设施的企业负责免费制作和发布公益广告。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922cb8d7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a4.png)
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县区域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施设置,提升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设置档次和水平,构建规划合理、设置有序、布局科学、管理规范的城市空间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以规范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空间环境为总体目标,依照科学规划、规范设置、分类处置、提升品质的原则,坚持依法整治、拆建并举、安全美观、美化亮化的标准,通过整治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坚决遏制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违法设置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阶段性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规范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净化城市空间,着力提高城市市容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我县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和商户门头牌匾设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三、整治范围县城区域内及各乡镇道路(主次干道、小街巷)、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公交站、商场、学校、单位、小区)、商业区(集贸市场)的广告、标语牌、画窗、门头牌匾。
四、整治重点(一)户外广告1.整治未经批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
清理未获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通过审批但合同到期的擎天柱广告,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拆除一起。
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街道)2.整治户外广告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不合时宜等问题。
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画面脏污、破损、灯光亮化缺失、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负面影响的,要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制作者整改、更新。
关于进一步规范吕梁户外广告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吕梁户外广告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456b9e0703d8ce2f006623ed.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吕梁户外广告的建议市容市貌是一个城市的名片,是优化城市环境、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以前,我市户外广告发布、招牌设置存在较为混乱的现象,表现为私自悬挂、样式不协调、缺乏创意、文字使用不规范及户外广告的安全等问题,已经影响到城市整体形象,但一棒子打死也欠妥。
户外广告牌提供信息同时,也在美化城市。
应从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户外广告、招牌样式、及时修复、更新及加强监管等方面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发布、招牌设置。
据了解,以前全市街面的门头设置无审批环节,造成市区店面门头和广告牌私自悬挂、样式不协调、规格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容环境。
今后,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精神,将门头、广告标牌的设置纳入城市美化亮化管理审批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我市政府部门职能划分,设置户外广告应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建设委员会会同规划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者获得设置审批同意手续后,再到市工商局进行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登记,方可设置广告。
按照规定要求,对于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或予以强制拆除。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也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户外广告外观应该图案清晰,样式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闲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退色等。
户外广告牌在传播信息,美化城市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户外广告牌设置后的日常维护本着“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户外广告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ab2d735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6e.png)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宿政办发〔2012〕251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局起草的《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7日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城管局为规范市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城市形象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市区范围内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400平方公里范围内(东至宿豫区顺河镇、西至宿城区双庄镇、南至宿迁经济开发区、北至市湖滨新城所围合区域)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实行事前备案。
有关单位需要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宣传内容、设计要求报市委宣传部审核并确定广告样稿,同时抄报市城市管理部门,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发布。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在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后,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到期的户外公益广告由发布单位负责及时清理,届时不清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户外公益广告画面制作费用由发布单位承担。
四、市区各出入口和重要路段(洪泽湖路、西湖路、项王路、人民大道、发展大道、黄河路、幸福路、珠江路、江山大道)的固定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其他地区和路段不得少于1个月;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总量的10%;所有“三面翻”广告应提供一面做公益广告,一年内至少更换两次以上公益画面。
加强城市户外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管理的意见
![加强城市户外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825e90f67ec102de2bd89b1.png)
加强城市户外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户外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户外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管理,规范城市户外社会宣传活动,发挥社会宣传主阵地作用,提高城市品位,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对意识形态领域领导等指示精神,现就加强城市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是指以宣传站、宣传车、宣传橱窗、墙报、板报、传单、阅报栏、宣传牌、电子(电视)屏、彩球、气艇、飞艇、横幅条幅、宣传画等为宣传媒体,以党和国家以及省、市重大政治活动、重要会议、重要节日、纪念日、重要法律法规和经济、文化、体育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户外宣传活动。
二、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长沙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
三、城市户外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在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指导下,市委宣传部负责城市户外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的归口管理、总体协调和内容审查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户外政治性公益性宣传设施选址的规划审批。
市城管局负责办理城市户外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登记审批手续,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开展的户外宣传活动。
四、市委宣传部应根据不同时期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拟定宣传内容,加强对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活动的审核。
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商同市委宣传部定期编制户外政治性公益性设施的设置规划。
市城管局应加强对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活动的审查,未经市委宣传部审核的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活动,不能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五、加强政治性公益性宣传设施的建设管理。
在城市干道、入城口兴建一批政治性公益性宣传广告牌,由市政府投资建设,委托市委宣传部管理。
今后,各部门各单位发布政治性公益性广告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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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
为加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设置行为,净化城市空间,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以良好的市容秩序展示省会城市新形象,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质减量,依法治理现状户外公益广告
(一)明确治理范围。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建(构)筑物、灯杆、行道树、安全护栏、隔离桩(墩)、工地围挡、公交候车亭、道路名牌、邮政箱、垃圾箱等公共设施,悬挂旗帜(国旗、道旗、彩旗)、宣传条幅,张贴海报、标语宣传品,喷绘标语、标识,安装灯箱广告、广告牌等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分类规范治理。
一是未经审批设置的。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二是内容过时的。
经市文明办认定,政治类户外公益广告,内容陈旧过时、表述不规范或存在错误的,由发布单位组织清除。
三是活动结束的。
会议、活动已结束的,由户外公益宣传发布单位(以下简称设置单位)自行全部清除。
四是设施陈旧的。
残破、污损、缺失、掉色、画面模糊的,要督促设置单位自行整改。
五是其他情形的。
设置主体不清,管理责任不明的;设置密度大,内容重复,过于堆砌的以及违反户外广告《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
其他情形的。
二、严格审核,规范户外公益广告办理流程
(三)明确责任分工。
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简称《条例》)审议结果报告明确,市文明办是济南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审批,市城管局负责协调落实征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路灯杆设施,设置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界定公益内容。
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发布户外公益广告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不得标注产品(商品)名称、商标标识,不得出现与公益内容无关的其它内容。
(五)规范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
在举办活动日的十个工作日前提交举办活动批准文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资料报经市城管委负责同志签批同意后,设置单位向市文明办提出申请。
第二步,审查。
市文明办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安排计划,明确时限、画面内容和区域范围等要求。
第三步,落实位置。
征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路灯杆设置道旗的(公交候车亭灯箱广告等其他行业设施的,由市文明办统一协调),市城管局在两个工作
日内协调落实设置位置;使用路灯杆设施的,设置单位与路灯维护机构签订安全协议并交纳保证金。
第四步,审批。
征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与商业广告设施企业接洽,协商征用补偿费。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在确保符合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完成以上相关程序后,按规定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许可手续。
第五步,撤除。
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结束后,设置单位应当在三日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区城管部门代为拆除,拆除费以保证金折抵;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三、规范设置,确保户外公益广告设置水平
(六)严格控制规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点位,应遵守《条例》和专项规划的规定,严格控制数量规模,除国家、省规定的户外公益发布数量外,原则上一项活动只允许在驻地周边或者活动沿线使用2至3条路段设置灯杆道旗,双侧实行间隔设置,总数量不超过50枝。
征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原则上不超过2至3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限最长不超过20日。
(七)提升设置水平。
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加强源头控制,市文明办要加强画面、内容、色彩和设置形式审核,确保内容健康、文明、诚信。
利用工地围挡设置公益广告,要与围挡保持一定比例,统一位置、尺寸和间隔,高度保持协调。
积极使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户外公益广告品质。
(八)落实时限规定。
依据《条例》的规定,临时户外公益广告许可期限与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20日。
期满后次日内设置单位应当自行全部拆除,并向市城管部门报备,市城管部门安排人员核查,未违反规定和协议要求的,应当退回保证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四、建立机制,提高户外公益广告保障水平
(九)编制专项规划。
市文明办牵头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对公益广告实行设置点位统一规划、设置内容统一审定、设置时间统一发布。
建立户外公益广告设计方案模板库,免费提供设置单位使用。
市文明办会同市城管、市自然资源和市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公益广告规划,建立户外公益广告维护资金制度,确保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正常运行。
编制全市户外公益广告发布计划,合理安排使用户外广告资源。
(十)落实专项资金。
依据《条例》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户外公益广告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侵占广告企业的利益,使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进行公益宣传,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没有落实资金的,不予发布公益广告。
补偿标准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当期发布商业广告的合同价格。
(十一)联合联动治理。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宣传、城管、审批等部门、单位,实行联席会议,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研究处理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对违反规定设置,拒不改正的部门、单位,记入单位不文明行为记录,予以通报;责任单位监管绩效,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