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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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
一、夏朝、商朝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
(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三)、夏、商立法概况
(四)、夏、商的主要罪名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二)李悝制《法经》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二)、秦朝的立法概况
(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
B、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汉朝的司法制度
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法律形式的变化:
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第三章、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一、隋朝(581-618)
二、唐朝(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三)、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五刑与刑罚原则
2、十恶
见前述“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北齐”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
四、两宋之北宋(960-1127)
(三)、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罚的变化
(四)、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五)、宋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T04-59D
五、两宋之南宋(1127-1279)
第四章、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一、元朝(1279-1368)
(三)、中央司法机关
(四)、地方司法机关
二、明朝(1368-1644)(一)、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明朝立法概况
(三)、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四)、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五)、明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4、诉讼制度
◎明代的会审制度
(六)、中央司法机关
(七)、地方司法机关
三、清朝(1644-1911)
(一)、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清朝立法概况
(三)、清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罚原则
◎清代继承明代刑罚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清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会审体制。
第五章、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清末法制变化
(一)清末“预备立宪”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中华民国宪法(1947)》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
附录:
一、古代诉讼制度
三、古代“三法司”演变表
四、中国古代涉及历代皇帝的历史事件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