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菌草代养肉牛山羊合同(仔牛羊不计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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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菌草代养肉牛山羊合同(仔牛羊不计价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代养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为了促进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增加农户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种植菌
草、代养肉牛山羊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执行。
一、菌草种植、代养肉牛山羊概况
第一条菌草、肉牛、山羊的、名称、数量
(一)菌草种类及名称:,种植亩,每亩种植株;
(二)代养(种类)(名称)肉牛头;
(三)代养(种类)(名称)山羊头。
第二条菌草苗、饲料、疫苗、化肥、农药种类等供应和价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菌草苗株,单价人民币元(大
写:元),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化肥、农药的名称、数量及价格:;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饲料、药物、疫苗的名称、数量及价格:;
以上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二、费用承担和成品回收
第三条前条约定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先行垫支,甲方回收在回收乙方成品时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收购款中扣回。
第四条甲方回收乙方成品的每公斤单价为:
(一)菌草:人民币元(大写:元);
(二)肉牛:人民币元(大写:元);
(三)山羊:人民币元(大写:元)。
其中,肉牛和/或山羊以乙方饲养后超过甲方交付给乙方仔牛和/或仔羊的重量部分按照前款约定单价计算乙方的应得回收款。甲方回收乙方成品时市场价上涨时按照市场价结算,下跌时按照前款约定单价结算,甲方必须回收。
第五条甲方在回收乙方成品后七个工作日内结算,并在扣除给乙方的垫支款项后,以银行转账、支付宝支付、微信转账、现金支付方式支付给乙方。
三、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和包装
第六条甲方提供菌草苗、仔牛、仔羊的时间、地点、运输和装卸。
(一)交货时间:;
(二)交货地点:;
(三)运输和装卸和费用:;
(四)包装要求与费用承担:。
第七条甲方回收成品的时间、地点、运输和装卸。
(一)交货时间:;
(二)交货地点:;
(三)运输和装卸和费用:;
(四)包装要求与费用承担:。
甲方回收成品的时间不得迟于种植开始后的天,代养开始后的天。
四、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物资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提供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依法为仔牛、仔羊配上耳标。
第九条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养殖技术,并指导和规范乙方的各项种养殖管理工作。
第十条乙方准备符合甲方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负责种植、饲养的日常管理及所有工序,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种植、饲养日记表,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乙方在种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其他化肥、农药、饲料、疫苗。
第十二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物资的规格和质量有异议的,可在甲方交付物资时书面提出,双方对规格和质量存在争议的,提交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裁决。
第十三条乙方发现病情及时通报甲方,甲方在检查中发现病情及时通报乙方,并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自出售成品。
第十五条甲方准备过磅等称量工具,乙方对称量工具有异议的,可以向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申请鉴定。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提供物资不符合标准的,无条件退换,并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逾期交货的,逾期每日按照逾期交货价款额的
偿付对方迟延履行金。
第十八条甲方逾期付款的,逾期每日按照逾期付款额的 1 ‰偿付乙方迟延履行金。
第十九条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仍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一条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遭受不可抗力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饲养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饲养的牛和/或羊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中约定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六、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双方相互返还因本合同取得的对方的财物,并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
第二十六条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对方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