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一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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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国际法应该废除。

国际法是一种虚伪的制度,其实质是大国利益的工具。

国际法的存在并不能有
效地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反而成为一种束缚和限制。

首先,国际法的执行存在着双重标准,大国可以随意违反国际法,而小国却要严格遵守。

例如,美国曾多次违反国际法,却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制裁。

其次,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受到国家利益和政治力量的影响,很难做到公正客观。

再者,国际法的存在并不能有效解决国际纠纷和冲突,如联合国安理会常常因为大国的利益分歧而无法有效行动。

因此,废除国际法可以让国家更加自主地处理国际事务,而不受束缚和限制。

反方观点,国际法不应该废除。

国际法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废除国际法将导致国际社
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状态。

首先,国际法的存在可以规范国家行为,避免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战争。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国际法的存在可以保护弱小国家的利益,避免大国以强凌弱。

国际法可以作为弱小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

再者,国际法的存在可以促进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贸易争端等。

因此,废除国际法将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和无序,不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

名人名句,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基础,没有国际法就没有国际关系。

——美国
国务卿凯辛格。

经典案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关于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的冲突

关于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的冲突

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的冲突【案例1】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案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是智利的前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被控在执政期间犯有包括灭绝种族、酷刑在内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

1998年9月,皮诺切特因病到英国治疗,应西班牙请求,英国当局在伦敦拘捕了皮诺切特。

10月28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定“作为前国家元首享有免于英国法院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豁免权。

”11月25日,英国上议院法庭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皮诺切特不享有豁免权。

1999年1月18日,上议院举行听证会,开始对“皮诺切特案”进行重新审理。

1999年3月24日,上议院最后裁定皮诺切特败诉。

其间,西班牙、比利时、卢森堡等欧洲国家都先后向联合王国政府提出正式请求引渡皮诺切特的要求。

在西班牙皮诺切特被指控在其执政期间犯有灭绝种族罪、酷刑罪以及恐怖主义罪行(terrorism)。

依据西班牙《1985年司法权力组织法》(缩写为LOPJ1985)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西班牙宪法》第十三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西班牙对皮诺切特可能犯有的灭绝种族罪有管辖权。

但是西班牙最高刑事法庭在决定是否起诉皮诺切特的时候却遭遇到管辖权抗辩。

2000年3月,英国以皮诺切特身体状况不宜接受审判为由,拒绝了西班牙的引渡请求,准许皮诺切特回到智利。

2000年6月,智利圣地亚哥上诉法庭裁定皮诺切特不再享有终身参议员的豁免权。

【案例2】比利时逮捕令案(Arrest Warrant)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调查法官基于普遍管辖原则签发了“缺席审判逮捕令”,要求逮捕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在任的外交部长阿普杜拉耶·耶罗迪亚(Abdulaye Yerodia),指控其犯有1993年比利时《反暴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危害人类罪。

根据该法第7条以及1999年的修正案,比利时可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嫌疑人行使普遍管辖权。

国际法案例教学(1)

国际法案例教学(1)

国际法案例教学(一)案例1 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案情]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

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

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矾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

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

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问题]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分析]1.在传统海洋法上,根据“大炮射程说”,领海的宽度为3海里,约合10华里,沿海国对其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大沽口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现今这一标准已经过时,渤海湾也早为中国内海,对此无须多说。

2.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的意义在于,它使清朝政府认识到了国际法的有用之处,开始对国际法予以重视,从而促进了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

案例2 庇护权案[案情]1948年l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的军事叛乱。

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场叛乱,同时宣布将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苏尔·哈雅·德·拉·托雷等进行审讯,自该日起至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

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

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颁发他离开秘鲁所必需的通行许可证。

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

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8月31日签署《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交了诉讼请求书。

双方的诉讼主张及理由:哥伦比亚请求国际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议》、1928年2月20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

国际法重点(1)

国际法重点(1)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1)普遍性2)强制性3)优先性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1)习惯国际法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2)国际条约(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

朱文奇:当前国际法教学中的难点和重点

朱文奇:当前国际法教学中的难点和重点
• 如“侵略罪”、“反人道罪”“战争罪” 及“种族灭绝罪”等。
安理会:和平与正义
• 联合国安理会1999年通过了第808号决议和 827号决议,成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
• 在联合国历史上,成立一个刑法性质的司 法机构对联合国来说是第一次; • 法庭《规约》共有34条,虽然简单,但却 规定并反映了国际法和国际刑法方面的重 要原则。
国际法实质性的发展
• 不仅在形式、国际法就是在实质方面都有 很大的发展,如 “特权豁免”原则;
• 传统国际法上,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还 有外交部长等,他们在国际关系相互来往 时,都享有外交礼遇,外交特权及豁免; • 但现在随着国际法向前发展,豁免这一块 有了很大的改变。
国际法与中国软实力
• 在国与国关系交往中,国际法是必不 可少的工具。我国现其他国家联为一 体,涉外成份越来越多。随着中国经 济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对外贸易额也 在迅速扩大,对外市场的依赖度也在 迅速的加大; • 中国需要国际法来提高自己的软实力。
必须遵守原则
• 还拿“种族灭绝”来说,虽然从道德方面 来说不对,但在法律出来以前不是一种罪。 • 1948年,国际社会制订了《预防和惩治种 族灭绝罪的国际公约》,从那以后 “种族 灭绝罪”就成了国际法下的罪行,就跟原 来道德所不一样; • 这是《国际法》比较重要的一点,强制力 应该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性之一,这就 是区别于道德的最主要的地方。
世界秩序与和平
• 联合国组织与《联合国宪章》; • 联合国安理会与中国; • 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与否决权; • 联合国安理会与维护世界秩序与和平的责 任; • 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问题。
和平解决争端与国际法院
• 成立联合国时,《联合国宪章》后把国际法院的规 约也作为《联合国宪章》的附件与《联合国宪章》 一起通过。 • 国际法院主要是用来解决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争端, 就是国家相互之间交往中间如果有分歧,有争端, 就拿到国际法院来。所以,国际法院就是国家打官 司的地方。当它们相互之间有分歧,有争端时,在 当事方同意基础上,把案子交给国际法院,由它来 审理。 • 国际法院是审理国家和国家之间案由的司法机构, 也是联合国主要机构之一。联合国主要机构共有六 个,它是其中之一。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在学习国际法之前,我对国际法有一点偏见,因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频频违背国际法,而其他国家对其只能谴责或是表示遗憾,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实际效力要小得多,所以在学习这门课之前对国际法的知识并不是很重视。

学习国际法之后,我迅速的喜欢上了这门课程。

经过了学习,我收获很大,对国际法这门课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具体有以下几点:国际法给了我一个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全新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政治,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如何更有效的把世界纳入到一个法制的体系当中,如何用国际法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发展,实现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分析国际冲突,如何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争取自己的权利。

现在面对国际问题时,我多了一种思维方式。

学习了国际法这门课后,我觉得自己的国际政治学习在层次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边界争端关系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影响国家关系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非常敏感,又十分复杂的问题,正确解决极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边界长约15000多公里,分别与朝鲜、俄罗斯、蒙古等15个国家为邻,由于历史的原因等边界问题十分复杂。

目前尚待解决的领土和边界问题主要有南海诸岛问题、钓鱼岛问题和中印边界问题。

针对外国对西海、南沙的主权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多次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

日本多年来妄想侵占我钓鱼岛的野心和肆意践踏中国主权的严重挑衅行为遭到了我国政府和舆论的严厉谴责,日方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不可能动摇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拥有的神圣主权。

中印边界问题涉及两国长约2000公里的边界和约125000平方公里的领土。

争议面积之大、问题之复杂、涉及问题之广实属罕见。

在解决过程中,双方既应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同时还应考虑两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学习了国际法,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扞卫自己的利益。

洛克比空难案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洛克比空难案中涉及的国际法知识

洛克比空难案中所涉及的国际法知识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103航班在飞行途中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并造成地面若干人员的伤亡。

1991年11月,苏格兰与美国指控两名利比亚人将炸弹置于飞机上,导致飞机爆炸坠毁。

1990 年秋天,由美英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组宣称获得一名利比亚特工人员的日记,认定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人员迈格拉希涉嫌制造洛克比空难。

1991 年11 月14 日,美英发表联合声明,指责这两名利比亚人参与策划洛克比空难事件,要求利比亚交出凶手。

经过国际社会长期不懈的调解努力,利比亚和美英于1998年8 月达成一项妥协性协议,同意在中立国家荷兰设立一个苏格兰法庭,根据苏格兰法律对两名利比亚人进行审判。

一、此次利比亚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63 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中规定:禁止任何人于航空器上触犯刑法之犯罪行为或危害航空器及所载人士或财产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之秩序于纪律的行为。

根据1971 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的定义--“任何人非法的故意的用任何方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一种会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品” 。

所以两名利比亚已经构成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并应该接受惩罚。

二、美国和英国于1991年11月21日发表声明要求:(1)利比亚必须交出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审,利比亚必须为利比亚官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2)利比亚必须披露它所知道的有关该犯罪的一切事情。

这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义务,利比亚有保证其领土内之情况不威胁国际和平与秩序的义务,而在有上述情况发生时利比亚应该有义务披露有关犯罪的情况,并应该配合调查。

三、关于公约的适用问题。

利比亚于1992年3月3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它提出自己完全履行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一切义务,而美国违背了并继续违背该公约第5 条、第7 条、第8 条对利比亚应尽的义务。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1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

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

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

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

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

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

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

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在学习国际法之前,我对国际法有一点偏见,因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频频违背国际法,而其他国家对其只能谴责或是表示遗憾,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实际效力要小得多,所以在学习这门课之前对国际法的知识并不是很重视。

学习国际法之后,我迅速的喜欢上了这门课程。

经过了学习,我收获很大,对国际法这门课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具体有以下几点:国际法给了我一个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全新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政治,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如何更有效的把世界纳入到一个法制的体系当中,如何用国际法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发展,实现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分析国际冲突,如何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争取自己的权利。

现在面对国际问题时,我多了一种思维方式。

学习了国际法这门课后,我觉得自己的国际政治学习在层次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边界争端关系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影响国家关系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非常敏感,又十分复杂的问题,正确解决极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边界长约15000多公里,分别与朝鲜、俄罗斯、蒙古等15个国家为邻,由于历史的原因等边界问题十分复杂。

目前尚待解决的领土和边界问题主要有南海诸岛问题、钓鱼岛问题和中印边界问题。

针对外国对西海、南沙的主权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多次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

日本多年来妄想侵占我钓鱼岛的野心和肆意践踏中国主权的严重挑衅行为遭到了我国政府和舆论的严厉谴责,日方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不可能动摇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拥有的神圣主权。

中印边界问题涉及两国长约2000公里的边界和约125000平方公里的领土。

争议面积之大、问题之复杂、涉及问题之广实属罕见。

在解决过程中,双方既应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同时还应考虑两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学习了国际法,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捍卫自己的利益。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正方辩手观点: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是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因此应该受到关注和尊重。

首先,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准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石。

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库特·瓦尔德海姆所说,“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财产,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准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石。

”国际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国家行为,防止国际冲突的发生,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其次,国际司法是解决国际争端和纠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维护国际公正和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存在,为国家提供了一个公正的裁决平台,有助于化解国际争端,推动国际合作。

正如国际法院前院长罗伯特·尼科尔所说,“国际法院的存在和发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公正、独立的裁决机构,有助于维护国际公正和促进国际合作。

”。

最后,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国际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国际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有助于规范国际社会的行为,推动国际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国际司法的发展,有助于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综上所述,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的存在和发展,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该受到关注和尊重。

反方辩手观点: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是虚无缥缈的概念,不值得过多关注。

首先,国际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缺乏有效的强制力和执行机制。

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立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导致国际法律的执行存在着严重的障碍。

例如,一些大国可以通过否决权来规避国际法律的制裁,使得国际法律的实施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其次,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决往往受制于国家利益和政治因素,缺乏公正和独立性。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决往往受到强权国家的影响,缺乏公正和独立性,无法有效解决国际争端和纠纷。

最后,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的发展并不能有效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的渊源。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国内立法都是国际私最主要的渊源。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以及仲裁程序规范,都可见于国内立法之中。

但在这里,我们主要讲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

1.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立法方式)。

(1)散见式。

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关条款中。

在民法典或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涉外民商事问题规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称为“散见式”的立法方式。

(2)专篇式。

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称为“专篇式”的立法方式。

(3)法典式。

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称为“法典式”的立法方式。

2.我国的立法。

我国在立法上主要采取第一、第二种方法,《民法通则》设专章(第八章)系统地对几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规定了冲突规范。

虽然并不全面和完备,但已涉及到主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这一部分法规是大家在学习中必须掌握的,不仅要熟记,而且要会用。

不仅如此,还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有关第八章的内容。

此外,我国还采用“散见式”的立法方式,在有些单行法规中规定相应的冲突规范。

目前,包含冲突规范内容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航空法》、《继承法》。

这些内容也是大家在复习中不能忽略的,近年的命题中已有这方面的题目出现。

(二)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

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议。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在学习国际法之前,我对国际法有一点偏见,因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频频违背国际法,而其他国家对其只能谴责或是表示遗憾,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实际效力要小得多,所以在学习这门课之前对国际法的知识并不是很重视。

经过了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收获很大,对国际法这门课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具体有以下几点:1.国际法给了我一个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全新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政治,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如何更有效的把世界纳入到一个法制的体系当中,如何用国际法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发展,实现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分析国际冲突,如何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争取自己的权利,现在面对国际问题时,我多了一种思维方式,多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

2.国际法给了想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我一个标杆。

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学习了国际法,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捍卫自己的利益,做一名“国际人”。

随着国际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中国正越来越积极的融入到世界体系和世界秩序中,这为我们将来从事外交外事工作提供了很到的一个契机,而了解国际法则显得越来越重要,不了解国际法的人是无法胜任外事工作的。

3.国际法给我的国际政治学习提供了很多概念上的规范,在学习国际政治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概念问题,而这些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往往让人不知作何选择,自从学习国际法之后,我意识到国际法法条上对这些概念的解释才是最权威的,在学习中我很注意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掌握,这对规范我的国际政治学术研究到了很好的作用。

学习了国际法这门课后,我觉得自己的国际政治学习在层次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对我影响很大。

具体在这门课的讲授过程中,我个人还有一点没有满足的地方,就是我们国际政治专业将来被授予的虽然是法学学士,但我们并未接受系统的法理和法律学习,很多法学基础的东西还很薄弱,面对有些法律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我希望在难得的国际法课上能够通过这“法学的冰山一角”了解更多的法律体系的知识。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考试名词解释引言:深入理解国际法,是学习国际关系和法律的基础。

本文将通过解释国际法考试的一些重要名词来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国际法的概念和原则。

第一部分:国际法的定义与特征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公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旨在维护国家间平等、和平与合作的关系。

2. 国际法的特征- 法律与国际关系的结合:国际法以法律形式存在,对国际关系有指导与规范作用。

- 平等主权原则:国际法尊重各国主权与平等地位,不干涉内政。

- 自愿性原则:国家自愿选择参与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与权利。

- 缺乏强制性:国际法缺乏统一的执法机构,依赖国家自觉遵守与执行。

第二部分:国际法领域的名词解释1. 主权主权是指一个独立国家在其领域内自主决定事务的能力,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权力。

2. 领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有权行使管辖权和主权的地理区域,包括陆地、海洋和空间。

3. 权益权益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如领土完整、自然资源开发等。

4. 义务义务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义务,如履行条约义务、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等。

5. 公约公约是国际法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指由两个或多个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6. 裁决裁决是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一,由第三方仲裁员或仲裁庭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7. 法庭法庭是国际法领域中的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国家间的争端,如国际法院。

8. 人权人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生命权等,国际人权法保护个人不受国家违反人权的侵害。

第三部分:国际法的原则与规范1. 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相互尊重独立自主的权力。

2.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是指国家在争端发生时应通过和平方式进行解决,如谈判、调解等,以避免战争。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指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独立和自主。

2019年国际公法形考2

2019年国际公法形考2

一、单项选择题(共25 道试题,共50 分。

)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A. 小于B. 不大于C. 等于或大于D. 等于或小于正确答案是:等于或大于题目2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 )。

A. 专属经济区B. 内水C. 领海D. 毗连区正确答案是:领海题目3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

A. 飞行专属权B. 航行资料专有权C. 国内运输权D. 机场的建造权正确答案是:国内运输权题目4英国的()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 赛尔登B. 真蒂利斯C. 宾刻舒克D. 格老秀斯正确答案是:赛尔登题目5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A. 30海里B. 24海里C. 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D. 6海里正确答案是: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题目6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 )海里。

A. 12B. 48C. 24D. 125正确答案是:125题目7( )不能行使紧追权。

A. 军用飞机B. 军舰C. 政府船舶D. 民用商船正确答案是:民用商船题目8国际海底区域是()A. 公海海底B. 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C. 大陆架D. 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正确答案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题目9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

A. 海牙公约B. 东京公约C. 巴黎公约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正确答案是: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题目10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专属管辖。

A. 有关人员所属国B. 沿海国C.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D. 船旗国正确答案是: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题目1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 )。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国际法应该废除。

国际法的存在并不总是有利的。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受制于大国的利益,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结果。

例如,一些国家可以通过操纵国际法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而其他国家则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因此,废除国际法可以消除这种不公平和不平等,让国家能够更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此外,国际法的存在也可能限制了国家的主权和自主权。

一些国家可能因为国际法的限制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甚至可能受到其他国家的侵犯。

废除国际法可以让国家更自由地行使自己的主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反方观点,国际法不应该废除。

国际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让各国在国际事务中能够遵守规则、解决争端,从而避免冲突和战争。

废除国际法将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给各国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国际法的存在也有利于保护弱势国家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国际法可以作为一个保护弱势国家和弱势群体的工具,让他们能够在国际事务中得到公平对待。

废除国际法将使弱势国家和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强势国家的欺凌和侵犯。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没有国际法,就没有国际社会。

” 柴可夫斯基。

这句话表明了国际法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

废除国际法将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给各国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经典案例,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废除国际法将使得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失去了约束力,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国际法自考笔记

国际法自考笔记

国际法自考笔记一、学习国际法的小趣事哎呀,国际法这门课可真是个有趣又有点小头疼的家伙呢。

我刚开始接触的时候,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规则和关系都在这儿被讨论。

就像有一次,我看到关于海洋法的部分,想着海里的那些事儿原来还有这么多讲究呀。

不同的海域划分,什么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之类的,就像在海里划分地盘一样,特别神奇。

二、国际法的重要概念1. 国家主权这可是国际法里超重要的概念呢。

国家主权就意味着一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各种事务,别的国家不能随便干涉。

就好比你自己的小房间,你可以决定怎么布置,别人不能未经你同意就乱闯乱改。

2. 国际法主体主要就是国家啦,当然还有一些国际组织也能算是国际法主体呢。

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舞台上就像是一个个演员,有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要遵守各种国际法规则。

三、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这是国家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哦。

比如说联合国宪章,它对各个成员国的权利义务、联合国的组织机构等都做了规定,就像是一个大家都要遵守的游戏规则手册。

2. 国际习惯这个比较有趣,它是各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行为规则。

就像大家都默认的一些做法,做的时间长了,就成了国际习惯法啦。

四、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1. 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这就像在学校里,不管是成绩好的还是成绩差的同学,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一样。

2. 不干涉内政原则这个前面也提到一点啦,就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只能由这个国家自己处理,其他国家不能瞎掺和。

要是违反了这个原则,就像是你跑到别人家里指手画脚,那肯定不行的。

五、国际法中的外交关系1. 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豁免权呢。

比如说外交人员的住所不可侵犯,他们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等。

这就像是给外交人员穿上了一层保护衣,让他们能更好地开展外交工作。

2. 领事关系领事是负责保护本国侨民在驻在国的利益等事务的。

浅谈我对国际法的认识

浅谈我对国际法的认识

谈谈我对国际法的认识在学习国际法之前,我对国际法有一点偏见,潜意识里觉得国际法其实没什么用,在强国面前,它起不了什么作用,是大国用来限制小国的东西。

因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频频违背国际法,而其他国家对其只能谴责或是表示遗憾,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实际效力要小得多,所以在学习这门课之前对国际法的知识并不是很重视。

以前是没有接触国际法的,对国际新闻的关注很欠缺。

第一堂课感触挺深的。

老师通过热点问题把有些枯燥的政治问题讲得生动有趣,男生们如同政治家侃侃而谈。

这次课似乎是为我打开了一道门,不得不承认,有些东西我是需要恶补一下。

虽说对国际法的接触不多,但是,我通过查阅资料对这门课也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首先,国际法给了我一个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全新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政治,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如何更有效的把世界纳入到一个法制的体系当中,如何用国际法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发展,实现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分析国际冲突,如何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争取自己的权利.....面对国际问题时,应该多一种一种思维方式,多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

其次,如果想从事外交外事工作,国际法会是一个标杆。

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学习了国际法,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捍卫自己的利益,做一名“国际人”。

随着国际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中国正越来越积极的融入到世界体系和世界秩序中,这为我们将来从事外交外事工作提供了很到的一个契机,而了解国际法则显得越来越重要,不了解国际法的人是无法胜任外事工作的。

我认为作为普通大学生,研究国际法有助于你形成一种好的国际观念,了解各国之间的关系。

虽然说,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也确实有很大一部分受到遵守。

首先,研究国际法有助于你了解国际关系。

例如现在国外非常流行的中国威胁论,其实是可以从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

电大网上作业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电大网上作业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在学习国际法以前,我对国际法有一点成见,因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屡次违反国际法,而其余国家对其只好斥责或是表示遗憾,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比,其实质效劳要小得多,因此在学习这门课以前对国际法的知识其实不是很重视。

学习国际法以后,我快速的喜爱上了这门课程。

经过了学习,我收获很大,对国际法这门课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详细有以下几点:国际法给了我一个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崭新的视角 , 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政治,怎样用法律去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怎样更有效的把世界归入到一个法制的系统中间,怎样用国际法保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固,促使各国间的沟通与发展,实现和睦世界,怎样运用国际法剖析国际矛盾,怎样运用国际法保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争取自己的权益。

此刻面对国际问题时,我多了一种思想方式。

学习了国际法这门课后,我感觉自己的国际政治学习在层次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

界限争端关系国家的国土和主权,影响国家关系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特别敏感,又十分复杂的问题,正确解决极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界限长约 15000 多公里,分别与朝鲜、俄罗斯、蒙古等 15 个国家为邻,因为历史的原由等界限问题十分复杂。

当前尚待解决的国土和界限问题主要有南海诸岛问题、垂钓岛问题和中印界限问题。

针对外国对西海、南沙的主权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多次发布申明,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论的国土主权。

日本多年来妄图侵犯我垂钓岛的野心和任意踩踏中国主权的严重寻衅行为受到了我国政府和舆论的严苛斥责,日方的任何一方面行动都不行能摇动中国对垂钓岛及其附属岛屿所拥有的神圣主权。

中印界限问题波及两国长约 2000 公里的界限和约 125000 平方公里的国土。

争议面积之大、问题之复杂、波及问题之广实属稀有。

在解决过程中,两方既应尊敬历史,又要照料现实,同时还应试虑两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学习了国际法,才能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好的拘束自己的行为,扞卫自己的利益。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主讲人:简基松—国际法院(45分钟)同学们!上一次课我们学习了联合国的决策机构大会和执行机构安理会,这一次课我们接着学习联合国的司法机构――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法院的所在地――荷兰海牙和平宫)本次课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5个问题:(1)国际法院的建立;(2)国际法院的法官;(3)国际法院的当事方;(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5)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

其中国际法院的当事方、管辖权问题是本次课的难点也是本次课的重点。

一、国际法院的建立(1)远古时代的调停。

要探究国际法院建立过程,远一点甚至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的调停。

调停虽然与国际法院是两种不同的解决争端的方法,但他们的共同点都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解决争端。

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调停是国际法院思路的开端。

(2)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建立了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对于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法学家们认为其实它既非“常设”,因为其仲裁,也非“法院”,因为它实际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仲裁机构。

虽然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是两种不同的争端解决办法,但两者的共同点是显而易见的,都是将争端交给公正的第三方来裁决。

从这个角度来看,离国际法院的目标越来越近了。

(3)国际常设法院。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22年国际联盟建立了国际常设法院。

国际常设法院的建立标志着真正的国际法院制度的建立。

它为后来的国际法院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国际法院。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于1946年建立了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在国际常设法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一方面,很多制度来源于国际常设法院,另一方面,国际法院与之相比较更加完善。

这一点在后面的讲解中,我们将会看得很清楚。

二、国际法院的法官既然是法院,当然应该有法官。

这一点国内的法院和国际法院没有差别。

(1)法官组成。

国际法院是由15名独立法官(independent judges)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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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
根据领空主权原则,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航空器进入其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进入或通过其领空.因此,外国航空器未经一国许可不得擅自侵入该国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国家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根据一定条件,相互给予民用航空器以进入或通过其领空的便利.
(3)使馆保护的利益具有全局性;领馆保护的利益则为具体性、事务性(侨民、商务、航运)
(4)使馆活动范围为接受国全境;领馆活动范围则限于有关领事辖区;
(5)外交特权与豁免高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二十:外交特权与豁免有哪些主要内容
1使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2使馆档案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通讯自由4使馆免纳捐税、关税
五:引渡、外交保护
引渡是指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并应拥有管辖权国家之请求,或处在本国境内而被该请求国指控犯罪或已判刑的人送交该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境外遭到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且此种侵害得不到该外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人之本国直接才去外交或国家间司法方式追究该外国的国家责任并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
十一:历史性海湾
海湾是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氺曲的那一部分海洋。
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属同一国家,海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如加拿大的哈德逊湾前苏联的大彼得湾我国渤海湾
十二:领海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制度
1领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
a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内的人和物,除受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b捕鱼和开发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c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d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权利。
2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
3沿海国在领海的司法管辖权。
沿海国一般只对下列情形行使管辖权: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d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措施。
十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什么区别
十六: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实行什么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2无害通过制度3使用特殊公约制度
a所谓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所有船舶或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的过境通行的权利的制度。
过境通行仅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
b只适用无害通行制度的:A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水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B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C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1、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第4、5、6条;
2、一人一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第3、5、8、9、13条;
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第6、7条;
4、平等原则——第2条及其他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审批条件,妇女国籍独立、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同等;
5、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十八: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公约规定:在其境内发现了被指控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发生在其境内,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十九: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区别
(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性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事关系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的非政治性机关(商贸、交通)进行交往;
十五:群岛水域的划定有哪些规则
1群岛国课根据直线基线法,在最外缘的各岛确定一系列的点来划定领海,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2在基线范围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3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该超过100海里,但围绕在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不能超过125海里。4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八: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九: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
1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地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主权国家或加入他国而发生的领土变更。2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以充分自主的投票方式决定其领土的归属。3恢复领土主权恢复领土主权又称为收复失地,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5使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十一:常驻外交使馆级别
第一等级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使馆馆长;第二等级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及其教廷公使;第三级别是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
一: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原因: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
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
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事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特征:1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2承认的作出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表示承认国接受承认对象存在这样的事实。二是表示承认国与承认对象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愿望。3承认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c由于有些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已有条约建立起通过制度,所以《海洋法公约》第35条规定有关海峡的规定并不影响这些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关于这种海峡制度的国际公约。换言之,对于这类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则适用特殊公约制。
十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领空主权原则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公约的这一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与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的转移。
领土变更的情况:部分领土转移(买卖、割让、交换等)、合并、分离、分裂、独立。
条约的继承(两条规则)
一、凡是与国家的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条约都不继承,如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政治结盟条约、友好互助条约、军事同盟条约、中立条约等。
六:国家领土的范围构成、扇形原则
领土由四部分构成:
领陆
领水:内水——内陆水和内海水
领海
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空气空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所谓“虚拟领土”没有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扇形原则指以有关国家的海岸线为底线,以极点为顶点,以底线两端的线为腰所形成的扇形区域为该国的管辖范围。
七: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范围提供与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它是一国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满足他国某种需求或为他国服务。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两种。积极地役:允许他国在一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消极地役:一国为另一国之利益而不在本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
继承规则:除了地方债务和恶债以外都应当继承
档案的继承(p44)
档案的特性:不可分割、可以复制
继承原则:
协议解决、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档案应转属继承国、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有关的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
政府继承
含义:P44;
发生继承的情况:
中国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非人身条约,有关边界条约或边境条约,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应继承;
其他非人身条约是否继承,则可协商。
另外,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奉行“白板原则”:
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这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
财产的继承:
财产一般是按协议处理。
十:领海基线
试纸测算领海宽度的一条起算线。1正产基线,即低潮线,也就是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2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先选若干的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连的点用直线连接起来,使这一系列直线构成沿着沿海国的一条折线,这条着折线就是领海基线。3混合基线即兼采正产基线与直线基线两种方法,来确定该国的领海基线。
4两者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有可能有大陆架。
十四:什么是海盗行为
是指私人船舶或者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在两百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的海床与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对于超过200海里而到达350海里的这一部分大陆架将采取单独的法律规章,沿海国在这一部分大陆架上开发收入要适当与其他国家分享,其上覆水域则属公海,使用公海法律制度,不归沿海国管辖;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不仅包括200海里内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还包括200海里的水域。
如无协议,不动产应随领土转移而转移(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涉及领土的实际生存相关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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