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一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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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上的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与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的转移。
领土变更的情况:部分领土转移(买卖、割让、交换等)、合并、分离、分裂、独立。
条约的继承(两条规则)
一、凡是与国家的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条约都不继承,如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政治结盟条约、友好互助条约、军事同盟条约、中立条约等。
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在两百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的海床与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对于超过200海里而到达350海里的这一部分大陆架将采取单独的法律规章,沿海国在这一部分大陆架上开发收入要适当与其他国家分享,其上覆水域则属公海,使用公海法律制度,不归沿海国管辖;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不仅包括200海里内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还包括200海里的水域。
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
根据领空主权原则,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航空器进入其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进入或通过其领空.因此,外国航空器未经一国许可不得擅自侵入该国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国家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根据一定条件,相互给予民用航空器以进入或通过其领空的便利.
二、非人身条约,有关边界条约或边境条约,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应继承;
其他非人身条约是否继承,则可协商。
另外,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奉行“白板原则”:
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这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
财产的继承:
财产一般是按协议处理。
4两者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有可能有大陆架。
十四:什么是海盗行为
是指私人船舶或者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一: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原因: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
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
十六: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实行什么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2无害通过制度3使用特殊公约制度
aHale Waihona Puke Baidu谓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所有船舶或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的过境通行的权利的制度。
过境通行仅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
b只适用无害通行制度的:A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水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B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C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十:领海基线
试纸测算领海宽度的一条起算线。1正产基线,即低潮线,也就是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2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先选若干的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连的点用直线连接起来,使这一系列直线构成沿着沿海国的一条折线,这条着折线就是领海基线。3混合基线即兼采正产基线与直线基线两种方法,来确定该国的领海基线。
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事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特征:1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2承认的作出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表示承认国接受承认对象存在这样的事实。二是表示承认国与承认对象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愿望。3承认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五:引渡、外交保护
引渡是指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并应拥有管辖权国家之请求,或处在本国境内而被该请求国指控犯罪或已判刑的人送交该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境外遭到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且此种侵害得不到该外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人之本国直接才去外交或国家间司法方式追究该外国的国家责任并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
八: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九: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
1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地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主权国家或加入他国而发生的领土变更。2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以充分自主的投票方式决定其领土的归属。3恢复领土主权恢复领土主权又称为收复失地,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十五:群岛水域的划定有哪些规则
1群岛国课根据直线基线法,在最外缘的各岛确定一系列的点来划定领海,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2在基线范围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3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该超过100海里,但围绕在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不能超过125海里。4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如无协议,不动产应随领土转移而转移(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涉及领土的实际生存相关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
债务的继承
首先分清债务性质
国债: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
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部分的债务
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恶债:被继承国为实现与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承担的债务(包括战争债务)
1、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第4、5、6条;
2、一人一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第3、5、8、9、13条;
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第6、7条;
4、平等原则——第2条及其他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审批条件,妇女国籍独立、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同等;
5、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继承规则:除了地方债务和恶债以外都应当继承
档案的继承(p44)
档案的特性:不可分割、可以复制
继承原则:
协议解决、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档案应转属继承国、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有关的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
政府继承
含义:P44;
发生继承的情况:
以宪法程序
不以宪法程序(革命和政变)
四:中国国际法基本原则
六:国家领土的范围构成、扇形原则
领土由四部分构成:
领陆
领水:内水——内陆水和内海水
领海
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空气空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所谓“虚拟领土”没有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扇形原则指以有关国家的海岸线为底线,以极点为顶点,以底线两端的线为腰所形成的扇形区域为该国的管辖范围。
七: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范围提供与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它是一国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满足他国某种需求或为他国服务。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两种。积极地役:允许他国在一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消极地役:一国为另一国之利益而不在本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
十八: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公约规定:在其境内发现了被指控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发生在其境内,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十九: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区别
(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性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事关系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的非政治性机关(商贸、交通)进行交往;
2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
3沿海国在领海的司法管辖权。
沿海国一般只对下列情形行使管辖权: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d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措施。
十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什么区别
(3)使馆保护的利益具有全局性;领馆保护的利益则为具体性、事务性(侨民、商务、航运)
(4)使馆活动范围为接受国全境;领馆活动范围则限于有关领事辖区;
(5)外交特权与豁免高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二十:外交特权与豁免有哪些主要内容
1使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2使馆档案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通讯自由4使馆免纳捐税、关税
十一:历史性海湾
海湾是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氺曲的那一部分海洋。
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属同一国家,海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如加拿大的哈德逊湾前苏联的大彼得湾我国渤海湾
十二:领海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制度
1领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
a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内的人和物,除受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b捕鱼和开发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c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d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权利。
5使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十一:常驻外交使馆级别
第一等级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使馆馆长;第二等级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及其教廷公使;第三级别是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内是重叠的,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非常密切。
区别:1两者形成方式不同。大陆架法律概念(自然科学的大陆架概念基础上基于国际习惯法)专属经济区(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
2两者法律根据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两百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c由于有些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已有条约建立起通过制度,所以《海洋法公约》第35条规定有关海峡的规定并不影响这些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关于这种海峡制度的国际公约。换言之,对于这类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则适用特殊公约制。
十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领空主权原则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公约的这一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与变更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的转移。
领土变更的情况:部分领土转移(买卖、割让、交换等)、合并、分离、分裂、独立。
条约的继承(两条规则)
一、凡是与国家的主体资格有关的人身条约都不继承,如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政治结盟条约、友好互助条约、军事同盟条约、中立条约等。
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在两百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的海床与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对于超过200海里而到达350海里的这一部分大陆架将采取单独的法律规章,沿海国在这一部分大陆架上开发收入要适当与其他国家分享,其上覆水域则属公海,使用公海法律制度,不归沿海国管辖;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不仅包括200海里内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还包括200海里的水域。
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
根据领空主权原则,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航空器进入其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进入或通过其领空.因此,外国航空器未经一国许可不得擅自侵入该国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国家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根据一定条件,相互给予民用航空器以进入或通过其领空的便利.
二、非人身条约,有关边界条约或边境条约,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应继承;
其他非人身条约是否继承,则可协商。
另外,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奉行“白板原则”:
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这是国际法所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
财产的继承:
财产一般是按协议处理。
4两者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有可能有大陆架。
十四:什么是海盗行为
是指私人船舶或者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一: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原因: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通过国际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也需要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措施予以保证;
国际法是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以国际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而国家之间的关系无疑是国际关系中的最主要的部分;
十六: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实行什么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2无害通过制度3使用特殊公约制度
aHale Waihona Puke Baidu谓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所有船舶或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的过境通行的权利的制度。
过境通行仅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
b只适用无害通行制度的:A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水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B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C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十:领海基线
试纸测算领海宽度的一条起算线。1正产基线,即低潮线,也就是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2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先选若干的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连的点用直线连接起来,使这一系列直线构成沿着沿海国的一条折线,这条着折线就是领海基线。3混合基线即兼采正产基线与直线基线两种方法,来确定该国的领海基线。
只有国家在国际法上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不具备的。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事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特征:1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2承认的作出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表示承认国接受承认对象存在这样的事实。二是表示承认国与承认对象建立和发展正常关系的愿望。3承认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五:引渡、外交保护
引渡是指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并应拥有管辖权国家之请求,或处在本国境内而被该请求国指控犯罪或已判刑的人送交该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境外遭到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且此种侵害得不到该外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人之本国直接才去外交或国家间司法方式追究该外国的国家责任并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
八:国际河流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九: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
1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地国家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独立主权国家或加入他国而发生的领土变更。2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以充分自主的投票方式决定其领土的归属。3恢复领土主权恢复领土主权又称为收复失地,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十五:群岛水域的划定有哪些规则
1群岛国课根据直线基线法,在最外缘的各岛确定一系列的点来划定领海,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2在基线范围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到9:1之间。3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该超过100海里,但围绕在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不能超过125海里。4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如无协议,不动产应随领土转移而转移(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涉及领土的实际生存相关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
债务的继承
首先分清债务性质
国债: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
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的而事实上是用于国家领土某部分的债务
地方债务:由地方当局承担并由该地方当局使用于该地区的债务
恶债:被继承国为实现与继承国根本利益相违背的目的承担的债务(包括战争债务)
1、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混合原则——第4、5、6条;
2、一人一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第3、5、8、9、13条;
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状态原则——第6、7条;
4、平等原则——第2条及其他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审批条件,妇女国籍独立、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地位同等;
5、反对强迫入籍原则。
继承规则:除了地方债务和恶债以外都应当继承
档案的继承(p44)
档案的特性:不可分割、可以复制
继承原则:
协议解决、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档案应转属继承国、殖民地及其他附属领土独立时,与该领土有关的档案应转属新独立国家
政府继承
含义:P44;
发生继承的情况:
以宪法程序
不以宪法程序(革命和政变)
四:中国国际法基本原则
六:国家领土的范围构成、扇形原则
领土由四部分构成:
领陆
领水:内水——内陆水和内海水
领海
领陆和领水的上空(空气空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所谓“虚拟领土”没有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扇形原则指以有关国家的海岸线为底线,以极点为顶点,以底线两端的线为腰所形成的扇形区域为该国的管辖范围。
七: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在特定范围提供与另一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它是一国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满足他国某种需求或为他国服务。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两种。积极地役:允许他国在一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消极地役:一国为另一国之利益而不在本国领土内作出某种行为。
十八: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公约规定:在其境内发现了被指控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发生在其境内,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十九: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区别
(1)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性机关(政府、外交部等)进行交往;而领事关系在原则上仅与接受国的非政治性机关(商贸、交通)进行交往;
2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
3沿海国在领海的司法管辖权。
沿海国一般只对下列情形行使管辖权: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d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措施。
十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什么区别
(3)使馆保护的利益具有全局性;领馆保护的利益则为具体性、事务性(侨民、商务、航运)
(4)使馆活动范围为接受国全境;领馆活动范围则限于有关领事辖区;
(5)外交特权与豁免高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二十:外交特权与豁免有哪些主要内容
1使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2使馆档案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通讯自由4使馆免纳捐税、关税
十一:历史性海湾
海湾是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氺曲的那一部分海洋。
所谓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属同一国家,海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如加拿大的哈德逊湾前苏联的大彼得湾我国渤海湾
十二:领海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制度
1领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
a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内的人和物,除受国际法的限制外,行使排他的管辖权b捕鱼和开发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c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d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权利。
5使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十一:常驻外交使馆级别
第一等级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同等级位的使馆馆长;第二等级是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及其教廷公使;第三级别是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内是重叠的,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非常密切。
区别:1两者形成方式不同。大陆架法律概念(自然科学的大陆架概念基础上基于国际习惯法)专属经济区(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
2两者法律根据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测算领海基线起不超过两百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c由于有些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已有条约建立起通过制度,所以《海洋法公约》第35条规定有关海峡的规定并不影响这些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关于这种海峡制度的国际公约。换言之,对于这类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则适用特殊公约制。
十七: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领空主权原则
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公约的这一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