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
人保寿险终身重疾团体疾病保险保险条款-人保寿险终身重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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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保险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第十一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5.核辐射、核污染;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
202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Contract Templat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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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本文为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的解析。
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本保险合同由甲方(保险公司)和乙方(被保险人)共同订立,为保障乙方在一生中所面临的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第二章保险责任1. 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身故或全残,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额向乙方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 乙方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给付。
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
3. 乙方若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给付乙方。
第三章保险费及费用支付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支出方式可以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等。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费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给甲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解除或停止保险责任。
第四章保险合同解除及退保1. 乙方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无理由解除,具体时间限制由合同约定。
2. 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或退保,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五章保险合同终止1. 乙方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合同终止,甲方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乙方死亡,受益人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后,保险合同终止。
第六章其他条款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保险金给付的,甲方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个人情况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整或变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七章争议解决乙方与甲方在履行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保险监管机构提起申诉或诉讼解决。
本保险条款为了保障乙方的权益,遵循合同的原则,详细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支付、合同解除与退保、合同终止以及其他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平等对待。
乙方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本条款,如有疑问可咨询甲方进行解答。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终身保险条款是指在保险持续期间内一次性给付保险金或分期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产品。
与其他短期保险产品不同,终身保险具有较长的保障期限,一般为保险人一生,因此备受人们的青睐。
终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期限主要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向其指定的受益人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与此同时,若保险期限到期,保险人自身并未死亡,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额返还。
这种保险期限到期后保单结束的形式促使更多的人选择该产品,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障。
在选择终身保险条款时,保险人需要了解到保单的形式和保额的大小。
一般,终身保险有多种保单形式,其中包括定期和终身两类。
定期保单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0年、20年或30年等,此期限内保费更加平稳且低廉,但到期后保单结束;而终身保单则保证了被保险人在其一生中均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保险保障。
此外,额度的大小也是非常重要的。
保险人需要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决策,以达到保险保障的合理需求。
在投保终身保险时,保险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分析,以达到最优选择。
首先,应当谨慎地评估被保险人在未来生活中的可能的风险和保障需求。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被保险人的职业和生活习惯、家庭状况及其未来的可能财务状况等,以此来决定合适的保险期限和额度等。
同时,为保险条款的稳定和安全运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进行一系列的预防和管理,以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此外,在理性选择时,还需要注意保险公司的信誉和经验。
为了保障客户利益,建议选择具有稳定的财务背景和良好业绩的大型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财务平稳和经验丰富是客户选择的关键词,在选择时务必认真考虑。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终身保险条款是一种具有长期保障和获得一定保额返还的保险产品。
而选择该产品,需要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保险期限和额度,切勿被促销语言所欺骗,保险人还可以参照保险公司的财务背景和经验等因素,以选择稳健可靠的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的保障条款
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的保障条款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的保障范围
2.赔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对应比例和现金价值的最大值
3.提供身体高度残疾保障
4.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限
5.航空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
正文
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是一款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的终身保障保
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具有以下保障条款:
1.保障范围: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涵盖身故、全残、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让消费者在面临意外或疾病时,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2.赔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对应比例和现金价值的最大值: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对应比例和现金价值的最大值。
具体来说,18-41 岁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 160%;41-61 岁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 140%;61 岁后的被保险人,赔付比例为 120%。
3.提供身体高度残疾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对于 18 岁前的被保险人,则赔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的最大值。
4.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限:中国人寿鑫享传家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限可以选择趸交、3 年交、5 年交等,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5.航空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该保险产品还提供了航空及公共交
通意外身故保障,让消费者在面临这些特殊风险时,可以得到额外的保障。
人民保险公司鸿福终身保险条款
人民保险公司鸿福终身保险条款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一周岁至十六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保险合同生效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金额第六条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1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告知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1999年
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1999年【最新版】目录1.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概述2.1999 年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关键点4.购买养老保险的意义5.结论正文一、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概述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养老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养老保障,确保老年生活质量。
该保险产品具有终身保障、递增赔付、保证返本等特点,适合有养老保障需求的人群购买。
二、1999 年条款的主要内容1999 年的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的递增比例逐年增加。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一般为终身,即从投保人投保之日起至去世之日止。
3.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在被保险人年满约定年龄后的养老责任,按照约定的递增比例每年向被保险人支付养老保险金。
4.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一般为分期支付。
5.保证返本:在保险合同期满或被保险人去世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返还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三、保险条款的关键点在购买中国人寿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养老保险的重要指标,关系到被保险人养老保障的水平。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结合自身需求和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长度。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根据自己的年龄和预期寿命,选择保险期间适当的产品。
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诺,包括保险金额、递增比例、支付方式等。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确保购买的保险产品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
4.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是购买保险产品需要支付的成本。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综合考虑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因素,选择费用合理的产品。
四、购买养老保险的意义购买养老保险对于个人和家庭都有重要意义:1.保障老年生活:购买养老保险可以为个人提供养老保障,确保老年生活质量。
人保寿险臻享一生终身寿险利益条款
人保寿险臻享一生终身寿险阅读指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示例: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岁)投保人保寿险臻享一生终身寿险,交费期间为10年,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上述全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5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宽限期: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条款目录人保寿险臻享一生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臻享一生终身寿险合同。
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臻享一生终身寿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终身寿险示范条款
终身寿险示范条款一、终身寿险概述终身寿险是一种人寿保险,主要特点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终身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去世。
终身寿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着广泛的需求,它既能提供保障,又能实现财富传承。
二、终身寿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终身寿险示范条款中,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3)保险期间: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终身,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终身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期间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终身,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终身承担保险责任。
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可根据需要选择按年、半年、季度或月支付保险费。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核保,并根据核保结果确定的。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险金额。
4.保险费终身寿险的保险费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因素进行计算。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年、半年、季度或月支付保险费。
5.保险金给付终身寿险保险金给付分为两种情况:(1)被保险人身故: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保险期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期满且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三、终身寿险的购买与选择购买终身寿险时,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结合自身需求和家庭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终身寿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实力选择终身寿险时,投保人应关注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实力,以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够履行赔付义务。
2.保险责任购买终身寿险前,投保人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确保保险产品能够满足自身需求。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投保人应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和家庭需求,合理选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支付方式。
合同范文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合同范文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受益人(以下简称“丙方”)第一条保险期间1.1 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签订投保申请表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死亡或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2.1 乙方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CNY”)XXXXX元。
2.2 如乙方因事故、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费和缴费方式3.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金额和缴费方式及期限,按时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3.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停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手续4.1 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
4.2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丙方支付保险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本保险合同属于终身保险,保险责任只在乙方死亡时触发,其他情况下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5.2 乙方有义务在保险期间内保持良好的健康和生活习惯,如有恶意隐瞒疾病或进行不良行为,甲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5.3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政策的调整,对本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调整和变更,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保险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甲乙双方因本保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终止7.1 本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死亡;(2)乙方请求终止合同,并经甲方同意;(3)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已终止保险合同等。
7.2 本保险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条款双方各方应仔细阅读并自愿签订保险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日期:日期:。
中国人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
基本保险金额随着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二、保险金额(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四)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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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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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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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起
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在保险费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4.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费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付的保险费。
告知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第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5.核辐射、核污染;
6.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二十年。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四条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
间内,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效力恢复。
第十六条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1.第八条所列情事;
2.第十六条所列情事;
3.第二十七条所列情事。
发生下列情事之一,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4.第十条所列情事;
5.第十一条所列情事;
6.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后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继续保险。
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领取退保金。
本条情事1、情事2、情事3、情事5和情事6发生时,本公司按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
情事4发生时,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给付退保金。
本公司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受益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申请给付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期间
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纳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最后一次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合同纠纷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三十二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三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
2.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3.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
4.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5.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
6.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