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示内容-濒危物种(新)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75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七月九日)国发〔1986〕75号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长白山等二十个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均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有的是濒危珍稀树种的原生地和珍稀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有的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
确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管理和必要的建设。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保护区的规划和指导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
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做好这项工作。
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请示(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我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二百九十二处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评价和鉴定,并经有关专业会议反复研究,选择二十处拟定为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名单附后),请予审定。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得天独厚,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
闻名世界的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和银杉、珙桐、金花茶等珍稀动植物,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存各种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植被类型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一九五六年国务院责成林业部办理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到一九八五年底,全国已建立自然保护区三百多处,面积约一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7%。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4.02.13
【实施日期】2014.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4年第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予以公布。
同时,对以下作为取消项目设立依据的文件予以废止:
1.《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2.《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3.《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06﹞252号)
4.《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
附件: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4年2月13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关于取消的19项证
明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我局决定取消的19项证明事项(见附件1、2)予以公布。
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8月19日
来源:/fg/detail2106494.html。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
⽣动物的通知
⽂号:林护通字[1993]48号
颁布⽇期:1993-04-14
执⾏⽇期:1993-04-14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我国是《濒危野⽣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
为加强对濒危野⽣动植物种的进出⼝管理,履⾏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动物的保护管理⼯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第四⼗条和《中华⼈民共和国陆⽣野⽣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和附录⼆所列⾮原产我国的所有野⽣动物(如犀⽜、⾷蟹猴、袋⿏、鸵鸟、⾮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级和国家⼆级保护野⽣动物。
对这些野⽣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级和国家⼆级保护野⽣动物⼀样,按照国家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3.04.1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1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30•【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要求,现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我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前述事项取消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取消事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情况(见附件1—4)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取消的林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4.取消事项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林业局2017年10月3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取消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关于“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事项(一)制定有关标准,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项目对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加强日常巡查检查。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政府热线、网络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探索有奖举报措施,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
(三)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封禁保护区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高压电线路,铺设石油煤气天然气管道,光伏、风电项目,通信工程,开采石油天然气及矿产资源等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一)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9.24•【文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事项(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1.满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商业性注册”定义(来源代码为D)的附录Ⅰ鳄目所有种(CROCODYLIA spp.)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2.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Ⅱ灵长目所有种(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如血、组织、DNA、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毛发、皮肤、分泌物、尿液、基质等)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3.《公约》附录Ⅱ物种的毛、羽毛、毛皮、皮张及其制品(如剥制标本、生态标本、皮包、皮鞋、皮衣、皮带、织物、头饰、乐器等)的进口和再出口,但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非洲狮(Panthera leo)、高鼻羚羊属所有种(Saiga spp.)、麝属所有种(Moschus spp.)、熊科所有种(Ursidae spp.)、穿山甲属所有种(Manis spp.)、犀鸟科所有种(Bucerotidae spp.)、鸨科所有种(Otididae spp.)除外;4.《公约》附录Ⅲ物种及其制品的进口和再出口,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III物种及其制品的出口。
表一行政许可
单位或个人
无
8
进口林木种子苗木审 批
单位或子项名称
实
施
依
据
审批对象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备注
9
国家级、省级生态公 益林采伐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改)第七条。 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1998年粤府令第48号)第十八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无 条、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个人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一 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第十七条。 无 、社会组织、个人 2.《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四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的外籍人士以及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无 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同胞
15
主要林木良种生产、 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 1.主要林木良种生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 产许可 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2.主要林木良种经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 营许可 九条。 1.《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第二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
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研究的其他机关、事业 无 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3.08•【文号】林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3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草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林草局行政许可实行“集中服务,接办分离”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下列职责:国家林草局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承担下列职责:(一)统一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二)跟踪、提醒、督办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三)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结果;(四)组织开展审批服务评价;(五)统计行政许可数据;(六)提供行政许可工作咨询;(七)提供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查询。
同时,协助国家林草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开展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渝林规范〔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渝林规范〔2023〕12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相关要求,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经2023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级办事指南。
修订后的办事指南已考虑了市、区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通用性,区县只需要完善本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地点等特有要素就可以形成本单位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
重庆市林业局2023年11月1日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目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10.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我们起草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4)。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国家林业局2016年10月31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用标识,是指依法批准加载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统一标志,是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凭证。
专用标识应当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字样。
专用标识的具体式样、种类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标识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目录》(以下简称《标识目录》)。
第四条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和寄递《标识目录》所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加载专用标识。
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和寄递取得专用标识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凭专用标识开展相关活动,不再办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审批手续。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2012年10月23日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14.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17.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20.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22.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23.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2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2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26.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2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29.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3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36.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37.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38.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39.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40.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41.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42. 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43.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44.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45.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46.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4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48.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51. 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52.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54.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5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57.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8.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9. 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60.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63.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64.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65.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66.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67. 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6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69.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7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7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7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7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77.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7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79. 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8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8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82. 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84. 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85.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86.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8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88.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90.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9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93.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9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9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9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99.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100.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101.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1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104.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10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1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112.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113. 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114.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115.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1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117.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11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12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123.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124.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125.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12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1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1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1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130.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13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132. 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133.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1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135.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1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137.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138.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139. 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14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1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14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1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1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14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14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1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148.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1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1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15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152.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1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1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1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1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157.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1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160. 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1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1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16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164.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16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166.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167.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168.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70.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172.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174.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176. 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178.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179.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180.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8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18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1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18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8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18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18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188. 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1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9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19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1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19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1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2.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3.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4. 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5. 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6.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7. 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8. 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9.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10. 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11.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12.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13. 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14. 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15.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16. 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17. 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18. 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19. 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4•【文号】林护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2003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针对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和驯养繁殖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12个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现予以首批公布(见附件:《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对上述物种的驯养繁殖,须依法具有驯养繁殖资格,并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通知》要求,规范管理,切实防止非法猎捕、走私来源的野生动物借驯养繁殖之名混入市场。
对上述物种的驯养繁殖利用,还应依法符合动物防疫、检疫的要求,其中驯养繁殖产品依法经动物;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还应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林业专业知识试题及答案
林业专业知识考试试题一、填空题1.《森林法》规定,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树,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3.《防沙治沙法》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原。
4.《防沙治沙法》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5.《防沙治沙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6.《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7.《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8.《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 《种子法》规定,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10.《种子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11.《种子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审批明细表
林木种子运输证审批•受理机构:绥滨县林业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办理条件1、1、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2、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植物检疫证;3、3、林木种子的产地、数量、树种名称证明(承包合同和购买的相关票据)。
法律依据1、《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所需材料1、1、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植物检疫证;2、2、林木种子的产地、数量、树种名称证明;3、3、运输申请介绍信;4、4、承包合同和购买的相关票据;5、5、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6、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流程1、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办理时限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1、绥滨县林业局种苗站服务地址:绥滨县振兴大街中段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交通路线:公交:地铁:收费标准不收费主管部门绥滨县林业局省内木材运输审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销售的从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单位购买的木材、个人销售的房前屋后自产材、乡(镇)村集体销售自产木材、国有林场销售的木材)•受理机构:绥滨县林业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办理条件1、申请人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3、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4、准予许可的,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5、不予许可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所需材料1、植物检疫合格证明2、乡(镇)村集体销售的自产木材,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纳育林费收据、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3、个人销售的房前屋后自产材,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4、国有林场销售的木材,提交其开具的发票、购买木材者的单位介绍信5、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销售的从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单位购买的木材,提交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进材发票、单位介绍信; 1、《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1995年8月23日通过)第三十六条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问题的通知》(黑政发〔2001〕31号)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2、受理3、决定4、审批5、说明理由办理时限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办事窗口1、黑龙江省绥滨县林业局服务地址:黑龙江省绥滨县林业局联系电话:************收费标准不收费主管部门绥滨县林业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的审批•受理机构:绥滨县林业局•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办理对象个人和单位办理条件1、(一)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施工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且其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已报请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实施的;2、((二)已与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3、(三)具有针对性的防火预案,且措施落实到位。
上海市部分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附件1一、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国务院有关人工繁育无特别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3、〘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4、〘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受理机构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受理部门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驯养繁殖国家(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申办材料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7、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8、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9、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10、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有关决议、决定;4、〘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六批)-国家林业局令第43号
国家林业局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
(第六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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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令
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六批)》已经2016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6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六批)
序号种或者属名学名(Latin name)1栀子属Gardenia J.Ellis2悬铃木属Platanus L.3蚊母树属Distylium Siebold et Zucc.4南天竹属Nandina Thunb.5火棘属Pyracantha M.Roem.6红千层属Callistemon R.Br.7
羊蹄甲属Bauhinia L.8红花荷属Rhodoleia Champ.ex Hook.
——结束——。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3.24
•【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6.03.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6年第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项目设立依据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有关规章按照程序修改。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6年3月24日附件
国家林业局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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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
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第一项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一、实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承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有关决议、决定等。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根据其进出口活动的不同情形,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
2、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1)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2)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
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商品的,须提供所涉商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
6、海关证明材料。
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原批准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和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7、境外相关证明文件:
(1)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
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
(2)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3)进口《公约》附录II、附录III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原产地证书复印件、植物检疫证明书复印件。
(4)涉及与非《公约》缔约国间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口、出口或再出口,按《公约》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8、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数量
对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进出口,实行限额管理等措施,有限制进出口限额的,在限额数量内进行审批;未实行限额管理的,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提出申请(注:指定办事处及其许可范围另行公示);
(二)国家濒管办可根据需要征求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意见,或与《公约》秘书处进行咨询、与进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对其出具的许可证或证明书进行确认等(该款程序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实施许可的规定期限内);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标准
详见依据。
(二)依据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
第二项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一、实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承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函》(濒办字[1999]9号);
(三)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3、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1)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同名的植物种标本、“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
供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种标本合法来源证明。
(2)进口非《公约》附录陆生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目的证明。
4、海关证明文件。
再出口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同名物种的标本的,需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提出申请(注:指定办事处实施许可的地理区域范围另行公示);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
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