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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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草原征用审核同意书
![草原征用审核同意书](https://img.taocdn.com/s3/m/d05da50d14791711cc79176f.png)
00000001
编号:农草征审字(2017)第号草原征用(收)使用审核同意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经审核,同意
项目征用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县(市、旗)乡(镇)村草原公顷(折亩)。
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本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审核同意征用使用草原方位图
年月日
注:本同意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申请单位(或个人)、征占用草原所在地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印制
审核同意征用(收)使用草原方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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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印制。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1b59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15.png)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
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57a733310722192e4536f6c2.png)
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各位学员:大家好!今天,我主要讲草原征占用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二是草原征占用管理的背景;三是草原征占用的管理;四是法律责任。
一、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主要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立法体制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
简单地说也就是说谁来立法的问题。
我们知道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法规大于规章,规章大于红头文件。
法院在办案时,法律必须执行,法规是遵照执行,规章是参照执行。
下面我们看看法律法规及规章是谁来制定的:(一)我国立法体制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是一般法律,全国草原方面的法律就只有这1部。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像《草原防火条例》,即将出台的《草原保护条例》。
3.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
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5、规范性文件:包括一些红头文件。
(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法律目前草原方面的法律有《草原法》,它是在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法规草原方面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被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经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经国务院发布施行,2008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草原临时用地相关政策
![内蒙古草原临时用地相关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ef3b4dcca8956bec0875e35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8 号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九条(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第十五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查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在《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申请人。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8cf4ebbe5022aaea998f0fa3.png)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20022002日起施行的条件:(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还。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欢迎共阅草原征占用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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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家 点:行 指 迷 ,讨 件 层 景 指 请 家 点 津探 事 深 背
《 草原征 占用审核审批: 管理办法》 解读
0 农 业 部 政 策 法 规 司 李 迎 宾
我 国是一 个草 原大 国 . 为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草 原 行 政 主 用 的 审 核 审 批 权 限 作 了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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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 原 法 》 在 草 原 征 占 用 草 方 面 共 设 定 了 三 项 审 核 审 批
即行政许 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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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征 用 、 使 用 草 原 的 审 核 《 原 法 》 3 条 规 定 : 进 行 草 第 8 “ 不 占 或 少 占 草 原 : 确 需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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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法》 第3 4 草 8、0和 4 条 规 关 土 地 管 理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1 定 了 草 原 征 占 用 的 审 核 审 批 规 办 理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 制 度 . 授 权 草 原 行 政 主 管 部 二 是 临 时 占 用 草 原 的 审 门 对 矿 藏 开 采 和 工 程 建 设 征 核 。 《 原 法 》 第 4 条 规 定 : 草 0 用 使 用 草 原 进 行 审 核 、 对 临 “ 要 临 时 占 用 草 原 的 . 当 需 应 时 占 用 草 原 以 及 在 草 原 上 修 经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草 建直 接 为草 原 保护 和畜 牧 、 I 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 生 产 服 务 的 工 程 设 施 进 行 审 “临 时 占 用 草 原 的 期 限 不 得 批 。 为 落 实 《 原 法 》的 上 述 超 过 两 年 . 并 不 得 在 临 时 占 草 规 定 . 照 《 政 许 可 法 》的 用 的 草 原 上 修 建 永 久 性 建 筑 按 行 要 求 明 确 有 关 审 核 审 批 的 条 物 、 筑 物 ; 用 期 满 , 地 构 占 用 件 、 程 序 等 内 容 . 农 业 部 于 单 位 必 须 恢 复 草 原 植 被 并 及 20 0 6年 1 2 月 7日 发 布 r 《 原 时 退 还 , ” 草 征 占用 审 核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 三 是 在 草 原 上 修 建 直 接 ( 下 简 称 《办 法 》 。自 2 0 为 草 原 保 护 和 畜 牧 业 生 产 服 以 ) 06 年 3 1日起 实 施 。 《 法 》 月 办 是 务 的 工 程 设 施 的 审 批 《 原 草 首 部 规 范 草 原 征 占 用 审 核 审 法 》 4 条 第 1 规 定 : 在 草 第 1 款 “ 批 程 序 的 规 章 , 于落 实 《 对 草 原 1 建 直 接 为 草 原 保 护 和 -修 原 法 》 护 、 设 和 合 理 利 用 保 建 草 原 的 规 定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关 于 《办 法 》的 调 整
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0737d8f3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40.png)
四、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Nhomakorabea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具备的条件目录: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一、事项名称: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第39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
三、许可程序:
1. 提出申请;
2.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2.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草原法第66条)
六、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草原法第65条)
草原生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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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保护制度
草原生态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草原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草畜平衡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科学核定草原载畜量,防止超载过牧,从而保持草原生态的可持续性。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2.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该制度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所需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并落实最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该制度要求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的行为进行严格控制,严禁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占用草原。
4.草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制度:该制度要求对不同区域草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避免超载过牧和过度开发。
5.草原生态补偿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因保护草原生态而牺牲经济发展的地区进行经济补偿,促进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6.草原监管制度:该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草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全面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关于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
制表:审核:批准:。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要求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要求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https://img.taocdn.com/s3/m/e4baeba6fab069dc51220135.png)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围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 5页)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 5页)](https://img.taocdn.com/s3/m/3db8621780eb6294dc886c6b.png)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 5页)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7678b4acfc4ffe473368abc3.png)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内农牧规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17d832e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da.png)
内农牧规发〔2015〕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465各盟市农牧业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印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十征收征用草原自然保护区草原的;提交有关部门同意的批文或意见;十一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第五条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二拟占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三相关补偿协议;四拟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五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六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六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3份、70公顷及以下2份;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六拟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七使用草原用地协议;八拟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九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涉及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并应当提供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牧民在个人承包经营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可酌情免除四、五和七项材料..第七条材料要求: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项、规范、完整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有关内容填写较多的;可另附页..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法人有效证明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三批准文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时由有资质的单位做出的论证项目可行的报告;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由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关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的批复..六草原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1拟征占用草原的草原所有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2证明材料内容包括拟征占用草原的草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草原承包经营权情况、面积和是否基本草原等..集体所有草原由嘎查村委会出具证明;国有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七征占用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1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与草原所有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签订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补偿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标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涉及到草原承包经营者的;提供相关草原补偿费用到位明细表..2临时占用草原的;由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补偿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八拟征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有经纬度标注拐点坐标的示意图;拐点较多的附坐标列表..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及评价;2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概况;3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草原类型、面积、权属状况、草原野生植物资源、利用状况及用途;4编制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批复文件等;5草原补偿、安置补助情况包括草原补偿、安置补助依据、标准及落实情况;6草原植被恢复费概算包括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依据、标准及概算;7对草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和有效性;8对草原物种多样性的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和有效性;9对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及拟采取的保障措施和有效性;10结论根据上述项目背景情况及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和综合评价等分析;明确提出可行性结论..十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拟占用草原进行植被恢复拟采取的方式、方法、时限、责任主体、监管措施以及验收标准等..十一使用草原用地协议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使用草原用地协议由经营者与苏木乡、镇政府和嘎查村签订;包括草原使用年限、草原用途、草原植被恢复要求及时限、草原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涉及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提供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第八条材料审查程序一初审旗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上报盟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二复审盟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旗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否完整等进一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审查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上报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第九条初审意见和复审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来源及概况;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位置、类型、面积、权属、用途;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签订等情况;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查意见..第十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现场查验工作;70公顷以上的;由农业部组织实施;70公顷及以下的;由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盟市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第十一条现场查验方法:一召开由相关部门、用地企业和牧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二实地调查;拍摄现场影像;三入户核查补偿、安置等措施落实情况;四查阅当地档案资料;五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第十二条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现场查验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现场查验组应如实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的“现场查验意见”;对是否同意征占用草原申请应有明确意见;并由查验组组长签字确认..第十三条现场查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现场查验工作组织及方法概况;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概况;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基本情况包括具体位置、类型、面积、权属、用途等;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状况包括涉及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草原承包经营者基本情况等;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签订和落实情况..第十四条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确认依法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完整、齐全、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确认依法属于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认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确认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第十五条征占用草原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后正式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第十六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上的;由农业部审核;70公顷及以下的;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收缴草原植被恢复费;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规定;由旗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按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有关规定;7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70公顷及以下的;由盟市及旗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以文件形式批复..第十七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自收到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取消审核或者审批同意资格;并不再予以审核或者审批..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https://img.taocdn.com/s3/m/b2363dee960590c69ec3766a.png)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9日附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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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13•【文号】农办牧〔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能,依法加强服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06年,农业部颁布实施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许可。
要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征占用草原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规范编写征占用草原申请材料。
对受理的征占用草原申请,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互通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征用使用草原的用地预审协商机制,共同做好征用使用草原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要对征占用草原的全过程进行监管,跟踪检查用地情况,杜绝化整为零、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行为的发生。
二、落实属地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对各类破坏草原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无权批准、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1940616b4daa58da0114af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
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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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壹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于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关联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
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壹)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于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且及时退仍。
第八条于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壹)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
规定办理。
第壹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壹)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于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于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运营草原的,仍应当和草原承包运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壹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
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壹)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方案;
(四)和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运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和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运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壹款(壹)、(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且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十三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申请征用、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且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草原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括俩名之上具有中级之上职称的关联专业技术人员。
被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摄像或照片资料和地上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的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的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于《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上签署查验意见,且将《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连同其他关联资料报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查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于《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且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仍申请人。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草原征用、使用、临时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用、使用、临时占用,不得擅自扩大面积。
确需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壹)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五)于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
前款第(壹)、(二)、(三)项所列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第壹季度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占用草原的情况汇总方案农业部。
第二十壹条《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和《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农业部统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壹印制。
《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由农业部统壹印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