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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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印
二○○八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2)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与职责范围 (3)
第四章试卷的运送与保管 (9)
第五章考试的准备工作 (13)
第六章考试实施和监考工作细则 (18)
第七章考风与考纪 (28)
第八章巡视与监督 (31)
第九章附则 (36)
附件1 关于考试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38)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5)
附件3 2008年全国普通高考考试时间表 (61)
附件4 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考工作日志 (61)
附件5 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考考场情况记录表
(62)
河南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08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高考实施工作在省政府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省招办负责组织与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在当地政府和招生委员会领导下
具体实施。
第三条高考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安全、科学、准确、规范。
第四条实行“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对高考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照章办事,一丝不苟。
第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对待考生的基本态度是:既严格要求,又关怀爱护。
第七条各级招办要加强考试管理手段现代化建设,提高高考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八条高考以县(市、区)为考区。考区设招生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管县、市长或主要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公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武警、保密、监察、交通、卫生、电力、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招生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
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省招办批准。
第十条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可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考点所在学校的负责人担任;副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和来自外县(市、区)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考点设考务、保密、保卫、后勤、医疗等若干小组,分管有关工
作,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十二条考点设若干考场。每个考场最少配备监考员2人。监考员由考区委员会聘任。监考员的工作考点,由考区主任分派;监考员的工作考场实行不固定制,由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实行统一的随机编排办法,一场一换,本校教师不得安排在本校监考。每个考场的监考员必须有一人来自外县(市、区)。省招
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巡视员。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及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高考要建立一支数量足够、思想和业务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专
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
第十四条各地对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制作统一式样的工作证,工作证要有姓名、照片和发证单位名称等内容,并在照片处加盖公章。所有考试管理工
作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凭证出入。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三)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
(五)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省、市、县招办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临时选聘的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管理工作。
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凡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者,都必须报告,凡不主动报告者
按违规处理。
直系亲属范围界定为:与当事人存在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关系者。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要按要求选聘,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高三任课教师和高三班主任不得聘为考试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考区主任职责
(一)在上级招生考试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本细则组织和管理本考区的
考试工作。
(二)确定考点,选聘各考点的主考和副主考,组织选聘监考员等考试工作
人员。
(三)保证考试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四)组织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考风考纪与诚信教育。
(五)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交通、食宿、医疗、安全保
卫等项工作。
(六)检查各项规定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处理和解决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本细则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宣传贯彻执行考试工作方针、基本要求和考风考纪要求。
(三)组建考点工作机构,培训监考员及考点其他工作人员。
(四)优化考点环境,布置考场,完善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五)保证考点考试期间试卷的安全保密万无一失,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六)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或错装等原因更换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
或副主任批准,启封备用卷。
(七)负责对因违规需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需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按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的偶发事件。
(八)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整理、装订与密封,并派
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保密室。
(九)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考
区主任。
(十)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汇报本次考试情况。
第二十条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所负责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的检查,适时开启和关闭无线信
号屏蔽器。
(三)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四)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严查替考,按规定在考生答卷上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要求考生仔细检查条形码上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和科目是否有误,督促考生在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立即要
求其改正。
(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作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在试卷袋封面的《考场违规及特殊情况记录》上如实记载违规考生姓名、考生号和违规事实,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予以收缴或暂扣。
(六)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主考,不得扩散。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对考试期间出入考场人员做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