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招投标综合

合集下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学员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评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监理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 7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在开标前24小时内,采用自动语音系统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相关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评审程序(一)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二)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独立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工程技术和商务逐项打分并累计总分,汇总各评委打分结果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平均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得分;报价组评委对各有效投标人报价复核并评分,计算方法见评分标准。

(三)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如得分相等,则信用等级高的排名靠前;信用等级相同的,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得分高的排名靠前;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排名靠前;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公证人员公证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括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如下:
1. 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

具体的招标方式由招
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进行选择,但必须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招标文件: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基本
情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
的内容和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实事求是、公正透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务和
管理能力,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
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进行限制,例如要
求具有特定工程经验或执业资格证书。

4.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在投标时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
保证金,作为确保投标人遵守投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的保证。

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还给未中
标的投标人。

5.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标过程必须公正、公平,并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6. 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标人和招标人根据中标结果
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具体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工程建设的任务。

此外,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还可能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
规定和标准。

综合评标法在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中的应用

综合评标法在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中的应用

综合评标法在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中的应用摘要: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中,综合评标方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本文从综合评标法基本情况入手,基于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特点,阐述了将综合评标法应用到水利工程招投标中的意义,最后给出了综合评标法在水利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措施。

关键词:招投标;综合评标法;定性评估;定量评估工程招投标是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的交易方式,而这其中的评标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环节多,专业性强,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错综复杂,为做好水利工程招投标建设,保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顺利完成,选择合适的招标对象,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综合评标法被应用其中。

1 综合评标法概述所谓的综合评标法实际上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相关文件等,全面评估投标人制定的价格、施工方式、工期预计完成时间等而采用的评标方法。

这种评标方式可以有效满足相关规定中的各项内容,并从众多的投标对象中选出最合适的中标对象。

对于综合评标法来说,主要有两种分析方式,一种是定性评估,另一种是定量评估。

①对于定性评估来说,就是评估委员会定性分析与工程相关的各项内容,综合所有人的看法,确定中标对象。

②定量评估就是采用综合评分与最低综合评标价法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讲就是先将整个评标内容划分成几个部分,分析其形成因素然后打分,再将分数整合在一起,得分最高的则为中标者。

而最低综合评标价法则是分析能够影响中标的因素,然后将其纳入到投标价格,获得评标价,并将得分最低的确定为中标对象。

但这种评标方法很少在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出现。

2 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特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建设的目的是调配水资源,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为当地居民提供生产生活用水等。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工作条件相对复杂,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水利工程建设选址上,需要在水流较大的区域施工建设;②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要顺利完成水利工程施工建设,应在枯水期进行,而由于工期较长,在汛期到来前也难以完成,所以就需要施工企业加大施工量,与汛期抢时间;③施工难度较大,涉及人员较多;④施工材料运输困难,这与水利工程建设多在高山峡谷中施工有关。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招标单位、投标人、监督管理等相关方。

第二章项目招标
第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及时发布,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要求、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评标及中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依据技术、价格等因素综合评定中标人。

第七条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内容、要求、时间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确保项
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⑻财务状况。
评标方法:
1、综合评分法; 2、综合最低评标价法;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4、综合评议法; 5、两阶段评标法。
评标方法及原则: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 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 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 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 投标活动。
招标形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现在没有议标这种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 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⑴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⑹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 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评标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⑴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⑵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⑶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⑷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⑸主要施工设备;
⑹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⑺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⑴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②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⑵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③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⑶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③监理单位已确定; 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 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 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吉水建设函〔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0〕1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水利局:为认真落实有关全省水利专项巡视、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等问题整改工作意见,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环境,结合省政数局《关于全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吉政数资源﹝202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范围2017年10月1日(开始下放招标投标监管权限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口、公主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水利建设项目。

二、专项治理内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逐一摸排,并列出项目清单,重点是对“应招标未招标、涉嫌围标串标、租(借)和挂靠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进行排查,具体内容是“六检六看”:(一)检查招标人,看是否存在必须依法招标项目而未进行招标、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标段划分、投标人设置条件、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方法、标准及原则和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招标人法律法规意识。

(二)检查招标代理机构,看是否按照开标、评标程序组织开展工作,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

(三)检查行政监督部门,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查是否规范,招标人报备的招标手续是否齐全,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调查是否及时处理,提高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评估法探讨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评估法探讨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评估法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水利工程的施工项目也越来越多,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发展和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前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其招标投标工作常用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估法,该方法能将评标因素进行具体量化,同时相关评委会结合评分标准进行综合打分,最终确定综合评分。

在这样的方法下,能够最大程度使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不过在具体应用综合评估法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不能有效提高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需求,为此本文将结合某水库大坝实际的招投标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应用结果进行探讨,以期望在水利工程行业中,可以通过综合评估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工程的顺利建设。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评估法对于水利工程项目而言,积极进行有效地招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更好的落实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为了提高水利工程评标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在2001年建设部门、水利部门等七个部门联合对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和条文进行了优化,并制定了工程领域方面的评标方法,且于2013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当前综合评估法常被用于水利工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同时也被应用于其他行业中的评标活动,且最低投标价法和复合标底评标法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评标办法,下文将具体介绍综合评估法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应用。

1、水利工程特点和招标投标要求1.1水利工程的特点在当前的水利工程中,因为水利工程的本质是做好水资源的调配工作,对当地的自然环境进行改善,所以在实际的水利工程施工中,会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水利工程有实际施工条件复杂的特点,具体在水利工程的选址影响下,会选择在一些水流较大的地区进行施工。

第二,水利工程施工容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当前水利工程的施工都会选择在枯水期进行,不过受到水利工程施工规模往往较大的影响,实际的施工需要和汛期抢时间,对于水利施工单位而言有着较大的压力。

第三,水利工程的施工有着施工难度高和施工人员多的特点。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2021年7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附则附件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本办法第二条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关于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综述

关于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综述

关于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综述作者:胡顺芹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4期摘要:针对当前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违规操作问题,阐述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各种违规操作的表现形式,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及建议,以促使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良性循环。

关键词:招投标;违规操作;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 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现有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少数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有的发包单位自行制定一些违规的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发包商不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违规操作,暗箱操作;有的投标人串标、陪标,分割市场,或以虚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又转包或违法分包等。

1水利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行为1.1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从而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标书,并通知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的提问,以促成内定投标人中标;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的补偿;招标人向内定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等。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主体工程为1、2级水工建筑物。

(二)主体工程属于大坝、水闸、泵站、水电站、隧洞的3级水工建筑物。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7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在开标前24小时内,采用自动语音系统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主任委员应由技术类评标专家担任。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5名及以上单数相关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评审投标文件中企业资质、拟投入人员、业绩等均应为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否则无效。

(一)资格审查1. 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组织结构在资格预审后不能随意更换(不可抗力除外)。

通过资格预审的拟投入人员在本项目未开标之前,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的投标,否则视为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2. 投标人少于或等于30家的,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多于30家的,资格预审委员会仅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和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评分相加后,对总得分排名前30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多于30家的,评标委员会仅对公开报价暂定得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和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评分相加后,对总得分排名前30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评估法实例分析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评估法实例分析

文章编号:209-7596(2021)05-0169-03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评估法实例分析周晓亮(辽宁华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沈阳116006)摘要:综合评估法作为现阶段被广泛应用的水利工程评标办法,能够实现以分值量化的形式描述各评标因素。

根据量化的评分标准评委可以确定综合评分及其排序,为评判招投文件能否符合招标要求提供一定的决策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存在相应的弊端。

文章以红旗水库为例,结合工程实例探讨分析了综合评估法,并针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科学的对策,以期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科学合理性提供参考。

关键词:招标投标;综合评估;水利工程;白石水库中图分类号:F426.91文献标识码:B3工程招投标情况41国内发展历程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招投标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规范的发展历程[3-2]。

计划经济时代由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基础建设的任务指令,企业没有招投标制度以及自主经营权;十一届三中全会和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推行工程招投标值;284年7月,下式下发的建筑业改革相关规定,提出了要加快工程招标承包制的推行,至此招投标制度在我国正式拉开序幕;1290年,招投标法的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迈入了全新的工程招投标发展阶段,这也是规范招投标和公共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以及规范评标活动,2201年9月水利部、建设部、发改委等七部委依据现有招投标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联合制定了工程领域的评标办法,并于2213年进一步修订完善。

目前,该办法作为最权威的部门规章被广泛应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评标活动,现行评标方法主要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规范法规允许的其他办法。

42国际评标办法西方国家具有较丰富的招投标实践经验,其服务机构、监管体系相对成熟,市场发展和法律体系也较为规范。

政府仅仅发挥着引导和监督的作用,主要利用优胜劣汰、自由竞争的手段和法律实现调节及管理。

一般地,国家招投标按照AIA、ICE、FIDIC 等统统标准实施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重要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和实施都需要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这是保障工程质量、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水利工程涉及到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可以保证工程质量的提升。

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程序,可以吸引更多优质的施工企业参与竞标,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从而保障工程的质量。

招标投标的制度也能够促使各参与方遵守规则,做到合法合规,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公开透明竞争,可以让更多的施工企业参与竞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大化利用。

招标投标也可以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推动水利工程的健康快速发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只有加强招标投标工作,健全相关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发展。

【内容结束】1.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是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重要因素。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投标文件虚假信息较多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投标人为了获取工程项目,可能会夸大自己的实力和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从而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投标过程中也存在不公平现象。

一些投标人可能通过贿赂、串通等手段获取项目,导致了其他合法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利受损。

投标标准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有时候标书中对于工程要求和规范的描述模糊不清,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

投标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些投标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可能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监管不到位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如果监管部门没有对投标过程和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监督,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和低质量工程的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水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水库、水电站、灌溉工程、排涝工程、治理河道、水利设施等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三、招标单位的要求1.招标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2.招标单位应认真制定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确保内容准确、详尽、公正。

3.招标单位应公开招标信息,保证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充分公示,保证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

4.招标单位应及时回复投标人的询问,并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澄清说明,消除疑虑。

5.招标单位应充分保护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保证投标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四、投标人的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法人资格,拥有从事本项目业务的能力和经验。

2.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可靠,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投标人应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及时向招标单位书面提出,以免影响投标结果。

4.投标人应按时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逾期。

5.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标书递交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如递交不当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五、招标评标的要求1.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采用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评标。

2.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确保评标结果合理、公正、科学。

3.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公布评标结果,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评标委员会应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修正)【发布部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8.02.09【实施日期】1998.02.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根据1998年2月9日水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循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第六条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1.12.28
•【字号】黑水规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水规发〔2021〕2号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2021年12月18日,省水利厅第17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综合探讨摘要:招投标作为一种大型工程的前期准备措施,也同样是水利工程展开的必经环节,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挑选出合作团队。

本文以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切入点,简单的探讨做好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措施
水利工程是一个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的大工程,如果仅凭一个企业、单位的力量根本无法实施,而这就需要找寻适应的、合理的合作团队。

就水利工程的本质来看,其工程的设计、工程的施工以及施工材料的材料等等,都是具有独立性的项目,而这些项目完全可以通过招投标形式来实施,这样既能够缓解水利工程的施工压力,又能够加快施工的速度。

而确保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以及规范性,则是保障所有工作展开的基础环节,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水利工程招投标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标准不统一、人为干预过多等等,直接的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进行。

正是因为这样,相关部门必须及时的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且给与点对点的问题解决方案,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促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促进水利工程的发展。

一、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评标标准不统一
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标准不统一,这是比较普遍、常见的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评标的标准不统一。

尽管水利工
程招投标工作获得了比较好的发展,而国家也相应的颁布了招投标法律、法规,但是水利工程毕竟具有地域性,一旦要将这些法律、法规或者是制度与具体的施工地点环境、文化进行结合,就会出现问题,比如说地方上认为因素比较多,从而难以真正的确保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第二,编制人不符合要求。

在执行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时候,一些地方主办单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没有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来制定编制,也没有选择有能力的水利造价工程师进行编制,而是随意的将工程内容做一个大致的计算,既没有准确的市场价格作参考,也没有考虑到工程的潜在因素,从而造成了标底的不准确性、不科学性以及不合理性;第三,标底的编制不规范。

一般来说,水利工程是由国家政府来实施拨款投资的,而一些地方政府却往往会因为建设资金的不足,而造成标底编制的不规范现象,比如说标底没有严格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实施,或者标底远远的低于了最初设批准投资额。

(三)人为干预太多
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展开的过程中,人为干预的现象是非常明显、突出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有的建设单位通过在招标文件上制定倾向性条款,缩短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的范围,向内定中标人泄露标底等等,暗中偏护意向投标人。

而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招标投标成为了明招暗定,严重的扰乱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市场秩序;第二,有的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之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私下接触,从而相互勾结,比如说先内
定中标的企业,而被内定的企业又串通多家企业围标串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第三,有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部门借口规避招标,直接找建筑单位议标发包,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或者是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从而逃避招投标;第四,有的建设单位事故政府官员凭借手中的特殊权力,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或者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第五,有的建设单位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者是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到投标活动当中,不仅仅限制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做好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水利有形市场的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运作程序,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作用,加强水利建筑有形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要对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提高水利有形建筑市场设施建设的水平,增加水利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要充分发挥水利有形建筑市场在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均应进入水利建筑有形市场。

(二)加大监督力度
第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

把招投标工作置于整个监督网络之中。

使违纪者不能违,
不想违,不敢违;第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监督,依规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

根据《招投标法》和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便于操作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条规及实施办法,明确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内容、权限、工作方式、重点环节、责任追究等。

(三)严格依法招投标
第一,要增强法律意识。

完善健全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招投标进入水利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从隐蔽走向公开,从无序进入有序,从无形变为有形。

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第二,严格依法招投标,把好市场准入关。

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的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水利部规定的原则、程序等依法进行招标。

三、总结
总而言之,水利工程招投标的展开,是为了能够挑选出更适合、更能够促进水利工程的合作团队,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无疑阻碍了这一目的,使活动的展开形同虚设。

正是因为这样,必须及时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才能够保障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进而才能够逐渐的形成有序的市场,最终促进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郑志鹏.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厦门科技,2008,(03).
[2]李海松.浅议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j].厦门科技,2009,(02).
[3]尹文莉.浅谈水利工程的招投标[j].治淮,2011,(03).
[4]宇如琼.浅谈水利工程的招投标[j].经营管理者,2009,(0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