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
船舶吨位丈量计算
编号:复核日期:一、基本数据二、复核记录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查人员检查地点检查时间一、基本情况二、检查项目记录项目记录情况注:计算实际总容积是用于判断吨位丈量是否有误,其中型容积VI所要求记录的参数误差较大可初步判断吨位丈量有误,V2(V3、V4)测量的数据可大致判断船图一致性。
督查机构编号:一、基本情况二、督查项目记录注:船图一致性可用《船舶吨位丈量检查登记表》所测量数据作判断,必要时可登船核实。
督查人员直督查时间:填写说明:应依据《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簿》中的相关项目,填写《检查表》第1 项“船舶基本信息”和第2项“船舶吨位证书信息”;应按照《检查表》第3项“现场勘验记录”的内容,完成船舶现场勘测;依据“船舶吨位丈量计算参考指南”(见附件3)的办法,对船舶总吨、净吨进行简单计算,并将适用方法及计算过程填写在《检查表》第4项“吨位核准评估” 一栏中;对发现计算结果与证书标注吨位明显不符(误差超过10%),应在第5 项“是” 一栏标注否则在“否” 一栏标注“/”;在第5项“是”中标注的船舶,在第6项中标注“V”。
附件5专项检查缺陷船舶汇总表__________ 海事局附件6船舶吨位丈量计算参考指南“大船小证”问题的出现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船检证书上的船舶尺度与实船不一致,本身就偏小,从而计算的吨位偏小,这是主要现象;另一种情况是船舶尺度没有太大的误差,但计算误差较大,结果偏小造成“大船小证”问题。
(一)经验判别方法:为了积累甄别“大船小证”的基本知识和经验,监督人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签证时,可记录下船舶的“船长”、“型深”、“型宽”以及船舶种类和船舶总吨、净吨。
通过积累,找出船舶尺度、种类与吨位之间的大致对应关系,以便从中找出定性判断“大船小证”基本经验。
下面表格是部分船舶主尺度与船舶吨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从该表可以总结出定性大致判断船舶吨位的基本经验。
船舶尺度与船舶吨位(二)实际丈量估算方法:各级海事监督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对一般货船吨位确有怀疑的,可以用下列估算公式对船舶总吨和净吨进行大致的估算(这个公式不适用于川江汽车滚装船、集装箱船等在量吨甲板以上仍然载货或载客的船舶。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总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总则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期:2020-05-15执⾏⽇期:2020-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注:由于该规章篇幅较长,所以将其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第6篇、第7篇、第8篇、第9篇、第10篇分开为单独规章内容,不在本篇规章内容中。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经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19 年第 23 号公告公布,2020 年第 9 号公告更正,⾃ 2020 年 6 ⽉ 1 ⽇起实施。
总则第 1 篇检验与发证第 2 篇内河航区分级第 3 篇吨位丈量第 4 篇载重线第 5 篇船舶安全第 6 篇危险货物运输第 7 篇防⽌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 8 篇船员舱室设备第 9 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第 10 篇⾼速船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版)总则1 ⽬的1.1 为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政法规,保障⽔上⼈命财产安全、防⽌环境污染、保障船员的⼯作和⽣活条件,确保船舶在其⽣命周期内持续符合安全和环保技术标准,并促进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可持续发展,制定《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2 适⽤范围2.1 除第 10 篇的规定外,本法规适⽤于船长⼤于等于 20m 的我国内河⽔域(包括江、河、湖泊和⽔库)以及河海交界区的中国籍船舶(本法规中简称内河船舶),但下列船舶除外:(1)军⽤船艇和公安船艇;(2)帆船(3)体育运动船艇;(4)渔船;(5)游艇。
2.2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另有规定的船舶应按相应规定执⾏。
2.3 本法规未作规定者,本局将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3 免除3.1 对于内河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进⾏⼀次超出原定航区/航线(不包括海域)航⾏时,本局可以免除本法规中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任务所必须的安全条件。
船舶吨位丈量
2.定义(节选)
免除处所 :不计入围蔽处所容积之内。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1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2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3
3.总容积V的组成部分
总容积V按位置可分为: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 容积V1和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容积V2。
V2 V1
4.丈量所需的图纸资料
总布置图、型线图、静水力曲线图(或计算 书)、邦氏曲线图(或计算书)、基本结构 图、横剖面图、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 V1、 V2的计算均根据图纸资料进行计算,所 有数据均取自图纸资料。
计算方法
1.无舱盖的货舱口的容积 舱口围板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平均高度相乘。 2.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围板以上的容积 载货面积乘以最大装箱数时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
围板以上的平均高度。只装运空集装箱的船舶,平均高度 大于5.2m时,取5.2m。 3.半舱船货舱口的容积 舱口围板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0.1倍船宽相乘,舱口 围板平均高度大于0.1倍船宽时,取平均高度。
净吨位符号为NT,是Net Tonnage的缩写, NT =K2 GT,系数K2根据船舶种类选取。同 样NT是一个数值,不以m3作为单位。
4.海船吨位丈量法规以往版本
(1)1959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海船, 河船参照)
(2) 1977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国 际航行船舶)
(3) 《海船吨位丈量规范》(1985)
满载排水量从重量方面表示船舶大小。满载排水量 主要用于军舰的分类。同类型军舰中满载排水量越 大,表示船舶越大,武器的攻击力越强。
吨位从容积方面表示船舶大小。船舶吨位越大,表 示船舶越大。
2.总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总吨位数值 根据丈量计算所得的船舶总容积(V)数值确定, 但不直接等于船舶总容积(V)数值。
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8]589号文公布自1998年12月31日起施行北京目录第1章总则 (3)第2章检验种类和检验项目 (3)第3章船体结构 (9)第1节1般办法 (9)第2节外板及甲板 (10)第3节船底骨架 (11)第4节舷侧骨架 (13)第5节甲板骨架 (13)第6节舱壁 (14)第4章干舷和稳性 (14)第1节干舷及载重线标志 (14)第2节稳性 (15)第5章船舶设备 (16)第6章吨位丈量 (17)第7章乘客定额 (18)第1节1般办法 (18)第2节乘客定额标准 (19)第3节乘客舱室 (19)第4节卫生处所 (19)第八章轮机及电气设备 (20)第1节轮机 (20)第2节电气设备 (22)第1章总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对内河(包括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木质船舶执行技术监督检验,促进木质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内河B、C级航区及J级航段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20m,珠玑功率小于29kW(40马力)单层甲板或敞口木质船舶。
1.3本办法所涉及的航区分级依据本局《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的规定。
1.4 在本办法对木船建造和检验中的主要要求做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本局备查。
1.5 定义船长L(m):沿满载水线自首柱(或首部纵中剖面处船壳)前缘量至尾部中剖面处的船壳外缘的长度。
船宽B(m):在船长中点处,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不计入)。
型深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
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 (1)第2章定义 (1)第一篇总则第1章一般规定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及船长小于12 m的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等。
1.2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
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总则中所规定的原则,如检验资格、权限、责任、申请、费用、等效、免除、裁决与处罚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4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
[回顶部]第2章定义2.1 专用术语2.1.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1.2 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2.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2.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2.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渔业船舶。
2.1.8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渔业船舶。
2.1.9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2.1.10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2.1.11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2.2 技术术语2.2.1 船长L(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2.2.2 船宽B(m):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国内航行海船、河船吨位丈量讲义
国内航行海船、河船吨位丈量讲义第一节国内航行海船吨位丈量§1-1 吨位丈量的定义1,总吨位、净吨位的定义。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2,丈量的精度及要点。
(厘米、取整)3,国际船舶转入,总吨位不变(除客滚船外),仅修改净吨位。
§1-2 吨位计算1,船长大于、等于24米船舶总吨位GT=K1(V1+V2)净吨位NT=K2GT其中K1查国内海船法规P2-3表2.1.1注:(1) V l+V2——容积,m3;(2) 对于V l+V2的中间值,K l系数应用内插法求得。
K2查国内海船法规P2-5表2.2.12,船长小于24米船舶总吨位GT=K1(V1+V2)其中V1=CLBD m3C见国内海船法规P2-4表2.1.2系数 C 表2.1.2注:(1) 对船首型及船尾型的系数,还可按实船的俯视及侧视来插人选取。
如某船船首型侧视为,而俯视为,则船首型系数可取为290.080.0+=0.85,;对船尾型系数也同样选取。
(2) 对于船尾有轴隧凹穴的船尾型系数,可按尾部肥瘦情况取0.7或0.75。
净吨位 NT=K 2GT其中K 1、K 2同上 3, V 1和V 2的意义V 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 3 V 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 34, V 1和V 2的计算 (见国内海船法规P2-2, 1.1.2)其中有3个计算方法 ⑴ 排水容积图(书)计算法1.1.2(1)用排水容积曲线求1V ,此时所用型深应为按下式修正的型深D ':)(612w s h h h D D +++=' m圆底式中: D ——型深,m ;s h ——船首舷弧,m ; w h ——船尾舷弧,m ; h ——梁拱高度,m 。
梁拱高度取设计数值,如无设计数值,取50B h =,其中B 为型宽,m 。
⑵ 邦氏曲线图计算法1.1.2(2) 用邦氏曲线求甲板边线下的容积,加上梁拱容积及船首尾垂线以外部分的容积,即得上甲板下容积。
第三章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
第三章船舶最小干舷和吨位丈量1船舶最小干舷概述船的干舷是泛指船舶静浮于水面时,自水面至露天甲板上表面舷边处的垂直距离。
1减小甲板上浪2保证有一定的储备浮力2《海船载重线规范》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国际:船长L≥24m,总吨位在150总吨以上的一般民用船舶;国内:船长L≥20m的一般民用船舶(不适用军舰)2-1最小干舷影响因素:甲板上浪程度的因素、储备浮力大小的因素、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1)上浪程度因素:波浪中的纵摇及升沉运动的幅度、船舶舷弧的大小、上层建筑的地位和大小等有关。
******季节区分为:冬季北大西洋区、冬季区、夏季区、热带区、夏季淡水区、热带淡水区等********2)储备浮力因素:干舷、船体的丰满度(Cb值)、上层建筑、舷弧等。
3)灌进船主体内部的可能程度:“A”型船舶―载运液体货物的船舶;“B”型船舶―不符合“A”型船舶特点的其他船舶。
B-60型船舶:船长超过100m的B型船舶,在计算干舷时,其基本干舷取为B型船舶表列干舷值减去了对应船长的B型船舶表列干舷与A型船舶表列干舷值之差的60%。
B-100型船舶:B型船舶的基本干舷取为A型船舶的表列干舷,这种船称为B-100型船舶。
2-2国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1)夏季最小干舷F=F0+f1+f2+f3+f4+f5(mm)其中F0一船的基本干舷(mm);f1一船长L<100m的船舶干舷的修正(mm),f2一方形系数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3一型深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4一有效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f5一非标准舷弧对船舶干舷的修正(mm)。
2)季节区最小干舷:热带区最小干舷FR、冬季区最小干舷FD、淡水最小干舷FQ、热带淡水最小干舷FRQ、冬季北大西洋区最小干舷、船首最小高度。
2-3国内航行船舶最小干舷计算夏季最小干舷计算F=F0+f1+f2+f3(mm);对B型船舶,夏季干舷F还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F=190+3.5L+0.035L2F一基本干舷(mm)、f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mm);f2一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围蔽室对干舷的修正值(mm);f3一非标0准舷弧对于干舷的修正值(mm)。
第四章吨位丈量、载重线和完整稳性
第四章吨位丈量、载重线和完整稳性第四章吨位丈量、载重线和完整稳性第1节吨位丈量4.1.1一般要求4.1.1 1 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4.1.1.2上甲板系指水线以上的第一层连续甲板,对无甲板船,系指船舶的舷顶。
4.1.2计算取值4.1.2.1 吨位丈量计算的处所,金属船舶计量到各处所边界板的内表面;对非金属船舶,主船体要计入边界板的厚度,主船体以上,计量到边界板内表面。
4.1.2.2容积计算以m 为计算单位,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
4.1.2.3丈量的吨位值大于l 时,只取整数部分,舍去小数部分;丈量的吨位值小于1时,取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l 位,且不小于0.1。
4.1.2.4证书中吨位值填写数字,没有单位。
4.1.3吨位计算4.1.3.1总吨位GT 按下述公式计算:V k GT 1=式中:21V V V +=;1V ——按4.1.4.1计算的容积;2V ——按4.1.4.2计算的容积;V k lg 02.02.01+=,或按表4.1.3.1插值。
GT k NT =式中:GT ——按4.1.3.1计算的总吨位;k ——系数,渔船:k =0.35;驳船:k =0.84;运输船:k =0.56;其他船舶:k =0.30。
4.1.4容积计算4.1.4.1 上甲板以下处所容积1V 可用下述方法计算:.1用积分的方法精确计算;.2型线简单者,用几何法近似计算;.3用公式LBD V 72.01 计算,其中L 为上甲板长度,m ;.4验船机构同意的其他有效方法。
4.1.4.2 上甲板以上处所容积2V 的计算:.1 计算上甲板以上各围蔽处所及各露天舱口围板范围内的容积;.2将上述两项的容积累计,即为2V 。
第2节载重线4.2.1一般要求4.2.1.1 新船、现有船因航区或装载变化需要增加干舷者应当按本节规定核定、勘划载重线。
4.2.1.2如按本节规定核定的最小干舷与稳性、强度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中最大值载入船舶证书、勘划载重线。
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计算公式方法的讨论
第2 9卷 关 系 , 在 设 计 且 吃水 一半 时 , 线 面系 数 等 于体 积 平均 系数 即方形 水
系数 。
误差 大 。而浅 吃水 船是 内河 中的典 型船 型 , 内河 在
船舶 数量 中 占有 相 当 的 比例 , 得 公 式 法在 浅 吃 水 使 船 中使用有 很 大的局 限 。 () 3 从公 式 法 中看 出 , c 一C ) 愈大 , 修 ( 值 则 正值 也愈 大 。对 某 ~船 来 讲 由 于船 舶 三维 外 型 特 性 ,c 一C ) 愈 大或 随着 吃水 增加 呈 增 长趋 势 , ( 值 则船 舶外飘 ( 括侧飘 和 前后 飘 ) 大 , 这类 船 的 包 愈 对 吨位 丈量 计 算 产 生 的 误 差 一 定 也 愈 大 。 内河 的客 船、 甲板货 船 和一些 其 他 船舶 为追 求 较 大 的 甲板 面 积, 都存在 着不 同 程度 的外 飘 , 的 还 相 当大 , 有 因此 这类 船使 用公 式法也 有很 大 的局 限。 ( ) 公式 法 中看 出 , 4从 当时 为使 用 简 便 , 对船 舶 附体 和 突 出物 的容积 没 有考虑 。 随着 内河 船 型的 大 型 化和 复杂化 , 舶带 有 附 体 和 突 出物 的现 象愈 来 船 愈 多 , 使得公 式法 在使 用 中造 成 结果误 差增 大 。 也
1 公 式 法 的 由来及 原 理
1 1 公 式法 的 由来 .
D 为修 正型 深 , D+h2+( s h )6 其 中 : D= / h+ /, 为 梁拱 高 ; 为船首 舷弧 高度 ; 为 船尾 舷弧 高度 。 ^
1 2 公 式法 的原理 .
15 我 国参考英 国 、 苏联 等 国 吨位 丈量 规 99年 前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
国家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海船检[2011]267号),全面做好船舶吨位丈量的复核发证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好船舶技术分中心的筹建、及时申请船舶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
二、各船舶检验机构在受理检验审图时,应增加涉及船舶吨位丈量的送审图纸资料数量,以满足船舶吨位丈量复核过程中相关图纸资料的提交要求。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海事局反馈。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实施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
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办理临时登记的船舶不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其申请受理、审图、丈量与发证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船舶吨位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签发。
二、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自实施之日起,船检机构不再为适用船舶签发“船舶吨位证书”。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条款修改说明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条款修改说明总则1适用范围中增加对渔船不适用。
(3.1)2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7.4)3删除原规范关于有关修改通报的生效范围项。
4增加对于国家的文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适用时应遵守。
(7.6)5增加委托人可申请检验。
6增加船舶设计方、建造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长的责任。
7增加事故项。
8把原检验与发证中中的有关定义划归到总则中,并增加部分定义。
第1篇检验与发证一、明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规定,取消“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船舶”的规定。
(.2、1.1.1.3)二、明确内河船舶需海上拖行要求。
(.5)三、增加各种检验项目还需满足建造检验规程、营运检验规程规定。
(.6)四、增加本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指南均有效。
(.2)五、删除原规范关于本法规为作规定,将另有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项。
六、法定证书中增加《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3)七、由原“内河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改为“内河船舶需进行海上拖航”。
(.3)八、增加停航船舶检验.4要求。
九、增加对技术文件的审核批准。
(.1)十、增加须检查船上已配备所需的文件资料项。
(.3)十一、增加验船师编制报告及证书的义务。
(.4)十二、营运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
(.1)十三、明确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按规定签发新证书。
十四、明确证书正副本的使用。
十五、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说明。
十六、增加中对证书、手册等文件是否放置船上的检查。
(.3)十七、检验间隔期增加高速船检验间隔期。
(.1)十八、船底外部检查中,增加浮船坞检查(.3)。
十九、在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中,删除允许“但为维修的目的而直接替换这种设备或装置者例外”可以自行变更。
(.2)二十、增加船舶的搁置检验证书的签发(.3)。
二十一、增加特别定期检验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有效期(.3)。
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8]589号文公布自1998年12月31日起施行北京目录第1章总则 (3)第2章检验种类和检验项目 (3)第3章船体结构 (9)第1节1般办法 (9)第2节外板及甲板 (10)第3节船底骨架 (11)第4节舷侧骨架 (13)第5节甲板骨架 (13)第6节舱壁 (14)第4章干舷和稳性 (14)第1节干舷及载重线标志 (14)第2节稳性 (15)第5章船舶设备 (16)第6章吨位丈量 (17)第7章乘客定额 (18)第1节1般办法 (18)第2节乘客定额标准 (19)第3节乘客舱室 (19)第4节卫生处所 (19)第八章轮机及电气设备 (20)第1节轮机 (20)第2节电气设备 (22)第1章总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对内河(包括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木质船舶执行技术监督检验,促进木质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特制定《内河木质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内河B、C级航区及J级航段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20m,珠玑功率小于29kW(40马力)单层甲板或敞口木质船舶。
1.3本办法所涉及的航区分级依据本局《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的规定。
1.4 在本办法对木船建造和检验中的主要要求做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本局备查。
1.5 定义船长L(m):沿满载水线自首柱(或首部纵中剖面处船壳)前缘量至尾部中剖面处的船壳外缘的长度。
船宽B(m):在船长中点处,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不计入)。
型深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的垂直距离。
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下表面(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下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1篇)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1篇)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期:2020-05-15执⾏⽇期:2020-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1篇检验与发证)⽬录第 1 章通则…………………………………………………………… 1-1第 1 节⼀般规定………………………………………………………1-1第 2 节检验机构………………………………………………………1-1第 3 节检验依据………………………………………………………1-1第 4 节法定证书………………………………………………………1-2第 5 节船舶检验………………………………………………………1-2第 2 章检验和证书………………………………………………………1-4第 1 节检验种类………………………………………………………1-4第 2 节检验范围………………………………………………………1-4第 3 节检验间隔期……………………………………………………1-6第 4 节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1-8第 5 节证书……………………………………………………………1-8第 3 章签发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的检验……………………… 1-10第 1 节⼀般规定………………………………………………………1-10第 2 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 1-10第 3 节年度检验………………………………………………………1-14第 4 节中间检验………………………………………………………1-17第 5 节换证检验………………………………………………………1-18第 6 节船底外部检查……………………………………………… 1-20第 4 章签发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的检验…1-22第 1 节⼀般规定………………………………………………………1-10第 2 节建造检验/初次检验………………………………………… 1-10第 3 节年度检验………………………………………………………1-14第 4 节中间检验………………………………………………………1-17第 5 节换证检验………………………………………………………1-18第 5 章签发船舶试航证书的检验………………………………… 1-10第 1 节试航检验………………………………………………………1-10附录Ⅰ送审图纸⽬录………………………………………………… 1-241 ⼀般规定…………………………………………………………… 1-242 送审(或备查)图纸⽬录……………………………………………1-24附录 II 船舶法定证书…………………………………………………1-271—1第 1 章通则第 1 节⼀般规定1.1.1适⽤范围1.1.1.1本篇适⽤于所有船。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3篇吨位丈量目录第1章 通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篇适用于内河船舶的吨位丈量。
1.1.1.2 下列内河船舶应按照本篇规定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 新船;(2) 改装或改建或改变用途后吨位有变更①(3) 船舶所有人要求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
的现有船舶; 1.1.1.3 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以致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篇各项规定时,应报告本局,并按本局批准的方法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 一般要求1.1.2.1 本篇对船舶吨位丈量以m 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 。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2.2 列入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内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至船体外板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外表面。
1.1.2.3 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船舶,应分别按船舶种类量计船舶总容积,取船舶总容积的大者对应的船舶种类计算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4 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
1.1.2.5 按本篇丈量船舶吨位,一般可按图纸量计,但须查核船舶布置与图纸是否相符。
1.1.3 定义除另有规定外,本篇名称定义如下:1.1.3.1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总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2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篇各项规定丈量的船舶有效容积所确定的数值。
1.1.3.3 量吨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吨位的甲板,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量吨甲板,如图1.1.3.3所示。
延伸线量吨甲板延伸线尾升高甲板首升高甲板图1.1.3.31.1.3.4 围蔽处所——系指有外板、舱壁、固定围蔽、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
(2016)
生效日期:2016年7 月1 日 北京
总目录
总则 ........................................................................................................................................................................... 0-1 第 1 篇 船体 ........................................................................................................................................................... 1-1 第 2 篇 轮机 ........................................................................................................................................................... 2-1 第 3 篇 电气设备 ................................................................................................................................................... 3-1 第 4 篇 控制、监测、报警和安全系统 ............................................................................................................... 4-1 第 5 篇 货物冷藏 ................................................................................................................................................... 5-1 第 6 篇 消防 ........................................................................................................................................................... 6-1 第 7 篇 材料与焊接 ............................................................................................................................................... 7-1 第 8 篇 其他 ........................................................................................................................................................... 8-1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5.24•【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方案的实施要求,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改变现有船舶吨位丈量发证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等单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三、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行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检验费用仍由船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五、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机构和人员,加快对船舶吨位复核发证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配备相关装备设施。
中国海事局近期将制定出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评估验收和吨位复核发证人员初任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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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船舶吨位丈量规范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技监字[1995]426号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总吨位 (4)第三章净吨位 (7)第四章丈量与计算 (7)第一章总则1.1.1本规定适用于船长大于10m的内河民用船舶。
对于新型船舶,由于其构造特点,不能合理应用或难于实施本规范各项规定时,应由本局确定其总吨位和净吨位。
1.1.2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根据本规范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根据本规范各项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1.3 自本规范公布之日起,新建船舶、经改装或改建后吨位有变更的船舶、改变用途的船舶以及用船部门需要申请吨位丈量的营运船舶,应按本规范量计吨位。
除此之外,可不需重新量计吨位。
1.1.4本规范对船舶吨位丈量以n为计算单位,在计算中所采用的量度应取至cm。
计算所得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只取整数,不用小数点以下的数值。
1.1.5凡需按本规范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图纸:(1)船体说明书;(2)总布置图;(3)型线图;(4)静水力曲线图(或表);(5)横剖面图;(6)基本结构图。
1.1.6按本规范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证书中的总吨位及净吨位数字后面不需填写计量单位“吨”或“t”。
1.1.7被规范中名词定义:(1)量吨甲板:系指相邻于满载水线以上的第一层全通甲板。
(2)量吨甲板长度:系指量吨甲板型线首尾两端点之间的最大水平长度。
如量吨甲板有台阶时,则按较低一层甲板型线延伸后量计,见图1.7.7(2)。
量吨甲板长度不包括假船首和假船尾的长度。
图1.1.7(2)(3)船宽:系指船体型线横剖面的最大水平距离。
对金属外板的船舶,应量至两舷外板的内表面;对于非金属外板的船舶,则量至两舷外板的外表面。
(4)型深:对金属外板的船舶,系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的上表面量至量吨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于非金属外板的船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5)围蔽处所:系指由外板、舱壁、固定围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所。
量吨甲板以下的船体部分视为围蔽处所。
(6)开敞处所:除围蔽处所外,均为开敞处所。
1.1.8按本规范丈量船舶吨位,一般可按图纸量计,但须查核船舶布置与图纸是否相符。
第二章总吨位2.1.1船舶总吨位(GT)应按下式求得:GT=K1V式中:K1—系数,按下式计算,或按表2.1.1选取:K1=0.23+0.016lgVV—按本规范规定丈量所得的船舶总容积,m3,按下式计算:V = V 1+ V 2+ V 3+ V 4式中:V 1—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见4.1.1;V 2—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见4.1.2;V 3—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的型容积,m3,见4.1.3;V 4—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的型容积,m3,见4.1.4;注:①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系指在量吨甲板以上按“内河船舶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要求确定的固定载客的非围蔽处所。
②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系甲板货船如汽车渡船、火车渡船、半舱船等在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装载甲板货物的非围蔽处所及无舱盖的货舱口处所。
表2.1.1注:对于容积的中间值,系数K1用内插法求得。
2.1.2对于开体驳船和挖泥船,当卸货时尽管其船体可暂时敞开与喝水相通,但船体内容积如图2.1.2所示阴影线部分应计入总容积内。
非水密底部舱口图2.1.2图中阴影线部分应计入围蔽处所2.1.3渔船中,有与河水直接相通的网箱渔舱和活鱼运输船,其船壳内容积量计参照2.1.2的规定。
2.1.4不计入总吨位的处所:(1)在露天处所的烟囱(包括烟囱隔层内的空间);(2)天窗(包括机舱棚上和居住处所上透光通风的天窗);(3)桅杆、起重柱、定位桩;(4)通风筒;(5)货舱口以外的其他舱口;(6)舷伸甲板的舷伸部分;(7)甲板室侧壁与两舷的舷墙(或栏杆)之间的舷边走道。
第三章净吨位3.1.1船舶净吨位(NT)应按下式求得:NT=K2GT式中:GT—系按前章量计所得的总吨位;K2—系数,按表3.1.1选取:表3.1.1注:①客船(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包括交通船、载客渡船;②半舱船、甲板货船(含汽车渡船、火车渡船),其K2=0.950.6HD-,式中的H为载货甲板距基线的垂直距离,D为型深,当HD <0.6,HD=0.6;③驳船是指量吨甲板下载货的非机动船;④不载客货的船舶系指工程船、工作船、拖(推)船等。
3.1.2对具有多种用途的船,由表3.1.1按船舶种类查得的K2值中取其大者。
3.1.3其他种类的船舶可根据其运输特点参照表3.1.1执行。
第四章丈量与计算4.1.1量吨甲板下围蔽处所的型容积V 1:(1) 量吨甲板下围蔽处所的型容积,根据本规范1.1.5规定的图纸,应按下式求得:()()1'wp b b s D d C C V C L B D d ⎡⎤--=+∙∙∙⎢⎥⎢⎥⎣⎦m 3式中:d —设计满载吃水,m ;C b —设计满载吃水时的方型系数; C b —设计满载吃水时的水线面系数; L s —设计满载水线长,m ; B —船宽,m ;D —型深,m ;D ’— 修正型深,m ,按下式求得:()1'26s w hD D h h =+++ m式中:h —梁拱高,m ;h s —船首舷弧高,m ; h w —船尾舷弧高,m ;(2) 对无资料的船舶,应用辛氏第一法则量计量吨甲板下围蔽处所的型容积V 1:先量取量吨甲板长度,并按表4.1.1(2)规定进行等分。
在长度的两端点及各等分点处量取深度(对金属外板的船舶,深度是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量吨甲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减取相应梁拱高的三分之一;对于非金属外板的船舶,此深度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将量得的深度四等分,然后在深度上下两端点及各等分点处按1.1.7(3)规定量取各个宽度。
将量得的各宽度用辛氏第一法则计算,求得各横剖面面积。
再将各横剖面面积值用辛氏第一法则计算,即可求得量吨甲板下的型容积。
表4.1.1(2)(3) 对于船长L ≤30m ,且无资料的船舶,可用下式量计量吨甲板下围蔽处所的型容积V 1:1V C L B D =∙∙∙ m 3式中:L —量吨甲板长度,m ;B —船宽,m ; D —型深,m ;C —系数,按表4.1.1(3)选取首、尾、底型的系数,三者相乘即得。
当C <0.7时,取C=0.7。
(4) 如船体为简单的几何形状,则不论长度如何,可用几何方法量计量吨甲板下的型容积。
(5) 对于无舱口盖板的敞口船舶,其量吨甲板下的型容积按图4.1.1(5)阴影部分计入。
(6) 经验船部门同意,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计算方法量计上述型容积。
4.1.2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的型容积V 2:(1)量吨甲板与上甲板间的容积;在中纵剖面上,于甲板间高度的中点量取首尾两端间的长度,并按表4.1.1(2)规定等分,在长度两端点及各等分点处,按1.1.7(3)的规定于高度的中点处量得各宽度,将以上量得的各宽度用辛氏第一法则求平均剖面面积,乘以甲板间平均高度,即得量吨甲板与上甲板间的型容积。
各等分点的高度是自上甲板的下表面量至量吨甲板上表面间的垂直距离,将量得的高度相加平均后,即得甲板间平均高度。
(2)首楼、尾楼和首尾升高甲板部分的溶剂参照本条(1)进行量计,起尺寸均量到建筑物外围壁板的内表面。
(3)甲板室容积:如系流线型,则参照本条(1)进行量计;如系直线型,则以舱室的平均长度、宽度、高度相乘即得如系其他几何形状,则用几何方法量计。
(4)货舱口容积:①量吨甲板以上的货舱口容积以舱口围板内表面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和平均高度相乘即得舱口容积。
舱口的高度是是从甲板下表面量至舱口盖板的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如高度不等,则取其平均值。
②已包括在量吨甲板与上甲板间容积内的货舱口容积,不另计算。
(5)量吨甲板上的货油罐、旋转机房及膨胀舱的容积参照本条(3)及(4)的规定进行量计。
4.1.3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的型容积V 3:对有顶盖的载客处所,其容积为甲板载客面积乘以自顶盖的下表面至载客甲板的上表面的平均高度。
对无顶盖的载客处所,其容积为甲板载客面积乘以1.85m 。
量计甲板载客面积时,其尺度应量至舷墙(或栏杆)的内表面。
表4.1.1.(3)船首型(俯视、侧视)尖头尖圆头平头系数0.850.900.95船尾型(俯视、侧视)雪橇型系数0.850.930.96底型(中横剖面)尖底圆底平底系数0.940.960.98巡洋舰型方型注:①对船首型及船尾型的系数,可按实船的俯视及侧视形状系数的平均值选取,如某船舶首型侧视为尖头而俯视为平头,则船首系数可取:0.850.950.902+= ②对于船尾有半轴隧凹穴的船尾型系数取表列数值的98%;有全轴隧凹穴的船尾型系数取表列数值的97%。
双壳船半舱船图4.1.1(5)4.1.4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的型容积V 4:(1)有固定(或活动)顶盖的,其容积为甲板载货面积乘以自顶盖的下表面至载货甲板上表面的平均高度。
(2)周围有固定(或活动)围板而无顶盖的,其容积为甲板的载货面积乘以围板平均高度;围板高度低于船宽的0.1倍时,取0.1倍船宽进行量计。
(3)两舷无围板,首尾有横向挡货板的,其容积为首、尾横向挡货板的平均宽度乘以首、尾横向挡货板的平均高度,再乘以首、尾横向挡货板间的长度。
(4)无围板和顶盖的,其容积为甲板的实际载货面积乘以0.1倍船宽。
(5)汽车渡船在露天甲板上的载车处所容积,以设计时的载车车型的外型长、宽、高设计载车车数相乘即得。
火车渡船在露天甲板上的载车处所容积,以设计时的载车车型的外型长、宽、高设计载车车数相乘即得。
(6)集装箱高出甲板以上的容积为甲板载货面积乘以集装箱在甲板上的堆放高度。
(7)无舱盖的货舱口容积为舱口围板内表面间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和围板的平均高度相乘即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