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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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共四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1、紧急避险
2、特殊侵权行为
3、过错责任原则
4、共同危险行为
二、判断题。(共10小题,请在每题后括号内标示正错,每题2分,共20分)
1.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无过错的理由不是追究无过错人责任的理由。(√)
3.对于无过错责任案件的起诉,原告无需提供任何证据。(×)
4.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这种连带责任没有追偿性。(√ )
5.侵害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6.三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并非真正意义的公共场所,实际上只是营业性的服务场所。( √)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产品包括初级农产品。(× )
8.高空抛物的规范规定的作用是为了更好的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
9.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10.因污染环境在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污染者指对环境进行改变的人。(√)
三、简答题:(共四题,每题15分,共60分)
1.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
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
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
2.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 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
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
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
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
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
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
4.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责任法讲义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
(略)
二、侵权责任法的框架结构
《侵权责任法》共92条、12章。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
1. 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共性问题做出的规定(第一章至第三章)
2. 对现行法律补充和完善的规定(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
3. 对现行规定和做法修改的内容
三、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1. 调整对象是民事权益
2. 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采取平等的保护手段
3. 不调整合同违约责任
4. 属于国家赔偿内容的,由《国家赔偿法》解决。
四、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重合
有时候一个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哪个责任应当优先承担?
五、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两个原则:
1. 特别法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
2. 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要有加害行为
2. 要有损害
3. 要有因果关系
4. 要有过错
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
1. 过错的含义:
(1)故意
(2)过失
2. 过错责任的内容
(1)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特点:
1. 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2. 无过错责任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 是否免责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 原告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但仍需证明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5. 无过错责任一般都有赔偿限额的规定。
(三)公平责任是否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 没有把公平责任作归责原则
2. 在责任分担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后造成他人损害的
(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
(4)因为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
八、连带责任的承担
(一)连带责任的特征
1. 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2. 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3. 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
1. 根据各自的过错来确定
2. 根据原因力进行比较
3. 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三)何时确定内部份额
《侵权责任法》曾经有一稿是这样写的:“承担连带责任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个规定出来以后,引起了不少异议,认为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不一定在连带责任承担以后,也可以在侵权之诉中就把内部份额确定了,侵权之诉和内部份额确定之诉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法院确定了内部份额,这只对连带责任人内部有效,对受害人无效,对外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仍然需要承担10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