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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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宁建质字[2011]1184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宁建质字〔2011〕1184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 9号)和省住建厅、市安委会关于开展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高发频发的态势,结合年度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重点地开展四季度建筑施工(包括地铁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范围和重点(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重点1、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情况。

重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 164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以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规字[2009]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项施工方案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房产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的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专家论证活动的管理。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介绍:周金良。

职务: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简历:男,汉族,人。

1962年8月出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

研究生学历(省委党校区域经济学专业毕业),中共党员。

历任钟山水泥厂副主任,市建委副处长、处长、处长兼市城建控股公司总经理,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建委主任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兼城建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市住建委主任、工委副书记,现任市住建委主任、工委书记。

工作分工:主持住建委、住建工委全面工作。

:郭宏定。

职务:市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简历:男,汉族,高邮人。

1961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学位(东南大学结构工程专业毕业),中共党员。

历任东南大学辅导员、教师、招生办主任、学生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人才交流中心主任,市建委主任助理、副主任、工委委员,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副书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局长。

现任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正局)。

工作分工: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党建、人才、统战、社团、民族、创业和再就业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工会、妇女和共青团等工作;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委机关党建和作风建设、委信息化建设、“智慧”创建等工作;协助主任、书记做好干部、人事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等工作;负责建设类中专学历和职工技能培训教育;负责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团工委)、机关党委、《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市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市建筑职工大学、电子政务信息中心、新闻中心。

:正嘉。

职务:市住建委副主任、工委委员。

简历:男,汉族,兴化人。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宁建建监字[2012]453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2〕453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省、市“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市住建委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开展以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为核心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治违”),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扎实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燃气设施工程。

三、重点内容(一)非法违法行为(1)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的。

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

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更多的优质、精品工程。

根据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宁建法字(2004)820号文件精神,建筑业协会经过5年来实践,并结合实际情况,现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金陵杯”奖),是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金陵杯”奖评选由各在宁建筑施工会员企业提出申报,申报工程必须是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评定的优质结构工程(或过渡期间的优良工程)。

第四条“金陵杯”奖每年评选一次,2月底开始申报,5月底评选结束。

获奖工程数一般控制在申报数的60%左右。

第五条“金陵杯”奖的评选由建筑业协会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围第六条申报“金陵杯”奖围:一、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含)以上;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三、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或单跨在24m(含)以上;四、独立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五、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但有较大影响,有纪念意义或建筑风格独特其工程质量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为保证评奖工程的完整性,如主承建单位申报的工程,有合法分包方或配合方(包括安装、装饰、地基等单位)参建的其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左右,分包方或配合方应作为参建单位来申报。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围:一、外地来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我市以外的工程;二、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报监或安全报监的工程,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工程;四、已参加过“金陵杯”奖评选而未被评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工程必须是市行政区域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由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二、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三、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标化合格或以上标准;四、住宅工程的入住率应达到30%以上。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宁建建监字[2014]1044号•【施行日期】201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4〕1044号)各区(园区)住建(建工)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自2012年以来,全市各区(园区)住建(建工)局、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国和省市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特别是今年,结合全市迎“青奥”安全生产200天专项整治和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各区(园区)、各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了一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青奥会成功举办做出了应有贡献。

为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行动,巩固前期集中整治成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持续推进我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南京市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并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我委制订了《南京市建设工程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23日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住建部9月份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严格执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扎实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各类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生产秩序,坚持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建设领域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安全稳定大局。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委[2010]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南京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南京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大城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保持上下衔接。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南京科学发展要求的责任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4、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并依据实践效果动态调整完善,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结合南京实际,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市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基层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南京建筑安装管理处

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南京建筑安装管理处

关于印发空气净化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建工局,市政公用局,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建设局、省有关厅、局: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建办建[2001]41号),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商省有关专业部门拟订了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等4项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联系。

附:1、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2、凿井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3、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4、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二OO二年七月三十日—1—附件1: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3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2项以上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50万平方米或高等级道路30万平方米(3年累计数,下同);(2)城市桥梁50座次或单桥长度≥200米,或单跨≥50米桥梁3座次;(3)城市隧道2.5公里;(4)城市排(给)水管道150公里(管径≥400豪米)(5)养护城市河道100公里;维修水闸、水坝或排(引)水泵站20座。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宁建法字[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8]274号)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建工(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除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施工队伍资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工作,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执行。

2、根据国家建设部部令规定,市建委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⑴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⑵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南京市建委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于1995年,位于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大厅2楼,中心正式员工29名,主要职能是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并对建设工程交易秩序进行管理。

近年来,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转型、创新和跨越”的发展之路,立足“阳光交易、高效服务”的宗旨,以“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有形建筑市场的内涵和外延,努力建立招标投标管理与服务长效机制,不断开创工程交易服务新局面,先后荣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南京市城市建设立功竞赛先进单位”等称号;“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荣获“江苏省及南京市纪检监察创新工作一等奖”、“江苏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化应用优秀项目”、“省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创新特等奖”等奖项,工程进场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南京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储备中心于2004年12月成立,单位地址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28楼。

主要承担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参与住建委组织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2、承接市住建委下达的远、中、近期储备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分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 组织进行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的评估、论证和报批工作;对社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建管理;承担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前期专题咨询报告(区域道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分析、环境评估等)的编制工作。

近年来获得南京市“建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南京市规划建设展览馆是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展示近2500年南京城建史、近几年城市建设巨大成就及建设规划的专业展览馆,位于南京市玄武门22号,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全馆占地23000㎡,集城市发展沿革、城市建设成就展示、规划公示、在建重大项目介绍诸功能为一体,为目前全国同类展馆规模最大,设施最为先进的场馆之一。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简介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立于1995年,位于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大厅2楼,中心正式员工29名,主要职能是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并对建设工程交易秩序进行管理。

近年来,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转型、创新和跨越”的发展之路,立足“阳光交易、高效服务”的宗旨,以“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有形建筑市场的内涵和外延,努力建立招标投标管理与服务长效机制,不断开创工程交易服务新局面,先后荣获“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南京市城市建设立功竞赛先进单位”等称号;“e路阳光”网上交易平台荣获“江苏省及南京市纪检监察创新工作一等奖”、“江苏省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化应用优秀项目”、“省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创新特等奖”等奖项,工程进场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南京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储备中心于2004年12月成立,单位地址为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28楼。

主要承担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参与住建委组织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中长期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2、承接市住建委下达的远、中、近期储备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部分工程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 组织进行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的评估、论证和报批工作;对社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代建管理;承担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前期专题咨询报告(区域道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分析、环境评估等)的编制工作。

近年来获得南京市“建设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南京市规划建设展览馆是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展示近2500年南京城建史、近几年城市建设巨大成就及建设规划的专业展览馆,位于南京市玄武门22号,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全馆占地 23000㎡,集城市发展沿革、城市建设成就展示、规划公示、在建重大项目介绍诸功能为一体,为目前全国同类展馆规模最大,设施最为先进的场馆之一。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附件:南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有关活动及实施对该活动的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包括拟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工程(不包括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遵循“谁征收、谁监管”原则,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更多的优质、精品工程。

根据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宁建法字(2004)820号文件精神,南京建筑业协会经过5年来实践,并结合实际情况,现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市建筑工程“金陵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金陵杯”奖),是南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金陵杯”奖评选由各在宁建筑施工会员企业提出申报,申报工程必须是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评定的优质结构工程(或过渡期间的优良工程)。

第四条“金陵杯”奖每年评选一次,2月底开始申报,5月底评选结束。

获奖工程数一般控制在申报数的60%左右。

第五条“金陵杯”奖的评选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范围第六条申报“金陵杯”奖范围:一、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含)以上;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三、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含)以上或单跨在24m(含)以上;四、独立安装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五、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但有较大影响,有纪念意义或建筑风格独特其工程质量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为保证评奖工程的完整性,如主承建单位申报的工程,有合法分包方或配合方(包括安装、装饰、地基等单位)参建的其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左右,分包方或配合方应作为参建单位来申报。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一、外地来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我市以外的工程;二、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报监或安全报监的工程,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工程;四、已参加过“金陵杯”奖评选而未被评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工程必须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由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二、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三、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标化合格或以上标准;四、住宅工程的入住率应达到30%以上。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宁建质字[2012]152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宁建质字〔2012〕152号)各区县住建局(建工局),市各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巩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成果,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特制定《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方案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和专业实际,认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通过扎实开展建设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建设各方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

二、总体目标有效杜绝施工作业的“三违”行为,加强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施工消防、建筑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突出工程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控,努力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力争达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的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我委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朱家祥副主任任组长,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三区两县住建局(建工局)分管领导为组员,负责我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查工作,市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三区两县住建局(建工局)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32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法规、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第十条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单位中确定一个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监测、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将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组成部分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机构报告深基坑工程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协调,妥善处理第十六条提倡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第三章工程勘察、设计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确保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第十九条提倡由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核验、确认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计算书、田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研究解决问题的会议,必要时应当提出进行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的要求勘察单位应当参与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并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补充勘察第四章工程施工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对相邻设施应当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当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当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依法报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深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时应当及时浇筑垫层和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工后,应尽快回填;有“后浇带”的工程,应当分期回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9?D99)深基坑工程施工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报告;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第五章监理、监测与检测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施工和监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二十八条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严格按经监理单位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监测单位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地质及周边环境复杂、或突发台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影响的,监测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观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加大观测频率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召集设计、施工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应当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规范,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结构体系和止水帷幕适时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的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并达到一定的数量.质量检测的具体实施依照本市监督抽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对深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第三十二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危害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的其它行为,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相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南京市深基坑重大险情和事故突发应急领导小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工局、市政公用局组成,处理我市深基坑施工发生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20-99)的规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第三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深基坑的施工、检测、监测和验收,由南京市建工局、市政公用局分别与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细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南京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南京市金陵杯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南京市金陵杯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南京市金陵杯工程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意识,积极争创品牌工程,并为国家及省优质工程的评选作好推荐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陵杯工程是我市建设行业工程施工质量的最高荣誉称号。

评选对象为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金陵杯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本市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实际水平的发展,要高于国家标准,严于规范、规程。

第四条金陵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二季度。

第五条金陵杯工程的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六条金陵杯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并按工程类别分别设房屋建筑工程评审委员会、市政公用工程评审委员会和装饰装修工程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委托以下单位实施:(一)房屋建筑工程由南京市建筑业协会实施;(二)市政公用工程由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实施;(三)装饰装修工程由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实施。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市市政公用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八条申报金陵杯的工程,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前竣工投入使用的下列工程:(一)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工业厂房工程;2、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3、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的住宅工程;4、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组团)工程;5、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安装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1、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2、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场、站、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雨污水管道、河道整治、排涝泵站及防洪工程;3、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净水厂、制气厂、城市遂道、污水处理工程:4、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地铁(含轻轨)工程。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南京市主城区街巷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南京市主城区街巷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南京市主城区街巷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7•【字号】宁政发[2005]196号•【施行日期】2005.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南京市主城区街巷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5]1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南京市主城区街巷整治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七日南京市主城区街巷整治实施方案(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5年9月)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环境建设成果,推进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由主次干道向街巷延伸,全面改善城市街巷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特制定南京市主城区街巷整治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为民办实事,着力改善街巷道路硬件设施和环境面貌,方便市民出行,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2、总体目标:用三年(至2008年)的时间,通过对主城区街巷道路设施的整修和环境改造,确保整治范围内的街巷达到整治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人居环境质量。

二、整治原则1、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

改造完善城市街巷道路基础设施、实施沿街建筑物立面出新等措施,与拆除违章建筑、整顿经营摊点、疏导车辆停放等管理措施相结合,实现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兼顾市政管养街巷道路和非市政管养街巷道路,分别以养护维修和整修出新为主要手段,消除道路现有问题,补充或完善排水、路灯等附属设施,保证道路的使用功能;突出整治城市中心地区直接关系市民生活的背街小巷,突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3、市区联动、分工负责的原则。

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整治标准和长效管理办法、安排项目和资金计划、落实经费渠道和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配合各相关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宁政发[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发(2008)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拟定的《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南京市市容管理局2008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为,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是指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地铁、人防、房屋拆迁等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含工程渣土。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经市市容局核准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实施单独招标;未实施单独招标的,依法不得办理下一阶段的其他各项工程建设程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宁建规字[2012]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24【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字[2012]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应急项目承发包过程中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住建部建立企业诚信机制,以及省纪委、住建厅就全面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工作目标责任要求,我委对原《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24日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以下简称应急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应急项目承发包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依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的通知要求,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是指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组织实施和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应急项目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应当从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应急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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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
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宁建基字[2009]39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建基字[2009]397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古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综合杆管线迁移、改造、敷设、养护维修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巩固创建成果,落实长效措施”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上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一)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并在报监时向所辖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提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检查(以下简称开工条件检查)资料。

(二)开工条件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内容为:
1、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责任制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计划情况;
3、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与审批情况;
4、参加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施工现场围挡、平面布置、施工出入口及场内路面硬化、冲洗设施、施工标志牌及承诺使用预拌砂浆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6、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设置情况。

(三)开工条件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对向监督机构提供的开工条件检查资料真实性负责。

(四)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措施及检查情况报送批准开工的有关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五)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开工条件检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发现开工条件不满足规定要求时,不得出具安全监督备案意见,不得允许其开工;已经开工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加强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
1、工程项目开工前后,各方责任主体应按规定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能力考核;
2、应当参加能力考核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现场负责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现场总监代表和安全监理等岗位人员。

3、需参加能力考核的岗位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力考核将定期举办,对已参加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未按规定参加能力考核的人员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限期整改。

三、建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不文明施工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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