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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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

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宁建基字[2009]39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6.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建基字[2009]397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古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综合杆管线迁移、改造、敷设、养护维修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巩固创建成果,落实长效措施”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上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一)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并在报监时向所辖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提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检查(以下简称开工条件检查)资料。

(二)开工条件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1、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责任制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计划情况;

3、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与审批情况;

4、参加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施工现场围挡、平面布置、施工出入口及场内路面硬化、冲洗设施、施工标志牌及承诺使用预拌砂浆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6、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设置情况。

(三)开工条件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对向监督机构提供的开工条件检查资料真实性负责。

(四)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措施及检查情况报送批准开工的有关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五)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开工条件检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发现开工条件不满足规定要求时,不得出具安全监督备案意见,不得允许其开工;已经开工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加强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

1、工程项目开工前后,各方责任主体应按规定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能力考核;

2、应当参加能力考核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现场负责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现场总监代表和安全监理等岗位人员。

3、需参加能力考核的岗位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力考核将定期举办,对已参加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未按规定参加能力考核的人员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限期整改。

三、建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不文明施工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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