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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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1992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

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杨桂仙、施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桂仙、施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桂仙、施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46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霞汪佳钱晓燕【审理法官】张霞汪佳钱晓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桂仙;施丽平;施丽琼;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嵩明支公司【当事人】杨桂仙施丽平施丽琼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嵩明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桂仙施丽平施丽琼苏刚【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嵩明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绪春、钱春成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绪春、钱春成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绪春、钱春成【代理律所】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桂仙;施丽平;施丽琼【被告】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嵩明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本院二审查证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如何认定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苏刚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通用7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篇1甲方(肇事方):______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乙方(受害方):______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分,甲方驾驶_______车由_______行至_______县_______公路_______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_______相撞,造成_______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甲方通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乙方_______元医疗费。

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_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甲乙双方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一、甲乙双方在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_______的主持下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

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损害赔偿金_______元人民币,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_______元人民币。

该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已扣减甲方需承担乙方车辆方面的损失,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车辆损失赔偿。

本协议签字时,乙方通过主持调解警官支付甲方下差的陆万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甲方确认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甲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应当收回之前的_______元收条,一并向乙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_______元的收条,甲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复印件留存于交警队卷宗中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小编为您带来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条主要是讲就该争议如何解决的两种法律途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其目的还是为了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可以顺利快速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希望一下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其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

张晓琳、吴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琳、吴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琳、吴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2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梦薇董茂建王爱军【审理法官】王梦薇董茂建王爱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晓琳;吴美君;吴福君;吴友义;吴京臣;吴福臣;吴晶;张树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当事人】张晓琳吴美君吴福君吴友义吴京臣吴福臣吴晶张树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晓琳吴美君吴福君吴友义吴京臣吴福臣吴晶张树伟【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郝曙华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王勋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曙华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王勋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曙华王勋【代理律所】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晓琳【被告】吴美君;吴福君;吴友义;吴京臣;吴福臣;吴晶;张树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民事权利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不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程序是否完备、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前款所述的公安机关出具文书,人民法院均应对案件进行受理。

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案,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处理,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一方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如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遇到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事故索赔≠巨额赔款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遇到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事故索赔≠巨额赔款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交通事故的调解是一门艺术,其中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协调过程,同时还要照顾到受害人的悲伤愤怒情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之后,最后形成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最终解决方案,并就该方案的具体实施达成协议,即使到此时,也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实行该方案的过程中,因为处理某个细节问题的分歧而中断协议履行的风险,因此,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是一门具有高度艺术性的工作,具体来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调解的提出: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才可能进行,因此,必须由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同,才有可能会有下面的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提出调解意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会亲自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即使向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该调解要求,也很难得到对方的响应,反而会让对方当事人误解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住强势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促使对方当事人抵制调解的意向加强,因此,这时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调解人(如律师)向对方提出较好,即使是调解人向对方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当地以当事人名义提出,而应以律师身份或中间人的身份向对方提出调解的建议。

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调解,言语可以较为激烈一点,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对方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调解,首先最好是对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对其表现出来的较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当事人的歉意。

(二)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一般来说,就加害人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作为调解人,则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选择合适时机,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这样做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好处:1、事故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调整情绪,从事故造成的心理压力中解脱出来,能够从相对较为理性的角度心平气和的考虑事故善后处理问题,为调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实的心理基础;2、此时提出调解,对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容易评估和计算,双方的权利无状态一目了然,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现实基础。

调研文章:浅谈如何防范及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调研文章:浅谈如何防范及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

调研文章:浅谈如何防范及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改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购买机动车数量、申请办理驾驶证人员数量便大幅增加,使得道路交通形势日益严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并日益复杂,部分交通事故当事方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堵路闹事”等方式胁迫交警部门和政府,成为交警部门和政府“头疼”的问题。

因此,如何防范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这个问题更多地引起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高度重视。

一、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形式(一)事故赔付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天降横祸,受害方家人的心灵受到了巨大创伤,唯想通过经济补偿来安慰受伤的心灵,这在情理上是能够理解的。

然而受到事故责任划分以及当事人赔付能力及办案程序和时限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受害人方不可能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便迁怒并责怪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或前往当事对方的单位或家里闹事,由此引发矛盾纠纷。

这类矛盾可以说是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最主要的矛盾。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发的矛盾纠纷。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群众最为关切的是交警大队结合证据材料对事故依法下达的责任认定。

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稍有偏颇或瑕疵,当事人必定会紧抓不放,生出不必要的麻烦来;还有少数当事人由于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知之甚少甚至无知,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或者主观臆想,自认为交警执法不公,产生对交警的不满,由此无端地围攻交警部门、刁难执法人员,甚至散发传单、上网发帖,借此利用公共舆论来浑水摸鱼。

(三)交通逃逸案件久侦未破引发的矛盾纠纷。

在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者的逃跑,致使事故中受害方的赔付特别是急救费用、安葬费用等无法实现,同时肇事方逃跑在不特定时间内无法归案,这给受害方情感上也会造成严重打击。

因此,一旦交通逃逸案发生且久侦未破,我交警部门将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巨大的压力,稍有不慎,极易酿成当事人围攻、拦路上访等群体性违法行为。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

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案例一:饶某某与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7年8月23日矛盾纠纷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名称: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张永星审稿: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曹晶海口市司法局基层处吴仲侬海南省司法厅基层处郭光星邢冠群司法部基层司熊飞郑文彪罗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开明郑先红朱腾飞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简介】2017年2月6日21时,海口市某路,饶某某驾驶小轿车与正横穿马路的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重伤昏迷。

吴某某被立即送医救治,至调解时仍处于昏迷状态。

交通事故发生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7年3月8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后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复议,撤销之前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者饶某某在未能确认安全情况下通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指使他人顶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过错较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某不走人行横道、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横穿道路,过错较轻,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吴某某重伤昏迷,其妻子吴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时间又要在医院陪护吴某某,故吴某梅委托其子吴某全权处理事故调解等相关事宜。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共同向海口市龙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从事故发生到最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中间间隔3个多月,为支付吴某某在医院住院、抢救和治疗费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债台高筑。

现在吴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进一步救治急需巨额医药费、住院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范文(六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范文(六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范文甲方(赔偿方):_____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受偿方):_____身份证号联系电话____年____月____日,在,驾驶将撞,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责任。

现经甲、乙双方仔细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经济损失元,付元,付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乙方放弃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乙方放弃对甲方民事权利主张的诉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

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保险理赔权利和费用归甲方所有。

六、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提出反悔。

七、本协议签定后,甲方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

八、乙方领取赔偿款后,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甲方的工作、学习、生活、否则赔偿甲方违约金。

九、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分执。

0甲方乙方____年____月____日上述即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范文(二)甲方(肇事方):_____乙方(受害方):_____丙方(受害方):_____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1、事故经过: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_____驾驶_____车辆在____路段和_____驾驶_____(车牌号为_____)相撞致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民调解受案范围和“公调对接”制度

人民调解受案范围和“公调对接”制度
通事故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创新:
1.除了在村委会、居委会、街道、乡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在区县也设立了人民 调解委员会。
2.在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派出所、交巡警大(中) 队等处理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部门设 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3.设立了专业性的或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环保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为进一步推进专业化、行业化人民调解工作,司法部于2011年5月12日专门颁布了《关 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2010年1月8日司法部、卫生部、 保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人民调解制度的设置体现了国家法制与社会自治的互补与共存关系。社会 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与自我治理功能加以 解决。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维护 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 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1.治安及交通管理领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 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 当依据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联合调解不仅适用于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久调不决或有激化可能的 纠纷,以及涉及土地、山林、坟地、宗教信仰等引起的大型纠纷和群众性械斗,适 宜于专项治理多发性、易激化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 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5篇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5篇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5篇篇1甲方(赔偿义务人):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乙方(赔偿权利人):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鉴于甲方驾驶的__________(车辆信息)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地点)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乙方受到损害。

现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事故基本情况1.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及后果。

2. 事故涉及的其他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情况。

二、赔偿项目及标准1. 医疗费用:甲方赔偿乙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误工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计算依据为乙方的平均工资及预计的误工时间。

3. 护理费:乙方在恢复期间的护理费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4. 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甲方赔偿乙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5. 其他相关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具体赔偿数额和计算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除上述费用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赔偿支付方式及期限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剩余款项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在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支付方式:________。

(如银行转账/现金等)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赔偿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未支付金额的____%(百分比)支付违约金。

若因违约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机制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机制

委 员会在化 解道 路交 通事 故损 害赔 偿
矛盾纠纷方面 的积极作用 , 关通 知 内 有
容如下:
当事 三 、 强 队 伍 建 设 , 实 工 作 行 调 解 协 议 。 人 未 达 成 协 议 或 者 达 加 落
保 障
参 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民事 损 害赔 偿 纠
纷 调 解 工 作 的 人 民调 解 员 的聘 任 和 管 理
组 织 考 评 工 作 。公 安部 门 要 积 极 配 合 司
法 行 政 部 门做 好 人 员招 聘 工 作 , 积 极 为
训 , 人 民调 解 员 掌握 相应 的 保 险 理 赔 使 业 务 知 识 和 赔 付 原 则 。 民调 解 委 员 会 人
调 解 涉 及 保 险 赔 偿 的案 件 时 ,应 当在 3
人 民 调解 员 的业 务 能 力 和 水 平 ,并 定 期
机构 与人 民调解 委员会 建立信 息共享
工 作 机 制 , 善 人 民调 解 与 保 险理 赔 工 完 作 环 节 的 程 序 衔 接 , 配 合 公 安 、 法 并 司
行 政 部 门 加 强 对 人 民 调 解 员 的业 务 培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的 功 能 , 一 步 减 少 道 路 进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引 发 的矛 盾 纠 纷 , 更
五、 完善 保 险理赔 制度
各 地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要 指 导 各 保 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人 民调 解 员 的培 训 纳 入 司 法行 政 队 伍 培 训 计 划 ,认 真 组 织 培 训 , 格 考 核 , 证 上 岗 , 断 提 高 严 持 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年12月31日)问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一方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否受理?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有的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过第三方调解达成了和解。

大致有四种: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经其他单位或个人协调达成和解协议。

无论以哪种方式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依法受理。

问2:如何确认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效力?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处理。

对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经其他单位和个人协调达成的和解协议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存在以下情况的,区别对待。

1、赔偿权利人签订赔偿协议系出于急需救治费用或者受胁迫原因而同意签订过低赔偿金额,或者受到明显误导而答应过低赔偿金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赔偿权利人协议的赔偿金额过低,或者确有较大金额的江西民事审判赔偿项目,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继续治疗费等未列入赔偿范围,请求增加赔偿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前述协议中已经明确指出赔偿金额包括全部赔偿项目的,或者赔偿权利人明确放弃部分项目的除外。

3、赔偿义务人提出赔偿金额过高,请求变更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协议的,如果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协议的情形,或者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远大于法定赔偿金额且赔偿义务人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不符合前述情形的,予以驳回。

交通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如何理赔

交通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如何理赔

交通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如何理赔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等,依据事故划分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事故等级为同责要怎样理赔?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交通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如何理赔交通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的,理赔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各自向对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是由各自承担交通事故损失。

采取什么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还可以反悔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了还能反悔。

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是要通过交警来处理,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断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次要责任方、无责任方等,如果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话,即使签了字也是可以反悔的。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话,可以反悔。

但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并且能否被交警部门采纳或被法院采信,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有证据证明该认定书存在明显不当或对事实有疏漏的,一般反悔有效。

1、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接到认定书3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级交警部门受理后会在30日作出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决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例分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例分析

一、案例基本信息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15年7月10日矛盾纠纷类型:道交纠纷调解组织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案例正文宋某与施某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案情简介】2017年2月,甲方宋某在周祝公路芙蓉花路路口处驾驶沪C3XXXX(机动车)与乙方施某驾驶(非机动车)发生碰擦,造成宋某车辆损坏,施某受伤。

公安认定甲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

事发六个月后,施某治疗终止,双方约定到浦东新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周浦工作室调解。

调解当日,双方当事人均准时来到调解室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进一步了解到:甲方所驾驶机动车损坏严重,经保险公司定损,维修金额为20000元。

且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乙方L2-L5横突骨折,L2骨挫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故要求甲方赔偿其医药费、修车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整。

【调解过程】调解员首先告知本案各方当事人在本案调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其次,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各方的请求;接着,调解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调解员计算了甲乙双方各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对于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调解员认为,对于双方争议的赔偿金额问题,首先,甲方的车辆物损维修费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调解案例: 阜蒙县袁某某与孙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_465

调解案例: 阜蒙县袁某某与孙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_465

阜蒙县袁某某与孙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案例内容【案情简介】2018年6月,孙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沿交通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阜蒙县某中学东侧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袁某某驾驶的电瓶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

县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当日,三轮电动车的实际车主张某口头表示愿意承担袁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调委会经征求当事人孙某、张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袁某某称,在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三轮电动车的实际车主张某到达现场后主动自己放心看病,该花的钱由他承担。

但在自己住院被确诊后,张某就没再出现过,打电话也说不管,声称谁撞的找谁。

而孙某却称,自己仅是张某加工厂雇佣的工人,当天也是在给加工厂拉料时发生的事故,三轮电动车是加工厂的,老板让自己开车拉料自己就得去,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赔不起,也不应当由自己全赔。

通过与双方谈话沟通和调查,调解员了解到,肇事的三轮电动车是张某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的二手车,原始手续已经灭失,除非张某本人承认,否则很难找到其作为实际车主的证据。

而孙某是一位普通农民,其家庭经济条件拮据,无赔偿能力。

只有做通张某的思想工作,受害人袁某某才有希望得到合理赔偿。

调解员认为,最初张某肯做出赔偿承诺,后来可能是因袁某某伤情严重才又反悔,让孙某独自揽下责任,应该是担心袁某某狮子大开口,因此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本身经济条件有限,袁某某索赔也会考虑孙某的实际赔偿能力。

孙某既然肯独自承担责任而不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是和张某私下达成了协议,张某的反悔应该也只是针对袁某某而不是孙某。

因而,调解员认为,双方矛盾的突破点还是要集中在医疗费的赔偿额度上。

调解员首先明确医疗费的赔付范围。

孙某、张某认为,袁某某在住院治疗医疗费中治疗糖尿病药物和高压氧舱费用3630元的支出过高,与此次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没有关联,故不同意赔偿该部分的医疗费用。

《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

《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

《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人民调解法》学习题库一、填空1、《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共有6章35条。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5、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6、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9、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10、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12、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13、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4、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1]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1]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健全制度,规范流程,形成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第二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第六条各县(市、区)依法设立一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悬挂XX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

第七条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为调委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第八条调委会应当刻制和使用机构名称印章,用于对外联络、协调和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九条调委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由调委会全体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条调委会应当设有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室。

办公室应公示调解员简介、调解员职责、调解员纪律等。

调解室应悬挂人民调解徽,并将调解工作流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上墙公示。

第十一条调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二)在调解工作中宣传《人民调解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三)定期总结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调委会受理下列纠纷:(一)公安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责任认定已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二)公安机关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责任认定已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三)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委会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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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
卷宗目录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编号: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与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案件类型: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
简要情况:
年月日,与发生交通事故,详见交通事故认定
书。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桃源中队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委托调解函
公交委[20 ] 号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
年月日,在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与就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事宜需要调解,现委托你处进行调解,并附相关材料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委托调解函
公交委[20 ] 号桃源中队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
年月日,在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与就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事宜需要调解,现委托你处进行调解,并附相关材料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申请书
桃源中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请求事项:
年月日,与发生交通事故,详见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特申请桃源中队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捺印):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或捺印):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力,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因各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不同,保险公司不一定会按调解协议书的金额全额赔偿。

桃源中队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并明确表示愿意自觉遵守。

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笔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桃源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
事由:与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参加人员:双方当事人、调解员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调解员:我们是桃源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和,根据你们的申请来进行人民调解,你们对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有无异议?
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
调解员:我们已向你们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将就此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你们是否愿意接受我们的调解?
当事人():愿意。

当事人():愿意。

调解员:现在说一下,你打算怎么解决此次事故?
当事人():我愿意赔偿对方元。

调解员:对于的赔偿金额,你同意吗?
当事人():同意。

调解员:你们已经同意调解意见,是否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如当事人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如当事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口头协议登记表)
当事人:是的。

当事人:是的。

人民调解员:
记录人: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协议书
交调[20]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简要情况:
年月日,与发生交通事故,详见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产生民事损害赔偿。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次性赔偿元(大写),双方就此了结此事。

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即生效。

本协议履行方式:现金。

本协议履行地点: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本协议履行期限:当场履行。

本协议由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委留存一份。

当事人:人民调解员:
桃源中队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桃源中队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票款交付凭证
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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