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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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文政办发〔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提升全州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
《条例》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重要主张体现为法规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回答了为什么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怎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践问题。
《条例》的出台对于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对于推动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各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条例》热潮。
要把学习实施《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环保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结合起来,与贯彻实施《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努力建成石漠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结合起来,强化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系统了解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为《条例》的实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政策到位 措施得力 重点突出——部分州市贯彻中央和省民族工作“两会”精神介绍
![政策到位 措施得力 重点突出——部分州市贯彻中央和省民族工作“两会”精神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4083ca213169a4517723a3e2.png)
※ 调查 汇总形 成 了《 全市 少数 民族聚居 地 区基本 配套资金。
情况综合调查概况》 绘制了《 , 全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分 布示 意图》 。
※ 市级民族工作经费在20 年基础上每年递增 05
1%; 20 年起 , 级 财 政 每年 设 立 少 数 民族 发 展 O 从 06 市
※ 开展了 全方 位的 民族工 作宣 传活动 , 全 市上 资 金3 0 使 0 万元 。
下形成 了一 个关 注 民族 工作 、 关心 民族工 作 的社 会氛 围. 掀起 了宣传 民族 工作 的新高 潮 。
※ 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 对民族宗教工作任务
较 重的峨 山 、 平 、 新 元江 三个 民族 自治 县和 红塔 区 、 通
※ 编制了曲靖市民族地区“ 十一五” 经济社会发 海县 、华宁县的民宗局长职位给予享受副县级待遇 。
账》 ,制 定完 善全 #10 民族工 作重 点 乡镇 民族 工作 5个
助理员工作职责 , 推行和完善民族 团结稳定工作“ 七 项制度” 。
文山壮 族苗 族 自治州 :
※ 市 民族 工 作 “ 会 ” 彰 的模 范集 体 3 名 、 两 表 O 模
范个人7 名, O 每个模范集体奖励 10 0 , 0 元 每个模范个 0
※ 认 真 抓 好《 国 贝叶经 全 集》 中 的收 集 、 整理 、 翻 译、 出版 工 作 , 目前 已完 成 《 国 贝叶 经全 集 ) 0 的 中 3卷
翻译 整理 工作 任 务 。
面 硬化 目标 , 全州 通 乡镇 公路 等级 率 达 10 其 中油 0 %, 路或 水泥路 力 争达 8 %。 O
※ 州级 设立 的 民族机 动金 , 按州 级 当年地 方财 政 好 今年 1 个 重点 村 的整体 推进 工 作 ,一 手抓 好明年 ∞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b4eb07b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d7.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文政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05号,此件已公开发布)要求,现就我州贯彻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领导任组长的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严把新(改、扩)建项目审批。
为确保到2022年底全州尾矿库数量控制在40座以内,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对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划和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尾矿库建设项目未经立项审批、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建设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
三、逐库甄别确定“两个清单”。
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全面清理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对不满足安全、生态、环保、林草等方面要求的尾矿库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制定保留和关闭尾矿库“两个清单”,明确闭库销号完成时限,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报州应急局汇总后报州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强化尾矿库闭库治理。
各县(市)要对长期停用无法恢复生产、无法联系经营主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和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尾矿库实施闭库。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517a25fa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87.png)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6年3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9年2月20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包括文山市老君山片区和西畴县小桥沟片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标明的区界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四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永续利用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州和文山市、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资金。
保护管理资金应当加强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文山市和西畴县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各自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三)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四)组织自然资源调查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建立自然资源档案;(五)组织、协调开展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自然保护和科普宣传教育;(六)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七)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文山州州情简介
![文山州州情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2be84905eff9aef8941e06e7.png)
文山州州情简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东南部,东与广西百色市毗邻,西、北分别与省内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和曲靖市相连,南与越南接壤,国境线长438公里。
全州国土面积31456平方公里,辖文山、砚山、西畴、麻栗坡、马关、丘北、广南、富宁8县102个乡镇,居住着汉、壮、苗、彝、瑶、回、白、傣、蒙古、布依、仡佬11个民族,总人口345万人,少数民族占56.7%。
州情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历史悠久、传统光荣。
公元前111年西汉王朝便将文山纳入版图,1927年我党就在文山县洒戛龙村建立了党支部,富宁、广南等地是邓小平同志领导百色起义后红七军活动的根据地之一。
文山是建国以来全国经历战争时间最长的地区,举世闻名的“老山精神”就诞生在这块英雄辈出的红土地上。
二是人杰地灵、风光秀丽。
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楚图南、狂飙诗人柯仲平等都是这块土地上哺育出来的时代英杰。
国家4A级风景区—丘北普者黑、“世外桃园”—广南坝美山水田园风光令人流连忘返。
三是民风淳朴、文化多样。
壮族三月三节、苗族踩花山、彝族火把节、瑶族盘王节等民族传统节日,以及丰富的民间传说、民族歌谣和绚丽多彩的民族服饰,构成了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
四是区位优越、交通便利。
文山是云南的东大门,素有“滇桂走廊”之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中越“两廊一圈”、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深入推进,使文山正从昔日封闭的边疆转变为对外开放的前沿,逐步成为云南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随着普者黑机场建成通航、衡昆高速公路文山段建成通车、富宁港的开工建设及云桂铁路文山段即将全线建设,文山将成为省内同时具备航空、水运、铁路、高速公路立体交通网络的州市。
五是资源富集、潜力巨大。
文山州资源丰富,是久负盛名的名贵药材三七的原产地和主产区,产量占全国的95%以上,有“中国三七之乡”之称,辣椒、烤烟、八角、草果、茶叶等特产在省内外也有较高知名度,是云南新烟区开发和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重点地区;有可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近- 1 -200万千瓦;文山州是云南省矿产资源种类较多的州市之一,铟、锑、锡探明储量居全国前列,铝、钨、锰、沸石等矿产探明储量居全省前列,可打造成云南省重要的有色金属基地和铝工业中心。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625a66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37.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文政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8〕16号)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十五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乡(镇)环境,促进城乡(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州城乡(镇)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经营、管理和享用城乡(镇)公共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自治州内的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乡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与管理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公众对城乡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乡(镇)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
第六条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镇)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镇)建设、城乡(镇)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d9d6cd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69.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文政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08〕3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重新修改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25日七届州委第30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2月15日印发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文政发〔2001〕365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文山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激励创新、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社会氛围。
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科学技术奖设突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技创新人才类、科学技术普及类四类奖项。
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名(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不超过6个)、二等奖(不超过11个)、三等奖(不超过18个)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5项;科技创新人才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名;科学技术普及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不超过10个,其中:科普贡献奖不超过5个,科普创作奖不超过5个。
第三条州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科技知识传播等领域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重大成果,创新人才,相关软课题研究的突出成果。
科学技术奖鼓励自主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动,鼓励科技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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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文政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强化城市服务功能,积极创造优美、整洁、文明、舒适的城市市容和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以及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开展爱国卫生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县城)总体目标,坚持上下联动、属地管理、标本兼治、注重长效、明确标准、严格考核的原则,按照集中整治、疏堵结合、规范引导、强化监管的思路,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县城)治理,切实解决好城市(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工作目标对照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县城)标准,通过强化管理、深化改革、整合资源、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工作质量水平,实现全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化、长效化,推动爱国卫生专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2021年底达到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县城)标准。
三、主要任务各县(市)要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措施,强化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貌、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户外广告及牌匾设置、机动车停放人行道和占道经营、垃圾清运处置等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市进程。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7〕91号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7〕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f26fd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31.png)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7〕9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现将《文山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2017年9月4日文山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我州土壤环境安全,防治和减轻土壤污染,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土壤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年3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7〕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根据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欠账较多的现状,优先开展全州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严控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实施重点区域修复治理、建立责任体系。
针对当前有损群众健康的土壤环境问题,立足我州实际,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污染物、行业和区域,提出严格的管控措施,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分类管控,综合施策。
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3种类型及土壤污染程度,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提高治理与修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已有污染土壤存量。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州实际,细化《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项任务措施的目标要求、定量指标、建设内容和实施安排,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指标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
2023年05月湖南省怀化市委网信办所属事业机构公开选调人员强化练习卷(一)
![2023年05月湖南省怀化市委网信办所属事业机构公开选调人员强化练习卷(一)](https://img.taocdn.com/s3/m/3fe72647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46.png)
2023年05月湖南省怀化市委网信办所属事业机构公开选调人员强化练习卷(一)1、单选题社会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孝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
珍惜父母辛辛苦苦创造的良好生活条件,懂得感恩,多陪他们说说话……这些都是新时期孝道的新内涵。
时代再怎么变,是非都不容含糊。
思想可以多元,但核心价值不能跑偏。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新时期,新孝道,等待我们进行新的传承。
对这段文字理解正确的是:_____A:无论时代怎么改变,孝的内涵不容置疑B:无论时代怎么改变,孝道的内容不会变C:新时期,传统孝道必须让位给新孝道D:思想可以多元,但孝道的核心价值须传承2、多选题“中国梦”关乎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凝聚了中国人民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憧憬和期待,是亿万人民世代相传的夙愿,每个中国人都是中国梦的参与者、创造者。
“中国梦”的主要动力来源是_____。
A:追求经济腾飞、生活改善、物质进步、环境提升B:追求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公民成长、教育进步、科技创新C:追求富国强兵、民族尊严、主权完整、国家统一、世界和平D:追求共同富裕、民族团结、人民民主、文化繁荣3、单选题行走时要注意位置礼仪,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_____。
A:三人以上行走以中间、靠前的位置为上B:为尊者领路时,可以在左前方指示方向C:主人陪客人外出,应使客人走在左侧D:与长辈同行时,晚辈应行走于人行道的外侧4、判断题根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规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
_____5、单选题天津市第十次党代会指出,实施的“四个战略”是指富民强市战略、科教兴市战略、文化强市战略和_____。
A:结构优化升级战略B:开发开放战略C: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D:高端产业战略6、单选题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质是_____。
A:将马克思主义运用到中国B:将马克思主义照搬到中国C: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D: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指导思想7、单选题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19日召开会议,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_____活动。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ef7e5d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41.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文政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现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三七种植、加工、交易、科研、管理、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的三七种植技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T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文山三七》中规定的栽培技术。
《条例》所称的三七初加工产品是指按照国家标准GB/T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文山三七》加工所得的三七植株各部位的干燥品、饮片及提取物。
第四条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三七地理标志产品标识、三七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并用以规范三七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三七品质,创立三七品牌。
第五条州、县三七特产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经委、农业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三七发展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三七特产局负责三七行业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工作;(二)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三七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立项报批和服务等工作;(三)财政局负责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等工作;(四)经委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三七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等工作;(五)农业局负责三七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管和服务等工作;(六)科技局负责三七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工作;(七)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三七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八)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三七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九)工商局负责三七流通环节规范经营和三七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管等工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c8bac7a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ee.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文政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现将《文山州“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0日文山州“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全州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有效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增强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能力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水平,根据国家“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云南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文山州“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文山州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州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基本现状“十三五”时期,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州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健康文山建设,实施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和疾控机构核心能力提升工程、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等重大项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持续改善。
截至2020年底,全州有医疗卫生机构1397个(含村卫生室),其中综合医院44个、中医医院7个、专科医院19个(眼科医院2个、妇产科医院3个、儿童医院1个、精神病医院6个、传染病医院1个、骨科医院3个、其他专科医院3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8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902个、门诊部3个、诊所212个、卫生所(医务室)15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个、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9个、妇幼保健院9个、急救中心(站)2个、采供血机构1个、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机构9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2个(其中医学在职培训机构1个)。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b7b1f7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f9.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文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现将《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政府工作报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州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逐条逐项细化量化任务,明确工作时间表和具体责任人,切实推动工作落实;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加强与责任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各责任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各县(市)政府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州直各部门的工作对接,优质高效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各牵头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情况报告和沟通联络工作,于2021年1月30前将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座机和手机)报州政府督查室。
各牵头部门分别于2021年7月10日、2022年1月5日前,将上半年、全年的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州政府督查室。
联系人及电话:王和彩,邮箱:*****************。
2021年1月26日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一、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以上,进出口总额增长10%,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3%,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9%,城镇新增就业2万人,粮食产量稳定在170万吨,单位GDP能耗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山州疫苗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山州疫苗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dce175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1e.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山州疫苗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1•【字号】文政办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文山州疫苗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疫苗药品管理,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文山州疫苗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马忠俊副州长副组长:姜昌奎州政府副秘书长侯桂芬州卫生健康委主任王毅州市场监管局局长成员:张海静州委编办副主任赵利雁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绍明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杨云芬州科技局副局长罗剑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王成文州民政局副局长张春林州司法局副局长章杰州财政局副局长罗勇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杨福春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仕龙州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刘冰山州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彭光达州法院副院长王克州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红旗银保监文山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杨福春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疫苗药品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州疫苗药品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疫苗药品流通、质量安全、供应储备、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重大问题,定期分析疫苗药品安全形势。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跟踪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及时梳理汇总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b895a0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c7.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文政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8〕75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7〕146号文件转发至各县各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范实施,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现就贯彻实施《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引导和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控制农民负担和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各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列为重要工作日程,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努力形成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县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领导小组,乡(镇)、村委会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二、加强学习,搞好宣传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精神实质,切实抓好宣传工作。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做好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广泛宣传,并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把《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传达贯彻到乡(镇)、到村委会。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b776dc4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81.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文政办发〔2022〕97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8日文山州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八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文山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一、规范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一)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范围,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外,不断推进农村产权交易、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二)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云发改平台建管〔2020〕1056号)规定,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进入州、县(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项目,经州级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行业(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a0260c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9d.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文政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8〕2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文山州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全面推进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经济建设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为首要任务。
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长效机制。
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州财政的农业投入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五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制定和落实发展现代农业的优惠政策。
重视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
重点发展三七、烤烟、辣椒等产业,加强生物资源的开发和研究,打造知名品牌。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粮食生产,严格保护耕地,完善基本农田的排灌设施,加强中低产田地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体系,加强乡、村级农技推广和服务的公益设施和队伍建设。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642f83aa2161479171128a0.png)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发文字号】文政发[2004]127号【发布部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4.12.28【实施日期】2004.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4〕127号)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6日州人民政府第34次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从事殡葬管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殡葬设备、设施及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在文山、砚山、西畴、马关、麻栗坡、广南6个县推行火葬,在富宁、丘北两个县暂推行土葬改革,待建成殡仪馆后再推行火葬。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基本建设、改造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司法、建设、林业、环保、卫生、交通和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宣传、文化、广电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区域内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4843e1943323968011c929e.png)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法规类别】地理标志【批准部门】8;823;82301;【批准日期】2009.03.27【发布部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3.27【实施日期】2009.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2009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保证文山三七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文山三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文山三七,是指在国家批准的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即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种植技术和初加工产品符合文山三七(以下简称三七)国家标准的五加科人参属植物三七。
第三条自治州的三七发展坚持保护原产地域产品与鼓励发展三七产业相结合,科学管理,加强服务,把三七培育成为重要产业。
第四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三七种植、加工、交易、科研、管理、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三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二)组织编制和实施三七发展规划;(三)办理三七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手续;(四)组织协调三七质量管理工作;(五)发布三七市场信息;(六)建立三七资料档案;(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自治州、县的发展和改革、财政、经委、农业、科技、食品药品监督、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三七发展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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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乡(镇)环境,促进城乡(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州城乡(镇)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经营、管理和享用城乡(镇)公共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自治州内的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乡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与管理并重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公众对城乡建设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参与、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管理的领导,将城乡(镇)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
第六条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镇)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镇)建设、城乡(镇)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监、工商、公安、交通、水务、林业、卫生、旅游、邮政、通信、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乡建设管理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管理第八条州、县人民政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规划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镇)规划工作。
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州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派出机构,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实施管理。
第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镇)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各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相应规划区域内的城乡(镇)道路、供水、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供气、供电、公共客运、教育、商业服务网点、集贸市场、人民防空、消防、防洪、邮政、通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垃圾处理、防震减灾及其他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专业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必须从城乡(镇)风格、风貌,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突出当地传统文化和民族特色。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名居应加强保护,编制保护规划。
编制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应当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建设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在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报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经批准的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依法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规划。
建设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城乡(镇)建设专业规划的要求,对城乡(镇)道路、桥梁、广场、供水、供气、供电、路灯、绿地、停车场、公共客运、应急场所、节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消防、防洪、防灾减灾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社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市政公用、办公场所等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市政公用事业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州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批。
投资5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安全监督制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制。
第十三条城乡(镇)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消防等依附于城乡(镇)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绿化等设施和公共交通站台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乡(镇)道路同步建设。
县城新建、扩建、改建的主次干道应当设置地下公共管沟,已建成公共管沟的,相应管线应当进入地下管沟;已架设的各类空中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入地铺设。
乡(镇)地下公共管沟应当统筹规划,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城乡(镇)商业区、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并保障其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乡(镇)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乡(镇)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乡(镇)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数额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交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动工;按期完工恢复道路原状,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道路占用费或者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六条城乡(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城乡(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乡(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沿河城乡(镇)在编制和审查城乡(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国道、省道公路在城乡(镇)规划区内路段的建设、改造,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乡(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对燃气经营网点、燃气库设置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燃气安全设施和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经营制度,保证燃气运输、装卸、储存、灌装、销售各个环节的安全。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向无燃气经营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转让、销售燃气。
第二十条城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和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城实行统一供水,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保证供水正常,用水安全。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城乡(镇)居民生活正常用水,供水计量水表安装到户,并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乡(镇)可根据实际确定具体供水方式。
第二十二条城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同期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总概算;未纳入同期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建设配套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三条在县城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中,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
确需在河道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在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前,向水务部门提出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公共厕所、单位厕所和居民住宅厕所的粪便应当经贮(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消防要求和标准设置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畅通消防通道。
城乡(镇)商业区、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必须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并确保设施完好,通道通畅。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移动、损毁、拴拽路灯杆、道路和河堤护栏、交通隔离栏、交通信号灯和标志牌等市政配套设施;(二)擅自在城乡(镇)道路修筑道路出入口或从人行道路沿铺设坡道设施;(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市政照明设施、绿化给水设施,搭接市政专用照明电源、绿化给水水源;(四)擅自在城乡(镇)道路、桥梁、河堤、广场实施挖掘、设置各种管线、设施;(五)在城乡(镇)道路上拌和混凝土、砂浆、打砸硬物、石块、碾压炉灰、铁板、拖拉钢筋、燃火焚烧、焊接和机修作业;(六)向给排水管网及检查井、落水口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粪便、垃圾、泔水,覆盖窨井盖或设置堵塞物;(七)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八)其他损坏、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城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配套设施和路线、站点设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镇)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设置。
第二十九条城乡(镇)交通实行公交优先,重点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总量控制出租车。
建设城乡(镇)道路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配套设施。
公路营运车辆必须进站归点经营,不得沿街慢行兜揽乘客,随意停车候客。
出租汽车不得在城区主要道路两侧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公交车站台和出租车招呼站内停车候客。
禁止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微型车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城乡(镇)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城乡(镇)内的各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划定停车点停放,不得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
城乡(镇)道路部分路段,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临时停车区域,供车辆临时停放。
商业区、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车辆停放场所,方便市民停放车辆。
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看护。
各停车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经物价部门批准可对停放车辆收费。
第三十一条利用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运载、张挂广告物具沿街巡游进行广告活动,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市容。
大型载重货车和超载超限车辆不得进入城乡(镇)建成区道路行驶;大型货车或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超限的车辆确需进入城乡(镇)建成区道路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临时占用城镇道路、可通行社会车辆的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活动。
临时占用其它公共用地举行活动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进行活动。
第三十二条从事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的专用车辆必须使用统一标识,在执行施工和抢险任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证其优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