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
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
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
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
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
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时,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下面将分别从这两种情况进行介绍。
一、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预期后果,并有明确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或达到这一预期后果的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标准,对可能发生的后果缺乏必要的预见和注意,因此导致后果发生的行为。
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行为表现。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驾驶者的操作不当,车辆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者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绝地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与情节的轻重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犯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人必须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患有疾病,但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因此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犯罪人在患病时没有注意自己不能驾驶机动车,不属于犯罪范畴。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比较严格。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臵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责任与刑罚的界定
交通肇事罪责任与刑罚的界定交通肇事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由于交通肇事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要对交通肇事者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
本文将探讨交通肇事罪责任与刑罚的界定。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与责任界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其罪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包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只有当以上这些要件都具备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观故意和过失是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并明显不顾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危险驾驶。
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交通管理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由于过失疏忽或者不负责任而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交通肇事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故意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
然而,具体判决时应考虑到多种因素,如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故意程度等,来决定刑罚幅度。
一般来说,根据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罚量刑主要根据如下几个方面:1. 事故后果:交通肇事造成的后果是决定刑罚轻重的关键因素之一。
若只是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轻伤,判决可能是拘役或者缓刑。
但若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判决则可能会较重。
2. 主观故意程度:交通肇事罪的刑罚量刑还需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如果明知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却仍继续行为,刑罚可能会较重。
而当事人若属于无法预见后果的情况下行为,则属于过失,刑罚较轻。
3. 驾驶证状况:法律对驾驶证明规定也会对刑罚的量刑产生影响。
如果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持有无效驾驶证,或者明知自己无资格持证而驾驶,则会增加刑罚的力度。
总体来说,交通肇事罪责任与刑罚的界定是在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之后做出的。
交通肇事罪法条
交通肇事罪法条交通肇事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肇事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者有着了解交通安全法规并且注意行车安全的义务,不能将交通事故归咎于他人,只有自己负全责,才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肇事”是指事故发生后,行车人或者监督人,在被证明犯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或者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并且有人死亡或者受到身体损伤的情况发生,此时就称为“肇事”。
三、肇事者的过错程度交通肇事罪的过错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肇轻罪:在肇事者的过错行为中,当受害人的病情严重,导致死亡或者永久性残疾,但是没有犯有严重过失的情形,就属于肇轻罪,受害人也只能要求肇事者赔偿实体损失。
(2)肇重罪:在肇事者的过错行为中,当肇事者犯有严重过失,导致死亡或者永久性残疾的情形,此时属于肇重罪,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实体损失以及赔偿损失伤残费。
四、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在行车人或者监督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有权向肇事者提出赔偿要求。
(1)有权要求赔偿实体损失: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死亡等直接经济损失;(2)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伤残费: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赔偿损失伤残费,此费用包括治疗费用、护理费等;(3)有权要求免除责任: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免除责任,免除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损失、护理费、治疗费等费用。
五、肇事者的责任肇事者在行车或者监督过程中,因犯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有以下责任:(1)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肇事者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死亡等直接经济损失。
(2)承担护理费和治疗费用:肇事者应当承担护理费和治疗费用,费用包括了受害人护理和治疗的相关费用;(3)被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往往因为肇事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受到拘留、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等。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
交通肇事罪介绍教育详解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类别。
为了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了解和教育,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法律制度。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他人死亡、重伤或轻伤,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罪名旨在惩罚交通肇事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不包括其他场所的交通事故。
2. 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交通肇事罪是以结果犯罪为特征,必须造成他人死亡、重伤、轻伤或财产重大损失才能成立。
3. 过失或故意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是过失或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结果。
过失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规则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意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采取某种行为导致交通事故。
三、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量刑时,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交通肇事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交通肇事者的主观意图、行为过错的情节、交通肇事者的犯罪前科和认罪态度等。
同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法院还可依法定罪重刑责。
四、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防范和教育为了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防范和教育:1. 加强道路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强调遵守交通法规和规范行为。
2. 提高交通执法的力度,加大对交通肇事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
3. 完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提高道路交通的流畅性和安全性。
《交通肇事罪》课件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标准和证据要 求
交通肇事罪的量 刑标准和刑罚种 类
交通肇事罪的预 防措施和法律责 任
展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未来交通肇事罪 的法律法规将不 断完善,为保障 公众安全提供更 加有力的法律保
障。
政府将加大对交 通肇事罪的打击 力度,严厉惩处 犯罪行为,维护
社会治安。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和加重 情节
不同情况下量刑标准的调整
常见量刑标准和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 区分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的认 定标准:是否违 反交通管理法规, 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与非 罪的界限:是否 构成犯罪,是否 需要承担刑事责 任
《交通肇事罪》PPT课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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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交通肇事罪概述
02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03
交通肇事罪的预防与 应对
04
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分 析
05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 任
06
添加章节标题
交通肇事罪概述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法 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种类和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民事赔偿的主体:包括肇事者本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
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
We have to laugh every day in life, and none of us know what happens in the next second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责任如何认定既关系到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也关系到交通事故罪责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处理。
现在,就在下文为你详细介绍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责任,希望对你有所裨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延伸补充:哪些情形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
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交通肇事罪名词解释
交通肇事罪名词解释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具体来说,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致人死亡、致人重伤、致使多人轻伤或者多车相撞等后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为:1. 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例如超速、逆向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2. 没有履行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例如没有减速慢行、未与其他交通参与者保持安全距离等;3. 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观上具有追逐轻视、冲撞视死如归等恶劣态度。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种类型:重大事故型交通肇事罪、损害公共安全型交通肇事罪以及瞒匿事故型交通肇事罪。
重大事故型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这类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应该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地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后由于过错行为严重等情节而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害,且主观上带有重大过失或故意。
损害公共安全型交通肇事罪是指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这类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的行为是由于粗心、疏忽或无责任心等过失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后果严重且危及到公共安全。
瞒匿事故型交通肇事罪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瞒匿、伪造、毁灭证据、不报告等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
这类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通过各种手段掩饰真相,例如伪造证件、毁灭车辆等,不报告事故,以逃避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罪行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安全。
交通肇事罪
六、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分: 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2、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分: 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3、分清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正确定罪:
(二)本罪重罪的构成 :指在罪行符合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基
础上,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行为。 1、逃逸行为:国外立法例 《解释》第3条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
主要内容: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述 二、交通肇事罪主体的认定 三、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四、交通肇事罪特定犯罪前提及犯罪地点的 认定 五、交通肇事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认定 六、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七、交通肇事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八、信赖原则在交通处理运输事故中的运用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2、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 内”,这是构成本罪所要求的特定地点。 《解释》第8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 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 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 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校园撞车案
五、交通肇事罪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认定 1、危害行为:
特征: (1)违章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重大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或者同等责任 (3)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2、危害结果:“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1)构成基本罪必须有特定的危害后果,以司法解释为准界定 (2)必须考察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确定双方的过错和责 任的大小 (3)还要根据行为人能够赔偿的数额多少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随着交通事业的迅速发展,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已成为主要的“公害”之⼀,对⼈类的⽣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我国年均发⽣交通事故20万起,到2000年,交通事故已经上升到77多万起,致死⼈数也飙升⾄10.9万多⼈。
以下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处罚进⾏分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他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重⼤交通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这⾥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开车、疲劳开车等等。
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员,也包括⾮交通运输⼈员。
也就是说,不论任何⼈,只要其⾏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要件——本⼈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者,就构成本罪。
即使⾏为⼈是⽆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有⽆驾驶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驾驶资格满⾜此罪条件的,可能作为从重情节。
如果是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等司机的上级主管⼈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超车,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仍构成本罪主体。
.还要注意《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员、机动车辆所有⼈、承包⼈或者乘车⼈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在特定情况下,驾驶⾃⾏车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即当⾃⾏车所⾯对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多的街道上,甲骑⾃⾏车冲撞致使⼀⼈死亡,此时存在微弱的向多处扩展的可能性。
交通肇事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肇事责任划分标准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确定各方责任大小的依据和标准。
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标准如下:一、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原则。
1. 事故责任的主体划分原则。
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应当依据事故的发生原因、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等因素,对事故责任进行主体划分。
即根据造成事故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造成的损害后果来划分责任。
2. 事故责任的全面划分原则。
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应当全面考虑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行车环境、车辆状态、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等,全面客观地划分事故责任。
3. 事故责任的公正划分原则。
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应当公正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划分事故责任。
二、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标准。
1. 违反交通信号灯。
当事人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等地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未按规定让行。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中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是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 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超速行驶的当事人承担。
5. 机动车违章行驶。
机动车违章行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其他违法行为。
除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程序。
1. 事故认定。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 责任划分。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认定书和相关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并依法依规做出责任认定。
3. 责任追究。
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一、交通肇事犯罪认定标准
1、不按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或者公私财物的;
2、未按交通法规停留停靠机动车,拌绊、落实、拦截交通,造成交通拥堵及其他恶劣的影响的;
3、故意擅自挪用、拖拽交通工具,危及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4、故意堵塞道路,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
5、擅自改变交通安全设施、标示信号,引起交通事故的;
6、故意干扰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众交通设施的正常安全行驶或者道路秩序;
7、在禁止驾驶机动车的地点,或者禁止驾驶特殊类型的机动车的地点驾驶机动车的;
8、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9、在夜间驾驶操纵能力受到影响的机动车的;
10、造成重大交通事变的犯罪行为。
二、交通肇事犯罪申请标准
1、有生命危险事故;
2、财产损失较大或者涉及犯罪嫌疑人明显事实严重;
3、造成社会大面积恐慌或者有影响全省交通安全的重大事故;
4、由于故意破坏交通设施和告示,影响大量市民行驶的;
5、存在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危害社会恶性事件的可能性;
6、意图破坏或者伪造重要的交通证件给予特定的行政权力的;
7、驾驶机动车的车辆没有通过交通安全检验和报废期检验;
8、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超载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拥堵交通条件实施恐吓行为的;
10、构成其他严重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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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02-10 10:1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适用。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运输)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的规章制度而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论处。
三、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有无过失,这种过失同发生的重大事故有无必然联系。
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为,是否故意破坏还在适用中的交通工具。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杀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根据国务院于1988年3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交通肇事行为的主体范围十分宽泛。
从实际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看,使用各种机动、非机动交通工具肇事的情形较为普遍,因行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
鉴于修订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因此,《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一条强调,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首先,分析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形,由于其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损失后果不大,一般作行政处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其他几种责任的情形,则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在论证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缺乏统一的定责标准,在认定事故责任方面存在着随意性较大、定责失衡等问题,建议在认定交通肇事罪问题上,可否不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意见为依据。
诚然,认定交通肇事罪的焦点问题集中在事故认定和责任分析上,比较特殊也很复杂。
但是,如果不以此为前提,则无法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与肇事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更无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有关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统一执法标准虽然仍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但在目前条件下,还应坚持以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此外,两高于1987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也有类似表述,《解释》延续了相关规定。
三、关于交通肇事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私财产”是否包括肇事者个人财产问题,在有些情况下,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的案件中,肇事者造成的公共财产及他人的财产损失数额不大,但自身遭受的财产损失惨重(比如名贵车肇事与低档车俱毁)。
有种意见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仅认定公共财产及他人的财产损失,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自身财产一并计入损失数额,就可能符合定罪条件。
因此,本着从严惩处这类犯罪的需要,应当将肇事人的个人财产损失一并计入损失数额。
但是,交通肇事罪的危害在于对公共财产、他人人身及其财产造成的损失,其自身的财产损失应当视为肇事人为自己的违章行为承担的经济责任,而不应将其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此,《解释》第二条中关于“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四、关于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问题“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修订后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加重处罚的情节。
实践中,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往往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案件查处难度增大等等,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逃跑的目的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等等。
同样是逃跑,但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能够通过报告单位领导或者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因此,对逃跑行为作上述区分是必要的,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
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
在论证过程中,有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实践中大多也是这种情况。
但是,据交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管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类似的情形也有很多。
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严惩,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解释》采纳了这种意见。
五、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问题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后,发生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有多种,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定性:《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