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网络教育法理学模拟题及答案ABC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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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模拟卷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1.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称为()。

A.行为模式B.假定C.制裁D.适用条件

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标准是()。

A.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B.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C.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D.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3.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选项是()。

A.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B.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C.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D.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强制力日益弱趋势4.在我国,广义的法律不包括()。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法院的生效判决

5.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这在法理上被称为()。A.归责B.免责C.无责任D.不负责任

6.在历史上,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

A.伊斯兰法B.教会法C.英国法D.罗马法

7.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的根据是()。

A.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B.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C.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D.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8.权利界限的决定因素毫无疑问是()。

A.经济因素B.政治因素C.历史因素D.宗教因素

9.将法律概念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的依据是()。

A.法律概念涉及的内容B.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C.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D.法律概念的严谨程度

10.在我国,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二、材料分析

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2.“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和法学的国际化研究都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所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参考答案:

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答:法学史上很多思想家论述过法是一种意志,即具有意志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法律可能反映规律也可能违背规律。即使尊重规律和反映规律,也不等于把客观规律完全照搬到法律里面。立法者根据一定的意志,除了客观地规定一些符合规律的内容之外,也可能有意识地规定一些不完全符合规律的内容。

2.“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和法学的国际化研究都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所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答: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和法学的国际化研究都是建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所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法学继承发扬优秀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特征、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必然结果,因而法学本土化和国际化的目标是相辅相成的。本土化不是夜郎自大、闭关锁国,也不是什么“中体西用”;国际化不是照抄照搬,更不是“全盘西化”。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把法学本土化研究的优势与国际化研究的优势结合起来,以包容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反映当代国际法学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走向世界,走向21世纪。

三、简答题

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2.权利界限的表现?

3.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4.人权的保障方式?

5.法制监督的原则?

参考答案:

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同类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

第二,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

之间保持大体上的相对均衡。

第三,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不能不考虑法律的发展变化。

2.权利界限的表现?

第一,权利具有时间性。一些权利可供人终生享用,如姓名权,即使被判处死刑,姓名权仍不被剥夺。而有些权利却只是一时的,法定行使时间一过,权利性便悄然逝去。

第二,权利具有空间性。相邻权只对发生相邻关系的对方才具有约束力;诉权只有服从管辖权才能有效行使,集会、游行的请求权总是有着行政区的制约。空间的划定,有些权利是固定的或绝对的,而有些权利的空间是不固定或相对的。

第三,权利具有对人性。权利对人的范围一般应分为普通对人范围和特殊对人范围两种界限。一般范围是指向所有人的范围,具有对世性。特殊范围是指向特定人的范围,即权利的效力表现在只有特定的人才承担义务上,这个范围是极其有限的。此类有限范围内的权利叫作对人权或相对权。

3.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第一,外在的行动(行为)。即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

第二,行为方式(手段)。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第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等。

4.人权的保障方式?

人权的保障方式,自人权有制度以来,大致采用如下六种方式:

第一,一是人权宣告制度,即人权宣言。

第二,是公权力制衡的机制,公权力间的制约机制起初即是为保障人权而设的。

第三,是人权障碍的排除机制,人权要求国家为人权实现提供条件,特别是经济权、环境权、教育权、生存权等。

第四,是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司法的价值,首要的是对人权的守护。

第五,是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保护的国际间对话与合作已取代了旧时的指责与对抗,这一保障方式使人权受到世界更广泛的关注。

第六,是人权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这一制度是人权主体的自我保障方式。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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