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作用]浅论沉默权对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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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沉默权对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

2013年的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的尘埃落定,舆论把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推到风浪尖上。刑讯逼供与冤假错案是毒树上的花与果,对此,我国法律从业人员早己达成了共识,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杜绝刑讯逼供,实现司法正义,保障人权,但是对于如何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以为,参考现代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选择。本文试就沉默权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的价值作一粗浅论述。

一、沉默权概述

沉默权,英文原意是沉默的特权,其根本要义乃是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compulsory Stilt incrimination) ,概言之,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权拒绝陈述、保持沉默,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做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因而沉默权制度被誉为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一)沉默权的起源

沉默权制度起源于十七世纪的英国,约翰李尔本案则是公认的沉默权第一案,1637年某口,英国官府以贩运禁收和煽动反政府邪说的罪名逮捕了不法书商约翰李尔本,押往伦敦星座法庭受审。彼时英国尚未建立警察制度,法庭审理同警察审讯合二为一,审判的同时包含了侦查。庭审现场,李尔本断然否认所指控的是事实并拒绝如实供述宣誓,法官则以藐视法庭为由决定对他施以鞭刑。行刑中,李尔本不再沉默,大声痛斥审讯的不公。1640年,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议会在审理12主教案时重新对李尔本案件进行宣判,并从此确定一项重要权利:面对不公正的审讯,英国人有权保持沉默。从此李尔本案作为先例判决具有了判例意义,为后世英国司法所遵循。

(二)美国的米兰达规则

受益于现代传媒业和娱乐业的高度发过,比英国创制的沉默权更一为人知的是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完整的米兰达警告适用于警察拘捕犯罪嫌疑人时,对其询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并且可以不回答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供(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L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court of law)。你有权在接受警察讯之前聘请律师并且在接受问话时你享有律师在场的权利(You have Lye right Lo consul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Lo Lye polio and Lo have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如果你无钱聘请律师,我们将在你愿意的情况下在你接受问话前免费为你指派一名律师(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假如你决定没有律师在场时回答问题,你仍旧在任何时候享有停口.回答问题的权利直到同一名律师对话。你听懂并且理解了我对你解释的上述权利了吗,你愿意在律师不在场是回答我的问题吗?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做出以上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这就是米兰达警告所明确的沉默权。

(三)大陆法系国家对沉默权的吸收

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大陆法系国家也从英美法中吸收了沉默权的司法精神,将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法律奥义明确规定在本国的法典之中。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当被告被告知对其提起的指控以及正在考臣对其惩罚的方式,审查程序则正式开始了。被告必须被告知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和可以聘主辩护律师的权利。接着是对其身份的讯问。此后,他将就有关被指控的问题受到审查。未知告被告保持沉默的权利构在瞒骗。此外口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口本刑诉法第311条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各个质问题拒绝供述。搏德、口作为大陆法系最重要的国家,其对沉默权的态度深远地影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价值取向。

(四)我国的现状

遗憾的是,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至今没有关于沉默权的明确规定,没有从根本上确立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法律精神,与之相对的是,我国历来主张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提问题的义务,我们的刑事司法部门仍旧在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认为口供是认定犯罪时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证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只要取得了当事人的口供,就可据以定案,形成了口供的极端。

二、沉默权的价值

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最泛的认同,盖因其限制了侦查具有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和保障刑法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始终的重要价值。

(一)沉默权的保护人权价值

英国在17世纪所确立的沉默权制度,打破了口供的极端,减弱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让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由此引起了整个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相比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沉默权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了刑讯逼供的生存土壤,让口供的证明作用极大减弱,迫使侦察机关把侦查精力投入到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搜集上。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骗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肋,禁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有损犯罪嫌疑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禁止性规定,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都必须适用。对违反这些禁规定所获得的陈述,即使犯罪嫌疑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前文己述,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同时规定了沉默权。因此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完整地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避免侦查泪(,关刑讯逼供的最重要权利,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就其所知事实进行陈述,应当是其所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有权沉默。

(二)沉默权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

沉默权的诞生最直接的目的和作用是对抗侦查权。美国的米兰达警告明确列举了公民接受侦查机关问话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侦查机关的工作在于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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