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公章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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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办事处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布信息及各类合同、协议、授权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介绍信等,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单位重要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土地手续办理等一律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申请等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的,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5.凡涉及居民开具日常证明材料,需社区居委会或掌握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办事处认真审核、办理后,对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妥善留存。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在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正文与落款单位留白过大、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公章。
8.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加盖公章,经办人要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由分管负责人向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1.对各类需盖章材料,分管领导及经手人要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否则,出现问题,将承担相应责任。对未经领导批准的,公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章,否则,出现问题将承担相应责任。
12.规范使用公章,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应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二、公章的保管
1.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办公室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公章保管人需负责对公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单位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领导同意。
4.公章保管人负责对公章的保养,保持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7.各社区、科所公章、业务专用章参照此规定自行管理,严格使用。主管领导加强对分管科室公章使用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