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

合集下载

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一)民法通则现行规定及应注意问题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涵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我国民法界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五项: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即严格责任的认定要件仅为三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所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归责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特殊侵权中可以说是直接依据。

因此可见,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审判实践中,法定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分析、寻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的行为造成的。

如果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要查明是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简单明了,一因一果,显而易见。

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二者结合造成的;在人的行为中,可能是一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

第三、要注意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如以拳击人致人伤害、以铁器砸门致人损害。

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

间接原因的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负责,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总之,对于间接原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感。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因为只有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被侵害人对侵权者产生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确定是比较严格和严谨的,这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下面我将从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确定因果关系的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的作用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认定条件。

这是由于,侵权责任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或侵犯的基础上。

而被侵权人如果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或侵犯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这种因果关系不能确定,那么即便是侵权行为已经成立,也不能认定被侵权人对侵权者存在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条件,因果关系是和侵权行为、损害等其他条件密切相关的。

只有当侵权行为的成立、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已经证明,而且这种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着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最终认定侵权者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且是最为关键的一个条件。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在侵权责任中,确定因果关系是非常关键和复杂的。

因为这需要考察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一个必然的联系,也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一定的认定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因果关系的确定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下面是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一)侵权行为是确凿存在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存在是确定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

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凿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考察其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真实的损害是指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关系到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本文将围绕侵权因果关系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分析其基本概念、法律特征、认定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侵权因果关系的概念侵权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

具体来说,侵权因果关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二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

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只有当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能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因果关系的法律特征1. 必然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而非偶然联系。

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联系。

2. 直接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对损害事实的直接影响,而非间接影响。

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性。

3. 必要性:侵权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

即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符合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也不成立。

4. 限制性:侵权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非完全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但这并不影响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原因与结果的关联性:判断侵权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如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2. 原因的必要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则不能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3. 原因的充分性:在判断侵权因果关系时,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

如果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则可以认定存在侵权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摘要:侵权行为法的目的是以实现损害的赔偿和移转而保障公民权利,进而实现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复杂的案件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往往就成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也相应的成为了当事人之间争论的焦点。

对于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因果关系在逻辑结构上应当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标准上应当采纳修正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修正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分为三个逻辑层级:首先判断是否具有“条件性”,其次判断是否具有“相当性”,再次结合“法规目的”进行判断。

关键词:因果关系;二分法;判断标准;修正相当因果关系说一、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因果关系的地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甚至七要件说。

三要件说认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要件说以法国民法典和学理为代表。

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采用的也是三要件说。

因果关系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它直接决定了侵权责任的有无问题。

理论界已较为一致地认识到,损害事实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结果,但对于因果关系的原因是违法行为、过错、还是加害行为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

无论是哪一种学说都没有离开传统的理论的桎梏,即认为,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这一观点将因果关系过于简单化了。

笔者认为因果关系应当划分为侵权行为和被侵害的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以及被侵害的权利和后续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一) 因果关系判断的结构——“三步骤”客观世界千变万化,以法律的一般去适应现实的个殊,难免会暴露法律的局限性。

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因果关系必须具备确定性和限定性。

确定性给行为人一定的预期,在行为自由与责任承担之间合理安排;限定性则是依照一定公共政策,将责任划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既使受害人得到赔偿,又不至于使责任变得漫无边际,影响行为自由。

因果关系的侵权法律规定(3篇)

因果关系的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作为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部门,其核心在于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损害赔偿。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联系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定义、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因果关系的例外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理解我国侵权法律规定提供参考。

二、因果关系的定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

具体而言,它是指侵权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而损害后果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在侵权法中,认定因果关系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三、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因果关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2)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损害事实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是损害事实的结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必然的联系,而非偶然的联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本一致,具体表现在:(1)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2)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 必要条件说必要条件说认为,只有当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时,才构成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就不会发生。

必要条件说在侵权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2. 因果联系说因果联系说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3. 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当存在相当的联系,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而非偶然的联系。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侵权行为的表现是非常多的,比如在生活当中,我们经常见到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甚至是专利权等,这都属于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在构成要件当中是包括因果关系的,其实关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的这一问题,有时候也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侵权行为的表现是非常多的,比如在生活当中,我们经常见到的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甚至是专利权等,这都属于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在构成要件当中是包括因果关系的,其实关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的这一问题,有时候也不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

▲一、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规定是什么?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

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

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

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

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一般侵权行为是指因行为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形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须具备的条件。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应当包括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不法、过错等四项。

一、因果关系的含义和特征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现象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某人的行为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为该行为的结果,则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臆造的。

对于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判断,只不过是对于一种客观存在事实的还原而已,而不是一种逻辑推理。

其二,社会性。

侵权责任法上确定因果关系的目的,仅是确定行为人是否会承担责任,也就是认定人的行为是否为损害事实的发生原因。

人的行为是社会性行为,并非自然现象。

因此,只有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有意义。

人的行为以外的因素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与行为人是否应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无关。

其三,时间的先后性。

因果关系是一种前因后果的关系,因和果是有先后顺序的。

只有人的行为在先,损害后果在后,二者之间才会有因果关系。

因此,行为人在损害后果发生后实施的行为与该损害之间决不能存在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决定着行为人对损害是否会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如何判定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上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条件说与原因说两种学说。

原因说中又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等不同观点。

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现象即各种条件都为该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无此事实即无该结果发生,此事实与结果之间就为有因果关系。

依条件说,如果结果的发生须是相互交错的多数原因共同结合才会发生的,则每个原因均视为等价,因而每个原因均为构成因果关系之原因。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刚刚颁布,但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尚不明确。

对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界定。

首先,本文介绍了因果关系的概述,得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其次,本文对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的评价,进而提出了本人赞成的观点--相当因果关系说。

然而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存有缺陷,针对其缺陷,提出了改造的方法。

在文章的最后,简要评述了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以及提出纠正的方法并对发展方向作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侵权行为法一、概述存在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人类社会由前一现象或事物引起后一现象或事物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然而对于何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学界有不同的看法:(1)因果关系者乃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前因后果之牵连也。

①(2)因果关系是作为原因的加害行为和作为结果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②(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可分:加害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综合上述几种观点,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本质上乃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问题,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各学说的评价及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改造英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择其要者,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

鉴于上述对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判断的多种学说,我们应该看到,英美法系人为地将因果关系割裂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然而有时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形。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内容摘要: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各国民法都对其认定提出许多学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案件的类型不断变化,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科学性渐渐显露出来。

我国在因果关系的研究方面存在不少误区,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影响甚深,另一方面,一直注重事实因果关系,忽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文评价了多种因果关系说,同时期望我国能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分两步走。

Abstract:The causality in the tort law has been an unresloved problem all the time , every civil law in the world asserts to it that proposes a lot of theori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fringe the type of the case is changing constantly, and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rel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cause and effect come to light gradually. Many mistaken ideas exist in research of causality in our country, the influence of saying in positive causal relationship is very deep, on the other hand , we have been paying attention to causality in fact all the time , have ignored the causality in law. This article appraises many kinds of causality theories , expect our country can learn lesson from Britain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that take two steps in the asserting of causality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都是一个颇具挑战的领域,其中,因果关系更是一个纷繁复杂,莫衷一是的话题。

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理论

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理论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1 引言侵权行为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规现象之一。

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害,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冲突形式,一直是社会规力求控制的对象。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这—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当时过错要件在归责中占中心地位,加之侵权形式的相对单一,因果关系问题并未引起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重视,亦未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1]但自19世纪60年代始,由于工业革命带动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也交得日益复杂,为弥补大量的事故损害中的受害人的利益,充分发挥侵权法的补偿功能,[2]同时法国民法典率先将因果关系明确规定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至此,因果关系问题才开始真正受到民法学界的普遍重视。

但侵枳行为的因果关系由于受哲学上因果关系、社会生活、科技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该领域成为一个学说纷争的领域,任何一种理论均无法涵盖和解释所有的法律现象。

也许正是这种理论上的不确定使学说界对因果关系理论研究投入了极大的热,许多杰出的法学家也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2因果关系的概念概念是法学外部体系的基石,[3]所以有必要在详述因果关系的理论之前,讨论因果关系的概念。

各国均没有在成文法典中规定过因果关系的定义,但研究因果关系问题首先要确定何为因、何为果。

因果关系理论就是要研究怎么寻找到真正的原因,又怎样由因达果,在此过程中运用怎样的规则和步骤,法官的判案逻辑也是依此展开的。

2.1立法中对因果关系概念的规定1.过错是因,损害事实是果持客观过错说学者认为:“依《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的因果关系应当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也即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我国与法国法属于同一类型,而与德国法并不相同。

”2.行为及其物件是因,损害事实是果“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此种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归属与控制责任围的重要要件,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则的必然引申。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

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

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

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是一个应该说的已经说的太多,同时不该说的也说的不少的论题。

造成这样的尴尬局面,主要是因为这个论题有着太多的抽象因素。

但是,因果关系也不是一个纯粹理论问题,提出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结构,是为了给审判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提供比较明确的指导。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

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

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处在普遍联系、相互制约中的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是由某种或某些现象所引起的,而这些现象的出现又会进一步引起另外一种或一些现象的产生。

在这里,引起某一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原因,而被某些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

当人们运用哲学因果关系的原理来指导侵权法上的原因和结果及其相互关系时,就形成了侵权行为法(责任法)上的因素关系概念。

一、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违法行为原因说与过错原因说。

违法行为原因说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者引起后者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过错原因说认为,我国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只有过错才能成为侵权法上的原因,正是由于过错,行为人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亦正是由于过错所产生的损害,行为人才负赔偿之责;反之,尽管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损害若非过错造成,此损害即不属于赔偿之列。

权威观点认为,侵权法上因果关是指,“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被告不当行为或须由被告承担责任的他人不当行为或危险源的存在和可赔偿性损害之间的必要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张原因要素是过错,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是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都以在侵权行为构成之中违法性不具有独立要件价值,违法性已经被过错吸收为出发点。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问题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核心问题,也是其中较为复杂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

长期以来,它一直困扰着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民法学者。

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实质上就是确定责任和限制责任的一种技术性手段。

因果关系理论正朝着如何尽可能的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的趋势发展。

本文试就侵权法上的因多关系作一探讨。

标签: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论;侵权行为法;两分法因果关系问题在民事侵权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损害民事责任,当损害结果已经发生,要对这一结果负责,就必须查明其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查明行为人的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就不能让他对损害结果负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确认某一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解决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

在解决侵权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必须弄清侵权因果关系的目的。

研究侵权因果关系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构成要件的结果是由谁所实施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引起的,以及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便提供这种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主观依据。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

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归责中的作用以及人们对此种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罗马法中由于特别强调过错在归责中的地位,因而没有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法国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形成系统的因果关系理论,直到19世纪末期由于法国法中过错推定责任的发展,才使因果关系的重要性逐渐显露。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为弥补大量的事故损害中的受害人利益,充分发挥侵权法的补偿功能。

因果关系在许多案件中己成为归责的基本依据引起民法学者的高度重视。

[1]一、英美法系的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英美侵权行为法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采取了一种“两分法”,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在考察和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分两步进行: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亦即是否有“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存在,如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显然不构成侵权,案件到此以原告的败诉结束;其次,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存在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还须认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亦即是否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有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才成立。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概述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概述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概述(一)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概念法学因果关系理论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但是,指导并不是代替。

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就其研究的对象、目的、范围来说,又有其特殊性。

只有把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基本原理与法学所研究的社会现象有机结合起来,才能科学的解决法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罗马法将侵权行为作为债发生之原因,这一概念为后世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沿用至今,称之为“侵权之债”。

从侵权法发展的脉络来看,侵权行为的构成,从单纯的以过错为要件逐渐发展为以过错为基础,以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补充,结合行为的违法性和因果关系,共同构成现代民法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四要件说”还是“三要件说”,都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那些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一因一果”关系,较易判断,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对其的认定,争议也较小。

而在对较为复杂的“多因一果”关系进行判断时,如何在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准确地找出真正原因,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则出现了较大的分歧。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

因果关系在民法上的价值大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确定责任是否成立;二是确定责任的范围。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非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被认为是不可或缺的要件。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存在意义更多地体现在责任的成立上。

这主要源于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通常并不存在某种既定的关系,侵权行为人违反的往往也不是事先的特别约定,而是一般的社会注意义务。

为了给具体的受害人提供帮助,需要从结果(损害)中寻找到与之相联系的行为或事件,只有在它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的情况下,才可能使该行为人或者依法应对该行为或事件负责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习惯上,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种“向后看”的思维模式,通过从结果(损害)回溯寻找原因(加害行为),达到发现责任承担者,客观地、公正地确定责任归属的问题。

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侵权法是指在民事领域中,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基本规范的一种法律。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它涉及到了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因此,本文将围绕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展开论述,并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理论探讨因果关系是指在两个事件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一个事件是另一个事件的直接或间接原因。

在法律领域中,因果关系常常用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包括因果关系的成立和因果关系的中断两个方面。

(一)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果关系的成立是指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成立包括两个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侵权结果的直接原因。

结果要素是指侵权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侵权结果的原因之一。

在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在判断行为要素时,要分析侵权行为是否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相关。

在判断结果要素时,要分析侵权结果是否是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之一。

(二)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原本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打破了。

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的中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免责事由的存在。

当侵权行为是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发生,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况下,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

2.被侵权人的行为存在。

如果被侵权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产生的主要原因,那么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被打破了。

3.第三人的干预。

如果第三人的干预是导致侵权结果的主要原因,那么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被打破了。

以上三种情况都认为打破了因果关系,被侵权人不能就侵权行为负责。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打破因果关系。

二、实践探讨除了理论上的内容外,因果关系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什么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

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

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生过程决定的,由于联系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

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理论继受苏俄民法理论,概括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条件。

在这几个构成要件中,“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主观过错”是当事人为某一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三个方面相对来讲都是比较容易考查判断清楚的,而“因果关系”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因果关系的性质以及其复杂性决定了是否将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并不能够解决审判实践中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问题。

目前各国都毫无疑问地承认因果关系是构成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这一点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普遍认同,然而对于如何在理论上认定因果关系以及在实践上如何运用,各国都没有统一的观点和方式。

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尖锐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本文就立足于我国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借鉴国外的因果关系理论,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作了综合的思考。

(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时间,行为及其造成的某种状态在特定条件下,引起或决定民法保护对象受到侵害的一种客观联系。

与其他学科上的因果关系相比,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

1、与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认识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前后相继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制约、联系的一对范畴。

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在法律面前,只有能够证明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损失,才能够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因此,正确理解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对于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各种案例都涉及到了这个问题。

以下给出三个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因果关系的概念。

第一,胡某开车逆向行驶,导致刘某的车辆与其发生碰擦。

胡某出事故后逃逸,使得刘某无法追究责任。

刘某在法院提出诉讼,认为胡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但是胡某辩称,是刘某主动逼近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在该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胡某的逆向行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胡某逃逸而造成的后果,依照侵权责任的原则,也应由其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张某的小孩在其他人的车库里找到了一个汽油罐,张某并未对其孩子加以防范和教育,导致孩子听从好友建议,将汽油倒入下水道,引起了燃气爆炸事故。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张某没有履行父母监护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尽管与这起事故直接相关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应该承担起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李某在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时,与其他一辆汽车发生碰撞。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李某在开车时违规行为严重,导致事故的发生直接与他的违规行为有关,应承担事故中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在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只有当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有直接联系时,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也需要被告方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实践中,开车逆向行驶、未履行父母监护义务以及违规行为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因果关系问题,要在法律实践中明确原因和责任的界限,需要对事故背景、过程和结果分析,以便能够准确判断并认定侵权责任。

在这里,也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从而确立因果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论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一)[摘要]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或者为加害人所有或占有的物件与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客观关系。

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具有客观性,顺序性,关联性等。

但是由于从属于不同的领域,而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由因果关系的不同产生过程决定的,由于联系的多样性,因果关系有多种表现形式,即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

根据英美侵权行为理论,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从第一层次上判断客观上的因果联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进一步认定其是否作为侵权责任的依据。

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

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用的两种主要理论是必要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只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如果某项事实仅于现实情形下发生该项结果,还不足以判断有因果关系,必须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亦认为有发生该结果之可能性,始得认为有因果关系。

另外,大陆法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的理论还有条件说(认为造成损害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会发生损害,各条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直接结果说(认为被告应对其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时间引起的一切直接后果负责),盖然性说(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分担举证责任的理论,即由原告证明公害案件中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然后由被告反证无因果关系,不能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法院即判定有因果关系)等。

最后,本文简单说明了认定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方法,包括反证检验法,剔除法,代替法以及认定因果关系的综合价值选择等。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民法理论继受苏俄民法理论,概括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条件。

在这几个构成要件中,“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主观过错”是当事人为某一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三个方面相对来讲都是比较容易考查判断清楚的,而“因果关系”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主观判断。

因果关系的性质以及其复杂性决定了是否将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并不能够解决审判实践中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问题。

目前各国都毫无疑问地承认因果关系是构成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这一点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普遍认同,然而对于如何在理论上认定因果关系以及在实践上如何运用,各国都没有统一的观点和方式。

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尖锐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近因(proximate cause)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

本文就立足于我国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研究,借鉴国外的因果关系理论,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作了综合的思考。

(一)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时间,行为及其造成的某种状态在特定条件下,引起或决定民法保护对象受到侵害的一种客观联系。

与其他学科上的因果关系相比,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

1、与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认识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前后相继的事物之间的相互制约、联系的一对范畴。

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这种普遍联系归根到底就是物质、能量和信息从一个事物向另一个事物、从一个系统向另一个系统的转化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其中一些事物或现象总是产生于另外一些事物或现象;而一些事物或现象的灭亡,也总是要转化为另外一些事物或现象。

当我们把前后相继的两个事物或现象从普遍联系中分离出来,孤立地研究他们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时,就产生了因果关系的观念。

我们把产生或引起某一事物或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而把在制约关系中被产生的另一现象即原因作用的后果叫做结果。

因果关系往往同时间的顺序性联系着,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辨证的,是对立的统一。

因此因果关系是世界普遍联系的中介②。

任何个别事物,都是由先在事物转化而来的,是先在事物的结果;它又必然转化为其他事物,因而又是后来事物的原因。

这样,宇宙中的各种事物就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的因果联系链条。

其中每一个确定的因果关系,都是整个链条的一个环节,是其他许多事物或现象相互关系的中介。

因此,哲学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普遍联系的基础上,这种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广泛性,成为哲学上的原因,可以是任何对结果产生影响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从理论上讲,任何在时间上发生在结果之前的与结果产生具有同一性的因素都是原因。

因此,哲学上的原因不仅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和次要的、非决定性的原因,还包括必然的原因和偶然的原因,主观的原因和客观的原因等。

同时哲学意义上的结果,可以是任何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2)客观性,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客观的,是作为人认识客体的事物之间的联系。

尽管在因果关系的产生中,可能夹杂着人的主观因素,但在哲学因果关系上,只考虑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考虑人的认识程度和心理状态,因此哲学上的因果关系采取的是唯物主义的立场,这种因果关系是一种事实的因果关系。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角度来考察因果关系的。

因此,它是认识法律、社会和自然因果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因为这些因果关系是从世界普遍联系中抽取出来的一个环节。

虽然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具有客观性,观念性,次序性,条件性和关联性的特点,但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又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侵权行为中的原因只限于人的行为,而不包括与人的行为无关的自然原因,侵权行为中的结果只限于与人的行为有一定联系的损害后果(物质的或精神的),而不包括其他后果。

由于人的行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如自然事物间的因果关系那样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这也会最终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

2、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在许多地方具有一致性,但仍存在一定的区别。

这主要体现在:(1)对于结果的规定不同……刑法上的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后果,这种结果在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时,应以一定程度的危害结果为条件或作为加重条件,而在行为实施犯时,则不需要有结果的发生。

因此权威学者认为刑法上有些犯罪不存在因果关系。

而民法上,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给他人的人身、财产、精神造成损害,则不成立因果关系,亦毋须承担法律责任。

(2)对于结果的危害程度是否有要求不同……刑法上的危害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成立,而民法上的危害后果有许多是达不到刑法规定的程度的,但这并不妨碍侵权责任的成立。

(3)作为原因部分的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刑法上的原因行为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的原因行为则可以是个人的行为亦可以是组织(如法人)的行为。

由于原因行为者不同,在责任承担时,在刑法上往往由个人来承担,而在民法上往往由个人或组织来承担。

③(二)确认因果关系的标准的可行性论证目前各国对于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有无以及如何认定存在各种理论,但是共同的一点是认为因果关系是可以有一个标准的;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可以确定的,只是各国根据不同的国情和习惯采取不同的方法而已。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因果关系之间能够有标准可循主要是以下原因:1、原因与结果以及其联系都是客观实在。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物质的世界,物质是客观存在的,而物质之间的联系又是普遍客观的联系,作为联系中的一种因果关系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整个物质世界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客观的普遍的内在的必然联系。

民法中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④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侵权法中的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的联系同样是客观,有规律的和可以认知的2、因果关系标准是对因果关系的规律的认识。

因果关系标准是人们对因果关系发展变化规律的概括和总结。

因果关系成立或中断,虽是对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结论性评价,但它实质上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就象超载超过轮胎额定气压致轮胎暴裂一样,因果关系的出现也有一个量的积累和质的改变。

当损害行为达到一定限度,就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出现。

轮胎的额定气压值和货车的额定运载重量都是安全有效运输作业的最高限度。

这个“限度”即引起事物质的改变的量就是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对客观事物内在本质的规律性认识。

其一方面是客观的、确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要受事物内在规律的制约;另一方面,因果关系标准又是相对的,不确定的。

由于认识的局限和个体差异,人们对因果关系标准的认识是有区别的,并且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根据因果关系及其标准的客观性与相对性原理和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实现因果关系标准在主观和客观上的统一不仅可能,而且甚为必要。

3、两大法系各国已有的研究成果是探求因果关系标准的阶梯。

大陆和英美法系各国在民商法研究中,积极吮取刑法中有关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已经对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作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

英美学者围绕“近因”(proximate cause)理论,相继提出了以“通常足以导致损害发生者”为标准的“相当说”和以直接损害结果为标准的“直接结果说”(the direct consequence theory)以及以“理智之人的预见力”为标准的“预见力说”(the foreseeability theory)等学说。

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条件说、充分原因说、盖然性说等理论。

这些研究成果虽然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为探求因果关系标准提供了不少的参照物。

(三)对因果关系概念的具体分析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损害结果是因果关系中的结果。

然而在现实的民法的各种侵权行为责任中,情况却复杂得多。

因为在上述因果关系的定义中,仅仅以违法行为作为原因,容易使因果关系成为违法行为概念的一部分,其结果会使法官仅注意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否违法的问题,而将一些很难确定为违法的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从因果关系中予以舍弃,从而不利于正确确定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