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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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学者、法律从业者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规避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绕过法律规定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取利益的行为。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的问题更加复杂和敏感,对于法律治理和全球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展开反思,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主要体现在跨境交易和投资领域。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和个人在进行跨国交易和投资时常常会面临诸多法律约束。

为了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或者减少法律风险,他们往往会利用法律空白、法律差异或者制度漏洞,采取法律规避手段。

例如,通过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法规避某一国家的法律限制;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或者利用避税天堂来规避税收法律;或者通过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和合同条款的设计来规避民事诉讼等。

然而,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行为不仅对各国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平等原则构成挑战,也给全球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首先,法律规避可能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和国际法律平等原则的破坏。

当某一国家的法律规定被绕过,其他国家或个人就无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导致法律秩序的不稳定和全球治理的困境。

其次,法律规避可能导致跨国交易和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

当各国法律规定被规避,交易和投资主体无法准确预测法律结果,从而使得他们承担更大的风险,影响了经济活动的开展和投资者对法律制度的信任。

面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思考解决之道。

首先,各国应加强立法和合作,提高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效力。

只有当各国法律制度相对统一,法律规定相互衔接,才能减少法律规避的空间和可能性。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独立、公正和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这将不仅有利于各国法律的沟通和协调,也能有效避免法律规避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再次,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形成多边、跨国的法律治理机制。

国际私法案例题法律规避(3篇)

国际私法案例题法律规避(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国公民张三在甲国某银行存有大量存款。

由于甲国近年来经济形势不佳,通货膨胀严重,张三担心其存款价值缩水。

为了规避甲国法律对资本外流的规定,张三决定将其存款转移至乙国。

张三通过在乙国设立空壳公司,将甲国银行的存款以公司名义汇至乙国,随后又将这笔资金以个人名义汇回甲国,但账户名称改为乙国公司的名称。

张三的这一行为引起了甲国有关部门的注意,甲国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了法律规避。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故意利用法律规定或国际私法规则,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规避其应适用的法律。

分析:1. 法律规避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其应适用的法律,故意改变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 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当事人改变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当事人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

2.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根据本案案情,张三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张三具有规避甲国法律的故意,即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甲国对资本外流的规定;- 张三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改变账户名称等手段,改变了法律事实,即其将个人存款以公司名义汇出甲国;- 张三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即其通过将资金汇回甲国,规避了甲国对资本外流的法律限制。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构成法律规避。

3. 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是:- 当事人规避的法律规定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应适用的法律规定仍然发生效力;- 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国法院可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并据此判定其规避的法律规定不发生效力,甲国对资本外流的法律规定仍然发生效力。

同时,张三可能面临甲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结论:本案中,张三为了规避甲国法律对资本外流的规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改变账户名称等手段,将个人存款以公司名义汇出甲国,后又汇回甲国,构成法律规避。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对法律规避及相关问题作出全面的诠释,同时也提出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evasionoflaw),又称法律欺诈(fraudalaloi)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自1878年法国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以来,法律规避便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引起了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的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存在于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领域,而且几乎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诸如公司法、运输法、保险法等。

导致法律规避现象如此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是法律规避行为得以产生的主观因素;其二是客观方面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首先,各国民事法律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

其次,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抵触时,通常机械地规定某类法律关系适用某类准据法。

这就为当事人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制造连结点的事实状况,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再次,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

这样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

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在我国不断扩大开放的今天,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尤显必要。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出现于冲突规范的应用过程中,其的效力直接关系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各国对法律规避所持的观点进行了总结梳理,包括全部肯定,全部否定,以及肯定外国法的规避效力否定内国法规避效力的观点,同时又对我国学界所持有的观点以及现状进行梳理,希望我国能够积极地吸收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创立出中国特色的但又不孤立于国际经济的国际私法规范。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在国际民商是法律关系当中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的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当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从而去适用另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的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出现在冲突规范的应用过程中,其的效力直接关系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在我国并没有引起重视。

一、各国对法律规避的效力的态度因为法律规避的行为一方面会涉及到所规避国的法律,又会涉及到行为人所故意改变的连结点的行为所引起的新的法律关系的成立,这涉及到他方国的法律,因此长期以来,有关法律规避的问题在各国的国际私法领域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归根主要为以下几种态度:(1)法律规避效力的肯定态度。

这种观点多为英美法系的学者所持有,该观点来源于皮鲁(法国)和萨维尼(德国),他们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的规定给了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可能,那么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智慧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法律规避的风险,只要其的行为不是直接通过实施违法的行为来损害他人的利益即可。

如果需要避免冲突规范被人滥加利用,则应当通过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的立法活动来加以规范。

但是这种完全肯定法律规避效力的观点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因为如果采用这种有效的肯定观点,将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二、法律规避的主要手段是什么?
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学者们的著作中主要有下列几种 说法:
一是认为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或称连结因素),例如: 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行为(指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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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7’ 有的学者说:“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出一
(五)规避内国法和外国法一律无效论。欧洲人陆许多学者认为,法律规避的目的在于 逃避对他不利的法律的适用,这对他不利的法律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法律规避 不论规避内国法还是规避外国法都是诈欺行为,根据“诈欺使~切归于无效”的原则都麻认为 无效。在立法上,许多著作都举出《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1208条的规定,1979年《匈 牙利国际私法》第8条的规定及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丁.国际私法一般的规则的公约》第 6条的规定为例加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著作举出1929年英国法院认为逃避美国禁 J卜输入酒类的法律的契约是无效的。法国学者巴蒂福尔指出:“对外国法的规避首先是一种 规避……法院今天越来越经常同意制裁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它们就是这样废除了在规避某一
写道:“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企图使其事实符合于 该规则所定的连接依据,借以适用依该规则应适Hj的法律,而规避原来廊适用丁其法律关系 而对他不利的强行法规,就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1Ⅳ这里说明了法律规避的手段是当 事入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事实,使该事实符合于国际私法规则(即冲突规范)所定的连结依 据(即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而逃避原来应适用于其法律关系的法律。他
由此可见,无论从“制度”的含义来说,还是从法律规避行为的主体及行为的性质来说, “法律规避”和“制度”,特别是和“法律制度”,有着质的区别。如果说针对法律规避这种行为 制定一种制度的话,那只能叫做“禁I卜法律规避”。“禁J卜法律规避”既符合“制度”这种事物的 含义,又能反映出当今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这种违法性行为的 普遍态度。“禁止法律规避”完全可以名正言顺地与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 的查明等等并列为“与冲突规范有关的”一项制度。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摘要在法制文明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理论对法律规避的局限性正在不断扩大,对法律规避的重新认识势在必行。

我们认为,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选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处于合法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属性,即虽然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

性质决定效力,非法的行为才能产生违法的结果,对法律规避的效力应予以认可。

关键词法律规避欺诈行为选法行为法律规避的效力在国际私法领域,学者通常把法律规避的概念界定如下: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一、传统意义上法律规避理论的缺陷首先,从法律规避的产生来看,是要维护一个落后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上对法律规避的研究始于1878年法国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

其案情是法国王妃鲍富莱蒙,因法国禁止离婚,她便改变国籍归化为德国人,在德国取得离婚判决后,又与罗马尼亚王子结婚,婚后又回法国定居。

法国王子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离婚再婚行为无效,法国法院认为鲍富莱蒙的行为是逃避法国法律不允许离婚的规定,因而构成法律规避,于是判决鲍富莱蒙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行为无效。

其次,从法律规避无效理论依据来看,欺诈是否使一切归于无效?大陆法系学者关于法律规避无效论的理论依据就是古罗马的一句格言“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持法律规避无效论的学者也一致认定,当事人的主观欺诈,是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因此,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避,首先要判断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这就涉及了对当事人内心意思的侵入,而对当事人意思的判断并不能保证是完全可靠的。

毕竟不是左右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规避法律的意图都像鲍富莱蒙王妃一样明显。

此外,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并无违法性,正如德国的韦希特尔等人所讲,既然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内国法,也可以适用外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一允许此种法律关系的国家设立连接点,这并未逾越冲突规范允许的范围,行为上并无违法性。

国际私法论文

国际私法论文

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案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中国的国际私法学界历年来也一直没有放松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将会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

因此,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很有必要。

一、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构成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着规避法律的行为:当事人为了规避一国不准离婚的法律规定,改变国籍,归化为允许离婚的某国人;当事人为了逃避遗嘱的繁杂手续和高昂费用,到一个手续简单且花费较小的国家去成立遗嘱;当事人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准买卖的物品转移到无此种限制的国家;当事人为了规避在本国成立公司的苛刻条件及繁重税负而到别国成立公司,然后在其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在国际海上运输中,船东为了逃避船舶登记时所须缴纳的巨额费用和严格的船舶监管,专门到那些费用很低,而且监管不严的国家去登记,使船舶取得登记国的国籍,从而悬挂该国的国旗在海上航行。

但这些规避行为必须完全具备以下条件才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也才涉及到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这些构成要件是:1.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有意识的积极作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

2.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

3.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除了以上条件外,有一点是我们应该清楚的,即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

如果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实施了某些行为,并达到了预期目的,但他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不存在任何联系,在此情况下,被规避法律的国家不需要判定当事人是否在规避法律,不需要确定法律规避的效力。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调整跨越国界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涵盖了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其中,法律规避制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分析其定义、特点、产生原因及其影响,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文章首先对法律规避制度进行概念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接着,文章分析了法律规避制度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律冲突、利益驱动、制度漏洞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法律规避制度对国际私法实践的影响,如加剧法律冲突、损害法律秩序、影响国际民商事交往等。

文章提出了一些应对法律规避制度的策略,包括完善国内立法、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法律适用水平等。

通过这些策略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维护国际私法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制度的认识,也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规避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也为国际私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法律规避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规避,又被称为“法律欺诈”或“诈欺规避”,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事人有意识地改变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这种行为是一种主观的、有意识的“法律选择”或“法律改变”。

法律规避的核心在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规避”意图,即他们明知某种法律的存在,但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采取某种行为或手段,使得原本应该适用的法律无法得到适用。

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行为的存在是一个普遍现象。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这些差异,通过改变连接点、选择法院地等手段,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逃避法律责任、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避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论国际私法法律的规避效力摘要:法律规避问题在国际私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不但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被充分尊重。

但它目前尚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就法律规避的对象及效力进行思考和再探讨。

关键词: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对象法律规避的效力一,法律规避的含义的界定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规避本应该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其对象及效力的不同法律规定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目前对国际私法的对象及效力问题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尚无一致的认定。

笔者认为,应首先对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有个清楚的认识,即明确什么情况下构成法律规避,才能对法律规避的对象及效力有进一步认识。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2)当事人有主观上逃避某种法律规定的动机;(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以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且必须是这个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则(4)法律规避必须通过改变构成的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5)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6)受诉国必须是其法律规避的国家1[①]二,法律规避的对象(4)说明法律规避仅指规避法院地国的法律。

即对于法律规避的对象,有这两种不同主张。

有些国家主张法律规避仅指规避本国(亦即法院地国)强行法,例如《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5条规定,如适用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可以适用的外国法是为了规避南斯拉夫法的适用,则该外国法不得适用。

其立法理论依据是“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

内国对外国法的内容和性质无权评断,对是否规避外国法无权做出决定。

法国法院早期的判例也持这种主张,1922年法国最高法院关于佛莱(Ferrai)一案的判决就说明了这一种主张。

而另外一些国家对法律规避的对象的界定是它不仅包括规避本国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亦包括外国强制性规范。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摘要: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当今社会,出于对法律正义价值的追求和维护本国利益的缘由,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来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或限制。

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本文就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国际私法上的相关问题的现实意义和相关价值做出了浅析。

关键词:法律规避;国际私法;效力;价值一、法律规避的内涵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上市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行为。

法律规避一般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内普通民事案件中的法律规避行为,一般由国内法调整,比较清晰明确;另一类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规避行为,这种行为经常发生,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产生的条件,主要是因为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发展和社会制度不同,使各国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往往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规定。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违法,理论界与实践中对这一问题认识不一致,但是在研究的法律规避问题中,一般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规避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产生缘由自1878年法国最高院对鮑富莱蒙王子妃离婚案作出的无效判决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正式引起国际私法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大量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存在不得不让人深思它的根源问题,由此得出一下几个产生缘由。

(一)源自人类趋利避害的原始本能人性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追求极大地自我利益的满足,因次为了趋利避害而产生法律规避这一现象。

法律主体在各种可选方案中,永远都会选择能为自己带来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策略。

从这个意义上思考。

规避法律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恒常行为。

人们通过合法的形式达到违法目的或者利用模糊的制度来钻法律的空子,导致规避法律现象非常之普遍。

(二)各国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不同有些国家的民商法不但存在差异,甚至还存在截然不同的规定,这就为法律规避提供了沃土。

浅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一)

浅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一)

浅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一)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的构成要件和效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在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事人有意识地变更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接点所涵盖的具体事实,并以变更后的具体事实为媒介而间接取得对另一国法律的适用,避开原本应适用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实体规范或程序规范的一种规范层面的选法行为或逃法行为。

一、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及性持在理论界存在着“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五要素说”等其他不同的争议。

其中“三要素说”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1)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2)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3)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联结点的手段实现的。

而“四要素说”认为:(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出于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主张“六要素说”则认为以下六个要件:(1)法律规避必须有当事人逃避某种法律的行为;(2)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规定的动机;(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且必须是这个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则;(4)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联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5)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6)受诉国必须是其法律被规避的国家。

关于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上的性质,目前学界认为主要分为传统观点和新观点。

传统观点认为法律规避是欺诈行为、逃法行为、违法行为。

这种新观点是对传统观点提出的挑战,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支持这种观点。

此种观点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非欺诈行为、合法性行为、择法行为。

最新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

最新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通过阅读教材和相关文献,本人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学习,现简要谈谈自己的收获和心得。

一、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及构成要件对于法律规避的概念,学界基本上都达成了共识,在此不再赘言。

但对于法律规避产生的原因,由于教科书上并未提及,我认为在此可以强调一下。

综合各学者的观点,可总结如下:(1)各国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差异。

各国民商法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做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法自产生以来,一直只在某一特定领域发生作用,目前为止,并不存在在世界领域内统一适用的实体规范。

这就使各国法律在对同一事实的认定态度上存在差异,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

①(2)人类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人是理性而又是最大自我利益的追求者,如果一个人根据周围环境的变化,改变其行为将能够增加满足的话,他将会改变其行为。

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其特性驱使下总是积极争取享受更多的权利并力图摆脱法律义务,在追求私利最大化的过程中,他总是倾向于选择为自己带来收益的制度,而不问这种收益是否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

②当本国法中某一强行性规定对当事人不利,而恰巧别国法律中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时,基于本人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规避本国法律成为一种可能。

(3)冲突规范的存在为规避法律提供了工具。

冲突规范区别于实体规范的重要特征是其弹性较强,这对于有效地解决涉外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为规避法律提供了跳板,行为人可以在可选择的范围内灵活的制造连接点,从而选择期望适用的准据法,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

①(4)某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

这样以来,就必然纵容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损害了相关国家法律的威严和国家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③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在理论界一般有“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六要素说”等。

法律规避的问题

法律规避的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更新时间:2010-12-2 8:13:47 编辑:ed05 文章出处:一代论文网引用:--摘要: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的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存在于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领域,而且几乎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诸如公司法、运输法、保险法等。

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与各国法律的冲突也不断增加。

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关于法律规避的性质和效力,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历来存在分歧。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独立的制度,从实践层面讲,存在着意图认定上的主观性、效力认定上的矛盾性和处理后果上的消极性等缺陷。

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选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处于合法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属性,即虽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

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性质和效力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效力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law to circumventAbstract: With the modern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exchanges between the increasing phenomenon of evasion of law have occurred, not only in family law, marriage law, contract law field, but also into almost all field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uch as company law, transport law, insurance law and so on. To avoid the increase of the phenomenon of the law, not only affects the countries concerned majesty of the law, the law conflicts with other countries is increasing.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transaction security and well-intentioned relative interests. With regard to the nature and effect of law evasion, countries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has always been divided.Evasion of law as an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an independent system, from a practical level, there is found on the subjective inten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dictions identified and processing the negative consequences of sexual and other defects. Evasion of law in nature is not a fraud, violations and fleeing law, but rather subjective in electing the party law, that such acts are in between legality and illegality of the property, which although not a legal act, but the Nor is illegal.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to circumvent the nature and effectiveness of such issue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on the correct handling of the law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 to circumvent the problem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 international law; legal evasion; effect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在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诸方面。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综述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综述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综述自1878 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作出判决后,有关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问题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而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法律规避已经渗透到国际民商法的各个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规避的概念、原因以及多年来学界对于法律规避有关问题的争论分歧对法律规避问题进行综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概念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Evasion of Law) ,又称欺诈设立连接点。

它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计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结因素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和六要件说。

二要件说是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来分析法律规避的构成问题的,是主观动机付诸于客观实践,造成了客观的结果。

三要件认为的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的要件包括:1,必须有行为人逃避某种法律的故意; 2,被逃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则本可适用的法律,但系行为人通过虚构或新设一个连结点的手段而达到的;3,被规避的法律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四要件说认为法律规避应满足:1,主观上出于故意;2,行为方式,通常都是利用冲突规范来实现的3,规避对象是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行法;4,结果上,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得到了适用。

四要件说是在几种观点中得到最多学者赞同的。

五要件说,即是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教材上所述的,包括:1,行为主体上,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2,主观上,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 3,规避的对象上,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4,行为方式上,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5,客观结果上, 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六要件说包括:1,法律规避必须有当事人逃避某种法律的行为; 2,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规定的动机; 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且必须是这个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 4,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5,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6,受诉国必须是其法律被规避的国家。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研究摘要:国际私法是规范全球范围内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涉及到法律安排的利益关系,二是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探究在现行国际私法制度下,如何应对法律规避问题,确保国际私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实现公正。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利益关系,国家主权,司法管辖权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们之间的跨境交往越来越频繁,跨国交易也越来越复杂。

然而,国际私法如何处理这些跨境交易却成为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律规避限制了国际私法的有效运行,也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因此,本文将以此为研究课题,探究在现行国际私法制度下,如何应对法律规避问题,确保国际私法的有效运行和实现公正。

一、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概念和分类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通过某种方式绕开原有法律条款,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利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选择适用较为宽松的法律;二是当事人通过选择管辖法院的方式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三是当事人通过滥用仲裁程序等方式规避法律。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危害和实例分析法律规避会给国际私法带来一定的危害。

一是法律规避会导致当事人对国际私法体系的信任度下降;二是法律规避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可以引用一些案例,例如美国华尔街风暴案,通过规避法律导致的全球市场动荡等。

三、国际私法中应对法律规避的解决方案在国际私法中,采取以下措施可以应对法律规避:一是加强国际协作,建立国家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协助当事人加强管辖和选择法律的规定;二是加强国际仲裁机制,防止仲裁程序的滥用,规范仲裁程序的程序和标准;三是落实国家管辖权和主权原则,尊重他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

试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试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即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制造或者改变某种连接点,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律,使于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门的开放,中外交流变得异常频繁,这在增进人们之间了解的同时,摩擦冲突也逐步凸显出来。

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身不同的特点,有着不同的文化信仰和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在同一事件或行为上的不同规定,会使人们在适用法律是无所适从,也给人们选择适用的法提供了空间。

当冲突发生时,面对国内外法的不同规定,当事人必定选择于己有利的外国法律,这种选择就会促使人们趋利避害,人为地制造因素,规避不利,适用有利的法律规定,法律规避问题由此产生。

对法律规避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实践中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律规避问题的概述,在这部分,主要介绍法律规避的起源和发展、产生原因、构成要件等基本内容,对法律规避有一个整体认识;第二部分,相关问题介绍,主要是阐释和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法律规避的对象等有争议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性质对象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45一、法律规避概述(一)法律规避问题的起源和发展法律规避问题,始肇于1878鲍富莱蒙案。

该案中的鲍富莱蒙夫人本为比利时人,嫁给法国人,取得法国国籍,后其想与以罗马尼亚人结婚,但是当时法国的法律禁止离婚,为达目的,鲍富莱蒙夫人加入当时允许离婚的德国,取得德国国籍,在德国法院取得离婚判决,并与罗马尼亚人结婚,随后,当其回到法国后,其法国丈夫相法院起诉,要求认定鲍富莱蒙夫人改国籍、离婚和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审理后认为,鲍富莱蒙夫人的行为,理论上无懈可击,但是其行为明显是人为制造因素,使得不利于己的法国法不再适用,使得有利的德国法得以适用,有损被规避国国家利益,因此法国法院判决其离婚和再婚属无效。

法律毕业论文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

探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论文1 法律规避行为的定义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又称“诈欺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计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接因素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增加或变更连结点,从而适用对自己有利准据法的行为确有存在。

在国际私法上不承认这种新连结点具有指引准据法的效力,而仍适用变更前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从而形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

其制度核心不在于否定该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而在于否定由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所指引的准据法的效力。

法律规避制度起源于法国1878 年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的判决。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鲍富莱蒙王妃虽已合法手段取得德国国籍,但其动机在于以此转变离婚案件中的连结点,从而适用德国法以期实现自己离婚的目的。

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则明确表示鲍富莱蒙王妃故意变更连结点以适用德国法是无效的。

2 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避制度的核心是界定法律规避行为。

对此有两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甚至有五要素说、六要素说。

学界普遍将四要素说作为通说,即法律规避行为要求: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法律规避的意图;②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增设连结点或者改变连结点的方式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而国内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一个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应着眼于该行为与其他行为的不同处进行辨析,从而明确该行为与其他类似行为的界限。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其核心在于甄别何种行为是法律规避行为。

对此,有学者对四要素中“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提出了质疑。

因为违反任意性规范并不一定带来相应的法律惩罚。

而违反强制性规范,则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此处以“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来对法律规避的界定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点也不足以辨析法律规避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探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际私法问题也愈发复杂。

在国际交易中,经常需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在私法上的规则、理念和制度都不尽相同,因此容易出现法律冲突、法律规避等问题。

以往传统的国际私法解决方法是寻找一个最有关联的国家的法律进行适用,但是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无法解决涉及多个国家的交易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同时适用的法律也可能具有局限性。

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讨论在国际交易中更加完善的法律解决方法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本文旨在研究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现象及其解决方法与应用情况,旨在提升国际私法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同时为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研究内容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避现象的分析:探讨国际交易中常见的法律规避现象及其原因,包括合同形式合同协议选择、履行地选择、仲裁/诉讼地选择等。

2. 国际私法解决方法的探究:探讨当前国际上已经形成的国际私法解决方法,如地位法、最近联系原则、公共秩序等,并分析其适用情况和局限性。

3. 经典案例的分析:通过经典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适用情况和实践意义。

4. 实践应用情况的分析:通过现行国际贸易中的案例,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的常见应对方法,分析其具体的应用情况和实践经验。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分析,主要依据相关学术理论、国际公约、法律政策和经典案例等进行论述,运用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和总结。

四、预期成果本文预期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归纳,总结其规律和特点。

2. 提出适用性更广、具体操作性更强的国际私法解决方法。

3. 通过经典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适用情况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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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一、法律规避的历史渊源
法律规避源自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的判决。

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而取得了法国的国籍。

后其妃子欲离婚与一亚比贝斯柯人结婚,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分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却允许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获得了德国公民的身份,随后,鲍妃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

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

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提起诉讼,要求宣布离婚和再婚为无效。

法国法院最后认为,该离婚判决是借法律规避而取得的,应否定其效力,再婚当然也无效。

法国法院的判决,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使得法律规避问题在国际私法范围内展开了深入研究。

二、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者欺诈设立连结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者脱法
行为。

产生法律规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人趋利
避害的主观态度,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行为人制造连接点,从而使得对其适用的法律有利于自己。

其次,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于某些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甚至存在完全相反的规定,导致了行为人有机可乘。

再次,冲突法规范赋予了行为人选择法律的可能。

最后,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法律规避的规定和处理并不是十分严格,甚至是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使得法律规避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法学家的观点并不统一,主要分为”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以及”六要件说”。

“三要件说”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三个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意图;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法律规避是通过故意制造一个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

[1] “四要件说”认为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2]
“六要件说”认为构成法律规避必须有六个构成要件:法律规避必须有当事人逃避某种法律的行为;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规定的动机;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
实体法,并且必须是这个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受诉国必须是其法律被规避的国家。

[3]
本文较为赞同第二中观点,即认为法律规避必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

从主观上讲,当事人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而具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法律规避是故意造成的,不存在过失的行为。

从规避的对象来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照冲突规范适用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

对于这种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是来源于国内法还是外国法,各个国家的规定并不相同。

从行为方式上将,当事人是通过有意改变一个或者几个连结点的构成要素来实现其目的,其方式主要是通过改变实施状况或者法律状况。

四、法律规避的性质
对于法律规避的性质的探讨,实际上就是对它是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中的一个问题还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对此,法学界有两种主张。

一派学者主张法律规避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它属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部分,法律规避是公共秩序的特殊情形,其特殊性在于外国法的适用可能导致的”社会混乱”是当事人通过欺诈行为引起的。

[4]而另一派学者却主张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并不能和公共秩序保留混为一谈,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因是因为适用外国法会对该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
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所以采取保留,而法律规避则是当事人趋利避害的结果。

本文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并不是公共秩序保留中的一部分,理由如下:(1)行为的目的不同。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制造某些连结点的构成要素,从而改变适用的准据法。

公共秩序保留则是为了解决外国法的内容与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状况而使用的。

(2)性质不同。

法律规避一般是一种个人行为,而这种行为并不合法。

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是合法的。

(3)保护的对象不同。

法律规避所保护既可以是国内法,也可以是外国法,这根据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

公共秩序保留则是只能因为外国法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而保护国内法。

五、法律规避的效力
在对内国法法律规避的问题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将其视为违法行为,规避内国法的行为,损害了国家法律是权威,应当受到制裁。

但是由于国际私法是法律规避,既可能涉及内国法,也可能涉及外国法,另外行为人故意改变连结点是客观事实的行为也存在复杂性,因而各国对此问题存在严重分歧。

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的法律规避行为是违背立法目的的,法国学者巴迪福则进一步指出,”合法的目的不能使非法的行为合法,目的不能为手段辩护。

但是,非法的目的却使本质上合法的行为无效。

”[5]然而也有学者持截然相
反的观点,认为法律规避合法,否则不公平的法律将难以废除,有碍法律的进步。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法律规避的立法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
年《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从此条可以看出,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性或禁止性的法律一律无效,规避外国法则无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里也有法律规避的规定。

其第13条规定:”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得适用当事人企图适用的法律。

”但是仍没有关于规避外国法效力问题的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规避外国法无效的也极少。

本文认为,对于国外法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当事人的法律规避存在合理的、合法的理由并且规避了外国法中违背本国公共秩序的法律,则应当视为有效;相反,若当事人规避了外国法中不合理﹑非正当的规定,则应当视为无效。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85-87.
[2]黄进.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j].百科知识,1995,(10).
[3]余先予.国(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95-96.
[4]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
社,2002:115.
[5][法]巴迪福,拉加德.国际私法总论[m].陈洪武,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576.
作者简介:王梦莹(1990-),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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